摘要: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0日下发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明确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的有关事项。规定共十九条,就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进行现金管理、经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业务、证券公司变更业务、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1999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公告共分九条,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所含内容,并对公司编报招股说明书、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1月4日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整顿...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0日下发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明确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的有关事项。规定共十九条,就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进行现金管理、经营《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规定的业务、证券公司变更业务、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本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证监会1999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08年10月31日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3号)。公告共分九条,明确了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所含内容,并对公司编报招股说明书、披露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将本规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要求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08年11月4日下发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的通知(财综[2008]75号),决定在全国范围对涉及煤炭生产销售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知明确了清理整顿的范围,规定全国清理整顿涉及煤炭生产销售收费基金工作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上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先清理登记后审核处理的办法。在清理整顿过程中,上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对不按规定如实清理整顿、隐瞒不报收费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收费基金项目,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2008年11月11日下发关于地方不再上缴中央级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收入的通知(财企[2008]293号),规定自2009年起,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管理企业与外商合营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中央部门所属企业及中央管理企业与地方企业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场地使用费分成部分,中央财政不再集中,由地方财政部门依法收取、安排使用,中央财政不再安排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缴纳场地使用费,应依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问题的意见》(财企[2008]16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企[2001]21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2]174号)及《财政部关于修订<外商投资环境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63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2008年11月11日下发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4号),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08年11月12日下发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的通知(会协[2008]83号)。《指引》分九章,分别为总则、初步业务活动、计划审计工作、风险评估、了解内部控制、对研究开发费用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实施的进一步审计程序、专项审计报告和附则。指导和规范了注册会计师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并明确了其工作要求。
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11月21日发布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7号,决定暂停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下称44号公告)限制出口类目录1853个海关编码商品,以及限制进口类目录轻纺类272个海关编码商品保证金台账“实转”政策,并对限制“实转”作了详细规定。对2008年12月1日之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申请备案的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仍按44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限制类商品管理措施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本公告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44号公告关于新增企业及业务变更的有关规定暂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