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5-20 作者:朱金一 刘庆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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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债券的几个增值税问题辨析
朱金一 刘庆艳
作者简介:朱金一,国元证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高级会计师;
刘庆艳,安徽广播电视台财务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摘 要:本文通过对债券的几个增值税问题进行辨析和分析,认为:债券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实际收到利息或者发行公告约定的利息兑付日期确定;债券利息收入和价差收入在增值税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践中可以清楚分开,利息不应加到价差中;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等债券的应计利息收入应该适用免征增值税;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应该缴纳增值税,虽然通常认为税法上不认可实际利率,只认可票面利率,但实际上按照实际利率更为合理。
关键词:债券;增值税;利息收入;价差收入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08-0055-04
关于债券的增值税问题,适用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这一原则性文件。但关于债券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实际收到利息时还是计提时缴纳增值税?债券买卖价差的计算是按照交易的全价计算还是净价计算?...
关于债券的几个增值税问题辨析
朱金一 刘庆艳
作者简介:朱金一,国元证券财务会计部副总经理,高级会计师;
刘庆艳,安徽广播电视台财务处,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摘 要:本文通过对债券的几个增值税问题进行辨析和分析,认为:债券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实际收到利息或者发行公告约定的利息兑付日期确定;债券利息收入和价差收入在增值税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践中可以清楚分开,利息不应加到价差中;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等债券的应计利息收入应该适用免征增值税;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应该缴纳增值税,虽然通常认为税法上不认可实际利率,只认可票面利率,但实际上按照实际利率更为合理。
关键词:债券;增值税;利息收入;价差收入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08-0055-04
关于债券的增值税问题,适用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这一原则性文件。但关于债券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实际收到利息时还是计提时缴纳增值税?债券买卖价差的计算是按照交易的全价计算还是净价计算?免税债券的增值税适用以及债券溢折价的摊销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等问题,现行法规都尚未有明确规定。本文根据现有法规,结合实践中的处理对上述问题进行辨析分析,以期得出相对合理的结论。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规定
营改增之前,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在转让前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时才需要将持有期间的利息加到债券的价差上一起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指持有金融商品期间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持有期间取得的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也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营改增之后,根据36号文规定,企业持有债券的收入分为债券利息收入和债券转让价差收入这两种不同类别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其中持有债券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就是贷款服务行为,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实际上就取消了营业税时期债券持有期间不征税的规定,债券在转让之前、在持有期间取得利息应缴纳增值税。
(二)债券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辨析
36号文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于上述这项原则性规定,具体到债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践中却有几种不同的理解和做法。第一种是认为实际收到发行人支付的利息时,即“收讫销售款项”,发生纳税义务。如果在购买债券时,债券持有人就先取得利息,则在实际取得利息收入的当天就发生纳税义务;在债券持有期间,收到债券利息即需要纳税,如果中途转让,没收到利息即不需要纳税。
第二种是根据企业在实践中按天或按月计提债券利息收入并按会计计提的利息收入去缴纳增值税的习惯,认为会计上既然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了收入,就是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认为,只要是持有期间的利息在会计上确认了收入,就应按计提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第三种则是根据上述情况,在实际收到或者计提利息的基础上,认为按照实际收到时、计提利息时以及债券发行公告约定的付息时间三者的先后顺序确定,以最先发生的时点为准。
笔者认为,首先,应按照36号文的规定去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到债券利息,就是实际收到利息或者发行公告约定的利息兑付日期这两个时间,不过要注意理解其含义和业务情形:上述第一种情况,实际收到利息并不一定是债券发行人兑付的利息,也可能是债券买卖的交易对手方支付的。因为债券一般是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债券只要持有了一段时间,就一定会产生利息,清算时是按照包括利息的价格进行结算,所以如果未持有到期、中途卖出,则卖出方这段持有期间的利息是在债券卖出时收到的,是由买入方支付的,这也是收讫款项。现实交易中债券买卖可能很频繁,债券的付息日期一般是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很多投资人在利息兑付日期之前就转让,每个投资人都应按照其各自持有期间取得的由下一个投资人支付的利息来纳税。
另外,实际收到利息的一种特殊情况,即购买债券时包含了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此时购买方日后收到债券发行人支付的利息时也是不需要纳税。比如,甲公司7月2日从乙公司手上购买了A企业1月1日发行的债券(假设债券三年期,每半年付息一次,票面利率6%),购买价格105元,包含了已到付息日但尚未收到的利息3元,日后甲公司于7月5日收到A企业兑付的3元利息,则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支付的买价中包含的3元利息属于垫付性质,买入时计入应收利息,是不确认收入的,在日后实际收到该利息时也是不需要纳税;但对于乙公司而言,到了利息兑付日期6月30日,即使没有收到发行人兑付的利息,也是需要确认纳税义务,无论会计上是否计提,这就是第二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发行公告约定的利息兑付日期。所以,债券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根据36号文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确定。
其次,实践中关于计提利息,很多企业持有债券都是按月计提利息收入,对于主营业务是债券交易的金融企业或投资公司来说,持有的债券品种丰富、交易频繁,系统都是按天计息。此时,按照上述分析,确实未到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应计入待转销项税额,但由于笔数太多,为简便操作,很多企业都是按照系统计提的利息收入直接计了销项税额,缴纳了增值税,省略了待转销项税额等到纳税义务发生了再转入销项税额的步骤。这样的操作会造成会计与税务的不一致,实质上是企业提前纳税。对此,税务机关一般不会干预。但不可以此要求所有企业都将债券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到会计计提收入的时点,这种做法不符合36号文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则。对于债券交易不多的企业来说,计提时先计入待转销项税额,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销项税去纳税是完全可以的。所以,认为债券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实际收到和计提利息孰先确定并不合理,实际操作可能是提前了,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不应因提前操作而发生改变。
营改增之后,增值税上债券买卖价差是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持有期利息不需要加回到价差上,因为持有期利息收入已经作为贷款服务纳税,加回到价差收入会造成重复征税,而且会混淆利息收入和价差收入,两者在增值税上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前者属于贷款服务,后者属于投资行为,即资本利得;从债券交易实践来说,两者也不宜混淆,虽然对于一般的公司债、企业债来说,作为利息收入还是价差收入缴纳增值税都是一样的税负,但对于企业持有国债和地方政府债、金融企业持有金融债券这些利息收入免税的债券而言,如果都按照价差缴税实际上就剥夺了此类债券持有期利息适用免税待遇的机会,显然不合理。
表1 现券买卖成交单
表2 现券买卖成交单
对于债券买卖价差到底是全价还是净价,很多人认为,与持有期利息如何纳税有关,如果债券持有期利息按照计提缴税,应按净价计算价差,如果债券持有期利息在实际收到时缴税,则应按照全价计算价差从而实现不重征、不漏征,其实不然。从上述分析可知,首先,这种观点将利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混为一体,另外,对于免税的债券品种也不合理;其次,从上述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辨析可知,实际上,利息收入无论是实际收到时纳税、计提时纳税,还是按照发行公告约定的利息兑付日期纳税,都是按照贷款服务、按照利息来纳税,而不存在加到价差中一说,从我国现行债券市场早已实施的净价交易来说,也是完全可以清楚地将利息和价差分开。在债券买卖成交单中,净价、利息和全价、交易金额、利息金额和结算金额都十分清晰。以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17日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22中化G1)为例,假设A公司于发行当日买入100万张,在现券买卖成交单上除买卖双方的账户和基本信息以外,债券的交易要素信息如表1所示。
假设A公司于第二日卖出全部100万张债券给B公司,在现券买卖成交单上债券的交易要素信息如表2所示。
从现券买卖成交单上可以看出,由于该债券起息日期是2022年1月12日,购买时每张债券已经包含了应计利息0.04866元,每张净价是99.813元,全价=净价+应计利息,为99.8617元,A公司买入100万张,买入价为9 981.3万元,包含应计利息4.87万元,结算金额为9 986.17万元。A公司买入当日计提利息8 110元,于第二日卖出给B公司,结算金额为9 993.58万元,其中的利息收入和价差收入是完全可以清楚地分开的:应计利息总额56 770元,与买入时包含的利息48 660元之间的差额8 110元就是A公司计提的利息收入,于债券卖出时实现和取得、由B公司支付,实际收到了持有一天的利息,应按利息收入纳税;不含利息的交易金额即净价9 987.9万元,与买入净价9 981.3万元的差额6.6万元就是该债券的买卖价差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
由于部分人认为实际收到利息时才发生纳税义务,因此认为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等债券的利息收入免税的规定,是指持有至到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取得”即实际收到时才能免税,对持有到期之前转让的,其利息收入则不享受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明确了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可以按照持有天数计算确认应计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但是,36号公告是国债利息收入在企业所得税问题上的规定,其在增值税上能否套用仍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税种,不能套用这一政策,转让时计提的利息应该作为价差收入缴纳增值税,因为应计利息收入是会计上按权责发生确认的利息收入,因未到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不是税法上确认的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而笔者认为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等债券的应计利息收入应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理由有三:一是从业务模式上来说,债券实行净价交易,企业的系统是按天计息的,债券交易时成交单上利息是单独列示的,净价和全价分别列示,可以非常清楚地区分价差和利息,不存在分不清的情况,因此不应该将利息加到价差中,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收入;二是从实务中债券利息的缴税方式来说,企业为了核算和取数方便,也为了避免税会差异,一般是在计提利息时就提前纳税,即系统在计提利息收入时对于非免税类债券的利息收入就做了价税分离,计提了增值税,因此对于免税类债券的利息收入,在计提时就明确了适用免税、没有做价税分离,否则就存在不统一及后续核算和计税取数时混乱的问题;三是从税法的规定和理解上,既然规定了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等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税,而实务中债券一般半年或一年才付息一次,债券买卖交易频繁,如果持有期间计提的利息收入不能免税,则大部分持有期利息都会被剥夺免税待遇的机会,这显然不合理。另外,对于取得利息的理解,债券只要持有就有利息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包含在卖价中,通过转让完成了所有权转移收到了款项,即是通过转让实现了持有期间的利息,就是实际取得,也应该免税。
债券溢折价的增值税处理争议主要集中在对于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的溢折价摊销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溢折价的增值税究竟是按照实际利率还是名义利率?另外,企业购买债券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可以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或者其他债权投资),溢折价的处理也不同;同时,企业持有债券可能会取得利息收入和转让价差收入两种不同类别的增值税应税收入,根据前面会计处理的不同,溢折价会通过利息收入或转让价差来体现,那么对于一般的非免税债券来说,两种收入都需要纳税,总体纳税金额一样,影响不大;但是对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和金融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免税的债券,其利息收入免税,转让价差纳税,因此情况较为复杂,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判断。
(一)债券溢折价体现在哪
企业购买的债券,如果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则溢折价是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不进行摊销,在债券转让时,体现在转让价差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作为债权投资或者其他债权投资处理,则溢折价不计入债权投资或其他债权投资的成本,其成本只反映面值,溢折价计入利息调整,按期进行摊销处理。当然,如果未到期就卖出,未摊销完的溢价和折价最终也是反映在转让价差中。
(二)债券溢折价摊销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文的分析,下面只讨论非免税债券持有期间的溢折价摊销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是按名义利率还是实际利率纳税。如C公司在发行日1月1日购买三年期债券,溢价发行,面值100万元,发行价109万元,票面利率5%,每年12月31日付息。购买时作债权投资处理,为简化处理,按年度进行摊销,第一年年末计提并取得票面利息5万元,同时摊销溢价3万元,会计上确认利息收入2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在计算利息增值税时,销售额是按照5万元确认,还是2万元确认呢?若按照5万元确认,则三年累计15万元确认为销售额;若按照2万元确认,则三年累计6万元确认为销售额。从业务实质上分析,C公司购买该债券使用资金109万元,相当于提供贷款服务借出资金109万元,三年后实际累计收回本息115万元,其应税利息仅有6万元,应作为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征税。
如果是折价发行,接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发行价91万元,则记载面值100万元,折价9万元,第一年年末计提并取得票面利息5万元,同时摊销折价3万元,会计上确认利息收入8万元。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此时在计算利息增值税时,销售额是按照5万元确认还是8万元确认呢?从业务实质上分析,C公司购买该债券使用资金91万元,相当于提供贷款服务借出资金91万元,三年后实际累计收回本息115万元,利息性质的收入为24万元,应作为贷款服务的利息收入征税,如果按照通常税法上的票面利息15万元征税,则会少计销售额9万元。通过以上分析可见,债券溢折价的摊销应该缴纳增值税,虽然通常认为税法上只认可票面利率,不认可实际利率,但实际上按照实际利率更为合理。
责任编辑 穆雍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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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