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黄世忠:立足专业 履职担当
本刊记者

“最有成就感的莫过于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建议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的积极回应。”谈及去年的履职感受,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二级教授黄世忠坦言,虽然去年他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履职,但所提交的建议能够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回复,这让他倍感振奋。今年,他再次立足专业优势,围绕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虚假利润分配后续处理、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稽查等问题,用实际行动交上“履职答卷”。
修订和完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
过去一年多来,黄世忠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领域持续潜心钻研,在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学术思想。在他看来,“双碳”目标的提出以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都表明绿色低碳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标志。
企业等市场主体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建立健全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是确保实现“...
黄世忠:立足专业 履职担当
本刊记者

“最有成就感的莫过于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建议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等部门的积极回应。”谈及去年的履职感受,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二级教授黄世忠坦言,虽然去年他作为全国人大代表首次履职,但所提交的建议能够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和回复,这让他倍感振奋。今年,他再次立足专业优势,围绕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上市公司虚假利润分配后续处理、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稽查等问题,用实际行动交上“履职答卷”。
修订和完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
过去一年多来,黄世忠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领域持续潜心钻研,在理论研究方面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学术思想。在他看来,“双碳”目标的提出以及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都表明绿色低碳已成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的新标志。
企业等市场主体是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建立健全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是确保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制度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从2013年陆续发布了涵盖24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指南(以下简称《国内指南》),生态环境部2021年以来也先后印发了《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为企业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提供了政策依据。在他看来,这些指南、管理办法和准则尽管在理念上总体接近于世界资源研究所和国际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发布的《温室气体规程》(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理事会2023年6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和欧盟于2023年7月发布的《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第E1号——气候变化》都要求采用《温室气体规程》核算和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但也存在一些重要差异,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核算边界不同,《国内指南》以法人主体为边界,而《温室气体规程》要求采用股权比例法或控制权法确定组织边界;二是核算范围不同,《国内指南》只对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做出规定,而《温室气体规程》对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均予以规定;三是温室气体排放种类要求不同,《国内指南》要求核算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温室气体规程》要求核算的七类温室气体排放不尽相同;四是范围一、范围二排放核算技术细节存在差异,例如,国内燃料燃烧排放普遍采用燃料的低位发热值或实测发热值,《温室气体规程》要求采用高位发热值进行计算;五是排放因子未及时更新,不能反映近年来我国能源结构和能耗水平的重大变化。
黄世忠认为,从全球发展趋势看,公司报告正由单一的财务报告格局向财务报告与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报告并存的双格局转变,企业在披露财务报告的同时,也必须披露ESG报告,ESG报告将与财务报告一样,成为世界通用语言和话语体系。鉴于温室气体排放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关键信息,也是ESG报告的核心内容,他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应结合我国能源结构、能耗水平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上广泛运用的《温室气体规程》的做法(特别是组织边界和经营边界的确定方法),尽快修订我国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并定期更新和公布排放因子。“修订和完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使其在方法论上与《温室气体规程》保持基本一致,提高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与国际同行的可比性,既有助于我国企业在跨国或跨境融资时更有效地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也有助于增强我国企业绿色竞争力,在出口贸易中应对欧盟或其他国家即将开征的碳边境调节税(CBAM)。”同时,他还建议,除了修订和完善企业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外,相关部门应适时启动产品层面、项目层面和价值链层面上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标准的制定工作,为企业核算和报告产品、项目和价值链的碳足迹提供遵循。
规范上市公司虚假利润分配后续处理
在黄世忠看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后,财政部和证监会采取了一系列抑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举措,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实行“零容忍”的严监管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时有发生,一些上市公司的造假金额屡创新高。”他以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为例指出,证监会2023年7月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凯乐科技2016至2020年期间共虚增了512.25亿元的营业收入和59.36亿元的利润总额。考虑财务造假因素后,凯乐科技2017至2020年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均为负数,虚盈实亏十分严重,但2017和2018年凯乐科技以虚假利润分配的现金分红分别为0.7088亿元和1.1143亿元,2019和2020年未分配现金股利。2017至2020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分别为1.15亿元、2.11亿元、0.9539亿元和1.49亿元。凯乐科技未披露高管人员根据虚假利润分得的奖金数额。“类似凯乐科技这种虚盈实亏的现象不在少数。研究表明,财务造假从实施到被发现通常存在3年左右的滞后期。当财务造假被发现时,虚构的利润往往已经被分配,这显然属于虚假的利润分配。”他认为,对于上市公司根据虚假利润发放的现金分红、高管奖金以及缴纳的税收应否追回或退还,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还未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提出明确和一致的意见,不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他在提交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虚假利润分配后续处理的建议》中提出,财政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应对上市公司利用虚假利润进行利润分配以及相关税收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尽快作出相应的处理规定,或在修订会计法时予以规范,以维护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他认为,追回上市公司通过虚假利润分配的所有股利不现实,对无辜的中小股东也不公平,但至少应追回对财务造假负有责任的大股东和高管人员通过虚构利润从上市公司分得的股利和奖金。上市公司因虚构利润而多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也应退还或者允许在未来年度抵扣。
对于追回的股利、奖金和退还的税收,除了进行相应会计调整外,也可用于支付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监管部门处以的罚款。此外,可将监管部门对财务造假责任人(参与和实施财务造假的大股东和高管人员)的罚款,首先用于支付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被处以的罚款,尚有余额才依法上缴,以免无辜的中小股东因大股东和相关高管人员实施财务造假而遭受损失的同时,还得按其所持股份比例承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罚款(名义上是上市公司支付罚款,实质上是所有股东承担罚款损失)的不公平现象。
加大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稽查力度从源头治理医药领域腐败问题
谈及我国制药企业销售费用占比高、研发费用占比低的现象,黄世忠表示,我国制药企业“一高一低”现象由来已久,不仅暴露出药品回扣、“带金销售”和不正当竞争等沉疴痼疾,造成药价虚高,加重患者负担,而且滋生了大量行贿和受贿等腐败问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看到不少制药类企业卷入行贿受贿案件中,一些制药企业甚至存在通过虚开发票虚构销售费用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
为此,他建议:一是将制药企业的销售费用作为财会监督的重点对象,对销售费用严加监管,打击不正当市场竞争,净化医药行业的营商环境。二是切实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薪酬待遇水平,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创新创造的激励机制,从税收优惠政策(如给予更多的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等角度,激励制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度,促使制药企业尽快摆脱重营销轻研发的发展老路,推动制药企业从营销驱动型的低端发展模式向创新驱动型的高质量发展模式转变。三是加大对制药企业销售费用合规性的稽查力度,从源头上治理医药领域的腐败问题,并将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四是加大对制药企业销售费用真实性的稽查力度,严肃查处通过虚构销售费用进行偷税漏税的违法现象,从财务上遏制税基侵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