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6 作者:李乐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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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挖细查辨雌雄 扎牢篱笆护诚信——以A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项目为例
李乐琴
作者简介:李乐琴,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摘 要:A会计师事务所在明知B会计师事务所已承接X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前提下,仍承接相同业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两份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异。本文以X公司针对不同使用目的出具不同财务报表并购买审计意见为例,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入手,发现并梳理案例在审计报告及底稿等方面的重要疑点,并针对疑点进行分析研判,结合案例问题提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建立审计报告查重机制、建立财务数据单一来源机制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重复审计;审计报告查重;财务数据单一来源;执业质量检查
中图分类号:F239;F406.7;F4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286X(2023)16-0027-03
(一)事务所概况
A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A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合伙人为许某和闫某。截至2020年6月30日,A事务所共有执业注册会计师7名,其中经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6名,且6人中有5人年龄超过70周岁。陆某为A事务所总经理,非...
深挖细查辨雌雄 扎牢篱笆护诚信——以A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项目为例
李乐琴
作者简介:李乐琴,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摘 要:A会计师事务所在明知B会计师事务所已承接X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前提下,仍承接相同业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两份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异。本文以X公司针对不同使用目的出具不同财务报表并购买审计意见为例,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入手,发现并梳理案例在审计报告及底稿等方面的重要疑点,并针对疑点进行分析研判,结合案例问题提出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建立审计报告查重机制、建立财务数据单一来源机制等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议。
关键词:重复审计;审计报告查重;财务数据单一来源;执业质量检查
中图分类号:F239;F406.7;F4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286X(2023)16-0027-03
(一)事务所概况
A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A事务所)成立于2009年,合伙人为许某和闫某。截至2020年6月30日,A事务所共有执业注册会计师7名,其中经考核取得执业资格的6名,且6人中有5人年龄超过70周岁。陆某为A事务所总经理,非注册会计师,负责业务承接、财务、人事、行政及信息技术管理等,同时参与A事务所各类业务的具体执行,为A事务所实际控制人。2020年上半年,A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488份,收入340万元。
(二)项目检查概况
检查计划阶段,检查组注意到A事务所2020年第97号审计报告收费为18万元,远高于该所平均收费,为该所当期单项收费最高的项目。
该报告为X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X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4.5亿元,其名下持有一幢座落于上海市中心繁华路段的独立商业办公地产。A事务所系首次接受委托,业务约定书签订于2020年3月。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合伙人许某和闫某,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报告签发日为2020年4月25日。
(一)发现的执业质量问题
检查发现该报告及底稿在以下方面存在问题:
1.财务报表编制基础。X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有持股比例为100%的子公司,但仅编制了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仅对X公司母公司单体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且对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描述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而非特殊编制基础,出具无保留意见欠妥。
2.长期股权投资。截至2019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为21亿元,占资产总额的77%。工作底稿中仅看到被投资公司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2019年当年支付的股权收购款凭证,未执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或取证。
3.其他应付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的期末余额为11亿元,占负债总额的42%。其他应付款中10.5亿元为关联方往来款项,占比97%。A事务所对关联方往来的期末余额实施了函证程序,但回函日期为2020年5月27日,晚于审计报告日4月25日,且底稿中未记录函证控制过程。A事务所表示,该关联方函证未在审计团队控制下规范完成函证程序。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程序不恰当,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4.长期借款。截至2019年12月31日,长期借款的期末余额为14亿元,占负债总额的56%。长期借款系X公司于2017年向某银行取得的并购贷款业务专项借款。A事务所获取了银行借款合同,并将B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B事务所)获取的银行函证回函复印件作为审计证据保存在工作底稿内。
除上述问题以外,检查还发现各主要科目均存在重要审计程序未执行或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情况。
至此,检查组已初步完成对该项目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的检查及取证,但由于该项目疑点重重,不应简单以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中发现的问题而仓促下结论,检查组决定继续深入调查。
(二)重要疑点梳理
1.重复委托。检查组在A事务所的工作底稿中发现了B事务所寄发的银行函证回函,且A事务所表示并未与B事务所取得联系,该函证系由被审计企业提供。此函证未见任何函证控制轨迹。
经查,X公司自2017年设立以来,一直由B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X公司2017年和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均由B事务所出具。2019年12月,X公司照常聘请B事务所提供2019年年报审计服务,并于2020年7月取得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主要用于提供给X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各股东。B事务所不知晓X公司之后又聘请了A事务所进行重复审计,且A事务所从未与B事务所联系。同时,B事务所对A事务所如何拿到函证回函并也不知情。后经B事务所内部自查,发现X公司于2020年5月(晚于A事务所报告出具日4月25日),曾以“协助B事务所催收函证”为由,向B事务所助理人员直接获取了所有回函的扫描件。
对此,A事务所陆某表示,X公司需于2020年4月30日前向银行提交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以满足贷款复核要求,但B事务所无法及时出具审计报告,故另行委托A事务所尽快出具审计报告以应对银行要求,且X公司曾向其表示,A、B两所出具的两份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数据是一致的。
2.收费畸高。A事务所首次承接X公司审计项目,收费18万元,远高于同期A事务所平均收费水平,是该所平均收费的25倍。但该项目审计程序和取证严重不足,从工作底稿来看,A事务所对X公司的审计项目中并未投入区别于其他项目的额外资源。
3.注册会计师缺位。A事务所审计报告的两位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均未参与现场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情况不了解,无法回答检查组的问题。其中主任会计师许某表示,该业务由总经理陆某承接并执行,自己未参与该业务;合伙人闫某(77岁)在整个检查过程中均未能按要求到检查工作现场与检查组沟通,仅通过视频方式向检查组表示对此项目不了解。
4.冒名助理。由于签字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复核人员及总经理陆某均不能解答检查组的问题,检查底稿中记录于某为该项目助理人员,陆某遂安排于某与检查组沟通。
但在检查组核实于某身份信息时,却发现该助理人员实际姓名为徐某。徐某并非A事务所员工,未与A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或在该所取薪,系冒名顶替于某与检查组沟通。同时发现,此人姓名与该项目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中X公司授权代表签署的姓名完全一致。此外,在固定资产监盘底稿中X公司盘点人、报告签收单中签收人的姓名也都与徐某的姓名完全一致。徐某否认自己与X公司有关,表示自己是A事务所的“外聘顾问”,现场审计工作和工作底稿均由自己完成,工作底稿中签了事务所助理于某的名字,主要是为了应对检查,实际上于某并未参与此项目。徐某所获取的报酬由陆某通过现金方式支付。
5.后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异。检查组向B事务所获取了X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初步比对发现,两家事务所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检查组决定扩大检查范围,将B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纳入检查范围,以进一步研判核实X公司2019年财报审计情况。
(三)进一步分析研判
经比对,A、B两家事务所对同一被审计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基于同一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出具的两份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异,主要涉及的会计科目包括在建工程、应付账款、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等。检查组分别检查了两家事务所的工作底稿,分析差异原因,具体情况如下:
1.在建工程科目列报金额差异。B事务所对在建工程科目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1)获取主要工程合同,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应按工程进度确定在建工程期末余额;(2)获取在建工程总包进度汇总表、工程付款产值核定表;(3)对部分工程施工方执行了函证程序。
经测算,X公司少记在建工程期末余额6 000万元,B事务所出具审计调整分录并得到X公司认可(单位:万元,下同):
A事务所仅抽查了部分发生额凭证,未获取工程合同、未对工程进度情况实施审计程序,未考虑其对于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
2.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列报金额差异。B事务所获取了X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经分析相关合同条款,租赁合同含免租期及最低租金保障额条款。X公司未能充分计提租赁成本,经测算,2019年度X公司少计营业成本3 800万元,B事务所出具审计调整分录并得到X公司认可:
A事务所未获取重要合同并对重要合同条款予以关注,未考虑其对于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
3.财务费用科目列报金额差异。B事务所获取了X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根据协议相关条款规定,交割日后尚未支付的10%股权余款,X公司需按6%的利率支付利息,直至余款支付完毕。X公司未按协议条款计提利息,经测算,X公司少计2019年度财务费用980万元,B事务所出具审计调整分录并得到X公司认可:
A事务所未获取收购合同并对重要合同条款予以关注,未考虑其对于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4.重要文件签署人员身份差异。经比对发现,A事务所存档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中,X公司授权代表人处的授权代表均为徐某,B事务所存档的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等均由X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章确认。检查组向B事务所进一步了解X公司人员情况,试图找到代表X公司签署业务约定书、管理层声明书的徐某在X公司的任职情况线索。B事务所表示无法在X公司治理层、管理层或财务部人员中查询到徐某,B事务所向X公司财务部门了解情况亦未果。
由本案例可以看到:一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各种诱惑和挑战,企业经营者可能会寻找各种管理漏洞以达到利益最大化。二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营利性机构,当业务委托方与被审计方是同一主体或利益共同体时,加大了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执业规范的考验。个别经不起考验的注册会计师可能出现与不诚信经营者利益捆绑的不良执业行为,甚至沦为不诚信企业的“放风人”。三是传统的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覆盖范围大多依赖事后选取检查对象和项目,或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启动检查工作,缺少主动发现问题的监管手段。本文通过对本案例解读和分析,提出如下建议:
(一)源头管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
会计师事务所在面对利益诱惑和坚守职业道德的选择中应时刻保持警醒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建立并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尤其在客户或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专业人员培养、储备和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资源投入,防止出现如本案例中的执业人员高龄化、缺位化以及管理层质量意识、责任意识淡薄等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稳健可持续发展的情况。
(二)全面监管,建立审计报告查重机制
审计报告具备证明效力,对同一对象出具不同目的审计报告或者自相矛盾的审计报告,不仅扰乱市场正常运行机制、破坏经济金融秩序,更严重影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信力。针对此问题,建议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审计报告信息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基于全国行业大数据,建立审计报告查重机制,即对同一被审计单位出具两份及以上审计报告的情况,各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得警示信息并予以重点监管。目前,部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已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鉴证业务报告查重机制,以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三)整合资源,建立财务数据单一来源机制
企业出于不同使用目的出具不同数据的财务报表,目前在税务申报、项目投标、吸引投资、银行贷款等方面是“重灾区”。各管理部门之间数据不相通,各自形成数据孤岛,给不诚信企业提供了造假的土壤和环境。建议有关部门建立财务数据单一来源机制,统一收集企业财务报表及数据,各相关部门依职权按需进行查询,从源头上杜绝企业财务报表和数据“变脸”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 任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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