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16 作者:北京证监局课题组
[大]
[中]
[小]
摘要:
非金融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执行问题分析及应对建议
北京证监局课题组
摘 要:A股上市公司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已经历了三个完整的年报期间,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尤以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最为突出,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产生一定影响。本文以北京辖区非金融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执行情况为样本,量化分析上市公司和重点行业应收账款准备金率的合理性,多角度分析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结合境外资本市场执行及应对情况,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提出实施建议。
关键词:非金融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执行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3;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16-0012-04
目前各方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关注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视不足。截至2021年年末,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应收类款项余额占净资产比例高达三成,10.45%的应收账款平均准备金率远高于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非金融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不容忽视。应收账款可回收性对上市公司流动性影响较大,是影响持续经营的重要因素,提升信用风险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违约风...
非金融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执行问题分析及应对建议
北京证监局课题组
摘 要:A股上市公司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已经历了三个完整的年报期间,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尤以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最为突出,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比性产生一定影响。本文以北京辖区非金融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执行情况为样本,量化分析上市公司和重点行业应收账款准备金率的合理性,多角度分析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结合境外资本市场执行及应对情况,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提出实施建议。
关键词:非金融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执行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3;F23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16-0012-04
目前各方对信用风险管理的关注多集中于金融机构,对非金融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视不足。截至2021年年末,A股非金融上市公司应收类款项余额占净资产比例高达三成,10.45%的应收账款平均准备金率远高于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非金融企业面临的信用风险不容忽视。应收账款可回收性对上市公司流动性影响较大,是影响持续经营的重要因素,提升信用风险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违约风险,成为保持企业持续经营的应有之义。新金融工具准则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理念,有助于企业预警和化解信用风险。
近三年,A股上市公司执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质量有所提升,应收账款准备金率日趋合理。笔者通过对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以及土木工程建筑业等辖区五个重点行业的应收账款准备金率合理性进行量化分析,发现近三年应收账款准备金率分布趋于集中,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准备金率呈现负相关的合理趋势。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应收账款准备金率分布最为集中,整体合理性更强。但同时也存在如下问题:
(一)固定比例计提,未实质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北京辖区披露各账龄段减值计提比例的非金融上市公司共113家,其中84家使用固定比例计提减值准备,46家在2019~2021年的计提比例完全一致。且在该46家中,应收账款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且长账龄(一年以上)余额占比升高的共有15家。
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企业在历史数据的基础上,结合最新宏观经济发展,运用职业判断及假设,充分考虑未来不同经济情景发生的可能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对信用损失进行精确计量。因此准备金率一般不会呈现为整数形式,以固定比例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司通常未实际执行预期信用损失法。
部分公司在会计政策中披露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损失准备,但执行中完全按照原准则的账龄法计提损失准备,未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计算迁徙率、历史损失率及估计前瞻影响等。部分公司形式上符合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实际上是从结果倒推,将固定比例与历史损失率之间的差异解释为前瞻差异,导致个别公司出现前瞻性估计为较大负数、同一组合不同账龄的前瞻性估计相反等严重不符合准则逻辑的情况。
(二)零比例计提,主观认定低风险组合
北京辖区12家非金融上市公司认定短账龄组合、关联方组合、低风险客户组合等组合的应收账款风险较低,以零比例计提减值准备。但以上多半公司所谓的低风险应收账款组合中包含前五大客户,低风险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超过30%,公司对低风险组合认定的合理性存疑。且即使确属低风险组合,以零比例计提减值准备也不具有合理性。
从准则的角度,企业可自行定义低风险资产,但低风险并不等于无减值,无历史损失经验不等于无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应考虑乐观、中性、悲观等多经济情景下减值的可能性,多情景中必有一种情景减值不为零。从实务的角度,应收账款均存在违约风险。根据国际评级机构穆迪统计结果,企业类平均违约损失率为52.6%;根据国内公开市场债权违约信息,国内企业的平均违约损失率超过90%。也就是说,无论从准则规定还是实务经验,零比例计提减值准备均不合理,任何公司、任何组合的应收账款均存在损失可能。
(三)依据不充分,涉嫌利用估计空间调节利润
预期信用损失法不仅要求计量历史损失,还要考虑未来损失,对未来损失的计量需要管理层考虑宏观经济因子并对不同情景进行判断评估,存在较大估计空间,给部分公司通过调整准备金率调节利润提供了机会。
一是部分公司的准备金率变化缺乏合理性,存在利用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的可能性。有公司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以来一直沿用过去的固定比例计提损失准备,却突然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且未披露模型参数和变更原因。会计估计变更后,各账龄组合损失计提比例大幅度下降,坏账准备发生大额转回。还有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以来,三年内某账龄减值比例变化超过100%,且未披露减值比例反复变化的直接原因。
二是部分公司的历史损失率计算和前瞻估计缺乏合理依据。有公司的应收账款减值历史表现与宏观经济波动相关性较大,但在宏观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时,仍预测整体经济预期保持合理稳定,无需进行前瞻性调整。有公司在计算历史损失率时以某年应收账款减值情况异常且不持续为由,剔除当年数据。还有公司对同一应收账款组合的不同账龄作出相反的前瞻性估计。
(四)错误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
预期信用损失法涉及较多复杂的估计和判断,上市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偏差出现了一些普遍错误。如过去上市公司普遍根据行业平均水平确定不同账龄的坏账计提比例,按预期信用损失法重新测算后,发现预期信用损失率低于历史坏账计提比例,出于多计提减值准备更为谨慎的考虑,仍使用过去的坏账计提比例,导致未能真实反映公司信用风险水平。
也有公司由于历史数据质量低或财务核算能力不足,未能正确计算迁徙率和历史损失率,个别公司由于账龄划分混乱,导致历史损失率计算甚至出现大于100%的异常情况,对正确进行前瞻调整更是无从下手,从而较为主观地“拍脑袋”确定。
(五)信息披露不充分
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企业披露对前瞻性信息的考虑,包括宏观经济信息的使用。前瞻性信息是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重要信息,是管理层对于未来的关键假设和判断,相关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研究发现,近九成公司前瞻性信息披露基本缺失,仅围绕准则本身进行论述,并未触及业务及模型实质。有些仅原则性披露准则原文;有些虽在准则原文基础上进一步披露前瞻调整考虑因素,但是未披露其考虑的具体指标,披露较为笼统;还有一成左右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较好,披露了前瞻调整考虑的可量化的宏观经济因子,但未进一步披露宏观经济因子的预测值、场景设置及敏感性分析。同时,研究发现披露质量与执行质量紧密相关,披露的严重缺失基本对应着执行层面的严重不到位或流于形式。
(一)各方重视程度均有所欠缺
新金融工具准则已执行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部分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已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落地执行进行了许多有益探索,监管关注度有所提升,但是各方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应用的重视程度仍有所欠缺。
就上市公司而言,对于应收账款管理更关注事后催收的结果。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公司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甚至由此引发持续经营危机,管理层的关注重点更多聚焦于清欠催收。而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搭建更多服务于事前客户准入管理及事中信用风险管理和监控,不太适用于已经面临大量应收账款逾期的公司。此外,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搭建对专业能力要求较高,通常需要借助外部专家力量,成本较高。许多公司经营管理较为粗放,尚未意识到信用风险管理的重要性,更加不愿为此买单。
就中介机构而言,普遍存在风险规避心理。严格执行预期信用损失法会增加与管理层的沟通成本,也需投入更多人力资源研究并搭建相关模型。此外,成本增加的同时还会带来一定风险,预期信用损失法涉及较多判断,计提比例不断变化极易引发监管关注,带来执业风险。
(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和基础欠缺
部分上市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基础薄弱,执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是数据基础薄弱,数据信息质量低,历史数据积累少,欠缺对于数据层面的梳理与分析,应收账款历史账龄和迁徙变动不清晰,难以满足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数据要求。二是专业能力不足,部分公司财务人员专业能力有限,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理解掌握不足。更重要的是,欠缺风险管理特别是风险量化专业人才,仅依靠财务人员很难完成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搭建并对信用风险进行合理量化评估。
面临复杂的模型搭建和专业判断,部分中介机构也欠缺相应的量化人才,很难为上市公司提供更多助力。新金融工具准则落地实施需要专业化人才,该类人才不仅需要精通会计准则,更需要了解统计学知识,合理搭建模型,才能评估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图/全景网
(三)预期信用损失法配套指引不足
部分公司反馈预期信用损失法难理解、难落地。究其根本,配套指引不足是重要原因。目前,预期信用损失法的实施指引及相关介绍主要集中在金融企业,且集中在简单的模型应用(如迁徙率模型),缺少一套健全可落地的实施指引,给企业和中介机构理解并执行预期信用损失法带来困难。
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于2018年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美国上市公司于2020年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均积累了一定实务和监管经验。鉴于A+H股公司为内地和香港地区两地上市,对A股公司的参照意义最大,笔者对其执行和监管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情况进行了重点分析,并同步对比了美国、英国和新加坡等国资本市场的执行情况。
(一)境外上市公司预期信用损失法执行情况
目前,A+H股同时上市的非金融上市公司共106家,其中32家披露了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其中59%按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41%仍沿用固定比例法计提减值准备,整体执行情况优于A股公司。从披露情况来看,多数公司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披露应收账款不同账龄的减值计提情况,也有部分公司详细披露阶段划分标准、前瞻调整方法以及宏观因子和场景设置等更详细丰富的信息,披露详细度和质量优于A股公司。
从美国、英国和新加坡排名靠前的非金融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来看,多数公司执行了预期信用损失法,且鲜见零比例和固定比例计提的情况。但整体披露较A股公司更为简略,大部分公司没有披露应收账款账龄情况、不同账龄的减值计提情况以及前瞻调整方案等更为详细的信息,鲜有公司对于前瞻调整考虑的宏观因子进行详细披露。
(二)境外监管情况
各地监管部门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情况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加大了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监管检查力度。以中国香港地区为例,根据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AFRC)2020年中期到2021年年末检查报告,审计师在评估管理层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方面出现问题的比例持续上升,2020年中期检查报告为38%,自2020年年末开始一直保持在50%以上,到2021年年末检查报告已上升至71%。可见AFRC对于预期信用损失法的执行检查关注度持续增加,在监管实践中也愈发强调对于准则的理解和贯彻。
各地监管部门多通过审阅年报、检查上市公司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以及发布定期报告的形式督促新金融工具准则落地执行。具体监管实践中,在整改落实、监管引导等方面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一是整改落实更细更严并持续评估。AFRC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质量进行检查,要求存在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整改,审阅整改计划并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补救措施落实时间表,并在后续的检查中以评估其整改有效性的方式推动新金融工具准则落地。二是定期发布监管检查报告并重视典型引导。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定期回顾准则实际应用后上市公司的披露情况,FRC还列举了几家披露完善的公司作为优秀案例,通过典型示范树立执行标杆。AFRC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对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审计情况、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针对不同公司是否符合新加坡会计准则要求开展不定期检查并发布检查报告,通报会计师事务所或上市公司在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三是加强政策宣讲,畅通监管沟通。AFRC向上市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等举行简介会及公众教育讲座,分享其对检查结果的见解,以及加强审计表现及提高财务汇报质量的建议。
行业协会则主要组织专家对准则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和讨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ISC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均通过网络研讨会的形式对新金融工具准则执行的具体问题开展研讨。ISCA和AICPA均针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运用及减值损失金额计量提供了实践指导,AICPA还出台了相关审计实务操作指引。
(一)上市公司用好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提升管理和披露质量
1.提高认识,优化制度和流程
一是自上而下更新管理理念。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审视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法对公司信用风险管理的积极意义,认识到预期信用损失法能够帮助公司更早识别和抵御信用风险,规避上下游信用爆雷对公司持续经营的负面影响。
二是优化制度和流程控制,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上市公司应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考虑设立由风险计量部门、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减值计量工作小组,集聚、培养人才。
2.无偏估计,遵循科学测算流程和方法
上市公司应当正确理解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测算流程和方法,构建财务和风险量化人才团队,整理分析历史数据,遵循科学测算流程和方法,合理利用统计学方法使前瞻估计接近无偏,进一步提升财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探索将复杂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内嵌入简单的模型工具,借助数字化技术提升风险量化管理能力和效率。
3.充分披露,准确反映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新金融工具准则对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提出了较多的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按照准则要求充分披露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相关信息,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有效信息,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可比性。这是对上市公司规范自身管理的必然要求,也可向市场充分反映自身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和变化。
(二)中介机构对审核预期信用损失把好关,共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1.敬畏法治,遵守规则
中介机构应勇于担当,提升各类市场主体对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认识理解,向上市公司作好准则解释,助力上市公司正确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并以此为契机促进上市公司风险管理、财务核算、内控流程进一步优化提升。
中介机构应勇于说“不”,对上市公司不实际执行或错误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预期信用损失法的行为,严格按照准则要求予以调整,勤勉尽责。
2.敬畏专业,重视人才
中介机构应充分认识到预期信用损失法对上市公司信用风险计量的重要意义,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研究,加强对执业人员的系统培训,提升风险量化人才的长远配备,有效提升识别、发现和应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不当等相关问题的能力,防范执业风险。
责任编辑 任宇欣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提示
各位用户:
因技术维护升级,投约稿系统暂停访问,预计8月15日左右恢复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如有投稿需求,请您直接投至编辑部邮箱。
中国财政:csf187@263.net,联系电话:010-88227058
财务与会计:cwyk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1
财务研究:cwyj187@126.com,联系电话:010-88227072
给您造成的不便敬请谅解。
中国财政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