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5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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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
栏目主持 李卓 本期特约解答 王文清
1.我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发生含税销售额129万元。请问:该笔业务应按何种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2月我公司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购货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第9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
若干会计、税务处理问题答疑
栏目主持 李卓 本期特约解答 王文清
1.我公司是一家服装生产企业,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发生含税销售额129万元。请问:该笔业务应按何种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2月我公司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如果购货单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第9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由于1号公告并未重新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因此,你公司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9号公告规定的公式原理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1%)×1%=129÷(1+1%)×1%=1.28(万元)。
(2)你公司2月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要为购货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无论属于免税范围的销售额还是减税范围的销售额,只有放弃免税或减税优惠政策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我公司成立于2023年1月,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家用门窗(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一季度季初和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40人、240人,资产总额分别为1 200万元、4 100万元,发生应纳税所得额98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能享受,企业可节税多少?企业应在什么时点享受税收优惠?
答:(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你公司2023年一季度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90人[(140+240)/2],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2 650万元[(1 200+4 100)/2],应纳税所得额为98万元,符合上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判断标准,因此,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在理解与判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时,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为我国居民企业。二是应当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居民企业。三是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四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由于你公司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季度应纳税额=98×25%×20%=4.9(万元),实现节税19.6万元(98×25%-4.9)。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相关规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和审批,只需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无论是在预缴还是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内。
3.我公司是一家以提供生活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2月份,公司提供服务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30万元,购进产品发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0万元,当期无进项税额转出、上期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及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等情况,上一年度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占全部销售额的59%。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并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你公司以提供生活服务所得为主要收入来源,上一年度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收入超过全部销售额比重的50%,应当适用上述加计抵减政策,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其公式为:纳税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比例,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由于你公司在2月所属期末未发生进项税额转出、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及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等情况,因此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100×10%-0=10(万元),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30-100-10=20(万元)。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你公司2月缴纳增值税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0万元、“其他收益”10万元。
4.我公司是一家海南自贸港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22年4月从韩国进口了5台离心式风机用于自用,到岸美元价格转换人民币为480万元。请问:我公司进口离心式风机是否享受“零关税”政策?如享受该政策,企业可节税多少?享受“零关税”政策的生产设备在报关进口时以及进口使用后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目前,海南自贸港内企业享受“零关税”政策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在2025年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前只对四大类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政策,按“一负三正”清单管理。“一负”是指对岛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清单见《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附件内容。“三正”是指在海南岛内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游艇和用于生产自用或者开展“两头在外”模式进口所消耗的原辅料,以及岛内居民所消费的进口商品,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制度。二是2025年海南全岛封关运作后全面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即在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内的商品,进入海南自贸港时按规定照常征收关税,目录之外的其他商品则按免征关税商品进口。同时,根据7号文第一条规定,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你公司进口的离心式风机设备用于自用,符合上述“零关税”条件,可以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对照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8%来计算,你公司可节省的关税额=480×8%=38.4(万元)、应缴消费税为0、应缴进口环节增值税额=(480+38.4+0)×13%=67.39(万元),合计可节省的税收成本=38.4+67.39+0=105.79(万元)。
(2)为避免税收风险,在“零关税”设备报关进口时以及进口使用后,你公司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申报“零关税”进口自用生产设备时,区别于一般进口设备的填报,应在“征免性质”栏目填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代码:491)。如果你公司放弃“零关税”政策,自愿承担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将“征免性质”栏目填报为“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缴纳进口环节税)”(代码:493)。二是在首次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口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在海关注册登记,并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系统完善企业账户信息。三是进口设备的海关监管期为3年。因此,在设备进口后的监管年限内,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保管、使用“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并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使用情况报告。如果违反公告规定或被海关发现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移作他用,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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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暨第十六届会计学院院长(主任)论坛在乌鲁木齐举行
2023年7月21日,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2023年年会暨第十六届会计学院院长(主任)论坛在新疆财经大学举行。本次年会(论坛)由中国会计学会会计教育专业委员会主办,新疆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承办。来自全国16个省、市、自治区的34所高等院校的105位专家教授参加年会(论坛),共商“一带一路”背景下数智化会计教育教学改革问题。与会专家对事关数智化会计教育教学发展的重要方面做了充分讨论,指出了数智化时代会计教育教学高质量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分享了财经院校在数智时代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上的创新与实践,展示了数智时代会计领域的科学研究成果。专家们认为,数智化时代的到来迫切需要高校会计教育的变革,我们必须主动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建设高水平会计教育基地,形成高水平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努力开创会计教育新局面。本次年会(论坛)的成功举办不仅为中国会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搭建了学习交流的平台,也为进一步推动数智时代会计教育质量提升、强化会计职业和专业人才培养转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更为“一带一路”背景下数智化会计教育教学改革如何深入推进提供了有益建议。
(本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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