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 作者: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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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涉税问题分析
鞠铭
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经济企业的垄断形成模式与治理机制研究”(2021BJB005);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23年智库研究项目“共同富裕目标下加强资本所得税收治理问题研究”(SNAI2K2304)
作者简介:鞠 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摘 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日渐兴起,但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处理规则尚不明确。本文分别从公司、股东和员工三方主体角度分析其税收待遇,指出员工持股计划应作为公司层面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构成“金融商品转让”还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印花税,股东及员工应按一体化原则征(免)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 09-0050-03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2022年有22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或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随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广,其涉及的公司和员工双主体的税务问题备受关注,只有厘清政策适用问题,才能防范税务风险。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涉税问题分析
鞠铭
基金项目: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数字经济企业的垄断形成模式与治理机制研究”(2021BJB005);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23年智库研究项目“共同富裕目标下加强资本所得税收治理问题研究”(SNAI2K2304)
作者简介:鞠 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摘 要: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日渐兴起,但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税务处理规则尚不明确。本文分别从公司、股东和员工三方主体角度分析其税收待遇,指出员工持股计划应作为公司层面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如构成“金融商品转让”还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印花税,股东及员工应按一体化原则征(免)个人所得税。
关键词: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税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 09-0050-03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凝聚力。2022年有220余家上市公司发布或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随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推广,其涉及的公司和员工双主体的税务问题备受关注,只有厘清政策适用问题,才能防范税务风险。
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根据股票来源方式不同,可以具体分为公司授予型和股东赠与型两种方式。
公司授予型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通过回购股份、市场购买或定向增发等方式作为员工持股计划股份的来源。上市公司需要结合其股本规模、股权结构、二级市场股份价格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选择具体的方式。其中,回购股份在提升公司股价、优化资本结构、增强控股股东控制力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当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较低时,上市公司为稳定股价更倾向于采用回购股份方式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市场购买方式具体包括以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份,相较于回购股份,市场购买方式在购买渠道、购入价格、购买程序等方面更为灵活;定向增发作为一种股份非公开发行的方式,相比于回购股份而言,不受公司上市时间的限制,且不占用公司现金,但定向增发可能造成控制权稀释以及长达36个月的锁定期,在员工持股计划中并非首选方案。股东赠与型员工持股计划即上市公司股东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股东赠与股份需股东自愿采取并履行相应的股东内部审批程序,相较于公司授予型员工持股计划,股东赠与股份所受约束条件较少且办理程序简便,因此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以上两类员工持股计划在纳税主体、征收税种、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差异,税务处理复杂,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一)公司层面的涉税处理
1.员工持股计划确认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监管规则,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份授予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低于市价的50%,而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授予价格没有明确规定,致使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授予价格差异较大,甚至出现了授予价格为1元或0元的情形。上市公司按照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员工授予股份,实质上构成股份支付行为,即上市公司为获取员工服务向其授予权益工具。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应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股份支付准则)中权益结算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股份登记日的收盘价格与授予价格的差额作为员工薪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员工持股计划确认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目前没有具体规定,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确认的费用允许税前扣除。股权激励与员工持股的主要差别在于,前者的授予对象有较严格的限制,且行权(或解锁)条件通常为服务期条款和业绩条款的组合,而且行权(或解锁)是分次进行的;后者在授予范围上更为宽泛,且通常没有服务期条款或业绩条款,员工获得股份是一次性获得的,可以视同员工持股计划实行后立即行权。员工持股计划虽然没有股权激励之名,但如果上市公司以低价向员工授予股份,则使得员工持股计划具备了股权激励之实,应适用同等税收待遇,即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时股票的市场价格与激励对象行权价格的差额乘以行权数量,计算确定为上市公司当年的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股份授予是否构成金融商品转让行为缴纳增值税。一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和市场购买的股份是通过非交易式过户方式过户给员工持股计划专户,其目的不是转让而是为获取员工服务,且增值税政策中明确规定“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其中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因此此种行为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应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或市场购买的股份均属于流通股,即有价证券,上市公司将有价证券的所有权转让给员工构成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即便是无偿赠与股份也构成视同销售行为。笔者赞同缴税观点,非交易过户仅是不通过场内或场外交易的形式过户股份,实质上股份所有权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应缴纳增值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员工持股计划中股份的授予价通常等于或低于购入价,造成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计税依据为零或为负,申报的增值税税额为零,这种情况是基于获取员工服务为目的,具有合理性,不宜进行纳税调整。
3.印花税问题。上司公司如果采用定向增发方式授予员工股份,其“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增加的部分应按“营业账簿”缴纳万分之二点五的印花税;如果采用回购股份或购买股份再授予给员工,则在向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环节应按“证券交易”缴纳千分之一的印花税,该笔税款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扣缴。如果授予价格为零,应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此外,如果上市公司按股份支付准则核算“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该科目增加的金额同样按“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二)员工层面的涉税处理
1.员工获得股份环节。如果员工持股计划中确定的股份授予价格低于授予日股份的市场价格(收盘价),则员工持股计划具备了股权激励的实质,员工少支付的认股款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使其保持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税收待遇的一致性。由于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相当于员工获得了一项有锁定期的股份,即“限制性股票”,应比照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计税方法执行,在股份解锁日按照授予日股份收盘价与解锁日股份收盘价的算术平均数与员工认购股份价格的差额乘以解锁数量计算确定“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鉴于目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而是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若员工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上市公司备案申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递延纳税,建议对员工持股计划也给予同等税收待遇。
2.员工持有股份期间。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内如遇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应参照限售股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还是参照流通股差别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政策?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无论采用定向增发还是股份回购或购买方式,其授予员工的标的股份均为流通股性质,只是基于必要的内部关联性流通限制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规则而设立了锁定期,这一锁定期与原始股变为流通股的限售期不是同一概念,因此基于流通股的股息分红应适用差别化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待遇,即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员工转让股份环节。员工转让股份分为主动转让和被动转让两种情形。主动转让是指在持股计划的锁定期结束后,员工自主出售股份的行为;被动转让是指员工因特定原因不再具备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资格(如员工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员工主动辞职或离职、因重大过错等被降职、降级等),其持有的股份被强制转让。如前文所述,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持有的股份均为流通股,因此无论是主动转让还是被动转让,均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公司授予型员工持股计划不同,股东赠与型员工持股计划涉及到公司、股东和员工三方主体的涉税处理。
(一)公司层面的涉税处理
从形式上看,股东向员工赠与股份是股东与员工之间的交易,与上市公司并无关系;但从实质上看,股东向员工赠与股份只是员工持股计划中股份的一种来源方式,可以视同上市公司以0元价格从股东处回购股票,并将回购的股票无偿转让给员工,因此监管部门要求比照企业集团内发生股份支付交易处理,上市公司作为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因此应该将该股份支付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由上市公司核算股份支付费用。上市公司大北农2014年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即采用控股股东邵根伙无偿赠与方式,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涉及本集团与本集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虽然会计上需要核算费用,但该笔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较大争议,税务机关普遍认为上市公司是0元回购股票,没有实际支付费用,不应在税前扣除。但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以0元回购股票和将股票授予员工是两个环节,回购股票作为一种权益调整不涉及确认费用,也就不存在税前扣除问题,但将回购的股票授予员工,无论是低价授予或无偿授予,其目的都是为了换取员工服务,因此授予价格低于股票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作为公司向员工支付的一笔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参照股权激励在税前扣除更为合理。
(二)股东层面的涉税处理
实务中,赠与股份的股东通常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既可能是法人股东,也可能是自然人股东。当赠与股份的股东为法人时,无偿赠与行为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首先是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同样根据集团企业股份支付会计核算规则,股东属于员工持股计划中的结算企业,上市公司属于接受服务企业,如果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确认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把股东向企业无偿赠与股份的行为作为一项权益性交易处理,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也有同样的处理方式,股东向企业赠与资产允许作为资本性投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增加股东对企业投资的计税基础。其次是增值税的处理。股东无偿赠与股份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零。最后是印花税的处理。无偿赠与股份应按“证券交易”税目缴纳印花税,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当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时,无偿赠与股份主要涉及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问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首先取决于股东赠与股份的性质,如果赠与股份是流通股则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赠与股份是限售股,则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自然人股东赠与的股份是应征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是否存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笔者认为,个人所得税法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股行为给予豁免调整权,自然人股东无偿赠与股份的目的是激励员工,不是出售股票获利,其赠与行为是经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集体决议通过,且员工持有的股份具有严格的限售条款,因此无偿赠与股份具备正当理由,无需进行纳税调整。对于印花税,自然人股东同样适用无转让价格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核定计税规则。
(三)员工层面的涉税处理
员工无偿受赠股份是因其任职受雇而获得的一项薪酬所得,应比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限制性股票的计税方法在股份解锁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为员工任职受雇的上市公司,由于员工取得股份时并未支付对价,因此股份原值为零,在计税时减除的原值亦为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无偿受赠的股份属于未解禁的限售股,则在转让环节还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时限售股的原值应按上一环节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延续确认。
责任编辑 曹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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