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秦荣生:立足专业 履职尽责
本刊记者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秦荣生自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以来,始终秉持中肯、可行、建设性的原则,围绕自己深耕多年的会计审计领域建言献策。2023年,他再次立足专业优势,关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问题,用实际行动交上“履职答卷”。
改革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重要的公开信息,也是社会公众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渠道。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有着广泛的需求和依赖,都希望借此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但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在秦荣生看来,突出体现在:一是财务信息披露的可用性还较低。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有着不同的要求。特别是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只要求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财务信息,缺乏具体的财务报表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运用等内容的披露,社会公众难以从披露的季度报告中了解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而且上市...
秦荣生:立足专业 履职尽责
本刊记者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教授秦荣生自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以来,始终秉持中肯、可行、建设性的原则,围绕自己深耕多年的会计审计领域建言献策。2023年,他再次立足专业优势,关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问题,用实际行动交上“履职答卷”。
改革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重要的公开信息,也是社会公众了解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的重要渠道。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有着广泛的需求和依赖,都希望借此提高其决策的科学性,但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在秦荣生看来,突出体现在:一是财务信息披露的可用性还较低。对于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有着不同的要求。特别是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只要求披露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等财务信息,缺乏具体的财务报表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运用等内容的披露,社会公众难以从披露的季度报告中了解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而且上市公司季度报告未经审计和审阅,其真实性也难以得到保障。二是财务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还不够。一些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了公司的市值管理、经营业绩和筹资需要,在编制财务报告时采取操纵行为,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不可信的财务信息。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尚未要求对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和审阅,更使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可信性大打折扣。三是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还不强。现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由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即次年4月30日之前),实务中一些上市公司又往往尽量将年度报告拖延至次年4月中下旬进行披露,这种做法不仅降低了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也降低了财务信息的可利用价值。
为此,秦荣生在此次提交的《关于改革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提案》中提出,应改革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制度,采取综合治理模式,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他建议,一是取消季度报告披露,降低上市公司的披露成本。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在研究取消美国本土上市公司的季度报告披露,对于非美国本土上市公司(包括中概股)并不强制要求公司披露季度报告。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2021年修订定期报告相关披露规范,已将季度报告的强制披露内容大为缩减,不再强制要求披露季报业绩预告。对我国上市公司来说,取消季度报告披露可以从半年度甚至全年布局经营情况,克服季节性波动对业绩和股价的影响,减轻上市公司的负担,降低披露成本。对投资者来说,应从考虑上市公司的短期业绩转向关注其长期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逐渐培养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理念。二是实行中期报告审阅制度,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性。政策仅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对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等情形进行审计,事实上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披露的中期报告不需要审计,未经审计或审阅的中期报告可信性较差,社会公众和投资者难以据此作出决策。实际上,审阅与审计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提供的是一种消极保证,实施的程序只包括有限的询证和分析性复核。目前美国资本市场上对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进行审阅已成为普遍采用的方式。美国SEC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进行审阅,但并没有要求其披露审阅报告。按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公司披露中期报告需经注册会计师审阅。实行中期报告的审阅制度能够提高财务信息的可信性,降低年中财务造假等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同时改进中期数据的预测能力,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服务。三是缩短年度报告披露期限,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首先,现行制度规定导致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较差,不少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在次年4月中下旬披露,经营财务状况已发生较大变化,投资者无法据此作出正确决策。其次,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普及以及上市公司智能会计系统的广泛应用极大提高了年度报告的编制效率,缩短了财务信息收集、编报的时间,上市公司完全有能力在较短的期限内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再次,注册会计师利用数字技术对中期报告进行审阅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实际上,国际实践也证明了缩短年度财务报告披露期限是完全可行的。美国对于流通股数量大于7亿、大于7 500万但小于7亿、小于7 500万的上市公司,分别规定在财务年度结束后60天、75天、90天内披露年度报告。因此,为提高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加快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趋同,规定我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为3个月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改进和完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作为长期致力于审计学研究的专家,今年秦荣生仍给予了审计领域很多关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我国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国家预算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他表示,近年来,我国审计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对于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预算绩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审计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仍存在及时性、整体性、规范性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的审查通过,因此有必要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加以改进和完善。
他指出,一是实行预算执行情况中期审计,及时出具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现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报告以及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是在下一年年初进行,审计机关应在此之前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供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时参考。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审计和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报告日前预审,利用联网审计和大数据审计技术,建立全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数据平台,归集、挖掘、分析和共享预算的历史数据和年度数据点,供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使用,提高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效率。实行预算执行中期审计,不仅能缩减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所需时间,而且能及时发现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同时还可改善预算执行进度,从而更好地为完成年度预算服务。二是实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全覆盖,整体出具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从预算编制质量和执行效果、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政府政策要求落实情况、部门预算资金绩效管理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审计,拓展审计监督广度和深度,有效推进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全覆盖;从预算本质和改革发展研究预算问题,通过审查预算执行情况,在反映政府整体预算分配、执行、调整的合法性和预算绩效的同时,进一步分析和评价财政风险,提出促进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要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整体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进行整改,从根本上解决“年年审计,年年发现类似问题”的现象。三是完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法规,依法出具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报告。目前我国部分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相关法规已滞后,如《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由国务院于1995年发布,《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意见》于2005年发布,并且预算绩效审计相关配套法规制度还处于缺失状态,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法规制度及时予以制定或修订。此外,2018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对预算绩效管理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预算编制、调整、绩效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并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审计机关在预算编制、调整、绩效管理审计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审计法规制度,为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法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