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7 作者: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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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财产保险准备金信息披露及使用探析
李华
作者简介:李 华,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会计处处室负责人,高级会计师。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中准备金计量规则、披露内容较原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对新准则与原准则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分析,认为新准则下准备金计量、信息披露更加透明、丰富,进而分析了该变化的影响,以及信息使用的难点,并对信息使用者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为内外部信息使用者阅读财产保险公司(含再保公司)准备金信息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产保险;准备金;透明性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05-0047-04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下准备金计量、信息披露方式更为透明。
(一)新准则披露要求
根据新准则第九章要求,企业需列报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利润项目,在附注中分...
新保险合同准则下财产保险准备金信息披露及使用探析
李华
作者简介:李 华,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会计处处室负责人,高级会计师。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中准备金计量规则、披露内容较原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本文对新准则与原准则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分析,认为新准则下准备金计量、信息披露更加透明、丰富,进而分析了该变化的影响,以及信息使用的难点,并对信息使用者提出针对性建议,以期为内外部信息使用者阅读财产保险公司(含再保公司)准备金信息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保险合同准则;财产保险;准备金;透明性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05-0047-04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下准备金计量、信息披露方式更为透明。
(一)新准则披露要求
根据新准则第九章要求,企业需列报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利润项目,在附注中分别就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分出的再保险合同,单独披露未到期责任负债和已发生赔款负债余额调节表(具体见表1),对于未采用保费分配法的保险合同,则需单独披露履约现金流量和合同服务边际余额调节表(具体见表2);当期保险合同金融变动额的定量信息及其解释性说明;与保险合同计量所采用的方法、输入值和假设等相关信息;合同组适用保费分配法的判断依据;与保险合同产生的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等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其中,表1和表2为新增的重要披露内容。
表1 保险合同变动分析表
表2 保险合同利源分析表
(二)原准则披露要求
根据原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列报的要求,企业需列报保险合同资产负债和利润项目;在附注中披露原保险和分入再保险各项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提取各项准备金及进行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其中,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原准则准备金披露内容
(一)准备金信息透明性大幅提高
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释放更透明。原准则下,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和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加上提取的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已赚保费(营业收入中保险业务部分),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含按照1/365、1/24、1/8等精算计量方法对保费收入、风险边际、获取成本等计提或释放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亏损的还需计提或释放保费不足准备金。原准则披露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整体变化金额,但外部信息使用者无法获取明细内容。
新准则下披露的内容更多。表1中,一般模型法未到期责任负债变动区分了现金流、非金融风险调整(类似原准则下风险边际)、合同服务边际、保险获取现金流、保费经验调整、亏损部分等内容,即对未到期责任负债变动情况进一步细分披露;保费分配法未到期责任负债变动区分了非亏损部分和亏损部分。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以进行深入分析,更好地了解营业收入构成。
2.保险服务费用内容更透明。原准则下,营业支出中保险业务部分包含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手续费支出、业务及管理费,以及分出业务相应摊回内容等。其中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仅披露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整体变化金额,外部信息使用者无法获取明细内容。
新准则下,保险服务费用(原准则为营业支出中赔付支出、手续费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内容)详细披露了赔款、维持费用及获取费用的释放、已发生赔款负债的经验调整、亏损部分的确认与转回等,保费分配法下已发生赔款负债的还需区分未来现金流估计和非金融风险调整进行披露。
3.当期报表中的利润构成更加清晰。表2中,一般模型法从未来现金流现值、非金融风险调整、合同服务边际当期变动三个维度分别披露了与当期服务有关的变动,包括合同服务边际的摊销、非金融风险调整的变动、当期经验调整。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变动,包括当期初始确认的保险合同影响金额、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估计变更、不调整合同服务边际的估计变更;与过去服务有关的变动,包括已发生赔款负债(或分保摊回已发生赔款资产)相关履约现金流量变动。当期报表不仅呈现了提供正常服务所产生的利润,还披露了未来服务(例如亏损业务的初始确认)、过去服务经验调整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原准则未披露此类内容。
4.现有业务的未来利润更有可预期性。一般模型法下,新准则需披露期末合同服务边际在剩余期限内按适当的时间段摊销计入利润表的信息。合同服务边际为现有保险业务在未来提供保险合同服务且于未来确认的未赚利润,目前尚未满足利润确认条件,在未来期间逐步释放至利润表。原准则下未有相应信息。
(二)可开展的研究和分析深度大幅提升
1.保险主业业绩直观显现。原准则下,报表中保险服务业绩未单独区分披露,附注披露的内容不尽相同,可能无法对保险业务的承保利润、综合成本率进行准确分析。新准则下,可以直接看出保险服务业绩的内容,便于对保险主业业绩进行分析。
2.实际业务经营情况分析更加明晰。新准则下,未到期和未决赔款责任披露了更细内容,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以进一步分析保险业务现金流、风险边际、获取费用、亏损等准备金计提和释放对营业收入、利润的影响,区分保险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业务维度)和根据监管规定额外计提的风险边际(风险附加维度)等的影响,更利于内外部信息使用者掌握保险公司实际业务经营情况。
3.保险业务利润来源更加直观。表2区分展示了当期、未来和过去服务对保险服务业绩的影响,结合表1内容,外部信息使用者不仅可以了解保险公司正常保险业务进展对当期利润的影响,还可以分析未来保险服务产生的亏损按规定一次性初始确认和逐期摊回的影响,以及过去服务(例如未决的已发生赔款)变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未来和过去服务调整等非正常业务进展对当期利润的影响。此外,新准则要求合同组至少按年分组,保险公司内部可据此分析不同年度、不同类型业务利润及变化情况,为持续高质量择优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4.未来经营业绩预判依据更加充分。新准则基于新的计算逻辑,披露内容额外增加了一些信息,如期末合同服务边际未来期间释放的分布、保费和已发生赔款负债经验调整等,通过对历年信息持续分析,外部信息使用者可以更好地判断保险公司未来业绩趋势,并对历史精算假设预期的准确性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长期人为调整导致利润变化的情况。
5.保险业务内部计息、内部市场化运行具备可行性。新准则下,可将保险公司业务部门创造的业务现金流带来的财务收益与投资收益进行区分,业务人员创造的利润价值不再仅体现承保利润,还能更显性地体现财务收益,为公司内部市场化管理提供了抓手,也为内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了更丰富的管理、分析维度。
6.保险业务管理工具更加丰富。新准则要求将保险合同组合按照盈利性进一步分为厚利、薄利和亏损合同组,即需要对保险合同组进行盈亏判断。保险公司可根据业务优劣差异化配置销售费用资源,业务优劣的判断不再仅依靠业务部门的前端基础数据,还可有精算、财务数据支撑;再保部门更容易区分盈利和亏损业务,在分出安排时有更多针对性的选择。
(一)对外信息披露维度较宽泛
新准则下准备金最小计量维度为合同组,考虑保险公司的可操作性、经济性和信息保密性(信息披露内容的获取需要大量系统的支撑,披露维度越多需要的系统功能越细化、开发成本越高),与原准则类似,新准则对列报要求较宽泛,按照合同类型、地理区域或报告分部披露即可,例如财产保险公司(含再保公司)报告分布通常按照大类险种(车险、企财险、责任险等)披露,外部信息使用者可能难以获取明细业务或不同省份分公司的数据。
(二)部分披露内容不再直接显示
原准则下保费收入、分出保费为承保的业务在财务报表上的直接反映,已赚保费是考虑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的金额。新准则下因计量规则变化,财务报表不再直接反映保费收入、分出保费的内容,列示的保险服务收入是考虑准备金后的金额,近似于原准则下已赚保费(不含分出)的概念,分出保费也不再作为营业收入的减项,而作为营业支出反映。目前增值税、手续费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等均以保费收入、分出保费为基础计算,新准则下不能通过财务系统直接获取,如果未来税务计算规则不变,则对税务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穿透业务系统数据进行核查。
(三)信息使用者的专业能力要求更高
新准则下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保险服务业绩、保险财务收益或费用等均为精算计量的结果,不再直接反映业务承接数据,虽然新准则披露的内容较原准则更丰富,但是要深入了解披露的内容,需要具备更专业的知识背景。财务和精算人员需要更加融合,互相增强财务、精算的知识储备;其他信息使用者要了解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还需增加对精算知识的了解。
(一)监管机构
由于新准则下披露维度较宽泛,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针对性地要求保险公司补充报送明细数据,更深入地了解保险公司经营情况。银保监和财政部门可要求保险公司报送比分部报告更明细的内容,如不同年份业务保险服务业绩情况及趋势等;税务机关可针对增值税、所得税计算的数据,要求提供业务穿透数据,以及与财务数据的对应关系等。同时,监管机构可同步研究新准则下的监管措施,优化数据报送、税务计算规则等;组织与保险公司的交流,共同促进行业发展。
(二)审计机构
审计师对新准则了解一般较深入,对准备金计量整体和细节的把握较强。审计师在财务报告审计时,可运用专业能力,按照重要性全面审核保险公司业务、精算、财务等数据,并协助保险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监管机构、上级机构等对保险公司审计或检查时,如果对新准则研究尚不全面,也可以聘请审计师或者其他保险公司的财务和精算专家协助做好审计工作。
(三)同业公司
同业公司根据对标分析需要,相互间会进行深入研究,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是重要的研究内容。由于新准则对信息使用者的专业性要求更高,战略企划、财务、精算等部门可协作组成项目团队,共同做好对标分析工作,为公司市场目标的确定提供重要决策依据。
(四)其他内外部信息使用者
原准则下财务人员使用财务年度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业务、精算人员使用业务年度数据进行业务保障期范围时间序列统计分析,存在由于口径不同导致分析结论不具有关联性的问题。新准则引入了“履约现金流”概念,统一了业务、财务、精算业务分析口径,便于财务、精算等人员理解,并支持对业务年度口径和财务年度口径数据进行经营分析,提高了分析深度。新准则下需要财务人员更懂精算,精算人员更懂财务,共同做好经营数据分析工作。为更好地服务公司业务规划、经营分析、审计对接等方面工作,保险公司可鼓励打破业务、财务、精算等部门的边界,采用项目制、矩阵制等管理方式,成立敏捷型项目组,加强数据、知识共享,前中后台群策群力,促进公司发展。其他外部信息使用者应深入了解新准则与原准则信息披露内容的变化,再结合财务、精算等专业部门的讲解,更好、更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
责任编辑 武献杰 林荣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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