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7 作者:曾雪云 张舒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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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金融资产损失为工具的避税行为分析与监管建议——以Z保险公司为例
曾雪云 张舒铭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金融工具准则变迁、公允价值会计与金融投资行为”(71872020)
作者简介:曾雪云、张舒铭,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保险公司倾向于持有大量金融资产以增加盈利能力,但其金融资产的处置损失也在客观上产生了税收规避的经济后果。本文收集2013~2020年间公开数据,分析了Z保险公司的金融资产配置、现金流量特征与盈余变动,阐释了其以金融资产损失达到税收规避效应的管理动机和实现方式,解释其在新金融工具准则过渡期增加权益工具投资的避税动机。需要谨防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成为金融资产损失的“收纳箱”,并且金融资产损失成为避税工具。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会计监管:分别报告金融资产的持有利得与持有损失、分别披露金融资产的处置利得与处置损失、报告金融资产处置损益与保险主业业绩的关系。
关键词:保险公司;避税行为;金融资产;季度性特征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04-0024-05
税收规避普遍存在于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之中,具有减少所得税费用和...
以金融资产损失为工具的避税行为分析与监管建议——以Z保险公司为例
曾雪云 张舒铭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金融工具准则变迁、公允价值会计与金融投资行为”(71872020)
作者简介:曾雪云、张舒铭,北京邮电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保险公司倾向于持有大量金融资产以增加盈利能力,但其金融资产的处置损失也在客观上产生了税收规避的经济后果。本文收集2013~2020年间公开数据,分析了Z保险公司的金融资产配置、现金流量特征与盈余变动,阐释了其以金融资产损失达到税收规避效应的管理动机和实现方式,解释其在新金融工具准则过渡期增加权益工具投资的避税动机。需要谨防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成为金融资产损失的“收纳箱”,并且金融资产损失成为避税工具。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会计监管:分别报告金融资产的持有利得与持有损失、分别披露金融资产的处置利得与处置损失、报告金融资产处置损益与保险主业业绩的关系。
关键词:保险公司;避税行为;金融资产;季度性特征
中图分类号:F27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3)04-0024-05
税收规避普遍存在于盈利能力较强的企业之中,具有减少所得税费用和增加现金流量等好处,其实现方式之一是以真实交易为基础的负向盈余管理来冲减当期利润。由于此类避税操纵保持了财务报告盈余与应税所得的一致性,从而较少引起监管关注。且相比于经营活动,企业择机处置金融资产损失的行为更具有便利性和隐蔽性,故而国内外资本市场历来就有将处置金融资产损失作为避税工具的管理操纵。但现有文献对基于避税目的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的研究主要关注统计上的变量关系,鲜有深入到管理实践中。为清晰地阐述这一重要问题,本文以Z保险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为例研究此类税收规避行为。保险公司通常持有较高比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货币资金充裕、收入确定性较好;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较高的赔付不确定性(王凯和谢志刚,2014),需要维持较高的现金偿付能力(欧阳越秀等,2019;郭金龙和王桂虎,2017)。在这一经营特性下,为兼顾流动性和盈利性,保险公司倾向于持有大量金融资产,并主要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这是因为在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的持有损益可以隐藏在股东权益变动表中,处置时才计入利润表,这使得以处置金融资产损失为管理工具的避税行为更具隐蔽性和灵活性。对此,本文对Z公司2013~2020年的财务报告展开分析,解读金融资产损失及其避税行为,并就监管完善提出政策建议。
企业管理层通常会选择应计利润操纵,通过延迟确认收入和提前确认损失来调节税负,但会面临审计调整和监管处罚。在此背景下,以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失作为真实交易避税活动的新的财务策略应运而生。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原CAS22)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损失在所有者权益中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核算,处置时才转入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这提供了合乎监管规定的避税工具。
此类避税活动的实现逻辑在于:在2007年的公允价值会计规则下,其他综合收益提供了作为盈余管理工具的“利润蓄水池”,可以帮助上市公司在监管合规且不影响利润波动的前提下减少所得税负。按照原CAS22规定,虽然同为公允价值计量,但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利润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并准许处置时转回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这一计量规则下,当一项权益工具被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类别时,持有损益直接计入权益类账户,而非计入损益类账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此后在处置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损益将转回到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这为企业先在资产负债表隐藏金融资产的持有损益,然后择机处置和调节利润提供了可能。即企业可以在主业出现巨额盈利时卖出金融资产损失,实现向下盈余管理,以达到税收规避目的。
其关键过程有以下三个步骤。第一步,企业购入金融资产时将其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持有损益隐匿在所有者权益中,以避免在利润表中报告与金融资产价格波动有关的持有损益。这就减轻了利润表的波动性。第二步,在企业应税利润较高时卖出这些金融资产的持有损失实现负向利润调节,既能平滑盈余,还能实现税收规避,并且具有真实交易基础,能够在遵循证券交易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实现对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负的双重操纵。第三步,在财务报告日后的某个相邻时点,在接近卖价的点位重新购入等额金融资产,就此形成金融资产交易操纵的完整闭环。由于有第三步,因此第二步中的金融资产交易损失虽有真实的现金流,却并无真实损益。
2017年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CAS22)规定,凡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该指定一经做出,永久不可撤销。这有利于遏制以盈余平滑为目的的金融资产交易操纵,但是对于避税动机的金融资产交易操纵缺乏作用,并且还可能强化管理层的避税行为。由于不需要将金融资产的处置损失转入利润表,因此新CAS22提供了既能方便避税且不减少报告盈余的避税工具。
就保险行业而言,为避免因执行新CAS22而导致资产与负债发生错配,财政部特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延后三年,但不得晚于2021年1月1日执行。根据这一时间安排,截至2020年年末保险类上市公司仍可将金融资产划分为四个类别:第一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第二类“持有至到期投资”、第三类“贷款和应收款项”、第四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Z公司2021年半年报并未变更其金融资产分类方式。
(一)持有高比例的权益工具投资
Z公司于2007年在境内上市,是一家全能型金融公司,其营业活动涵盖全方位的保险业务,同时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非保险类金融机构。截至2020年年末,Z公司的资产规模为42 524.1亿元,年营业收入为8 249.6亿元,其中保费收入为6 046.7亿元。在巨额的资产规模和收入规模下,Z公司有动机进行一定程度的税收规避,以减少所得税费用和增加权益净额。作为上市公司,在少数股东参与治理、高管绩效考核、员工薪酬激励等压力情境下,适当的税收规避符合企业的财务目标。
就金融资产的归类选择而言,相比交易性金融资产,Z公司把更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划分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截至2021年6月末,Z公司把88.6%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归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前文所述,金融资产分类管理给了管理层以通过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失进行负向利润调节的机会。2013~2020年Z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规模如图1所示。Z公司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下列示的“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综合收益的净额”,能够反映当期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况。以下基于这一数据展开分析。在绝对规模上,自2013年起,Z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总体呈平稳上升趋势,存量规模从4 915.3亿元上升至2020年年末的12 156.0亿元,8年间累计上涨2.5倍;在相对数值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例基本稳定在25%~32%之间。
图1 Z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存量分析
此外,Z公司在新准则CAS22的过渡期非但没有减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规模,反而呈现更高比例、更快速度的增加趋势。在2018~2020年间,Z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数额由2017年年末的8 107.3亿元上涨至2020年年末的12 156.0亿元,平均增长率达14.6%。而2014年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数额为6 075.3亿元,至2017年年末增至8 107.3亿元,平均增长率仅为10.7%,低于新CAS22过渡期间增长率3.9个百分点。在相对规模上,其2015年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规模达到31.5%的8年内最高水平,之后3年渐次下降至26.7%,却在2019年转为上升趋势,在2020年达到29.9%的高水平,再次逼近2015年的最高点位。
由于自2021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全面执行新CAS22,因此本文进一步分析了Z公司在CAS22过渡期大比率增持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管理意图。Z公司2013~2020年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权益工具与债务工具的结构比及变化趋势如图2所示。从报表披露的明细项目来看,2019年是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结构变化的分水岭,其中权益工具的比重上升,并且首次超过债务工具。2019年以前,Z公司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债务工具比例高于权益工具比例;而在2019年,权益工具以51%的比例高于债务工具,出现了逆转。从持有动机来看:一是在新CAS22下依旧能够达到税收规避的目的。无论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时是否影响损益,其在缴纳所得税时均需在收付实现制下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新CAS22下企业依旧可以通过卖出金融资产损失达到税收规避的目的。二是在新CAS22下既能规避税收还不会降低会计利润。区别于此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处置时需要向利润表结转处置损益的规定,在新CAS22的安排下,第二类金融资产中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在处置时直接在所有者权益内部结转,这些归入权益工具的损失自2021年起将永久性地不再影响税前利润。这意味着通过真实交易活动终止确认的第二类金融资产损失在减少税负的同时,还不会影响会计利润。三是在新CAS22下其他权益工具可能成为金融资产损失的“收纳箱”,一旦管理层预判某项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将出现难以逆转的趋势性下跌时,就可以将其从第三类重分类到第二类,这也会导致在执行新准则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现逆势增长。
图2 Z公司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结构分析
(二)以处置金融资产损失为避税工具
Z公司2013~2020年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情况以及所得税负影响数如表1所示。由于其处置数在年报中仅以净额列示,未能获得分项信息,因此本文在总额层面分析。
表1 Z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情况
首先,从税收规避角度分析,Z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行为通过对当期利润的负向调节客观上达到了税收规避的效果。在处置净额为负的年份,2015年处置损失的节税效应达到了52.7%,其他年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损失的节税效应在5%~20%,且节税效应在2020年最为显著。2020年在不考虑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损失的情况下Z公司的利润总额是652.4亿元,加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损失后Z公司的利润总额是544.9亿元,产生了19.7%的税负减少。
其次,从盈余管理角度分析,Z公司的金融资产损失处置行为对其利润总额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总额为净损失的年份,除去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的特殊情况,其历年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净损失规模在40亿~55亿元之间,占利润总额的5%~17%。特别是2020年,Z公司处置了107.5亿元的金融资产净损失,占处置前利润总额的16.48%。在2017年和2018年间,Z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置损益净额为正,尤其是2018年处置了146.4亿元的金融资产收益,将当年主业利润从-7.2亿元正向调整为报告盈余139.2亿元。
(三)处置时机选择存在季度性特征
上市公司的盈余操纵行为具有季度特征,商业银行更倾向于利用第三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盈余管理。同时,又由于前三季度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很难判断年度盈利状况,而第四季度处在财务年度的终结阶段,因此大量企业会选择在第四季度构造真实交易以调节税负,上市公司第四季度的盈余管理水平明显高于前三季度(陈洁,2018)。
Z公司的金融资产损失处置交易操纵也存在明显的季度性特征(如表2所示)。一方面,金融资产损失的大额处置主要见于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和第四季度,而较少出现在第二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Z公司处置189.6亿元损失,达历年各季度峰值。除2015年以外的其他年份中,第一季度共发生处置净损失5次,平均处置损失金额69.9亿元。第四季度处置净损失5次,平均处置损失金额20.8亿元,小于第一季度的处置损失发生额。第三季度处置净损失5次,平均处置净损失达13.5亿元;第二季度仅发生处置净损失3次,平均为12.3亿元。另一方面,金融资产处置损益与主业业绩有明显的风险对冲关系。如2021年第一季度处置损失前的利润总额高达540.9亿元,可供金融资产处置损失189.6亿元,占处置前利润总额的35.1%,且该处置损失明显高于其他年份。再如,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显示Z公司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前的利润总额为287.4亿元,这一期间其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失为76.5亿元,占处置前利润总额的26.6%。通过择机披露损失的方式可以将损失操纵分散在各个季报中,从而降低监管关注。与此相反,2019年第四季度处置金融资产前的利润总额仅为6亿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兑现15.6亿元,实现了扭亏为盈。类似的资产处置收益与主业风险对冲的关系,在2018年的第三、四季度也存在。
表2 Z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情况(季度)
Z公司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失存在季度性特征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第一,在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处置损失具有易实现性。相比季报而言,资本市场以及税收监管部门更加关注公司的年度报告。因此,若存在规避税收的管理意图,企业会尽可能选择在季报中处置损失,以避免在年末大量披露损失而引起市场和监管关注。第二,就资本市场全年的走势来说,第一季度通常股价波动幅度最大,第三季度通常全年股价相对较低,因此更可能卖出金融资产损失。第三,第一季度报告常与年度报告合并披露,以致第一季度报告较低的盈余数字不会引起大的市场反应,而投资者对第三季度盈余往往关注较少,因此在第三季度卖出损失对股价影响较小。第四,Z公司保险业务的主业经营存在不确定性,很难在年度中期判断出全年的盈利状况,因此先在第三季度披露部分损失,再在第四季度即财务年度的终结阶段披露剩余损失成为其理想选择。也正因为上述原因,Z公司在大多数年度的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均报告了较大规模的金融资产处置损失,而在第四季度既有可能报告较大规模的金融资产处置损失,也有可能报告小于前三个季度的金融资产处置损失或者较大规模的处置收益,主要取决于其与主业业绩的风险对冲关系所需。
(一)分别报告金融资产持有利得和持有损失
图/张庆龙
根据前文分析,上市公司可以利用择时交易在监管合规的前提下操纵所得税的缴纳数额,对此需要加强会计监管。目前,财务报告中仅披露金融资产持有利得和持有损失的变动净额,这一制度安排存在监管漏洞,也不利于投资者的决策。未来,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应当将持有利得与持有损失分别披露,分别报告金融资产持有利得和持有损失的增减变动和期末余额,而非仅仅披露相抵之后的净额。
(二)分别披露金融资产的处置利得与处置损失
首先,目前财务报告仅披露金融资产处置净额的披露方式使金融资产处置情况不透明,报表使用者难以从财务报告中洞悉企业实际的金融资产收益构成。其次,需要加强保险业管理层对金融资产的持有与处置的信息披露责任。在金融资产处置损益发生异常变动时,管理层应作出解释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的分析与决策。本文建议以表格的方式在报表附注中分别披露金融资产的处置利得和处置损失,并对异常处置作出文字说明,以规范金融资产处置行为。
(三)报告金融资产处置损益与保险主业业绩的关系
完善主业才是发展之道。对于保险业来说,主业是承担保险责任和开展资管业务。但是,金融资产正在成为保险业最重要的资产配置项目。金融资产配置可以为公司带来价值回报,但需要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建议增加会计透明度,要求管理层对主业与非主业的风险对冲关系加以说明,以有利于监管层和投资者了解公司真实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衡量金融资产的持有与处置对财务状况的影响程度,降低不透明度,从而加强金融监管和促进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 樊柯馨
主要参考文献
[1]曹国华,艾林.银行盈余管理季度差异性研究[J].金融论坛,2013,(6).
[2]陈洁.我国上市公司第四季度盈余管理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时代金融,2018,(10).
[3]郭金龙,王桂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及C-ROSS试运行后的新变化[J].金融评论,2017,9(3):47-56.
[4]欧阳越秀,严奕杨,李夏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问题研究——基于内控视角及灰色关联分析法[J].保险研究,2019,(2):16-27.
[5]王凯,谢志刚.现金流视角下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定义[J].保险研究,2014,(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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