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09 作者:麦海燕 曹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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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麦海燕曹雨欣
碳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公众了解企业碳排放现状、督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途径。对于碳信息披露的概念,国内外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将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或者其各项减排举措向公众披露的行为。二是企业与组织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方案及执行情况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与机遇等相关信息,适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行为。碳信息披露方式目前可分为三类:一是在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增添新的碳信息相关项目如碳资产等。二是在整理企业相关碳项目的基础上,仿照财务报告的基本形式,编制碳信息专门报告。三是仿照环境责任报告的形式,将企业的碳信息整理为碳减排报告书等。其中第一类为财务报告的补充披露,后两类为独立报告。我国近年来对碳信息披露做了大量探索和尝试,从鼓励披露到提出相应披露要求、内容及计算方法,再到统筹融合制度体系,碳信息披露的要素逐渐清晰,但仍有完善空间。
一、我国碳信息披露要素
(一)披露主体近年来,我国对碳信息披露主体的要求范围逐渐扩大: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
我国碳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麦海燕曹雨欣
碳信息披露是监管部门、投资者和公众了解企业碳排放现状、督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途径。对于碳信息披露的概念,国内外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将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或者其各项减排举措向公众披露的行为。二是企业与组织将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减排方案及执行情况以及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与机遇等相关信息,适时向利益相关方进行披露的行为。碳信息披露方式目前可分为三类:一是在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的基础上,增添新的碳信息相关项目如碳资产等。二是在整理企业相关碳项目的基础上,仿照财务报告的基本形式,编制碳信息专门报告。三是仿照环境责任报告的形式,将企业的碳信息整理为碳减排报告书等。其中第一类为财务报告的补充披露,后两类为独立报告。我国近年来对碳信息披露做了大量探索和尝试,从鼓励披露到提出相应披露要求、内容及计算方法,再到统筹融合制度体系,碳信息披露的要素逐渐清晰,但仍有完善空间。
一、我国碳信息披露要素
(一)披露主体近年来,我国对碳信息披露主体的要求范围逐渐扩大: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 2008年要求所有上市企业对其环境污染情况进行披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 2007年出台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中对政府和企业提出了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财政部在 2019年出台《碳排放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时规定》,要求参与碳排放权交易重点排放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生态环境部在 2021年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中要求的披露主体包括年排放量达 2.6万吨的重点排放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披露内容
我国对碳信息披露内容由略到详共涉及以下六个方面:一是碳排放交易方面,包括碳排放配额的清缴、变动、具体来源、取得方式、取得年度、用途、结转原因等。二是减排措施方面,包括参与减排机制的特征、碳排放战略、节能减排措施、节能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三是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四是碳排放数据,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及数据来源、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等。五是重大环境事件。六是其他方面,如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政府部门根据其职能披露所辖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
(三)披露形式
我国现有的碳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出具单独碳报告及财务报告中补充两种。其中单独的碳信息披露报告有企业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结论》等。需要说明的是,部分企业还对外公开了《可持续发展报告》《 ESG信息披露报告》《碳足迹报告》等。
(四)披露平台
目前的碳信息披露平台主要有四种:一是环境信息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主要用于重点排放单位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填报。二是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主要用于政府发布与碳信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开所辖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三是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网,主要用于披露其对企业出具的《核查结论》。四是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用于披露企业碳信息,建立企业环境信息的共享机制,以便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决策参考。
二、目前我国碳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碳信息披露方面已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但由于技术、发展阶段等因素限制,目前我国的碳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碳信息披露标准尚不明确
碳信息披露数值的“模糊空间”大。碳排放数据目前实测技术还未成熟,难以通过设备进行精准测量,且不同燃料的碳元素含量不同,甚至不同质量的同一种煤的碳元素也是不同的,因此企业碳排放数据通常是采用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的统一公式和参数进行计算,即用缺省值(相当于计划值)代替自测值(相当于实际值),导致数据误差普遍存在,尤其是对于某些热值区间较大的燃料或者能源,企业自测值和利用缺省值计算出的结果有较大差距,企业对碳数据的可操作空间(即“模糊空间”)加大。
碳信息披露参数未确定。目前我国主要参考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 IPCC)的清单编制办法,制定碳排放数据相关的标准。但由于体系还未成熟,一些主要的参考系数如发电企业的重要参考系数——碳氧化率仍在不断调整。
碳信息披露内容不明确。如 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中存在“清单可以整个或部分进行评审”“审计师要尽可能地独立于清单编制者”“并尽可能进行纠正”等不明确表达;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2021年)第三章披露内容中规定碳信息披露“包括排放量、排放设施等方面的信息”。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必定会增加信息披露成本,所以在面对披露要求不明确时就易出现披露不完全的现象。此外,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中还存在披露主体不明确、披露边界不明晰、披露内容不确定等问题。
碳信息披露形式繁杂。目前企业的碳信息披露形式主要有《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 ESG信息披露报告》和《财务报告》等。这些报告虽各有侧重点,但披露内容交叉重复较多,各报告的关系也不明晰,不仅提高了披露成本,也易引发企业“钻空子”选择性披露,使得披露信息杂乱,影响信息使用者的判断。
(二)碳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我国碳信息披露体系尚处在建设阶段,与其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评价、监督、执法等体系还不完善。对虚假披露的处罚目前也仅有两种形式,即 1万〜3万元罚款、降低次年碳配额。较低的违法成本,影响了我国碳信息披露制度间的统筹融合。
(三)碳信息披露意识薄弱
碳信息虚假披露的动机归根到底是利益驱使,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时,企业或中介机构往往难以做出正确选择。根据《 2019中国碳价调查》对碳价的预测,未来碳价将维持上涨趋势。如果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不及时完善,那么企业为了短期利益而选择虚假披露的现象仍将无法杜绝。
三、完善碳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碳信息披露标准
在数值获取方面,建议加快碳排放量的测定技术开发,尽可能减少用缺省值(计划值)代替自测值(实际值),以缩小企业的操作空间;在披露内容方面,建议统一披露项目,增加不同企业或组织之间碳信息的可比性;尽快确定参考系数,避免同样的资源消耗因参数不同导致碳排放量计算结果的差异,从而提高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在披露形式方面,建议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信息(如碳排放权配额的来源、购买、出售等)以财务报告附注的形式披露,其他的碳信息则合并至一个单独报告中对外公开披露,以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对碳信息披露的需求。
(二)构建碳信息披露监督体制
碳信息披露监督体制可以参考财务信息的披露制度。我国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已经形成完备的“外部——内部”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外部有《会计法》《公司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内部有公司治理框架和内部控制等制度。我国碳信息披露监督体制也应从“外部——内部”两方面加强建设。外部监督主要通过立法来实现,即对碳信息虚假披露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惩处,其中惩处条款部分除经济处罚外,也应纳入证券市场禁入和失信记录公开等措施,提高违法成本。此外,也需加强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配合与交叉监督。内部监督则可在原有公司治理框架和内部控制等制度中加入碳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由此,形成内外部相互制约的监督体系,提高企业履行碳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完整度,保证碳市场的平稳运行。
(三)加强企业、中介机构法律意识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配合我国一系列降碳减排措施的实施,及时、如实地进行碳披露,合规完成履约义务。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双碳’目标下西北地区企业气候变化表现的 ESG评价机制研究”(22GCB0107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单位:北方民族大学)责任编辑李斐然穆雍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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