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9 作者:王葛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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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解析
王葛杨
作者简介:王葛杨,国家税务总局西城区税务局。
摘 要:税收政策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文通过案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重点业务包括管理人收取的超额管理费、执行对赌协议、投资人退出时转让限售股等涉及的增值税问题进行了解析;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先分后税、收到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益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解析,以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减少涉税风险。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2)22-0052-03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逐渐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尤其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不断拓宽,促使其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本业务的复杂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税收问题的处理可能面临税收风险,本文拟对其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以利纳税人正确纳税。
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缴纳...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税解析
王葛杨
作者简介:王葛杨,国家税务总局西城区税务局。
摘 要:税收政策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本文通过案例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的重点业务包括管理人收取的超额管理费、执行对赌协议、投资人退出时转让限售股等涉及的增值税问题进行了解析;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先分后税、收到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益涉及的所得税问题进行了解析,以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减少涉税风险。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2)22-0052-03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逐渐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尤其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退出渠道不断拓宽,促使其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资本业务的复杂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税收问题的处理可能面临税收风险,本文拟对其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问题进行分析,以利纳税人正确纳税。
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缴纳增值税时涉及几个重点问题应引起关注:一是管理人收取的超额管理费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二是对赌协议执行时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三是投资人退出时转让限售股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以下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1:基金管理费应缴纳增值税解析
M公司(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1月1日与K基金签订了一项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服务期五年。M公司根据管理的资产价值按每年2%收取管理费4 000万元。此外,合同约定若在服务期内该基金的回报率超过8%,则M公司可收取超额回报的20%作为超额管理费。2021年12月31日M公司获得基金超额回报管理费8 000万元。
税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M公司按照年度收取的基金管理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应按照“现代服务业(金融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因为M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此按照6%税率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即M公司按年收取的管理费应缴纳增值税=4 000÷(1+6%)×6%=226.42(万元)。
对于M公司获得的超额回报管理费,财税[2016]36号文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普遍认为,基金管理中的日常管理费和超额回报管理费都属于提供了服务而取得的管理费收入,是企业提供资产管理和基金管理服务而获取的可变回报,应作收入处理缴纳增值税。因此M公司2021年12月31日获得的超额管理费应缴纳增值税=8 000÷(1+6%)×6%=452.83(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施管理服务的主体是资管产品,由于其不是依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设立的民事主体,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主体身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案例2:执行对赌协议应缴纳增值税解析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一般纳税人)向项目公司X投资1 000万元取得公司5%股权并签署《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X公司将根据投资安排于3年内完成IPO上市,同时设置了业绩承诺、回购等对赌条款。对赌条款约定,如X公司3年内的任意一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未达到业绩承诺或3年后未成功上市,基金P有权要求X公司的大股东回购基金P持有的X公司股权。3年后X公司未能如期上市,其大股东按照约定以1 331万元回购基金P持有的股权。
税务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关于金融服务的界定,明确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又对此进行了明确,即“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实践中,投资方往往通过约定对赌协议设置增信措施来减少投资风险。对于对赌协议中的增信措施是否缴纳增值税,主要看该笔收入是否符合“保本收益”性质。也就是说,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保本,但存在提前约定的增信措施用以保障本金偿还的安排,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也是符合保本收益性质的,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鉴于上述案例中回购价款已经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且按固定的利率计算所得,因此该回购交易应被认定为“贷款服务”,该笔交易对应的溢价部分(331万元)可认定为利息性质,需要缴纳增值税。即基金P取得回购价款时应缴纳增值税=331÷(1+6%)×6%=18.74(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由于股权投资的高风险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实践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定的对赌协议不仅仅包括股权回购、业绩承诺,还包括收益差额补足、固定价格溢价回购、固定利率优先支付收益等多种形式,而以上形式是否符合“贷款服务”主要取决于取得的收入是否是事先约定的“保本收益”性质的收入。二是实践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规定,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对赌协议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实践中对赌协议是否有效还有待商榷。因此在计算对赌协议的增值税时除了应当考虑实质课税原则,还应关注对赌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无效,该对赌无法实现,也就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
案例3:限售股转让
2016年12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A投资W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4 000万元获得其股权。后者于2020年6月上市,发行价6元/股。A基金初始累计持股数700万股,锁定期1年。2021年5月,W公司每10股转增10股,A基金持股1 400万股。2021年7月该股票解禁,同年8月,A基金以15 000万元卖出该股票700万股,卖出后A基金持股700万股。同年12月,W公司推出10股送2股的股利分配方案,A基金获得送转股140万股(不限售),除权日收盘价为12元/股。2022年1月,A基金以16 800万元将持有的W公司840万股全部卖出。
税务分析:
限售股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在解禁后的转让行为应按照金融服务中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实务中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限售股买入价确定问题。目前,在增值税规定中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主要分四种类型:股改限售股、IPO形成的限售股、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三合一”特殊情况形成的限售股。在确定限售股股价时,上述限售股分别以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IPO发行价、恢复上市首日的开盘价、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作为买入价。需要注意的是,当买入价低于公司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时,应以实际成本价作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限售股份数问题。在限售期内的股票发生送、转股时,确定限售股的实际成本时可以将送、转股作为股数计算在买入价范围内,比如上述案例中A基金在2021年8月卖出的限售股便包括限售期内送、转的700万股W公司股票。但是对于解禁后的送、转股买入价,在确定股票份额时不应包括解禁后送、转股的份数,比如A基金在2022年1月卖出的840万股在计算买入价时,不包括解禁后获得送、转的140万份股额。三是要关注纳税义务时间。限售股转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限售股转移的当天。四是转让限售股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A基金在2021年8月卖出700万股时应缴纳增值税=(15 000-700×6)÷(1+6%)×6%=611.32(万元);2022年1月卖出剩余股票时应缴纳增值税=(16 800-700×6-140×0)÷(1+6%)×6%=713.21(万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采取公司制或者有限合伙制的法律形式。在所得税方面,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的公司一致,有限合伙制由于组织架构较为灵活,纳税筹划空间较大,通常为私募股权基金所采用。对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有几个问题应重点关注。以下通过案例进行解析。
案例4: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先分后税”
JS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是JS投资有限公司托管的一个基金,于2020年12月6日注册成立,设立时认缴资本200 000万元,实缴资本60 300万元。截至2021年年底,J公司认缴资本5 000万元,投资比例为2.5%,实缴资本1 500万元;自然人S认缴资本2 000万元,投资比例为1%,实缴资本1 200万元。JS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21年度营业利润54 000万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时按实缴资本年化单利8%作为内部回报率向合伙人分配,在基金清算时要按照实现的利润2:8分成,即合伙人只能获得实现利润的80%,其余20%要留给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
税务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59号)对合伙企业的范围、纳税主体、先分后税的纳税原则进行了具体明确。其中“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年末存在利润时,无论事实上是否已经分配给合伙人,合伙人均需对此部分利润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案例中J公司应就其承担的有限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数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S应就其承担的有限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数额并入个人应纳税所得总额计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J公司应承担的有限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数额=1 500×8%+(54 000-60 300×8%)×80%×2.5%=1 103.52(万元);自然人S应承担的有限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数额=1 200×8%+(54 000-60 300×8%)×80%×1%=489.408(万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分什么的问题,也就是“先分”的具体范围。适用“先分后税”原则的是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两项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是税后利润的分配,也不是以实际分配金额为标准,如果合伙人仅以实际收回款项或者收到分配款项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是不准确的。二是如何分的问题,也就是分配原则。财税[2008]159号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决定、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同时还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三是如何纳税的问题,也就是“后税”的问题。合伙人将划分到其名下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其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税款后,如果合伙人是个人合伙人,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适用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案例5:有限合伙制基金股息红利的所得税问题
ABC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A(个人)、有限合伙人B(法人)、普通合伙人C(合伙企业)组建,其对外投资上市公司K。2021年12月从上市公司K取得股息红利100万元,根据约定,A分得30万元,B分得50万元,C分得20万元。
税务分析:
ABC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并不是所得税的课税主体,根据“先分后税”原则,其从被投资企业K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应分配给合伙人A、B、C,由A、B、C根据自己的性质进行各自纳税。
对于合伙人A来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适用“利息、股息、红利”税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对于合伙人B来说,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合伙人C来说,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再次向其合伙人划分。此时其合伙人中的个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法人合伙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6:有限合伙制基金股权转让收益的所得税问题
接例5,ABC投资基金(有限合伙)2021年12月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益1 000万元,根据约定,A分得300万元,B分得500万元,C分得200万元。
税务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合伙人为个人的,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这里的生产经营所得包括财产出租或者转让所得等。因此自然人A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B作为法人应就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C作为合伙企业,应就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再次向其合伙人进行划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一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收到的股权转让收益、股票减持收益等,自然人合伙人需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而不能比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二是有限合伙制基金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收到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法人合伙人不能享受免税待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合伙企业合伙人收到的源自有限合伙制基金分配的利润,再次向其合伙人分配时,如果合伙人是个人的,需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不能按照“股息红利”税目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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