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7 作者: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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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与答(1-9)
财政部会计司 ■
1.问:行政事业单位对公务卡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 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1号》(财会[ 2019]1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业务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单位还未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在这种情况下,当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审核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当单位偿还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时公务卡持卡人还未报销。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当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与答(1-9)
财政部会计司 ■
1.问:行政事业单位对公务卡相关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 2017]25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1号》(财会[ 2019]13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业务分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单位还未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在这种情况下,当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报销时,在财务会计下,按照审核报销的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当单位偿还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
第二种情况是单位向银行偿还公务卡欠款时公务卡持卡人还未报销。在这种情况下,单位偿还尚未报销的本单位公务卡欠款时,按照偿还的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预算会计不作处理。当持卡人报销时,按照报销金额,在财务会计下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在预算会计下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若年末结账前公务卡持卡人仍未报销,单位应当按照偿还的金额,借记“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科目。以后年度,持卡人报销金额与已计入预算支出的金额不一致的,单位应当通过相关预算结转结余科目“年初余额调整”明细科目进行处理。
2.问:事业单位的应收款项是否都需要计提坏账准备?一般何时计提坏账准备?提取或冲减坏账准备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 2017]25号)规定,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年末,对收回后不需上缴财政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检查,分析其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补提或冲减的坏账准备=按照期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计算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坏账准备科目期末贷方余额(或+坏账准备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事业单位计提坏账准备时,按照计算确定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冲减坏账准备时,按照应当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其他费用”科目。
3.问: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外出租一处房产,合同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按照本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该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承租单位自 2021年起未按期支付租金,请问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后续因政策原因对承租人租金进行减免,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 2017]25号)规定,该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应当在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时点,按照应收未收租金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后续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规定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后续因政策原因对承租人租金进行减免的,该单位应当根据租金减免政策核销此前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和应缴财政款,即根据批准减免的租金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4.问:某事业单位因业务活动需要自制一批试剂,请问如何确定自制试剂的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财会[ 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 2017]25号)相关规定对自制的试剂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自制试剂,其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与试剂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间接费用,仓储费用(不包括在加工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加工阶段所必需的费用),以及不能归属于使试剂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计入试剂成本。
有关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1)为该批自制试剂领取材料等,按照材料成本,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材料”科目,贷记“库存物品”科目。
(2)专门从事该批自制试剂制造的人员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直接人工”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3)为该批自制试剂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其他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4)为自制物品发生的间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等科目。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资金结存”等科目。
(5)该批自制试剂制造完成并验收入库时,按照所发生的实际成本(包括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直接人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配的间接费用),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加工物品——自制物品”各有关明细科目。
5.问:某行政单位在资产盘点中发现了一批未入账的库存材料,请问如何确定其入账成本?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答:该单位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财会[ 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 2017]25号)相关规定对盘盈库存材料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而言,对于盘盈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如无法采用上述方法确定盘盈库存物品成本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单位盘盈库存物品入账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科目。如该批库存材料盘盈发生在报告日至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 7号——会计调整》(财会[ 2018]2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3号》(财会[ 2020]15号)对调整事项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6.问:某公立医院在疫情期间接受了一批国内爱心企业捐赠的防疫物资,但捐赠相关协议中未注明该批防疫物资的价款,请问该医院如何确定这批防疫物资的入账成本?
答:该公立医院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 1号——存货》(财会[ 2016]12号)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3号》(财会[ 2020]15号)相关规定确定接受捐赠的防疫物资的入
账成本。
具体而言,对于接受捐赠的库存物品,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上述规定中所称“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所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一般指取得资产当日捐赠方自产物资的出厂价、所销售物资的销售价、非自产或销售物资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同类或类似商品价格等。如果存在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应符合其规定。
7.问:某部门因改革需要,按规定将由所属甲单位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无偿划转给所属乙单位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划转前后均采用权益法核算。请问甲单位和乙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8.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近期获悉被投资企业已宣告破产,且有确凿证据表明该笔长期股权投资全部发生损失。请问该单位在报经批准核销该笔长期股权投资之前,是否需要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上级部门审批后再进行转销?
9.问:某事业单位持有一笔长期股权投资,在 2019年 1月 1日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时按照新制度规定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该单位按照新旧制度衔接有关规定在 2019年 1月 1日调整增加了原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科目。请问该明细科目余额何时转销?
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 2号——投资》(财会 [2016]12号)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并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作应缴款项处理,或者按规定将处置价款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损益。因此,该事业单位应当在按规定报经批准处置该笔长期股权投资时,按照处置的比例转销“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下的“新旧制度转换调整”明细科目和“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明细科目。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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