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24 作者:刘幼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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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暗箱操作民营持股股东股权退出案例分析
刘幼娜■
摘要:B公司作为金融资金管理性质的国有企业,为民营持股股东退出股权进行暗箱操作,导致企业违规分配利润,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本文分析了其违规手段和特点,在阐明股权暗箱操作产生的动机和原因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股权暗箱操作的方法。
关键词:暗箱操作;民营持股股东;违规退出股权
中图分类号:F432.2;F2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286X(2022)13-0044-02
一、案例背景
B公司系A公司的子公司,于2016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20亿元,其中3家民营股东持股合计37%。2019年7月,民营企业L集团以86122万元(初始投资68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原3家民营股东34%股权(受让后,3家民营股东各保留1%的股权)成为B公司第二大股东。2020年财政部派出检查组对A公司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发现,A公司及所属子公司B公司在其民营持股股东L集团股权退出时,违反公司议事决策程序,违规为股权受让企业购买本公司股权提供融资,违规“分红”3223.52万元。
二、案例解析
(一)违规事实作者简介:刘幼娜,财政部江西监管局。2020年6月,A公司和B公司避开...
暗箱操作民营持股股东股权退出案例分析
刘幼娜■
摘要:B公司作为金融资金管理性质的国有企业,为民营持股股东退出股权进行暗箱操作,导致企业违规分配利润,不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本文分析了其违规手段和特点,在阐明股权暗箱操作产生的动机和原因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股权暗箱操作的方法。
关键词:暗箱操作;民营持股股东;违规退出股权
中图分类号:F432.2;F20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286X(2022)13-0044-02
一、案例背景
B公司系A公司的子公司,于2016年2月成立,注册资本20亿元,其中3家民营股东持股合计37%。2019年7月,民营企业L集团以86122万元(初始投资68000万元)的价格受让原3家民营股东34%股权(受让后,3家民营股东各保留1%的股权)成为B公司第二大股东。2020年财政部派出检查组对A公司开展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发现,A公司及所属子公司B公司在其民营持股股东L集团股权退出时,违反公司议事决策程序,违规为股权受让企业购买本公司股权提供融资,违规“分红”3223.52万元。
二、案例解析
(一)违规事实作者简介:刘幼娜,财政部江西监管局。2020年6月,A公司和B公司避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共同向B公司股权受让公司X投资集团出具“分红”承诺函,帮助L集团出让其持股不到一年的34%所有股权。2020年7月,B公司通过子公司J供应链公司(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为X投资集团的全资子公司X国新资管提供融资4亿元(后将其中2亿元债权转让给B公司),并虚构4亿元借款合同作为融资标的物。2020年7月,L集团按账面未分配利润计算应分配439.86万元,而实际分得3663.38万元,多分配3223.52万元。上述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规定。针对上述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检查组向A公司和B公司及时进行了通报,要求两家公司对照问题积极进行整改。A公司和B公司高度重视、立行立改,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及利润分配程序,并向X国新资管收回违规发放的4亿元融资款。
(二)违规手段
1.违规操作向受让人提供分红承诺。在L集团入股时间不到1年,提出转让股权要求后,B公司主动找到国有企业X投资集团,要求X投资集团受让L集团持有本公司34%的全部股权。为了能让X投资集团顺利受让L集团股权,A公司和B公司避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于2020年6月共同向X投资集团出具承诺函。承诺X投资集团成为B公司股东后,五年内B公司给X投资集团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6000万元,若当年现金分红低于6000万元,则差额部分由A公司以无息借款的方式无条件借给X投资集团,直至B公司将股东分红差额补足为止。
2.为企业违规提供融资入股本公司股权。2020年7月,B公司以X投资集团与子公司X国新资管之间虚构的4亿元借款合同作为标的物,通过子公司J供应链公司为X国新资管提供融资4亿元,用于收购L集团持有的B公司34%的股权。
3.为民营持股股东退出股权违规分红。2020年7月,L集团股权退出之前,B公司专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020年上半年股东利润分配10774.66万元方案(B公司2020年6月30日财务报表显示,未分配利润余额1293.7万元),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没有经过董事会会议决议,导致未分配利润为-9480.97万元(B公司按合并报表数据分配所致),L集团多分配3223.52万元。
(三)违规特点
1.破坏法人治理的基本规则。A公司和B公司在L集团持股不到1年时帮助其转让股权,并避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议事决策程序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规定,共同向X投资集团出具承诺函,要求X投资集团受让L集团所有股权34%。从上述承诺及战略合作时间看,B公司违反了“地方资产公司持股股东持有的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同时增加了A公司的现金给付义务,破坏了法人治理的基本规则。
2.入股资金来源不真实。J供应链公司以X投资集团虚构的4亿元借款合同作为标的物为X国新资管提供融资4亿元,用于收购L集团持有的B公司股权,违反了入股资金来源需真实合法的相关要求。
3.违规分配利润。L集团从入股至退出正好一年时间,从其受让股权到出让股权的价格上看不存在溢价问题,但期间参与分红合计获得收
益8192.87万元。2020年7月,按账面未分配利润计算,L集团应分配439.86万元,而实际分得3663.38万元,多分配3223.52万元。
(四)检査思路与方法
1.深挖细查,加强实地走访。检查中除调取相关会计凭证外,还仔细查阅了被检查单位的各类会议纪要、重点发文、收发文系统及相关合同等,并通过内查外调多方核实疑点线索。经检查发现,A公司文件签批程序在公司用印申请登记本及正常OA系统中均未查到相关流程,说明A公司存在刻意隐瞒对外承诺事实。该承诺仅分管和主管领导签批就对外出具,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2.强化联动,拓展检查深度。检查组根据A公司的业务形态及关联性、资产规模及收支等情况分成三个检查小组,在A公司开展业务检查的同时,组织人员深入下属公司,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共享、共同分析。发现了A公司为L集团股权退出进行违规操作,并向受让人X投资集团提供分红承诺等违规问题。
3.注重延伸,开展跟踪检查。对A公司投资的子公司进行延伸检查其是否存在违规经营的问题,发现下属J供应链公司存在超经营范围收购债权问题。相关材料反映,J供应链公司收购X国新资管债权4亿元。经进一步现场核查发现,X国新资管的债权为X国新资管与X投资集团签订的4亿元借款合同(约定利率10%,但未按合同执行,双方往来款中均未进行账务核算),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全资子母公司关系(X投资集团为母公司)。X投资集团有调动X国新资管资金的能力且该能力持续存在,上述借款合同实际可由X投资集团控制,X投资集团向X国新资管借款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事实上X国新资管收到融资资金后又转给X投资集团。因此,J供应链公司收购X国新资管债权实为违规融资行为,其目的是为X投资集团受让L集团持有母公司B公司股权提供资金支持。
三、案例启示
(一)违规动机与原因
1.对市场前景预期不统一。L集团加入B公司后,对当地金融资管经营、风险及未来前景的判断与B公司经营层产生很大分歧,使其持股时间不到一年便提出转让股权要求。因此,B公司帮助其找到X投资集团受让L集团所持全部股权。
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X投资集团在受让民营企业L集团持有B公司股权时,A公司、B公司对X投资集团成为B公司股东后做出分红承诺,该重大事项未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
3.股权转让涉及金额较大。由于此次股权转让涉及金额较大,虽经B公司协调,X投资集团仍存在4亿元的资金缺口,于是B公司通过子公司J供应链公司违规为X国新资管提供融资4亿元。
4.避免股权溢价收益缴纳相关税费。L集团从2019年7月 30日入股至 2020年 7 月 29 日退出,正好持股一年时间。 从其受让股权到出让股权的价格上 看不存在溢价问题,但是,期间参与 2019年度分红 4 529.49万元和 2020年 7月分红 3 663.38万元,合计获得收益 8 192.87万元,避免了股权溢价收益缴 纳相关税费问题,最终导致企业违规 分红 3 223.52万元。
(二)启示与思考
本案例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 管理的欠缺,导致了企业违规分红的 严重后果,给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控股 公司的日常监管带来了启示与思考。
1.强化政策执行和财务管理,推 动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深入学习和 全面贯彻《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 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等法规政策精神,将会计核算和监督 管理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全过程之 中。正确处理强化合规经营与促进业 务发展、加强内控管理与防范经营风 险的关系,切实建立健全内控约束与 风险防范长效机制,推动企业健康、 稳步、持续发展。 2.加大培训力度,提升财会人员 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一是进一步加 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贯 彻执行财经纪律、法规制度的自觉性 和主动性,提升管理水平 ;二是加强 财务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技能培训,提 高财会队伍整体素质和财会监管能 力,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 ;三是要加强内审、内 控人员的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内审、 内控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联动机制, 前移风险关口。 3.加强外部监管,最大限度防范 化解经营风险。相关监管部门应进一 步加强对金融资金管理企业会计信息 质量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 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对检查发现的 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严 肃查处,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 关责任,形成震慑,达到规范经营管 理、防范风险的目的。 责任编辑 樊柯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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