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发展探析
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都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职责目标、功能作用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加强彼此间的协同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效能。
一、协同发展的必要性
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在审计方法、成果运用等方面有共通点,但在审计监督权限、目标定位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为进一步提升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实现审计全覆盖,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发展的必要性愈加突出,二者取长补短,有利于将彼此的优势充分发挥。
协同发展是形成审计监督合力的必然选择。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能够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自身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政治站位,更好地落实“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同时,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能为国家审计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提高国家审计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审计全覆盖的质量,助力构建完备的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具体而言,国家审计难以实现“竖到底、横到边”的全覆盖,难以提前发现问...
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发展探析
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都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职责目标、功能作用各有特点、各有侧重,加强彼此间的协同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审计监督效能。
一、协同发展的必要性
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在审计方法、成果运用等方面有共通点,但在审计监督权限、目标定位等方面也存在不同。为进一步提升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实现审计全覆盖,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发展的必要性愈加突出,二者取长补短,有利于将彼此的优势充分发挥。
协同发展是形成审计监督合力的必然选择。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审计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发展,实现优势互补,能够进一步强化国有企业自身风险防控,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政治站位,更好地落实“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同时,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能为国家审计创造良好的审计环境,提高国家审计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审计全覆盖的质量,助力构建完备的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具体而言,国家审计难以实现“竖到底、横到边”的全覆盖,难以提前发现问题苗头和倾向,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也存在不透彻的可能性。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是所在单位的组成部分,有更了解本行业实际、熟悉单位具体情况的优势。《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 11号)明确,“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因此,内部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成果和结论,可作为国家审计的补充;国家审计筛选可利用的内审资源,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可减少重复性工作,提升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二者协同配合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现实需要,也是审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协同发展是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的必要路径。建立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是确保审计高质量发展的保障。据统计,截至 2019年年底,属于国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24.2万人;102家中央企业中,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有 91家。随着新业务、新模式的不断发展,审计监督范围领域的广度和深度也不断拓展,对审计力量和人员专业技能等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国家审计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发展,既可以充实审计力量,也可以发挥内部审计专家和“国家队”的模范带头作用,有利于提高审计整体队伍素质,更好适应新时代新要求。
二、协同发展的困境
孙宇光 ■
(一)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不健全
国家审计在整个国家审计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是监督和被监督、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但由于国家审计和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在管理体制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差异,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尚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指导监督机制,目前更多的是进行指导、业务交流、培训和统计工作等。此外,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间积极有效的协同机制也尚未建立健全。国家审计离场后,大多依赖于定期或不定期的临时沟通,沟通交流不顺畅、不及时,易导致信息偏差、整改偏离等问题,导致国家审计无法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进行及时、准确的监督和评价。
(二)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信息成果共享不对等
国家审计与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处于不同的审计环境。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及相关审计重大事项仍需做出独立判断,并厘清各自审计风险,区分审计责任。国家审计整合利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成果时,需要对每个审计项目所需要的审计资源有整体的认识并进行具体分析,进而形成协同方案,整个决策过程需要依托全面、真实、可靠的审计信息和资源。但是,因对企业信息在短时间内无法深入了解、面临信息不对等的困难与风险,导致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成果做出准确判断的难度加大,甚至可能出现一定的偏差。另外,部分企业对其内部审计成果被国家审计利用存在潜在的顾忌及担忧,对审计成果的披露呈现出
矛盾心态,一方面担心披露问题会受到惩罚,一方面忌惮不暴露问题会受到责任追究,最终易造成审计资源浪费,影响审计质量。
(三)内部审计自身局限性影响协同效果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在领导体制机制、内部审计管理、内部审计质量及成果运用等方面都有待进一步加强,才能更好地与国家审计形成有效的协同效应。一是内部审计独立性不足。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部门一般仅是单位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隶属于管理层,而且很多地方国有企业没有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与法务、财务、纪检等部门合并设置的情况较多,其独立性和权威性有一定的局限性,很难保证其审计成果达到国家审计要求。二是国有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对照国家审计标准,企业内部审计标准、审计程序等需要完善和规范的内容还有很多。三是国有企业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审计人员素质高低影响审计质量和协同发展效果。目前国有企业普遍存在审计人员不足、审计职业化建设难以推动的情况,特别是审计队伍中具备丰富企业管理、工程建设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经验的人员较少,审计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协同发展的建议
(一)探索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通过完善体制机制的方式加强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可以促进协同发展落到实处。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统一审计方法、审计实施、审计整改等,确保审计结论尺度一致,筑牢两者协同发展的基础。二是探索建立联动机制。建立完善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协调机制,制定对内审成果质量管控的评价制度,优化提炼内部审计成果,避免发生对内审成果利用不合理、不准确的情况。三是创新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监督指导作用。
(二)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一是设立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才库。当国家审计机关开展不同领域的国家审计工作时,若出现审计力量单薄或专业人才缺乏时,可以选出合适人选作为特邀审计专家进入审计组工作,达到优势互补的效果。二是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探索由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单位委派的形式完善总审计师制度。《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明确,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探索总审计师的委派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审计质量和权威性,更好提升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的协同效率和协同发展质量。
(三)建立完善协同大数据审计体系
国家审计及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应探索审计信息化发展之路,铸造协同发展大数据审计系统工程。以大数据审计思路与平台建设融合为指导思路,通过探索大数据审计方式、方法,建立国家审计及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数据分析平台,培养审计人员的分析判断和数据处理能力,逐步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大数据的联动,全面深化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协同,推进审计全覆盖工作的落实。
(作者单位: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责任编辑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