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8 作者:吴熙君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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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股权多元化企业监督案例剖析与对策建议
吴熙君彭天 ■
摘要: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中,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间的利益平衡,加强对股权多元化企业经营行为合规性的监管,防范内部人控制,使国有股权的监管机制与投资主体多元化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运行要求相符至关重要。本文通过股权多元化企业监督案例,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内在原因,提出明确国企战略定位、创新产权代表监督模式、落实责任追究、健全风险共担机制及以维护股东权益为核心实现有效监督等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监管机制;内部人控制
中图分类号: F275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11 -0036-03
实践中,一些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出现股东责权利不对等、风险收益不匹配、“利益下沉、风险上移”导致国有权益受损等问题,这对混合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利益分配、规范运作等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提出更高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监督约束机制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股权多元化企业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下笔者通过分析企业监督实践案例,提出相关举措建议。
一、内部人控制监督案例
(一)基本情...
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股权多元化企业监督案例剖析与对策建议
吴熙君彭天 ■
摘要: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进程中,维护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间的利益平衡,加强对股权多元化企业经营行为合规性的监管,防范内部人控制,使国有股权的监管机制与投资主体多元化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运行要求相符至关重要。本文通过股权多元化企业监督案例,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及内在原因,提出明确国企战略定位、创新产权代表监督模式、落实责任追究、健全风险共担机制及以维护股东权益为核心实现有效监督等对策和措施。
关键词: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监管机制;内部人控制
中图分类号: F275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 1003-286X(2022)11 -0036-03
实践中,一些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出现股东责权利不对等、风险收益不匹配、“利益下沉、风险上移”导致国有权益受损等问题,这对混合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利益分配、规范运作等监督体系的顶层设计提出更高要求。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深化监督约束机制成为混合所有制改革后股权多元化企业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下笔者通过分析企业监督实践案例,提出相关举措建议。
一、内部人控制监督案例
(一)基本情况
A公司系国有企业 B集团控股的混合制企业,主要经营食品、粮油、化工原料等贸易业务,注册资本 1亿元,实收资本 5 000万元,B集团实际出资 2 750万元,占股比 55%,自然人王某、民营企业 D公司分别出资 1 250万元、 1 000万元,占股比 25%、20%。王某作为 A公司引进的职业经理人、法人代表,负责日常经营管理。除股东出资外,A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均依赖 B集团提供的信用借款,自成立以来,A公司累计从 B集团借入资金 16.9亿元。A公司经营期间,王某以盘活沉淀资金、增加企业盈利为由,向 B集团请示拟开展无风险的国债逆回购业务,获准后在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开始操作。事实上,A公司并非仅开展国债逆回购业务,实际控制人王某利用 B集团借款直接从事二级市场股票交易,并擅自开户参与部分高风险的非套保期货业务,且一直对 B集团隐瞒从事股票、期货交易的事实,在 B集团相关会议上也从未审议或提及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投资。直到监督人员得知线索,深入 A公司实地核查相关账册及交易资料,真实情况才浮出水面:王某违反公司规定、未经审批程序私自指示财务人员挪用 A公司资金投入股市、期货累计 8 500万元,截至事发日,该项投资实际亏损 4 850万元、浮亏 2 402万元,均未入账。不仅如此,王某还通过与民企股东 D公司控制的 E公司开展食品、粮油等大量的关联交易,高买低卖进行利益输送,并通过由他人代持 E公司股权形式从中获利。
(二)监督过程
1.
事前提醒。在日常监督中,当 B集团审议为 A公司提供借款时,监督人员多次提出建议:一是 B集团单方承担对 A公司的借款责任,总额过大且超股比严重,而非国有股东既未按股比借款,也未提供担保或反担保责任,不符合股权多元化企业股东同股同权同责原则,B集团应落实其他股东担保或反担保措施,加强股权多元化企业管控。二是 A公司要增强自身造血能力,尽量减少对 B集团的资金依赖。三是股东尚未到位的注册资本要尽早补足。
2.
事中预警。监督人员在专项核查中,发现 A公司大额资金往来随意,利用 B集团借款参与股票增发、开展高风险的期货业务操作,当即明确提出:按现有国有资产相关监管制度规定,不得用借款进行金融投资,要高度重视金融投资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在自身实力较弱的情况下,借款进行金融投资风险较大,尤其是高风险期货交易更不应涉足。王某对监督人员口头承诺停止股票、期货交易,但事后依然继续操作。
3.
提出监督建议。一是 A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控金融投资风险,退出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操作,减少投资亏损,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业务操作、财务资金管理,强化内控制度执行力。二是 B集团要督促 A公司完善内控体系,规范投资决策程序、业务审批流程及财务管理,
并收回对 A公司的借款,严控国有利益输送。三是对造成资产损失、利益输送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追责以示惩罚、警戒。
(三)案例警示
上述案例最终以王某受到法律的惩罚,A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B集团巨额借款无法收回,国有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终结。剖析 A公司因内部人控制而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内在原因,的确发人深省。
1.
投资决策程序缺失,风控措施未落实。按照《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征求法律、财务等部门意见后,形成方案按决策程序报董事会审议后才可实施。而 A公司主营粮油等贸易业务,却参与股票、期货二级市场交易投资,并由职业经理人王某全盘操控,既无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论证,也未经 B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把关,未履行董事会决策审议程序,也未落实高风险投资业务的止损风控措施,隐瞒交易亏损风险,投资管理漏洞较大。
2.
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使内部人控制有机可乘。一是 A公司财务监管缺位,资金往来审批流程欠缺,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审批决策程序失灵。二是业务操作流程不合规。按国有资产监管规定,金融投资业务应审核确定投资额度、交易品种、止损额及不同级别业务员的操作权限等,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操作。而 A公司没有事先审定投资额、交易品种、止损额及业务权限,所有业务均由王某一人操控,出现大额亏损隐瞒不报。三是关联交易内控制度缺失。交易关键环节如定价机制、资金支付均由王某一人掌控,自主权过大,关联交易情况异常,价格有失公允且缺乏内部监督机制,使国有利益受损。
3.
投资能力和资金实力不匹配。一是 A公司投资能力较弱。从财务状况看,作为股权多元化的 A公司净资产不到 1 000万元,净资产收益率-13.65%,自身经营能力、偿债能力有限,投资能力与资金实力不匹配,在资产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利用 B集团借款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投资,不符合《浙江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且股票投资亏损已达其净资产的 7倍多,在此情况下,随着业务、债务规模的扩大,资金链风险显现,为破产清算埋下伏笔。二是 B集团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综合分析,B集团净资产仅 23亿元,近三年平均净利润仅 1亿元左右,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强,对 A公司的累计借款约占其当年净资产的 73%、平均净利润的 16倍多。此外,B集团为支持 A公司的发展,屡次下调其借款利率,并对其无力归还的借款进行多次展期。对 B集团而言,风险承受能力也是有限的,如 A公司出现资金风险就会直接传导至 B集团层面,从而影响其自身的资金链安全。
4.
股东责权利不匹配。A公司自成立以来,累计从 B集团借入资金 16.9亿元,且自然人股东未按股比承担借款责任、落实担保措施。如 A公司盈利,自然人股东则按 45%股比分享企业经营利润;如亏损,自然人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 4 500万元为限承担责任,B集团几乎承担所有的经营及资金风险,股东之间未落实风险共担机制,权责利严重不对等。
5.
资金监管缺位,账务处理不规范。一是资金管理关键环节监管失灵,重要领域存在漏洞,大额资金往来审批流程缺失,给内部人控制提供机会。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如 A公司股票、期货初始投资记入“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核算,而未按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期货未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投资亏损没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当期损益,虚增 A公司利润,掩盖其资不抵债的事实。
二、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案例
(一)基本情况
A企业是国企 B集团与民企 C集团及自然人股东张某、杨某混改后的股权多元三级子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等。其中,控股民企 C集团占股比 70%,国企 B集团占股比 25%,两位自然人股东合计占股比 5%。 A公司为开发房地产项目所需,向银行申请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银行要求 A公司的控股母公司 C集团提供担保,但因 C集团资金实力不足,资产负债率较高,缺乏担保资格,无法提供项目开发贷款担保。在此情况下,由国企 B集团向 A公司提供信用借款 13.2亿元,年利率 3.075%,期限 3年,用于房地产开发。
(二)存在问题
一是借款利率明显偏低。既低于市场化贷款利率,也低于 B集团公司向其他房地产企业的委贷利率,更低于 B集团公司年度预算中对 A公司的借款利率(12%),B集团涉嫌对 A企业进行利益输送。二是贷款额度超过 B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对 A公司的借款额度(2亿元)。三是该笔借款无任何担保抵押措施,存在偿还风险敞口。民营控股股东 C集团未按股比提供借款,也没有对 B集团提供相应的担保或反担保措施。四是 A公司资金实力较弱,资产负债率偏高,房地产项目进展缓慢,能否按时还款存在不确定性。鉴于此,监管人员考虑到目前房地产行业整体现状,A公司如出现经营风险,在其他股东没有按股权比例提供相应借款及有效担保质押的前提下,A公司的资金风险直接上移至 B集团层面,在责权利不对等的情况下,将使国有权益受到损害。
(三)监管建议
一是 A公司是股权多元化企业,股东要同股同权,各方股东要按股比提供借款。二是借款利率要市场化,若 B集团公司以年利率 3.075%承担借款责任,且民企股东未提供担保或反担保措施,要充分考虑是否涉及 B集团公司向民营企业利益输送问题。三是 A公司其他股东要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以房产或土地等有效资产作抵押。四是协议明确 A公司开立共同监管账户,收回售房款要优先归还 B集团公司借款。五是借款利率与 B集团公司年度预算制定的对 A公司房地产项目借款利率偏离较大,且借款额已超出年度预算额度,需调整贷款额度并调高利率,切实维护国有利益。
三、股权多元化企业监督对策与建议
(一)明确国企战略定位,加强产业投资管控
当前,有些国企缺乏战略思维,投资领域过于宽泛,涉足融资性贸易、高风险的二级市场金融投资,在自身能力、实力欠缺的情况下,仅仅利用融资及资金优势,引进经营团队或职业经理人,贸然介入新领域新业态,导致企业业务经营风险不断累积、上移,甚至拖垮整个集团。因此,国企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明确主业发展目标,引进与自身战略、产业协同的投资者进行混改,加强战略管控,从而实现预期目标。
(二)创新产权代表监督模式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混改后股权多元化企业外派专业水平较高的财务负责人及监事会(监事),充分发挥产权代表监督作用。尽管公司制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均按要求设置监事会或监事,但往往类似的内设监督力量因客观条件限制独立性较弱,大部分内设监事无需承担责任,更缺履职考核,缺乏权威性、专业性,监督很难到位。而委派专业性较强的外部监督力量能够强化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使国有股东及时掌握财会信息,避免监督盲区及信息滞后,将出资人监督真正落到实处。
(三)落实责任追究,强化制度执行力
规范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审批流程,强化内控制度刚性执行,将监督防范关口前移,深化事前防范、事中预警、事后评估全过程监督。此外,从制度设计源头上落实重大决策责任终身制,明确决策者的责任追究范围,强化制度执行力,做实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形成强有力的警示、威慑。
(四)健全风险共担机制,防范内部人控制
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合作机制,设置职业经理人与企业风险共担的合作制度,从源头上防范企业内部人控制的违规违法行为。若由引进的职业经理人或经营团队直接控制运行的股权多元化公司,管理层凌驾于制度之上实施内部人控制,违规操作往往更为隐秘,监督难度较大。因此,建立与完善如经营团队跟投、连带责任担保协议、超额利润分成等风险共担机制,避免出现同股不同权不同责,防范资产损失由国有股东单方承担,形成利益与风险共担、责任和权利匹配,才能防范内部人控制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
(五)以维护股东权益为核心,实现有效监督
股权多元化企业涉及到各方股东利益,监督过程中往往面临许多阻力和压力,尤其一些有意为之的违规利益输送可能更为隐蔽,监督难度相对较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线出资人监督代表,要以维护国有权益为核心,深入核查、分析研判,透过表象把握本质,才能发现潜在的违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切实维护国有权益,实现有效监管。责任编辑任宇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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