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7-18 作者:应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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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入准则解释
—收入的确认(三)
四、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的确认
新收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在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通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确定履约进度目标,旨在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已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履约进度可以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产出法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按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实际测量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已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等产出指标确定的履约进度,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收入。“对于客户的价值”是指对企业履行合同履约义务的客观计量值,既非旨在通过参照合同承诺的个别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或单独出售价格进行评估,也并非指客户所预期的商品或服务所...
收入准则解释
—收入的确认(三)
四、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收入的确认
新收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企业在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通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确定履约进度目标,旨在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已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履约进度可以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产出法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按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实际测量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已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等产出指标确定的履约进度,并以此为基础确认收入。“对于客户的价值”是指对企业履行合同履约义务的客观计量值,既非旨在通过参照合同承诺的个别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或单独出售价格进行评估,也并非指客户所预期的商品或服务所包含的价值,而是直接计量转让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该价值最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履约情况。
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具体的事实和情况,并选择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履约进度和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产出指标。如果投入法的成本较低且能够就计量进度提供合理的近似值,则企业使用投入法是一种恰当的方法;如果产出指标无法计量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时(如某些情况下不应采用已完工或已交付的产品作为产出指标),不应采用产出法。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制造某大型机床,大型机床在设计、建设过程中的任何时点,乙公司控制甲公司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义务。假定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制造某大型机床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如果甲公司已完成机床设计并已经乙公司确认,甲公司按照乙公司已确认的设计方案开始投入建造机床时,实际上已将已完成的机床设计的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在这种情况下,若使用已完工或已交付的商品作为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不能如实反映已向乙公司转移
应唯 ■
机床的进度,这是因为设计并非客户认可的交付商品,在计量产出进度时无法计算在内,所以用产出法无法反映已完成设计的情况。因此,当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完工或交付前已属于客户时,如果该在产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或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使用已完工或已交付的产品作为产出指标,否则将扭曲企业的履约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为便于实务操作,当企业有权开具发票的对价金额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每一增量商品或服务(即企业累计至今为止已完成的履约部分)的价值相一致时,产出法下企业直接按照发票对价金额确认收入也是一种恰当的方法,如企业按照固定的费率以及发生的工时向客户开具账单。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产出指标直接计算履约进度,通常情况下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的履约进度,但有关产出的指标并不总能客观反映企业的履约进度(如产出指标无法计量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时),即产出指标的信息可能无法直接观察取得,或者企业为取得产出指标信息需要花费很高的成本,则不能采用产出法。
例 5:甲公司为保洁公司,乙公司为管理本市所有小区商品房的物业公司。2020年 12月 18日,双方签订了 3年保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所管理的所有小区商品房的外墙(含玻璃外窗)提供为期 3年的保洁工作,合同自 2021年 1月 1日起开始执行。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按为乙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人员每人、每小时 45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于次月 1日结算上月的服务价款。假定 2021年 1月甲公司共提供保洁人员 20人,工作时长为每天 8小时。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作者简介:应唯,财政部会计司原巡视员。
本例中,甲公司为乙公司管辖的物业提供保洁服务,符合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标准,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按照当月为乙公司提供服务的人数、工时及每小时单价计算 2021年 1月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 22.32万元
(20×31×8×45),并于次月 1日按照该金额向乙公司开具发票。
例 6:2021年 10月 20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丙公司为丁公司安装 1万米的 A种电缆线。合同约定,丙公司应于 2022年 3月月底之前完成全部安装工作,合同价格总额为 5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丙公司已安装 A种电缆线 4 500米。假定该合同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为丁公司安装电缆线),该履约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条件;丙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本例中,丙公司向丁公司提供的 A种电缆线安装服务,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标准,丙公司按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按产出法计量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该合同的履约进度为 45%(4 500÷ 10 000),丙公司 2021年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 2 250万元(5 000×45%)。
(二)投入法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当企业从事的工作或发生的投入是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平均发生时,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是一种恰当的方法。由于企业的投入与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之间未必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企业在采用投入法时应当扣除那些虽然已经发生但是并未反映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的履约情况的投入。例如,客户购买会员卡成为高尔夫球俱乐部的会员,高尔夫球俱乐部为客户办理会员证、收取会员卡费用,这是高尔夫球俱乐部为接纳会员所提供的初始活动,并未为客户提供高尔夫球场场地服务,这些活动并没有向客户转移高尔夫球俱乐部所承诺的服务,高尔夫球俱乐部在按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将为客户办理会员卡服务的活动发生的相关投入包括在内。
投入法下,企业通常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即成本法),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企业向客户转移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分包成本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成本。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在投入法下能够满足计量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的目标,反映企业的履约情况。
1.
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投入法下,可能存在企业的投入与向客户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如因企业生产效率低下等原因而导致的非正常消耗(包括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以及因效率低下导致对履约义务的履行未作出贡献的浪费等),若成本中包括了这些非正常消耗,可能无法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履约情况。因此,如果已发生的部分成本并非为合同履约进度所花费的支出,则需要对成本法中已发生的成本作出调整,即在计算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中应扣除这些非正常消耗(企业在预计合同总成本时也不应包括这些非正常消耗),除非企业和客户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会发生这些成本并将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
2.
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这种情况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时需要进行适当调整,通常仅以其已发生的成本为限确认收入。例如,企业承接客户委托履行其履约义务时,对于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此段不包括服务)或材料成本等,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包括该商品或材料的成本,而应以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商品或材料的成本为限确认收入,以客观反映企业的实际履约情况。为确保成本法能够适当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避免将不可明确区分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避免高估收入,企业在合同开始日能够预期将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应对按成本计量的完工进度进行调整,而按照与发生成本相等的金额确认收入可能能够如实反映企业实际履约的情况:一是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二是客户先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之后才接受与之相关的服务;三是该商品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重较大;四是企业自第三方采购该商品,且未深入参与其设计和制造,对于包含该商品的履约义务而言,企业是主要责任人。
例 7:甲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健身俱乐部,购买甲公司健身年卡的客户成为甲公司会员,可以在其中任何一家健身俱乐部健身。假定2021年 9月有 1万名客户购买了甲公司健身年卡(每张健身年卡价格为 4 000元)客户可以自 2021年 10月 1日起在甲公司经营的健身俱乐部进行为期 1年的健身,且没有次数限制。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本例中,客户在甲公司的健身俱乐部进行健身时取得经济利益(健身),同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该合同下,甲公司的履约义务是承诺随时准备在客户需要时为其提供健身服务而并非仅在客户要求时才提供服务,客户 1年内在健身俱乐部健身的次数不会影响其未来继续使用的次数,且该履约义务在 1年期间内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得到履行,即客户可在甲公司的健身俱乐部提供的健身服务中获得利益,且该利益在 1年之内平均分布(不论客户是否实际在甲公司的健身俱乐部健身,客户均有权自甲公司健身俱乐部提供的健身服务中获益),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相关标准。在该合同下,甲公司基于时间计量其履约进度是恰当的方式,甲公司应按直线法确认 2021年 10月至 12月的收入金额为 1 000万元(10 000×4 000÷4)。
例 8:甲公司为高尔夫球俱乐部,其出售一种按次数计算的会员卡,每张会员卡价格为 2.88万元(包括果岭费、球童费、球车费、综合服务费、使用更衣室费用等,不含球童小费),可以在甲公司经营的高尔夫球俱乐部打 30场高尔夫,每场费用为 960元,有效期 2年。假定有 5000人购买了该种会员卡,甲公司于 2021年度累计为该类会员提供了 3 000场次的球场场地、俱乐部其他设施的服务。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本例中,甲公司以收取固定金额(2.88万元)为客户提供固定次数(30次)的高尔夫球场场地、俱乐部其他设施的服务,对甲公司而言,其承诺为客户提供的履约义务为 30次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表明甲公司是按照客户使用的次数履行其履约义务,因此甲公司 2021年度应确认的收入为 288万元(28 800×5 000×3 000÷ 150 000)。
值得说明的是,本例与例 7的情况不同,本例是高尔夫球俱乐部按次数提供服务,并非承诺随时准备为客户提供高尔夫球场场地、俱乐部其他设施的服务,只有当客户要求订场并扣除客户打球次数时,表明高尔夫球俱乐部为客户提供了服务;而例 7是在一年内不限制客户使用健身俱乐部健身,是承诺随时准备为客户提供健身服务。因此,前者属于“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属于“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 2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其履约进度是按照已提供的服务次数除以承诺的总服务次数来确认的。后者也是按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而履约进度是按时间计量,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确认的收入金额。
例 9:2021年 8月 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的一栋办公楼提供装修服务,甲公司应按乙公司规定的标准购买装修材料、电梯和空调设备并提供设备安装服务,同时按乙公司提供的设计方案和装修技术要求进行装修。合同价格总额为 15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甲公司已发生成本 8 000万元,其中购买办公楼的电梯及空调的成本为 3 500万元(仅包括设备本身的购买成本,不含为将电梯及空调运输到乙公司拟装修办公楼所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甲公司预计尚需发生的成本为 5 500万元。假定:(1)该装修业务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标准,甲公司为主要责任人;(2)电梯和空调设备已于2021年 11月 30日运抵乙公司办公楼装修现场,并已经乙公司验收确认;(3)电梯和空调设备均已按乙公司要求的品牌从外部购入,甲公司不参与设计及制造,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电梯和空调设备尚未安装,预计 2022年 2月月底安装完成;(4)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相关税费及其他因素。
本例中,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甲公司累计已发生的成本为 8 000万元,其中购买办公楼的电梯和空调的成本为 3 500万元。甲公司在按投入法确定装修办公楼的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1)截至 2021年年底,甲公司累计已发生的成本 8 000万元中的 3 500万元为购买办公楼的电梯和空调设备,该电梯和空调设备已经乙公司验收确认,并由乙公司控制,但该电梯和空调设备尚未安装,即电梯和空调设备的安装工作尚未开展,甲公司尚未履行安装设备的义务且该安装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2)电梯和空调设备的成本(3 500万元)相对于预计总成本 13 500万元(8 000+5 500)是重大的(占 26%),如果在计算履约进度时将电梯和空调设备的成本考虑在内,会导致已发生的成本和履约进度不匹配,即会高估其履约进度。鉴于上述考虑,甲公司在计算办公楼装修服务的履约进度时,应将累计至今已发生的成本扣除电梯和空调设备成本后的金额,作为计算履约进度的基础并计算应确认收入的金额;同时,按照电梯和空调设备的成本确认收入。2021年度,甲公司因该合同应确定的履约进度为 45%([ 8 000-3 500) ÷(13 500-3 500)],应确认的收入为 8 675万元([ 15 000-3 500)×45% +3 500],应确认的成本为 8 000万元([ 13 500-3 500)×45%+3 500]。
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关注以下几点:
1.新收入准则并未考虑所有可能使用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也未规定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应使用某一种方法。实务中,产出法和投入法是企业通常采用的方法,企业在选择适用方法时应当根据所有的事实和证据,考虑已承诺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及企业履约的性质,按照新收入准则的要求进行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选择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企业选择履约进度的方法应当与新收入准则明确规定的确定履约进度的目标保持一致,即能反映企业通过向客户转移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而履行履约义务的情况。
为了使企业对外提供财务报告有关收入确认具有可比性,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将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而不应对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采用不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如果企业对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应用一种以上的方法计量其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除会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可比外,实质上还规避了新收入准则有关识别履约义务的规定。但如果原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显著不合理,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会计处理。
2.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履约进度重新进行估计,当客观环境(预计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重新评估履约进
度是否发生变化,并将该变化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以确保履约进度能够客观反映合同履约情况的变化。例如,一些施工企业(挖掘隧道、打井等)对地质情况的预估可能会随着实际情况而发生变化,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完成合同的成本翻倍或者显著高于原预计的成本,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计量履约进度。又如,企业帮助客户建造地下仓库,在挖掘过程中可能会因天气、地质结构等因素与预期情况不同,而变更对预计总成本的估计,从而需要重新评估按照成本法计量的履约进度。
3.
新收入准则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只有在能够取得可靠的信息并能够合理计量履约进度(即能够采用最合适的计量方法)时,才能够确认收入,即若企业无法获得可靠信息合理地计量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所应采用的恰当方法时,企业便无法合理地计量履约义务的履约进度,这种情况下若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新收入准则这样规定,可能适用于合同的初始阶段,或者企业为客户提供一项新产品或服务而没有可依据的历史数据或经验或者相关判断数据有限时,以已发生的成本为限确认收入,至少反映了企业的履约进度。
4.
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例如,企业为客户建造厂房(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购买的砖、瓦、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在尚未用于建造厂房前,如果这些建筑材料的控制权并未转移给客户,企业在计算建造厂房的履约进度时,不应包括这些建筑材料的成本,或者不应在计算履约进度时将这些建筑材料包括在内。
例 10:A公司主营业务之一为向客户提供水泥窑施工图设计服务,设计内容涵盖工程项目建筑、结构、照明、动力、工艺等专业工作,根据合同大小的不同服务期间一般为几十天到 1年。
合同通常约定 A公司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文件数量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设计费的支付方法如下: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公司支付设计费的 30%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A公司完成施工图设计时,发包公司向 A公司支付总设计费的 65%;全部土建及安装施工完成后,发包公司结清设计费,向 A公司支付总设计费的 5%,不留尾款。合同约定,发包公司不履行合同时,A公司不返还定金,且 A公司有权要求发包公司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为该施工设计发生的成本);A公司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发包公司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的设计费。
本例中,由于设计方案在整体完成之前客户很难获益,如果 A公司中断设计,新接手的设计公司需重新执行部分已完成的工作,因此该业务不满足“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情形。在设计工作进行过程中,客户难以直接控制设计所产生的成果,因此也不满足“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设计服务是根据发包方的具体要求提供的定制化服务,设计产出的成果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由于在发包公司不履行合同时, A公司仅能取得施工设计所发生的成本,并不能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不享有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权利,因此不满足“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经上述分析,A公司该合同不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
例 11:A公司是一家专用设备制造商,与 B客户订立一项专用设备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安排,A公司将基于 B客户的需求及设备所使用的技术类型,设计生产一套专用设备交付给 B客户。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为:在合同开始时预先支付合同价格的 10%;在合同期内定期支付合同价格的 50%;在建造完成且设备已通过既定的性能测试时支付合同价格的 40%。如果 B客户终止合同,A公司有权保留已从 B客户收取的进度款,如果已收取的进度款不足以补偿已发生成本的 125%,有权就不足部分的差额向客户要求补偿。A公司专用设备的毛利率为 15%~25%。
本例中,专用设备是根据 B客户的需求及设备所使用的技术类型设计生产的,仅能供 B客户使用,该专用设备具有“不可替代用途”。由于 B客户终止合同时,A公司有权取得为该专用设备设计生产制造发生成本的 125%,即:毛利率为 25%,代表了 A公司专用设备的合理毛利水平(A公司专用设备的毛利率为 15%~25%),A公司享有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权利,因此满足“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的条件。经上述分析表明 A公司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专用设备的销售收入。
例 12:A公司是一家主题乐园,为吸引人流量,推出了年卡业务,客户办理一张 3 600元的年卡,即享受一年内每天在主题乐园游玩的权利。本例中,A公司承诺随时准备在客户需要时为其提供主题乐园游玩服务,随着时间的流逝,A公司随时提供乐园游玩服务的承诺逐渐得到履行,满足“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
5.如果一项履约义务中包含多项商品或服务,应考虑企业对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组合履约义务整体承诺的性质,以及履行该义务所需工作
的性质,为此企业应考虑其决定商品或服务不可明确区分,并且将其整合为一项履约义务的原因。若企业认为对于整合的履约义务使用单一方法计量其履约进度不能如实反映合同的经济实质,可能表明企业没有能够识别出合适的履约义务(即可能不仅存在一项履约义务,而存在多项履约义务);若企业识别为一项履约义务是恰当的,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判断整合履约义务选择计量履约进度方法的合理性。例如,企业为客户提供软件许可和安装服务,但需对软件进行重大修改以增加重要的新功能,以便能够与客户其他定制化软件进行整合(安装、连接)。企业认为,软件和服务不能与定制化安装服务单独区分,将软件和安装整合认定为一项履约义务,该履约义务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故企业按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假定软件许可是可明确区分的,因为在某一时点转让其控制权。本例中,因为提供定制化软件和安装服务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定制化软件也应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履约进度的计量方法应基于能够反映企业完成该服务的进度,即是完成该整合履约义务的进度。因此,该例中所有的收入应在提供服务的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而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认为,基于向客户转让的每一商品或服务的估计价值的产出法是不恰当的,因为产出法会将定制化软件许可和安装服务作为两项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而忽略了会计计量的单元(即单项履约义务)。鉴于此,本例中定制化软件许可也不能在转让软件时确认收入,因为企业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是提供定制化软件并安装整合服务,尽管该定制化软件许可也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企业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是对定制化软件的整合,其安装服务也是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此情形下,基础的定制化软件许可可能不是最主要的部分。(未完待续)责任编辑王词
【编者按】
《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2021-2025年)》指出,“大数据、人工智能、移动互联、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在会计工作中得到初步应用,智能财务、财务共享等理念以及财务机器人等自动化工具逐步推广,优化了会计机构组织形式,拓展了会计人员工作职能,提升了会计数据的获取和处理能力。”为了推进会计数字化转型,支撑会计职能拓展,推动会计信息化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本期继续推出专题“”:相比于 RPA(机器人流程自动化),基于 IPA(智能流程自动化)技术的财务机器人能够在执行流程的同时进行智能判断、纠错,从而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解放财务人员生产力;作为大数据技术在财务领域的应用分支,会计大数据分析与处理技术在诸如资金管控、预算管理、管理报表出具、客户信用风险管理等财务数字化典型业务场景中发挥重要作用;电子会计档案管理不仅解决了传统纸质档案管理的痛点,还在全面记录企业经营数据基础上对会计档案数据加以深度分析和利用,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以电子发票取代纸质发票,依托于电子介质网络化、数字化的特性,打通发票信息上下游流转链条,实现发票数据高速传输、互联共享,既是税收征管模式数字化升级的有益举措,也是支撑各行业领域推进数字化进程、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新一代 ERP运用最新的信息技术手段,以微服务架构开发、用数据湖存储、依云平台部署,既克服了传统 ERP系统的弊端,也为 ERP系统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充足动力。希望两期专题能给财会人员提供借鉴和启示,对企事业单位了解和应用会计信息技术、加快会计数字化转型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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