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2 作者:朱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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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进和落实,对我国能源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各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也应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积极作为,为推动中国经济实现低碳转型做出积极贡献。肩负新的绿色发展使命,国有企业如何制定相应的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如何做好绿色投融资以及碳资产管理工作、如何平衡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都值得每一位财务工作者深入思考与探索。
一、编制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新的国际及国内环境下,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已成为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表示,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 2021年 4月国新办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十三五”时期央企的万...
“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推进和落实,对我国能源安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各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有企业也应在推动“双碳”目标、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积极作为,为推动中国经济实现低碳转型做出积极贡献。肩负新的绿色发展使命,国有企业如何制定相应的绿色低碳发展规划、如何做好绿色投融资以及碳资产管理工作、如何平衡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等,都值得每一位财务工作者深入思考与探索。
一、编制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新的国际及国内环境下,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已成为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 O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表示,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负责人在 2021年 4月国新办一季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十三五”时期央企的万元产值综合能耗按可比价下降了 17%,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下降了 30%、25%、35%和 31%,均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十四五”时期还将指导央企认真编制实施绿色发展规划,把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真正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加快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加快推进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提升,加快推进绿色低碳技术攻关和应用。关于“十四五”时期如何做好“双碳”工作,多家央企已积极行动起来,如中国华能明确提出 “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现代化清洁能源企业”的战略目标,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引领下,全力打造新能源、核电、水电三大支撑,加快提升清洁能源比重,积极实施减煤减碳;中国石化加强“碳达峰、碳中和”战略路径研究,规划建设百万吨绿氢示范项目,全面推进绿色企业行动计划,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水平持续提升。
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的微观基础,实现高质量发展是国有企业“十四五”规划的重要目标, 2021年为“十四五”开局之年,抓紧制定实现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规划尤为重要。首先,要将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提升为企业的核心发展战略,在战略布局、产业规划、业务发展等方面秉承绿色发展原则,在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基础上加强低碳顶层设计,做好统筹规划与分布实施相结合。其次,加强绿色投资、绿色融资的规划与研究,借助绿色投融资工具和产品更好地创造价值,加强碳资产管理进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再次,考虑将绿色高质量发展纳入企业经营考核体系中,加强与标杆企业对标,明确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投入产出比、节能降耗水平、能源利用效率、创新研发投入占比等关键指标,强化绿色发展考核导向。最后,积极推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增强国有企业低碳发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实现企业绿色发展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
二、贯彻落实碳排放交易会计处理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
为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财政部于 2019年年底正式发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碳排放交易事项在会计实务研究和处理方面的重要阶段性成果,意义重大。
《暂行规定》分别就碳排放权的确认、计量及信息披露作出了明确安排。在确认方面,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按照历史成本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而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则不做账务处理。在计量方面,在履约时,重点排放企业仅对购入的碳排放权按照实际耗用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对无偿取得的配额则不做账务处理;在出售时,对所购入的配额按照实收或应收价款与所出售配额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支,对无偿取得的配额按照实收或应收价款计入营业外收入;在核销时,对于购入配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对于无偿取得的配额则不做账务处理。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将“碳排放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列示,碳排放配额交易的相关金额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列示,同时在附注中披露碳排放交易信息、碳排放配额具体来源、节约减排或超额排放情况以及碳排放配额变动情况等内容。
上述规定自 2020年 1月施行以来,对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完善碳排放权市场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显著。国有企业在贯彻落实方面应率先垂范,不断积累实操经验。同时,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我国碳市场的持续发展,又有一些问题值得进一步深入思考,诸如:《暂行规定》仅仅规定了重点排放企业的会计处理,对计划参与减排的众多非重点排放企业是参照执行还是可以更加简化处理;现有规定中,重点排放企业对于碳排放配额的管理需经历取得、履约、出售、核销等较长的周期,这与会计期末需要及时、准确确认企业碳排放量存在时间及估值上的差异,对于碳排放权数量是否可以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预估、对于碳排放权价值是否可以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对账面金额予以调整;《暂行规定》对于碳排放配额的经营损益均通过营业外收支进行核算,是否能够充分体现碳排放权运营这一关乎企业履行环保责任、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营本质;此外,随着我国碳排放市场及交易机制的发展与完善,碳排放权资产会越来越多地具有类金融属性,在投资和融资方面成长空间广阔,其价值的确认及计量又该遵循怎样的会计处理原则等。
三、构建绿色投融资管理框架,全力推进国有企业转型发展
在探索绿色投资方面,项目投资和资本投资均值得关注。首先,从优化产业结构的角度来看,传统行业的国企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发展经营阶段、未来规划目标主动加大技改力度,通过绿色改造有效实现节能减排;高度关注新能源领域,适时参与并发挥积极作用。相关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显示,低碳转型发展将带来万亿级的市场机遇,并可带来多个细分领域的快速发展,包括清洁能源、碳捕捉碳封存、循环经济、新能源汽车等,且投资空间极为广阔,如致力于新能源动力电池领域的宁德时代和专注于太阳能光伏产品领域的隆基股份,近年来不仅业务迅猛发展,更成为在资本市场备受投资者青睐的明星企业,市值表现可圈可点。其次,从资本市场可投资的品种来看,随着全球机构投资者越来越重视 ESG(一种关注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评价体系,从可持续发展方面评估公司的价值)投资理念,证券交易市场布局的相关投资产品也日趋丰富,涵盖了绿色债券、可持续发展债券以及 EGS指数相关产品等,碳期货的研发也在积极推进过程中。
在拓展绿色融资方面,发展前景值得期待。首先,绿色信贷是我国绿色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截止到 2021年一季度末,我国的绿色信贷余额已经突破 13万亿元,其同比增速高于贷款总额增速且环比增速仍在上行,显现支持力度仍在不断加大;值得关注的是, 2021年 5月,首笔碳配额质押融资在上海环境交易所登记发放成功,控排企业作为融资方将碳排放权配额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融资,这一创新融资方式极大地拓展了参与减排企业的融资渠道,对构建绿色信贷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其次,沪深证券交易所也进一步加大了对绿色低碳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近年来已有多家节能环保及新能源类企业通过发行新股上市、绿色债券等获得项目发展资金; 2021年上半年,我国首批碳中和绿色债以及融资租赁类碳中和资产支持证券成功发行,更好地发挥了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此外,国有企业也可通过布局绿色产业基金,在整合上下游产业资源的同时积极履行节能减排的社会责任,兼顾平衡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钢铁行业属于典型的能源消耗密集型行业,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了总规模 500亿元、首期 100亿元的宝武碳中和股权投资基金,重点关注清洁能源、绿色技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等方向,投资清洁能源聚集发展地区和投资市场上优质的碳中和产业项目,聚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四、积极搭建“碳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创造国有企业价值
我国于 2011年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七个省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历经十年的积累和探索, 2021年 7月 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上线交易。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纳入重点排放单位超过 2000家,首日成交量达到 410万吨,成交额突破 2亿元。
在碳交易框架下,碳排放权成为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并兼具资产属性和金融属性。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碳排放总量超过了政府限定的配额总量,则需要到市场上购买其他企业的富裕配额,否则会受到国家环保法规的惩罚;若企业采取节能减排、技改创新等方式致使碳排放量低于核定配额,则可将剩余配额通过出售获取收益。在低碳转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碳资产管理正在成为将碳排放权配额、社会资本、实体经济连接起来的桥梁,深刻影响着社会变革。如何在绿色低碳发展模式下仍然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如何有效管理碳资产并实现降本增效的发展目标、如何平衡好把握发展机遇与规避政策风险二者的关系等均成为当前国有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加快对碳资产管理的分析和研究,已经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碳排放权不仅可以作为企业控制排放的手段,同时具备通过政府配置或购买而拥有或控制、通过履约或出售等方式获得经济利益、管理活动过程中成本支出可以计量等资产相关要素,故可确认为“碳资产”;同时,又因能够被定价且进行交易,兼具经济属性和金融属性。这需要控排企业确立明确的碳资产经营管理理念,真正把碳排放权作为特殊的资产加以研究和管理,同时还应通过集中化、专业化的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创造企业价值。
西方发达国家的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早,交易体系相对完善,英国石油、法国电力等均构建了各具特色的碳资产管理运营模式,既能够践行履约责任,也能借助金融市场通过交易创造收益。我国开展碳交易市场试点十年来,很多央企如国家电网、华能集团以及地方国企如北京能源等均积极探索构建碳资产管理体系,包括组建碳资产管理公司、建立健全碳资产管理制度、开发核证减排项目、落实控排企业履约以及推进市场交易等。尽管我国碳资产管理实践起步较晚,现实中还存在交易机制不尽完善、交易品种相对简单、风险管理能力有待加强等不足,但随着全球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这些问题会逐步得以解决,而国有企业应同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提升碳资产管理水平。
五、充分利用国家相关鼓励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国际经验表明,科学、合理的税收制度与政策保障有利于碳排放市场的健康发展。经过十年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试点的发展历程,我国对相关鼓励政策的认知与理解也日益成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 2021年 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多项支持举措,具体包括:一是在鼓励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方面,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力量建立市场化运行的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二是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积极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支持绿色技术应用,充分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强化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引导,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三是在加大财税扶持力度方面,继续利用财政资金和预算内投资支持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板强弱项、绿色环保产业发展、能源高效利用、资源循环利用等,继续落实节能节水环保、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面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做好资源税征收和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四是在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方面,发展绿色信贷和绿色直接融资并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并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发展绿色保险并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相关企业在国际市场开展绿色融资。
对控排国有企业而言,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以及相关设备投入,无疑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并影响当期经营效益。因此,建议国有企业可以一方面积极落实 2021年国家关于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 75%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同时,可以与国务院国资委沟通协商,在考核企业年度或任期考核指标时将相关开支全部或按照一定比例视同利润考虑。对税务部门而言,在制定和完善碳排放相关税收制度时,既要考虑交易流程复杂、交易环节较多可能带来的税收负担过重问题,也要兼顾重点排放企业与非排放企业因缴纳税赋区别较大而引发的税收公平问题,最终目标是通过税收杠杆更好地促进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六、重视落实 ESG管理理念,完善国有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国务院 2016年发布的《“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曾明确提出建立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对企业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推动建立企业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披露制度,鼓励企业主动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 ESG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社会责任报告正在逐年增加,越来越多的公司逐步认识到 ESG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上市公司积极、合规履行节能减排义务,不仅可以推动产业转型发展、提升经营效率,更能彰显践行社会责任、提高公司声誉,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碳达峰、碳中和”属于 ESG框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对其相关信息的管理和披露应结合监管要求和企业实际进行统筹规划和实施。当前,中国证监会、沪深交易所及国家相关部门均制定了 ESG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则及指引,都可以作为国有企业制定 ESG报告的参考或模板。如 2021年 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年报修订实施指引,对上市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等均作了调整和完善,如鼓励公司自愿披露为减少其碳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效益、报告期内因环境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等。在公司治理层面,建议国有企业可以在董事会下设 ESG专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在内的 ESG信息披露和 ESG各项工作,真正做到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同时,还可以建立行业对标管理机制,通过调研、采访等方式加强对行业内标杆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了解,拓展信息沟通渠道,持续完善自身碳排放的运营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为创造企业长期可持续价值做出更大的贡献。 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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