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15 作者:王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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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栏目主持陈利花本期特约解答王文清・
1.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从国内购进硅锰钢丝、钢轨等钢铁产品出口至国外。 2021年 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政策取消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请问,我公司在税收新政下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计算税款及进行纳税申报?
答:你公司上述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涉及 2021年新发布的两个文件。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16号)规定,自 2021年 5月 1日起取消 146种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你公司出口的硅锰钢丝(原出口退税率为13%)在取消范围内;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25号)规定,自 2021年 8月 1日起取消 23种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你公司出口的钢轨(原出口退税率为13%)也在取消范围内。这两类产品的税务处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视...
栏目主持陈利花本期特约解答王文清・
1.我公司是一家外贸型出口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为从国内购进硅锰钢丝、钢轨等钢铁产品出口至国外。 2021年 5月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政策取消了部分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请问,我公司在税收新政下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如何计算税款及进行纳税申报?
答:你公司上述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主要涉及 2021年新发布的两个文件。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16号)规定,自 2021年 5月 1日起取消 146种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你公司出口的硅锰钢丝(原出口退税率为13%)在取消范围内;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25号)规定,自 2021年 8月 1日起取消 23种钢铁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你公司出口的钢轨(原出口退税率为13%)也在取消范围内。这两类产品的税务处理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39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即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你公司应按上述政策规定,准确计算税款并及时申报,现以钢轨出口为例说明:
假设你公司在 2021年 5月购进 8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钢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 10.4万元; 8月购进 18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钢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 23.4万元。以上货物均在 8月分别以离岸价 113万元人民币和 226万元人民币(换算为人民币价格)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至南非。这两类产品的征税率均为13%,且 8月无其他业务发生,上期留抵税额为0,则根据财税[ 2012]39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分别计算钢轨的销项税额及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换算人民币价格)+(1+适用税率) X适用税率=(113+226) +(1+13%) X13%=39(万元);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39-(10.4+23.4-0)-0=5.2(万元)。
关于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年第 24号)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外贸企业应在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但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如果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已办理出口退税,后又转为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则适用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而你公司出口的钢轨属于取消退税率的产品,应直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1号)相关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直接勾选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不用再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二是增值税申报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20号)的规定,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附表进行填报。购进钢轨的进项税额 33.8万元应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 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以此作为进项抵扣;销项税额 39万元填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横向第 1栏“ 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与纵向“开具其他发票”项下第 4栏“销项(应纳)税额”的交叉栏中,并通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第 19栏“应纳税额”产生当期应纳税额 5.2万元。三是如果你公司是通过其他公司委托代理出口钢铁产品,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3月 15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在线版、“单一窗口”在线版和出口退税离线版三种渠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转交受托方公司用于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在开具后转交你公司用于备案和证明出口业务的真实性。
2.《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 [2021]24号)明确指出要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请问,电商出口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报关出口的货物,其税收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首先,要了解综试区与电商出口企业的概念。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截至 2020年年底,全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有 105个,覆盖 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商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和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1.出口退(免)税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96号)第一条规定,电商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一是电商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现称为备案);二是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三是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四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出口免税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103号)第一条规定,自 2018年 10月 1日起,对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即无票)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是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3.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36号)第二条规定,自 2020年 1月 1日起,综试区内符合财税[ 2018]103号文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确定。同时,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如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收入,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12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即自 2021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税[ 2019]13号文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万元但不超过 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 A公司属于中国(海口)综试区内一家小型微利电商出口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购进出口货物共计 5 000万元人民币(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注明增值税税额 650万元人民币,该商品出口退税率为 13%,全部申报了出口退税。 A公司当年实现出口收入 5 400万元人民币(FOB价统计),无内销业务,其中 400万元销售额为购进无票免税的出口货物,无法计入成本。根据企业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鉴定其符合跨境电商出口退税及核定征收条件。 2021年该企业取得出口退税=5 000X13%=650(万元);企业所得税采用 4%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应纳税所得额=5 400X4%=216(万元),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减免条件。因此,应纳所得税额=100X12.5%X20%+(216 — 100) X50%X20%=14.1(万元)。与综试区外的电商出口企业相比,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5400 — 5000) X25% —14.1=85.9(万元)。
3.我公司为劳务派遣公司,请问,劳务派遣服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与差额纳税方法有什么不同?它与人力资源外包及劳务外包服务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一样吗?实操中应当注意哪些税收风险?
答:对于劳务派遣服务,企业性质不同适用的增值税政策不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4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上两类企业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均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你公司选择差额简易计税,对代发项目(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和劳务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开在同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要分项目注明。
劳务派遣服务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劳务外包服务的增值税规定不同,不能混淆。对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根据财税[ 2016]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对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是否适用 5%征收率并未明确规定(实务中税务机关参照财税 [2016]36号文规定按 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对于劳务外包服务,由于劳务外包缴税项目是由所提供的服务性质决定的,提供服务对应的行业即为应税适用税率,纳税人不享受差额纳税或简易计税 5%税率。如劳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建筑行业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则按建筑服务税率 9%缴纳税款而不是 5%。可见,劳务外包服务与劳务派遣服务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增值税政策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和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而劳务外包服务不适用简易计税方式。
例如: A劳务派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方法,征收率为 5%,于 2020年 11月为 B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劳务派遣收入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 100 500元。其中:收到管理费用 1 047.62元,税额 52.38元,价税合计 1 100元;代为支付工资、福利及社保费等共计 94 666.67元,税额 4 733.33元,价税合计 99 400元。该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52.38元[(100 500 —99 400) +(1 + 5%)X5%]。
你公司在劳务派遣服务中应当注意以下税收风险:一是未取得人社部门审批资质、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无业务发生,不得开具增值税差额征税发票。二是不得利用差额纳税税负低的好处而收取下游用票单位一定的手续费,为其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下游企业虚增或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以及虚抵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税款。三是开具差额发票时要注意扣除内容与管理费用划分清楚,不能混淆开具,更不能在纳税申报时虚填扣除项目,以此逃避企业所得税或增值税。四是劳务派遣合同属于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主持人信箱:
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投quot;)成立于 1995年,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中央企业中唯一的投资控股公司,是首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单位。国投注册资本 338亿元,截至 2020年末,集团资产总额 6823亿元,员工约 5万人。 2020年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 1531亿元,利润总额 221亿元,连续 17年在国务院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中荣获 A级,连续五个任期获得业绩优秀企业。
面向未来的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落实集团 quot;1331”总体构想,努力践行公司使命,以高质量发展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风险防范为有效保障,深耕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改革试点平台作用,全面增强国企改革先行能力、产业培育引领能力、结构调整主导能力和投资业绩回报能力,为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资本投资公司,打造“机制活、结构优、效益好、作用强”的“新国投”而不懈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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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福君,现任上市公司久其软件(股票代码: 002279)董事长兼总裁,兼任中国财政学会国有资产治理研究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大数据产业生态联盟副理事长、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副理事长。作为 IT企业的创业者、管理信息化领域专家,赵福君曾先后荣获软件生产力推进风云人物、中国民营企业领军人物、中国行业信息化领军人物、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十大领军人物、优秀诚信企业家和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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