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收入准则下业财融合的实践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将过去以风险报酬转移为标准确认收入改为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强调依据合同进行收入及成本的确认计量。这就要求财务人员依据业务内容统筹制定财务战略、计划,并通过深度参与合同制定而落实财务战略、计划;同时也要求业务人员熟知不同业务的财务影响并积极配合财务人员。本文主要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核算与列报、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准确划分以及合同履约成本与履约进度的有效确定三方面分析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业财融合的方法并提出实践建议,以助力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一)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核算与列报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需要根据业务内容,对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分开核算和列报,除非属于同一客户的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或者属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否则不能将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抵销后按净额列报,也不能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抵销后按净额列报。
按照新收入准则,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对价支付到期之前,企业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而获得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应作为应收账款或合同资...
新收入准则下业财融合的实践建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将过去以风险报酬转移为标准确认收入改为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强调依据合同进行收入及成本的确认计量。这就要求财务人员依据业务内容统筹制定财务战略、计划,并通过深度参与合同制定而落实财务战略、计划;同时也要求业务人员熟知不同业务的财务影响并积极配合财务人员。本文主要从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核算与列报、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准确划分以及合同履约成本与履约进度的有效确定三方面分析新收入准则下企业业财融合的方法并提出实践建议,以助力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一)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核算与列报
在新收入准则下,企业需要根据业务内容,对应收账款与合同资产、预收账款与合同负债分开核算和列报,除非属于同一客户的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或者属于同一合同项下的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否则不能将应收账款与预收账款抵销后按净额列报,也不能将合同资产与合同负债抵销后按净额列报。
按照新收入准则,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对价支付到期之前,企业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而获得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应作为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予以反映。其中,如果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例如,自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起的一定时间内收取货款),作为应收账款予以反映;如果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例如,客户取得另一商品控制权时收取货款),作为合同资产予以反映。
财务人员应深入业务,详细掌握合同条款和业务内容,做出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确认及后续计量的具体判断。在应收款项方面,一般地,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作为应收账款核算(一般将该收款权称为无条件收款权);除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外还取决于其他附加条件的,作为合同资产核算(一般将该收款权称为有条件的收款权)。对于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都需要按净值列报,并对应收账款按照预期损失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合同资产依其可收回金额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一般地,应收账款是否计提坏账准备以及计提坏账准备的程度主要取决于客户信用风险。该风险既需要财务部门依据现实环境、经验数据等因素加以判断,也需要业务部门依客户现实状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予以判断。而合同资产是否计提减值以及计提减值的程度,除取决于客户信用风险外,还取决于合同违约风险、企业自身及客户的经营风险及其他风险,这些风险既需要财务部门依据现实环境、经验数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客户维护情况等因素加以判断,也需要业务部门依据客户所处具体环境、企业生产保障情况、客户关系管理情况等因素予以判断。只有在合同签订、业务及生产管理、商品质量检验、发货、客户关系管理、客户信用管理等各环节,做到财务和业务相互渗透、协同工作,才能准确区分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并对合同资产和应收账款进行减值的估计和计提。
在预收款项方面,一般应根据所收款项是否对应合同规定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判断其作为预收账款还是合同负债,收取的款项不构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履约义务的属于预收账款,收取的款项构成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的履约义务的属于合同负债。预收账款的前提是收到了款项,确认合同负债则不以是否收到款项为前提,而以合同中履约义务的确立为前提。也就是,如果能够认定合同中规定的履约义务确已产生、且企业履约后对这笔款项有无条件收取的权利,企业应对为履约该义务收到或有权收到的款项确认合同负债。为准确确认与计量预收账款和合同负债,业务人员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业务执行内容和情况,使财务人员准确及时地进行相关处理,并在业务执行过程中加强对业务内容的控制,以实现预定的财务目标。
(二)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准确划分
商业模式多元化、交易手段多样化大背景下,很多企业既有自营业务又有代理业务,既有实体经营又有电经营。按照新收入准则,企业销售特定商品时,如果企业是主要责任人身份,应按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是代理人身份,只对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金额确认收入。就日常业务而言,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身份下确认的收入金额相差较大,尤其利用收入数据进行相关分析、决策和评价时,会形成数据误导。统一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身份标准,对于利用收入数据支持决策管理、真实反映企业业务规模非常重要。
一般地,如果企业承诺自行或委托另一方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其身份就是主要责任人,按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承诺为他人提供协助而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则其身份为代理人。同时,根据商品控制权的转移这一收入确认原则,企业应在特定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对是否控制了该商品进行评估。如果将特定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企业控制该商品,企业为主要责任人身份;如果不控制商品则企业为代理人身份。
企业是主要责任人身份还是代理人身份,并不由财务人员凭以往经验进行判断,只能根据具体合同、具体业务内容、具体交易和具体结算方式加以综合判断。这就需要财务人员必须掌握详细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唯有财务业务一体化考量思维下才能如实获得。也就是说,对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身份的正确判断客观上要求以业财融合为基础。具体而言,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依照合同条款和以往类似合同执行中责任落实情况等信息,根据自身承担义务、交易价格决定权利以及售后服务内容等,共同判定各项具体业务企业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身份:一般如果本企业是商品质量和性能负责人、解决客户投诉的责任人、提供商品售后服务负责人、存货风险承
担人、商品价格确定人,则本企业属于主要责任人,否则属于代理人。
(三)确定合同履约成本与履约进度
按照新收入准则,合同履约成本的确认,应满足成本与特定的合同(当前已有合同或预期能够取得的合同)相关、该成本增加了企业用于未来履约的资源以及该成本能够收回这三个条件。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掌握企业预期取得的合同的详细情况,确定其是否能明确识别(如,根据合同条款及与客户之间的业务惯例与业务人员一并认定该合同属于现有合同的续约还是尚未获得批转的新合同等);同时针对合同条款及业务特征,确定企业发生的人工、保险、制造费用等是否与具体合同相关并能收回,比如合同履约发生的非正常消耗、与过去已执行合同相关的支出等均不能作为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进度是履约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及相关成本的关键。企业可使用产出法、投入法,并结合实际测量法、评估推测法、里程碑事件法、已发生成本法等合理测算合同履约进度。无论采用哪种方法进行履约进度的合理估计,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各项
业务的基本特征、工艺及流程特点、履行合同需要消耗的必要资源、消耗步骤及消耗方式等,同时业务人员须熟悉基本的会计确认及计量原则、了解不同的履约方式和内容对业绩的直接影响。
(作者单位:环球国际视频通讯社)责任编辑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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