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7 作者:应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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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入准则解释——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一)
一、履约义务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是新收入准则关于确认收入分析和判断的第二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该定义简单理解为,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企业和客户各自要做什么(承诺或者义务,即提供商品或劳务,或者付款等)?做几件事(几项承诺或者义务,如既提供商品又提供服务)?
新收入准则引入履约义务的概念,是为了识别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每个计量单元,因收入确认的模型是要求按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收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可以确定每个计量单元,结合后续确定的应分摊的对价,对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履约义务的识别对于后续收入确认的分析至关重要,它是确定每一单项履约义务应该在某一时段内或是在某一时点履约时确认收入的基础。识别履约义务以确定计量单元,是实现“在如实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已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的基础上确认收入”这一新收入准则确定的目标的基础,也可以避免发生企业仍需继续履行客户合同所涉及的剩余(隐
含的)承诺时,已将合同中的所有对价确认为收入的情...
收入准则解释——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一)
一、履约义务
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是新收入准则关于确认收入分析和判断的第二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该定义简单理解为,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企业和客户各自要做什么(承诺或者义务,即提供商品或劳务,或者付款等)?做几件事(几项承诺或者义务,如既提供商品又提供服务)?
新收入准则引入履约义务的概念,是为了识别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每个计量单元,因收入确认的模型是要求按单项履约义务的履行情况确认收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可以确定每个计量单元,结合后续确定的应分摊的对价,对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新收入准则的原则确认收入。即,履约义务的识别对于后续收入确认的分析至关重要,它是确定每一单项履约义务应该在某一时段内或是在某一时点履约时确认收入的基础。识别履约义务以确定计量单元,是实现“在如实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已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的基础上确认收入”这一新收入准则确定的目标的基础,也可以避免发生企业仍需继续履行客户合同所涉及的剩余(隐
含的)承诺时,已将合同中的所有对价确认为收入的情况。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通常包含了履行合同各项条款的承诺,这种承诺主要是指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合同中所包含的承诺不仅包含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也包含合同中隐含的承诺。隐含的承诺即使无需在法律上可执行,但客户对此类承诺视为商定交易的一部分,并对其支付对价所取得的商品形成了一项有效预期,即在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该承诺并愿意为此支付合同对价。
合同开始日企业就应对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进行评估,以确定合同中有多少的单项履约义务。通常情况下,企业与客户合同中有明确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具体约定;在某些情况下,部分承诺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而是包括在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中。企业这些公开的承诺,使得客户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已经有了合理预期,即企业将会履行这些公开的承诺。例如,客户从百货商场购买的商品可以在7天内无条件退货,虽然合同
应唯■
中并无此条款,但按照一般的商业惯例或者百货商场的习惯做法,客户可以在购货后7天内无条件退货,即表明合同中隐含着退货权的商业惯例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因此,企业在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应当将这些公开的承诺也考虑在内,如果构成履约义务,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给出了识别合同中单项履约义务的基本原则,但没有具体的标准。实务中,履约义务的识别与企业具体的业务模式与合同形式、条款等相关。因此,合同中究竟有多少单项履约义务,以及履约义务是合并还是分开,需要根据合同条款、所有相关的事实作出职业判断,并能合理保证合同中识别出的每个单项履约义务应能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一)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履约义务定义中关键的是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即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构成履约义务的先决(或必要)条件是“可明确区分商品”。其特征是合同中就企业履约的义务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能够独立地为客户提供价值,因此需对该履约义务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中所承诺的商
作者简介:应唯,财政部会计司原巡视员。
应知应会
品或服务通常包括:制造企业出售其生产的产品(如电冰箱制造企业出售其生产的电冰箱)、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如美容院为客户提供的美容服务、高尔夫球场为会员提供的球场服务)、零售企业出售其从供应商购入的商品(如百货公司出售其从供应商购入的茶具等各种商品)、企业销售所购买的对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如旅行社作为主要责任人销售其从航空公司购入的机票,即向客户出售乘坐特定航班的权利等)、企业为客户建造或开发一项资产(如医药研究公司为客户研发一项药物、建筑施工企业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楼等)、企业向客户授予其知识产权(如企业授予客户使用其品牌)、企业提供为另一方安排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服务(如外贸企业为其客户购买进口所需特定商品所作的安排)等。新收入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是判断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是否为“可明确区分商品”的第一个必要条件,满足该条件的,则表明该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可明确区分商品”通常理解为合同中承诺的各项商品或服务是不同的,或不相似的或单独的。当企业转让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可以由客户使用、消耗或按大于残值的金额出售,或者以产生其他经济利益的方式持有商品时,表明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获益。这里的“其他易于获得资源”是指,企业(或其他企业)单独销售的商品,或者客户
已经从企业获得的资源(包括企业按照合同将会转让给客户的商品或服务)或从其他交易或事项中获得资源。实务中,客户从取得的商品中受益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客户获得的某些商品可以从单独使用中获益。例如,甲公司为生产复印机的企业,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4台复印机。乙公司购入4台复印机后,可以从复印机的单独使用中获益。
(2)客户获得的某些商品可以从单独出售中获益。例如,甲公司为百货商场,其从供应商购入各种商品,获得所购入商品的控制权后,再以高于原购买价格的价格出售给客户,并获得出售收益。
(3)客户获得的某些商品通过其自身消耗(或与其自身资产整合)为其获益。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入其生产产品所需原材料,甲公司通过将购入的原材料投入生产、加工出产品出售并从中获益。再如,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其产出的设备,将与其自身拥有的设备整合后出售,并从中获取利益。
(4)除上述情形外,客户可能通过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相结合使用才能获益。例如,甲公司将其生产的B产品出售给乙公司,乙公司将从甲公司购入的B产品与其从其他供应商(丙公司和丁公司)购入的X产品和Y产品组合起来出售,从而产生经济利益。
关于“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还需要关注几点:
(1)客户可能通过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相结合使用才能获益,这里“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不一定是从企业获得的,新收入准则并不排除客户可以从其他方获得资源与从企业获得的资源的组合中获益。如上述第(4)种情形所述的例子,乙公司从甲公司购入的B产品
与其分别从丙公司和丁公司购入的X产品和Y产品的组合出售并从中获益。再如,丁公司为戊公司提供设备及安装,设备安装并不复杂,既可以由丁公司提供,也可以由其他专门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没有对设备做出重大修改或定制。在该合同中,丁公司存在提供设备与安装服务两项履约义务;同时,表明戊公司从丁公司购入的设备可以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此例为易于从其他专门安装公司的安装服务)一起使用中受益。如果企业为客户提供的商品(如某些特殊专用设备),因其安装涉及专利技术,只能由该企业为客户提供安装后客户才能获益,则该商品与安装不能明确区分,该合同只有一项履约义务,即企业为客户提供商品。
(2)在评估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使客户受益时,应基于商品本身的特征,而无需考虑客户使用该商品或服务的方式,以及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阻止客户从企业外的其他来源取得相关可供使用的资源的限制性条款。例如,上例丁公司为戊公司提供电梯设备和安装,虽然电梯安装可由其他公司提供服务,但戊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要求由丁公司提供安装服务(限制性条款)。该合同中尽管存在限制性条款(要求丁公司提供安装服务),但并未改变商品(电梯设备)和服务(安装服务)本身的特征,也未改变对戊公司的承诺,丁公司就该合同仍存在销售电梯设备与安装服务两项履约义务。
2.企业在明确了商品本身能够明确区分后,还应当在合同层面继续评估“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之间是否可单独区分”,即转让该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这是判断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是否“可明确区分商品”的第二个必要条件,这个条件主要是为了评估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是否能够单独区分。
14财务与会计-202114
评估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之间是否可单独区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明确合同中承诺的性质,即明确合同中的承诺是向客户单独转让每一项商品或服务,还是转让以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作为投入要素而形成的一个或多个组合项目。在评估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是否可明确区分时,如果该商品或服务与企业为履行合同向客户转让一揽子商品或服务,已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关风险是不可分割的,则该一揽子商品或服务中的个别商品或服务不可明确区分。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形式各种各样,合同中承诺的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也不同,企业应根据合同条款、企业的业务模式,以及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判断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之间是否可明确区分。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这种情况是企业将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合同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整合为一揽子商品或服务,该一揽子商品或服务代表客户订立合同要求的一项或多项组合产出。即,企业以这些商品或服务作为投入要素,生产或交付客户所要求的一项或多项组合产出,即使作为一揽子的商品或服务承诺的个别商品或服务本身能够单独获益,为了如实反映企业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这些商品或服务也不应当单独进行会计处理。例如,甲公司为专业装修公司,专门从事办公楼、商品房等的装修。甲公司承接乙公司办公楼的装修工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办公楼进行整体装修设计、装修材料(地板、水泥、玻璃等)的购置、工人装修,以及
办公室桌椅、档案柜、会议室桌椅、咖啡机等物件的配置,经乙公司验收合格交付后的办公楼可立即使用。按该合同所述要求,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的是办公楼的整体设计、装修、办公楼所需所有物件的配置等,尽管装修设计、物件配置可以单独区分,但甲公司向乙公司承诺的是其办公楼的整体装修(包括装修设计、装修过程、物件配置,交付后即可使用),甲公司需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这些单项商品进行整合,并形成合同约定的一项组合产出转让给乙公司。该例说明,甲公司对乙公司作出的承诺是为乙公司提供办公楼整合装修服务(个别商品或服务的组合产出),合同中要求的对办公楼装修的设计、装修材料的购置、装修过程,以及办公室桌椅、档案柜、会议室桌椅、咖啡机等办公所需物件的配置等是组合产出商品(办公楼的整体装修)所需的投入,因这种重大的整合服务,甲公司转让个别商品或服务(装修设计、装修过程、装修材料购置、物件配置)所产生的风险是不可分割的。因此,该合同中的装修设计、装修过程、装修材料购置、物件配置在合同层面不可明确区分。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这种情况是合同所承诺的一项或多项商品或服务对其他一项或多项商品或服务作出重大修订或定制,或因其他一项或多项商品或服务而作出重大修订或定制。例如,丙公司从丁公司购入其最新研发的管理软件及定制服务,即在合同中要求丁公司将其现有基础软件进行定制化,包括功能模块的增删、部分程序代码改写等,以符合丙公司管理系统的要求。在该合同中,丁公司为丙公司提供软件与提供定制服务所产生的风险不可分割,则表明丁公司转让软件的承诺,与转让定制服务的承诺无法明确区分开来。因此,该合同中的商品(软件)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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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务在基于合同进行考虑时不可明确区分。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这种情况是指合同中承诺的每一单项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在某些合同中,判断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以及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并不明确,但是,合同中的个别商品和服务可能仍然无法与合同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这是由于这些商品或服务高度依赖于合同所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或与其高度关联,导致客户无法在不对合同承诺的其他商品或服务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选择购买其中某一项商品或服务。例如,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并制作20个零部件样品,乙公司不能单独使用设计方案委托第三方生产零部件,设计工作为甲公司生产零部件的前期投入。甲公司在设计样品过程中需不断对零部件的设计进行修正,并对已制作的样品进行返工。如果设计不断修正,则已制作的样品不断返工,在不对生产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由于提供零部件设计服务与提供20个样品生产服务产生的风险不可分割,乙公司无法选择仅购买设计服务或购买样品。因此,甲公司提供的零部件样品的设计服务和生产服务是不断交替反复进行的,两者高度关联,在合同层面不可明确区分。故该合同只有一项履约义务,即为乙公司设计制作20个零部件样品。
(二)一系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
符合可明确区分商品的两个条件的,新收入准则规定,只有在每一项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均是新收入准则所述的在一段时间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情况下,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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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新收入准则规定的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某些合同表明企业提供连续的、重复性的服务合同(如保洁合同、交易结算处理、供电合同等),如果将其按照新收入准则相同的原则识别合同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分摊至每项履约义务,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为了简化会计处理以及提高履约义务识别的一致性,新收入准则将这类合同中的一系列履约义务合并在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例如,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保洁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为丁公司每天提供办公楼的保洁服务,每天的保洁服务实质相同(尽管每天保洁服务可能会略有差异)且可明确区分,但因其每天的服务都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丙公司应将每天提供的保洁服务合并在一起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企业在判断所转让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实质相同时,应当考虑合同中承诺的性质,当企业承诺的是提供确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时,需要考虑这些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实质相同。例如,甲公司为专业的酒店管理服务公司,其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的新开业酒店提供为期5年的管理服务,包括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客房清洁、餐饮管理、酒店设备管理等。本例中,尽管每天所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不一定完全相同,但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酒店管理服务每天承诺的内容基本相同,并且每天的酒店管理服务都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属于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因此,甲公司应对乙公司提供5年的酒店管理服务(每天提供)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三)判断“可明确区分商品”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1.通常情况下,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可以根据合同中承诺的商品、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以往的习惯做法等予以识别;某些情况下,合同中承诺的某项商品不可明确区分,在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需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合并,直至识别出整体可明确区分的一组商品为止。如果合同中所有承诺的商品构成唯一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将合同承诺的所有商品视为整体作为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2.在评估商品或服务本身是否可明确区分时,企业不仅应考虑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特征,还应考虑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否能够明确区分。
3.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而不是识别已承诺的商品。正如对履约义务定义所述的,合同中的履约义务表明企业应向客户承担的义务,合同中承诺的商品并不一定代表一个单项履约义务。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设计建造一台专用设备。该合同中首先需对专用设备按照合同中的约定进行设计然后再建造,该合同是否包含两个履约义务?按新收入准则的理念,乙公司需要的是一台专用设备,其中的设计是建造专用设备必须的过程,甲公司应履约的义务是为乙公司提供一台专用设备。故该合同中的设计不是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而是将为乙公司提供一台专用设备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实务中,不同的合同条款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断结果,如果依据本例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判断专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之间是可明确区分的,则可能存在两项履约义务。
4.为了反映合同中企业对客户的所有承诺,企业应当识别合同中与交易安排相关的所有承诺,即使不重要或者
合同中不是主要的承诺(例行公事或无足轻重的履约义务)也应当识别出来,因为合同中的所有承诺均表明了客户预期所取得的商品或服务;同时,评估识别出来的每项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对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识别出的不重要的单项履约义务(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应根据会计准则概念框架有关重要性原则,评估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5.企业在评估合同中的履约义务时,不仅应当评估企业对与其签订合同的客户的承诺,还应当评估合同中企业对其“客户的客户”的承诺,以确定合同中的承诺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例如,甲公司为小轿车生产商,其生产的小轿车全部出售给4s店,4s店取得小轿车的控制权,由4s店再出售给最终用户。在甲公司与4s店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除出售其生产的小轿车外,还为最终用户提供免费首次保养的权利,并由4s店为其最终用户提供该保养服务,甲公司向4s店支付为其最终用户提供免费首次保养相关的费用。甲公司就该合同有两项履约义务:一是出售小轿车给4s店(甲公司的客户);二是向最终用户(客户的客户)提供免费首次保养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
合同中承诺的履约义务有时并非由合同方直接履约,而是由第三方履约(如积分兑换)。例如,客户(乘客)购买了航空公司的机票,乘客即与航空公司签订了合同,乘客乘坐了飞机并获得了相应的积分。如果积分兑换的物品不包括机票,而是由其他供应商(M公司)提供的旅行箱,航空公司在将乘客运送到指定地点后即完成了承运客户的履约义务。客户在兑换积分换取旅行箱时,航空公司将向M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实务中,航空公司可以通过与M公司签订的合同确定航空积分兑换旅行箱支付相关费用的具体合同条款)。在航空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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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购买机票的合同中,实质上航空公司承诺的履约义务包括承运乘客到指定地点,以及提供积分给乘客并承担积分兑换旅行箱的费用。
6.企业为履行合同而开展的初始活动,通常不构成履约义务,除非该活动向客户转让了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尽管这些初始活动是为转让客户合同的标的商品或服务所必需的,但因为这些初始活动不会导致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如将初始活动纳入履约义务,则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例如,企业为订立合同而进行
的各项行政工作不构成履约义务,这些行政工作仅是为合同的订立而做的准备工作,而未向其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又如,某高尔夫球场接受新会员,在接受新会员时需要办理会员登记并建档、收取会员支付的会费、告知会员球场规则等,这些活动并未向新入会的会员转让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7.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的某些承诺,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等,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的商品符合既定标准(如商品质量保证条款),即保证类质量保证,这种承诺并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例如,甲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丁公司一台设
备,同时按照行业惯例,甲公司提供该设备的质量保证,即在1年之内,如果该设备发生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免费维修,但如果因丁公司员工操作不当等非设备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故障,甲公司不提供免费维修服务;另外,甲公司为该设备保质期后未来5年提供维修服务,合同价格为600万元。在该合同中,甲公司销售设备合同附有两项单项履约义务:销售设备和保质期后提供未来5年的设备维修。甲公司在销售设备后1年的保质期内对因设备质量问题进行的维修服务费用,属于质量保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应当按照或有事项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王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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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次“红色会计”主题展览暨学术研讨系列活动在潍坊举行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全国首次“红色会计”主题展览暨学术研讨系列活动近日在山东会计博物馆(筹)举行。财政部原巡视员、中国国家铁路集团董事李玉环,中国财税博物馆党委书记、馆长徐向,财政部原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王世定,中国财政杂志社副总编辑秦中艮等参加开幕式;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付磊,山东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赵友春,奎文区委书记周俊,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金祥致辞。
本次展览把会计史作为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史
的一个缩影,以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经济建设为核心,从“红色瑞金,星火燎原”“延安圣地,星耀中国”“巍巍太行,日寇胆寒”“沂蒙精神,永放光芒”“白山黑水,奠基解放”“算盘账簿,胜利保障”等6个篇章,展现了“红色会计”文化的历史。通过一幅幅重要史料、一件件重要文物,展示了革命战争背后鲜为人知的经济和会计发展成就,展现了党在坚苦卓绝的斗争环境中,重视财政会计工作,坚持发展革命经济的伟大史实,进一步坚定不忘初心、矢志前行的奋斗决心,推动会计工作踏上新征程、再创新辉煌。
展览开幕式结束后,举行了红色会计历史文化研究中心揭牌仪式和红色史料及图书捐赠仪式,来自全国各地的财会专家学者和潍坊市的部分会计领军人才围绕“红色会计”文化进行了研讨交流。
(本刊记者)
图/全景网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为进一步改善科技创新生态、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国家发布了多项政策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一系列举措的贯彻实施真正实现了为科研人员“减负”,有效释放了科研领域的强大动能,涌现出了大量的科技创新成果。科研经费作为科研活动的资金保障,对于提升科研人员获得感、保障科研活动顺利开展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进一步提升科研经费效能,使其既管理得当、又能给它的使用“松绑”,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科研经费管理既涉及政府监管部门,也涉及众多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以及实际承担科研任务的科研人员,不断改革完善并贯彻落实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科研领域财务管理工作,对有效激发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期专题围绕“”这一主题对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展开探讨和交流:在落细、落准、落稳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简政放权各项政策的同时,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多措并举切实为科研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建立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集中解决科研领域普遍反映的科研项目间接成本补偿和绩效激励不足问题;提升科研经费效能,加强项目统筹,完善科研经费成本核算体系;科研经费管理在“放管服”背景下的突出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A研究所基于“放管服”背景下科研项目经营体的搭建以及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中常见的财务管理问题探析。希望这些研讨与思考,能够为科研经费管理提供借鉴,使财务工作在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真正为科研人员服好务、为科研经费“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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