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17 作者:应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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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入准则解释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二)
四、综合举例
下面以例子形式,说明合同是否存 在的情形。
例1:甲公司为机器设备制造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机器设 备,合同价款为100万元。机器设备的成 本为7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机器设备 运至乙公司办公场所且由乙公司签收, 即表示乙公司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控制 权(该机器设备易于安装调试)。根据合 同约定,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支付8% 的保证金8万元,并就剩余92%的价款 与甲公司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长期融资 协议,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收回 该机器设备,即使收回的机器设备不能 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 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
乙公司计划用该机器设备生产A产 品,并以出售A产品的收益偿还甲公司 的欠款,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 乙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 但是,A产品在市场上竞争非常激烈, 且乙公司缺乏销售A产品的渠道及相关 市场经验。
分析:本例中,乙公司计划以出售 A产品的收益支付购买甲公司设备的款
项,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乙 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如 果...
收入准则解释
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二)
四、综合举例
下面以例子形式,说明合同是否存 在的情形。
例1:甲公司为机器设备制造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其生产的机器设 备,合同价款为100万元。机器设备的成 本为7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机器设备 运至乙公司办公场所且由乙公司签收, 即表示乙公司取得了该机器设备的控制 权(该机器设备易于安装调试)。根据合 同约定,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支付8% 的保证金8万元,并就剩余92%的价款 与甲公司签订了不附追索权的长期融资 协议,如果乙公司违约,甲公司可收回 该机器设备,即使收回的机器设备不能 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公司也不能向 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偿。
乙公司计划用该机器设备生产A产 品,并以出售A产品的收益偿还甲公司 的欠款,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 乙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 但是,A产品在市场上竞争非常激烈, 且乙公司缺乏销售A产品的渠道及相关 市场经验。
分析:本例中,乙公司计划以出售 A产品的收益支付购买甲公司设备的款
项,除此之外并无其他的经济来源,乙 公司也未对该笔欠款设定任何担保。如 果乙公司违约,则甲公司可收回该机器 设备,但是根据合同约定,即使收回的 机器设备不能涵盖所欠款项的总额,甲 公司也不能向乙公司索取进一步的赔 偿。因此,甲公司对乙公司支付对价的 能力和意图存在疑虑,认为该合同不满 足“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 件,即合同不成立。甲公司将收到的8 万元确认为一项负债,待甲公司不再附 有合同下的任何剩余义务且已收取的款 项无需退回时,才能将相关款项确认为 收入。
例2: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 品,合同价款为200万元。在此之前,甲 公司未与乙公司有过商业合作。根据背 景调查,乙公司的财务状况有所下滑,融 资能力及可用资金不足。甲公司预计不 能从乙公司收回全部的对价金额,同时 预计乙公司的财务状况将在未来 2年内 会好转且能收回的金额为150万元。经 评估乙公司的实际情况后,为控制因乙 公司信用风险可能导致的全部损失,甲 公司要求乙公司预付货款的50%。另外, 甲公司考虑到与乙公司之间建立的良好 关系将有助于其拓展其他潜在客户。
分析:本例中,根据乙公司的财务
应唯■
状况以及甲公司的销售战略,甲公司认 为其将向乙公司提供销售价格总额25% 的价格折让,即50万元,甲公司预计很 可能收回该合同对价总额扣除价格折让 后的金额150万元。因甲公司考虑了向 乙公司提供价格折让因素,该合同交易 价格为150万元,而非200万元,故该合 同满足“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的条件。
例3:A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是一家从事证券信息披露的公司, 是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之一。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常年为上市公 司提供信息披露业务。常年信息披露业 务,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对客户的定 期业绩报告、日常信息公告等法定信息 披露公告在《XX时报》上进行披露刊登。 上市公司把信息上传交易所后,上市公 司根据交易所提供的内容刊登在报纸及 相关媒体网站上。
实务中,A公司在年初根据上一年 度各客户的合作情况及收费水平预测本 年度服务合同金额,相关负责人对预计 情况签字确认后提交经营管理部,并在 系统中录入预测合同应收取的金额。
A公司与其客户通常按年签订服务 合同,合同中约定,双方愿意续约的, 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另行协商签订
作者简介:应 唯,财政部会计司原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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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但实际上则存在四种情况:一是 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另行协商签订合 同;二是与客户实际签署合同的时间滞 后,有些客户要到下一年度的第一、二 季度才能补签当年的服务合同,签署的 合同通常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止,并能按期收到款项;三是A公司与 客户没有补签合同,但A公司仍会提供 相关的披露服务并收到款项;四是极少 数情况下,虽然A公司已为客户提供了 信息披露服务,但A公司与客户没有签 订合同,A公司也无法收取已提供服务 的对价。
分析:本例中,第一种情况下,只 要在合同开始日评估能够满足合同成立 的五个条件的,则表明合同成立。
第二种情况是A公司为客户提供信 息披露服务先于合同签订日,且能收到 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种商业 惯例,A公司与客户多年来形成的默契, 且A公司历史上已形成这种实务操作, 交易双方的商业惯例证明合同各方已经 同意履行各自相应的承诺,A公司与客 户各自均有意愿履行合同义务并取得相 关的利益,A公司与客户之间形成了具 有法律约束力且可执行的合同,如合同 成立的五个条件均满足的,通常表明合 同在实际签署前已成立;如果不能证明 “《XX时报》只要在报纸刊登了客户的信 息,就意味着客户接受了履约义务并有 责任付款”属于商业惯例且对双方都产 生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则 合同需等待实际签署时才成立。
第三种情况是不签订合同,但A公 司仍会为客户提供信息披露服务并能收 取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形成一 种商业惯例且对双方都产生了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则与上述第二种 情况的判断类似。
第四种情况是不签订合同,但A公 司仍会为客户提供信息披露服务,而是 否能收到款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
这种情况下,首先需考虑是否已形成一 种商业惯例,即就A公司与客户之间是 否形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执行的 权利义务,该判断与上述第二种情况类 似;其次需进一步分析“对价是否很可 能收回”,如果客户没有支付款项的能力 和意愿,表明客户的信用风险较高,企 业可能取得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可回 收性)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则合同不 成立;如果客户仍能支付部分款项,则 需要评估款项的可收回性,从而判断合 同是否成立。
例4:甲公司有一些长期客户,通 常情况下,甲公司在与客户进行交易(签 订合同)前会针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 评估,只要评估客户很可能按合同价格 付款的情况下,都会与客户签订合同, 如果经评估客户不是很可能按合同付款 的,则不会与该客户签订合同。从历史 数据看,大部分客户会按合同约定支付 全部款项,只有极少数客户会支付部分 款项或完全不支付款项,支付部分款项 客户的比例为1%,完全不支付款项客户 的比例为0.5%。近期,甲公司与上述同 类别的一新客户签订了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可执行合同,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 甲公司在判断该合同是否存在时,应首 先考虑单个合同的可收回性,如果判断 该合同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则合同成立。 后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考虑应收账款 的减值。
例5:丙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高端 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 术企业,很多情况下也为特定客户进行 特殊电子产品进行研发、生产并提交给 客户。2×18年1月10日,丙公司通过招 投标取得丁公司一项特殊电子产品的研 制项目,招投标中规定了具体型号、需 要达到的性能等要求,中标之后,具体 的价格及数量由合同约定。鉴于丁公司 所需产品的特殊性,2×18年1月20日,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研 发期限2年,并规定了具体的数量,明 确了暂定价格,具体价格还需经丁公司 后期审定作为最后的结算依据,在未最 终批准其价格前丙公司将定制产品交付 给丁公司的,按照合同中的暂定价格确 定。因丁公司审计流程及批准价格通知 下来时间跨度较长,通常1年以后才能 得到正式审批并确定价格。丙公司已于 2×18年1月20日批准该合同,并开始 项目的研发工作。
分析:本例中,丙公司已开始研发 工作,但合同价格未最终确定。丙公司 应于合同开始日评估与丁公司签订的合 同是否成立,如满足合同成立的五个条 件的,认定为合同成立。
如仍以本例的基本信息为主,并假 定丙公司与丁公司已合作过多个项目, 丁公司的信用良好,往年没有发生不支 付款项的情况,交易双方的通常实践证 明合同各方可能已经同意履行各自相应 的义务,丙公司合理确定其为丁公司提 供研发、生产产品应收取的对价金额很 可能收到,因此,如满足合同成立的其 他条件,表明合同成立。因合同价格不 确定,需要按照新收入准则所规定的可 变对价确定交易价格。
如仍以本例的基本信息为主,并假 定丙公司与丁公司以往并未有任何合 作,丁公司为丙公司的新客户,经评估 丁公司的信用风险,表明丁公司为该行 业的龙头企业,其股票在境内交易所上 市交易,历年财务状况良好,丙公司预 计为丁公司提供研发、生产产品应收取 的对价金额很可能收回,合同成立。因 合同价格不确定,应按确定可变对价的 原则进行预计。
如仍以本例的基本信息为主,并假 定本例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价格,也无暂 定价格,且丁公司为丙公司的新客户, 丙公司应按新收入准则的规定,于合同 开始日评估合同是否满足合同成立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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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条件(评估包括合同经丁公司批准的 可能性、价格、信用风险等),从而确定 合同是否成立。
实务中,如果企业与客户在合同条 款中就上述情况有着明确具体的条款, 则可减少判断的难度。
五、合同合并
合同合并,主要是指将两项或两项 以上的合同合并为一个合同,并以此为 基础应用新收入准则对收入进行确认和 计量,合同合并也是识别作为计量单元 按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需要考虑的 内容。新收入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与 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 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 份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 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1)该 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 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2)该两份或多 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 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3)该两 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 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本准则 第九条规定的单项履约义务”。
在实务中,某些情况下企业是分别 处理两项或多项合同还是将其作为一项 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确认收入的金额和 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甲公司需 建造电厂,涉及设备采购、建筑施工(包 括建造过程中所需的建筑材料采购)、
设备安装业务等,甲公司通过招标方式 选择了乙公司为总承包商,但将设备采 购、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业务,与乙公司 分别签订了三个合同。从该例分析,甲 公司所需的是建造完成后的电厂,而不 是所采购的设备、建筑施工所需的各项 建筑材料等,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 签订了三个合同,但合同是在同一时间 出于同一商业目的同时签订的一揽子合 同,因而应将该三个合同合并为一个合 同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将三个合同分别 进行会计处理,则意味着乙公司在设备 采购阶段、建筑施工阶段和设备安装阶 段可以分别确认收入,而这样处理不符 合该交易的经济实质。
在商业活动中,一些合同的对价之 间存在某些关联(如其中个别合同的定 价明显高于或低于该合同所承诺的商品 或服务),如果不将此类合同予以合并, 则分摊至每项合同中履约义务的对价金 额可能无法如实地反映向客户转让的商 品的价值。新收入准则这样规定在于, 可以避免企业根据其需要而采取设计合 同结构的方式,以规避有关识别履约义 务并进行价格分摊的要求的可能性,这 也表明了新收入准则所规定的会计处理 原则主要是体现合同各方的现时权利和 义务,而不是企业设计合同结构的方式。 例如,仍以上述甲公司建造电厂为例, 并假定涉及设备采购、建筑施工、设备 安装以及后续服务(包括对甲公司员工
的培训、设备维护)等业务,甲公司通过 招标方式选择了乙公司为总承包商,但 将设备采购、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以及 后续服务等业务,与乙公司分别签订了 四个合同,而后续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价 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该例分析,该 四个合同是在同一时间出于同一商业目 的同时签订的一揽子合同,且后续服务 合同的价格明显偏低,与其他合同的价 格形成相互依赖(其中个别合同的定价 明显高于或低于该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或 服务),因而应将该四个合同合并为一个 合同。
再如,戊公司是一家为用户提供共 享单车和电动车租赁以及智能导航、智 能开关锁、智能车辆位置搜寻等服务的 公司。为开拓三、四线城市的共享电动 车业务,戊公司推出了加盟模式。加盟 模式下,戊公司与当地加盟商在同一时 间同时签订电动车购买协议和项目合作 协议。电动车购买协议约定,加盟商向 戊公司购买电动车并向戊公司支付款 项;同时,加盟商必须承诺加盟戊公司 的电动车租赁服务业务。电动车租赁服 务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加盟商借助戊公 司出行平台在约定区域内运营电动车业 务,戊公司授权加盟商在平台从事共享 租赁活动中统一使用戊公司的“MM”标 识和形象;加盟商必须取得了当地政府 主管部门颁发的车辆运营许可后,通过 戊公司出行平台运营电动车业务,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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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车费由戊公司代为收取,在扣除10% 的平台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加盟 商。戊公司不参与加盟商与用户之间的 交易行为,仅提供平台服务,若在骑行 过程中发生问题,用户可以联系戊公司 客服解决,若为车辆质量产生的问题, 由戊公司负责,其他的问题则由戊公司 通知加盟商解决,由加盟商承担责任。 在定价方面,通常加盟商可以建议定价 标准,但为保持各地运营管理的统一性, 戊公司会综合考虑公司的品牌形象,与 其他单车服务商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定价 标准。假定戊公司不控制加盟业务,加 盟商是提供共享单车和电动业务的主要 责任人。在本例中,购买电动车与加盟 协议为同一商业目的同时签订构成一 揽子交易,加盟商在向戊公司购买电动 车的同时必须成为戊公司的加盟商,并 按加盟项目合作协议各自履行相关的 义务。因此,该两份合同应合并为一个 合同。
关于合同合并还需关注如下几个 方面:
1.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合同 是合并合同的必要条件。除满足同一时 间或相近时间订立合同外,同时还需满 足合同合并三种情况中任一种情况。这 里的“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准则中并 没有明确规定多长时间,但其隐含了一 项理念,即如果合同各方对各项合同作 出承诺之间的间隔时间越长,影响合同 协商的经济环境就越可能发生变化。新 收入准则对于“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 的要求主要是避免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可 能签订的合同条款会发生变化,如果作 出承诺的间隔时间越长,随着经济环境 变化对收入确认金额也会有所影响。
2.只有与同一客户订立的两项或 多项合同才可将这些合同合并。但是,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相互关联的各方 (如客户的关联方)单独订立的合同之 间存在相互依赖,为了更恰当地反映收
入确认的金额和时间,该单独订立但具 有相互依赖的各项合同应当予以合并。 例如,甲公司为电气系统集成商,为乙 公司(大型集团)建设生产所需的电气 控制系统。乙公司出于集团内各子公 司的分工等考虑,分别由其三家子公司 B1、B2、B3与甲公司在同时或相近时 间签订了三份合同。甲公司与B1签订 该系统中重要进口设备的销售合同,与 B2签订用于系统搭建的各项零部件的 销售合同,与B3签订有关智能操作系 统的软件开发以及整个电气系统安装 的合同。尽管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三个 子公司分别签订了合同,但该交易的目 的是为乙公司搭建一套整体的电气控 制系统。因此,甲公司应把与乙公司的 三家子公司分别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并 处理。
六、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批准对 原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新收入 准则第八条明确了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 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一)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 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 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 变更部分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 处理。这种处理原则是确保企业就额外 的商品订立单独的合同,与企业修订现 有合同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差异。
(二)合同变更不属于(一)规定的 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 已提供的服务(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商品) 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以下 简称未转让的商品) 之间可明确区分 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 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 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三)合同变更不属于(一)规定的 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 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
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 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 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 当期收入。如果在合同变更日未转让的 商品为上述第(二)和第(三)种情形的 组合,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与上述合同变 更第(二)或第(三)种情形相一致的原 则,就该合同变更对变更后合同中尚未 转让(或部分未转让)商品的影响进行 会计处理。
在实务中,对于合同变更的会计处 理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变更可能采用书面、口头 协议等方式。
2.合同变更后须经合同各方批准才 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执行的合 同,如果合同各方尚未批准合同的修订, 企业在合同修订获得批准前应继续对现 有合同按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而 不能按变更后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变更的第一种情况是增加了 合同范围,且因合同范围的增加而增加 了已承诺的商品,因增加了已承诺的商 品会使合同价款增加。这里需要说明: 一是合同变更而增加的商品必须能与 原合同所承诺的商品明确区分;二是 这里的新增合同增加的商品的价格反 映为新增商品的单独售价,即新增的商 品对价金额反映了企业额外承诺的商 品的单独售价,以及为该合同的变更对 该价格所作的适当调整。例如,乙公司 为甲公司的老客户,2×19年1月25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原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其生产的A产品 100件,每件50万元,合同经双方批准 已履约50%。2×19年5月10日,甲公 司与乙公司对原合同进行了修改,修改 后的合同约定在原合同基础上再增加 A产品50件。甲公司考虑到乙公司新 增50件产品是第二次购买其生产的A 产品,可给予一定的价格折让,故合同 中约定对新增的50件A产品的每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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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为49万元。通常情况下,甲公司对于 老客户会给予一定的价格折让,一般折 让比例为1% ~ 5%。本例中,甲公司与 乙公司修改的合同中增加了50件A产 品,与原合同中的100件A产品可明确 区分,并且新增A产品的定价反映了甲 公司额外承诺的A商品的单独售价。因 此,该合同变更符合第一种情况,即新 增加的50件A产品和所确定的每件49 万元的价格应当将变更的合同作为一 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4.合同变更的第二种情况下,一是 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 商品虽然可以明确区分,但变更后的合 同价格不能反映单独的售价;二是将原 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承诺与合同变更后 新增的承诺合并作为新合同进行处理; 三是将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合同而未 确认收入的部分(包括已从客户收取的 金额)、合同变更中客户承诺的对价金 额合并作为新合同的交易价格。例如, 仍沿用上述例子,假定甲公司考虑到因 其生产的A产品为新研制产品,投放市 场1年,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存在一定 的疑虑,经综合评估后,甲公司给乙公 司新增50件A产品的价格为每件40万 元。该例中,因新增50件A产品的价格 不能代表独立的售价,其中隐含了新增 50件产品的折让等因素,虽然甲公司会
对老客户会给予一定的价格折扣(1% ~ 5%),而每件40万元的价格明确超过了 一般折让比例,不能代表甲公司日常经 营中销售A产品的单独售价。因此,应 视为原合同的终止,将原合同中未履 约的50件A产品与新增50件A产品作 为新的合同,其价格合计为4 500万元 (2 500+2 000),每件A产品的价格为45 万元(4 500÷100)。
5.合同变更的第三种情况下,主要 是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 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而将合同变更 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 理。例如,2×18年5月20日,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的一份固定造价合同约定: 乙公司为甲公司建造1栋办公楼,合同 价款为15 000万元,建造期间为2×18 年6月1日至2×20年5月31日,合同经 双方批准;2×19年5月10,应甲公司的 要求对原设计方案进行重大修改,合同 价格改为18 000万元。该例中,乙公司 为甲公司建造1栋办公楼是一项整体工 程,须待办公楼建造完成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才能交付甲公司,而合同变更改 变了办公楼的设计方案和合同价格,由 于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即已完成 办公楼建造部分)与未转让的商品(未 完成办公楼建造部分)之间不可明确区 分,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
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6.某些情况下,合同各方批准对原 合同范围或价格作出的变更,但在修订 范围或价格或两者兼有可能仍存在争 议,或者各方虽已批准合同范围的变更 但尚未确定相应的价格变动,企业在确 定其合同变更是否形成了新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权利和义务,或者合同变更是 否变更了现有的法律约束力的权利和义 务,应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 括合同条款和其他证据),如果合同各 方已批准合同范围的变更但尚未确定相 应的价格变更,应按照新收入准则有关 可变对价的规定对合同变更导致的价格 变动进行估计。例如:2020年发生新冠 肺炎疫情,企业可能出于维护客户关系 等考虑同意降价执行未完成的合同。这 种情况下,企业与客户之间不修改合同 范围但修改价格的情形是否属于合同变 更?按照新收入准则有关合同变更的规 定,合同变更包括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 作出的变更,对于疫情下企业出于维护 客户关系等原因而同意降价的尚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该项变更没有变更合同范 围,只是变更了合同价格。除债务重组 外,如果合同交易价格的变动源于原合 同已有的条款(如合同约定对极端情况 下给予的补偿)或在合同开始日已公开 宣布的政策、声明、已存在的商业惯例 或企业以往的实践,应按可变对价规定 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如果交易价格的 变动并非源于上述情况,而是交易各方 基于疫情等情况重新商定的结果,则符 合合同变更的定义,应按合同变更进行 会计处理。
7.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提供了判断 合同变更会计处理的步骤(见图1),企 业可根据图1,具体判断不同情况下合 同变更应适用的会计处理原则。
(普华永道、德勤、立信等会计师事务所 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文提供了宝贵的意见)
责任编辑 王词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于提高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提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预算管理水平、深化财税 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撑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总结、推广 全省实践经验,2020年,山东省开展了政府会计改革实施案例征集活动,并从中评选出优秀案例20个、 优秀组织单位10家。本期专题聚焦其中5家不同行政事业单位代表,分享其以信息化建设为抓手,助力 政府会计改革实施的具体实践及相关经验: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积极开展内控信息化建设,通过上线预 算分配、预算控制和预算执行统计分析、资金支出审批、网上报销、合同管理等系统,横向实现预算—— 执行——核算——决算的一体化管理,纵向实现统一规范标准和集中实时监管;适应政府会计改革要求, 临沂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网络会计核算系统及时进行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有 序衔接,也为促进全市会计核算系统进一步规范统一和集中部署提供了新的契机;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把 实现基于政府会计的智能化财务分析作为努力方向,编制多种格式的财务分析模板,智能化生成财务分 析报告,提高了单位财务分析的质量和效率,高效辅助管理层决策;齐鲁工业大学为满足政府会计准则 制度下会计核算及管理要求,搭建了串联各项业务的业财一体化平台,并通过重构业务流程、嵌入内控 体系、数据互联互通等系统设计,满足了多方位、多角度的管理和服务需求,大大减少财务工作量;山东 省农业科学院按照“全院一盘棋”思想,通过先试点、再扩面的方式,以财务信息化建设为载体,确保财 务核算软件运行平稳,顺利实现新旧制度衔接。希望本期专题能为更多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贯彻落实政府 会计准则制度提供借鉴参考,深入推进政府会计改革,提高财政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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