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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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时,是否需要对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因此,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例如由于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而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者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2. 问: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 ...
1. 问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的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时,是否需要对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因此,企业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时新产生了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例如由于收入确认时点不同而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者将已完工未结算项目重分类为合同资产,相应的预期信用损失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对可比期间的信息不予追溯调整。
2. 问: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财会[2017]7 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 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 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 问 :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
(财会[2017]22 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财会[2017]22 号)的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使用“合同负债”科目,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根据新收入准则对合同负债的规定,尚未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的义务而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中的增值税部分, 因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不应确认为合同负债。
4. 问 :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
(财会[2017]22 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 问 :用于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 借款费用》(财会[2006]3 号) 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 借款费用》(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借款费用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构建或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 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在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过程中,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区别下列情况处理 :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会计处理。在该情形下,土地使用权在取得时通常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土地使用权不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建造支出(包括土地使用权在房屋建造期间计入在建工程的摊销金额)为基础,而不是以土地使用权支出为基础, 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在该情况下,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满足借款费用准则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定义。因此,根据借款费用准则,企业应当以包括土地使用权支出的建造成本为基础,确定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6. 问 :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 :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2 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7. 问 :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 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8. 问 :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 :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 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9. 问 :某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 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该企业的子公司是一家保险公司,且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该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 合并财务报表》
(财会[2014]10 号)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因此,该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统一保险公司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政策。
10. 问 :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是否符合持续经营假设?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并参照相关讲解,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明确这个基本假设, 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合约条件清偿债务,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是按照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处理。因此,对于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或可确定的结构化主体,有限寿命本身并不影响持续经营假设的成立。
11. 问 :如果企业判断以“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利息的金融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那么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形成机制的决定,将确定该金融资产利息的基础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时,能否认为该金融资产仍然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答 :除非存在其他导致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因素,从“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身不会导致相关金融资产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例如,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 基点”的贷款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再如, 利率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上浮动20%”的贷款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2. 问 :某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计提损失准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该笔金融资产到期并全额收回。对于以往计提的损失准备,该企业是否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资产负债表
日的财务报表?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9 号——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财会[2006]3 号)并参照相关讲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是否已经存在。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 ;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终止确认金融资产,属于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即非调整事项。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已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基于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计提了信用减值准备,不能仅因资产负债表日后交易情况认为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合理,并进而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13. 问 :企业应当如何判断某项投资的会计处理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 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还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
答 :首先,企业应当判断投资方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从而使该投资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其次,如果该投资不适用长期股权投资准则, 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判断该投资是否为权益工具投资,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14. 问 :企业支付永续债利息的会计处理是否与税务处理一致?
答 :根据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第七条,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应当根据永续债合同条款及其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结合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永续债分类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永续债利息相应作为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
根据《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4 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符合规定条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中5 条(含)以上 :(1)被投资企业对该项投资具有还本义务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 ;(3)有一定的投资期限 ;(4)投资方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5)投资方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6)被投资企业可以赎回,或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赎回 ;(7)被投资企业将该项投资计入负债 ;(8)该项投资不承担被投资企业股东同等的经营风险 ;(9)该项投资的清偿顺序位于被投资企业股东持有的股份之前。
因此,会计上将永续债作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处理, 不一定对应适用税务上的利息或股利政策,反之亦然。企业采取的会计核算方式与税务处理方法不一致的,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须作出相应纳税调整。
15. 问 :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将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准则第十九条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其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如何处理?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是否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是否由留存收益转入其他综合收益?
答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七十三条和七十八条,在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在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以该日的既有事实和情况为基础,根据准则的相关规定,考虑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追溯调整。
因此,原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权益工具投资, 按照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企业应当以其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在新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施行日,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金额不做处理,待该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转入留存收益。该权益工具投资原来计入损益的累计减值损失,原则上应当转入其他综合收益,实务上出于简化考虑,允许不对累计减值损失做出处理。
16. 问:企业从事的融资担保、信用证、信用保险等“财务担保合同”业务,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还是
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财会[2010]15 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 号—— 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 号)、《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 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六条,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发行方之前明确表明将此类合同视作保险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选择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或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该选择可以基于单项合同,但选择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否则,相关财务担保合同适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
17. 问 :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应当分类为何种金融资产?
答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十九条,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该或有对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8. 问 :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分类,在评估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 应当从子公司层面还是集团层面考虑?
答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第十六条并参照相关应用指南,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企业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 在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同一企业可能会采用多个业务模式管理其金融资产。
集团及各子公司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于同一金融资产组合,集团和子公司对其管理该组合的业务模式的判断通常一致。
19. 问 :新冠肺炎疫情下,企业在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法时应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答 :(1)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的前提下,企业应用的预期信用损失法应当反映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未来经济状况预测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在评估未来经济状况时,既要考虑疫情的影响,也要考虑政府等采取的各类支持性政策。
(2) 企业应当加强对预期信用损失法下使用模型的管理,定期对模型进行重检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考虑疫情引发的不确定性,应当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在确定反映疫情影响下经济状况变化的多种宏观经济情景及其权重时,应当恰当运用估计和判断。包括适时调整经济下行情景的权重、考虑政府支持性政策对借款人违约概率及相关金融资产违约损失率的影响等。无法或难以及时通过适当调整模型及其假设和参数反映疫情潜在影响的,企业可以通过管理层“叠加”进行正向或负向调整。企业应当规范管理层“叠加”的运用和审批。
(3) 因借款人或客户所在的区域和行业等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可能导致贷款、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变化,企业应当考虑这些变化对评估信用风险对应相关金融资产所在组别的影响,必要时应当根据相关金融资产的共同风险特征重新划分组别。
(4) 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疫情原因提供临时性延期还款便利的,应当根据延期还款的具体条款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分析判断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是否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例如,银行针对某类贷款的所有借款人提供延期还款便利的,应当进一步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既应当充分关注并及时识别此类借款人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也不应当仅因其享有延期还款便利而将所有该类贷款认定为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再如,银行针对某类贷款的延期还款便利仅限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对象的,应当评估这些特定条件是否表明贷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
(5)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确定预期信用损失所采用的估计技术、关键假设和参数等相关信息, 并重点披露各经济情景中所使用的关键宏观经济参数的具体数值、管理层“叠加”调整的影响、对政府等提供的支持性政策的考虑等。
20. 问 :某国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集团内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该国内企业无结算义务, 该国内企业应当如何对其员工享有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会计处理?
答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 号》(财会[2010]15 号),对于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因此, 该国内企业应当将其员工享有的股权激励计划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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