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高校学生收入构成情况较为复杂, 除因勤工助学或助管助教助研等产生的劳务性收入外,还有因成绩优异或家庭困难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和补助补贴。对于学生在校收入如何纳税、高校如何执行相关的免税优惠政策等问题,税法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纳税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一、高校学生在校收入构成情况及纳税现状
(一)奖助学金
高校学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助体系的奖助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其中 :国家奖助体系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学业奖学金 ;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包括用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和社会捐赠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助学金。国家奖助体系的奖助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助
高校学生收入构成情况较为复杂, 除因勤工助学或助管助教助研等产生的劳务性收入外,还有因成绩优异或家庭困难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和补助补贴。对于学生在校收入如何纳税、高校如何执行相关的免税优惠政策等问题,税法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不同地区、不同高校纳税处理方式存在差异。
一、高校学生在校收入构成情况及纳税现状
(一)奖助学金
高校学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奖助体系的奖助学金和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其中 :国家奖助体系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学业奖学金 ;学校设立的奖助学金包括用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和社会捐赠设立的各类专项奖助学金。国家奖助体系的奖助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学校自行设立的奖助
学金以及社会捐赠设立的奖助学金,并没有明确的免税政策。
(二)补助补贴
学生在校收入中的补助补贴实质上也具有资助性质。以笔者所在高校为 例,补助补贴主要包括本科生副食补贴、学生困难补助、学生保密津贴、学生干部补助。其中,本科生副食补贴标准按照属地化原则,全国各地高校没有统一 标准(如北京市本科生副食补贴标准为每生每月60 元);学生困难补助和学生干部补助为学校对家庭特殊困难以及西 部支教学生发放的补助 ;学生保密津贴是对少量科研涉密人员的补贴。在税收 政策方面,《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 政局关于调整大中专学生生活物价补贴 标准的通知》中将本科生副食补贴列为“助学金”,可以按政策享受免税 ;按照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相关规定,学生的困难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学生保密津贴和学生干部补助是否可享
受免税政策,缺乏明确规定。
(三)勤工助学劳酬
勤工助学以扶困优先为原则,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 规定 :“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财政部及教育部发布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 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 号)明确指出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 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 :“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2019 年勤工助学劳酬共发放876.9 万元,学校代扣代缴个税占学生全年纳税总额的2.44%。
(四)助管助教助研劳酬
助管助教助研劳酬是学生在校辅助老师进行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所获得的劳务报酬,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性质,不因学生身份而特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笔者所在高校2019 年学生助管助教助研劳酬发放共计1.04 亿元,学校代扣代缴个税占学生全年纳税总额的95.36%。
(五)临时性劳酬
临时性劳酬是学校各部门发放给学生具有劳务性质但无法归类于具体项目、具有临时性特点的劳务报酬。笔者所在高校2019 年学生临时性劳酬发放共计307.64 万元,学校代扣代缴个税占学生全年纳税总额的2.2%。
二、高校学生个税缴纳特点
(一)预缴范围广
对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 由于学生和学校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因此学生在校收入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劳务报酬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预扣预缴税额
=(当月劳务报酬收入-减除费用)× 预扣率-速算扣除数。其中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 元,减除费用按800 元计算 ; 每次收入为4 000 元以上时,减除费用按20% 计算。由于减除费用标准偏低,大部分学生每月都要预缴个税,次年3~6 月几乎每个学生都要进行汇算清缴。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共计2.52 万人,按全员申报个税原则, 2019 年学生全年代扣代缴个税共计8.37万人次,代扣代缴税额占全校纳税总额的20.52%。
(二)汇算清缴量大
对于学生在校劳务收入而言,只要全年累计劳务报酬收入小于7.5 万元,应纳税额为0 元。绝大部分学生全年在校收入低于7.5 万元,所以大量学生需要通过汇算清缴进行退税。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2019 年度全年劳务报酬收入7.5 万元及以下的学生为1.62 万人,7.5 万元以上的学生为62 人(仅占学生纳税人数的0.38%),即2019 年真正需要缴纳个税并通过汇算清缴补税或退税的学生只有62 人,1.62 万学生在2019 年并不需要缴纳个税,他们都将通过汇算清缴进行退税操作,对于学生这个没有固定收入的群体来说在操作上存在较多不便。
三、国税总局针对学生纳税新政的局限性
2019 年首次个税汇算清缴工作完成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 年6 月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 年第13 号),对于该公告的解读,每个地区税务部门的指引方式不尽相同,有的要求针对真正意义的实习生执行,有的则指引高校学生劳务都按实习生政策执行,但笔者认为无论如何解读,都存在局限性和不可操作性。
学生实习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就业型实习,即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另外一种是毕业型实习,即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 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两种实习收入都不由学校发放,不需要学校为学生代扣代缴个税。同时,获得这两类实习收入的学生数量,相对高校学生总数而言比例较小,若高校学生劳务都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3 号执行,会产生两个问题 :一是学生劳务所得并不等同于学生实习报酬,在法律层面并不成立 ;二是学生劳务个税申报具有人员不确定性和劳酬不连续性的特点,在报税过程中无法实时统计几万学生个税申报中的累计月份,也无法控制每个学生的劳酬哪月发放、哪月不发放,个税申报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
四、高校学生纳税的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细化奖助学金免税政策 奖助学金和补助补贴的设置,一是为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是我国教育公平的体现 ;二是对品学兼优学生努力进取的激励,是科教兴国战略的体现。国家在投入大量资助资金的前提下鼓励多元混合资助,因此不论是由国家资助还是由社会捐赠、学校自筹的奖助学金及补助补贴,都应享受免税政策,建议相关部门出台更加完善的免税政策。
(二)对勤工助学减免个税
勤工助学主要是对家庭困难学生提供机会通过劳务获取一定报酬,以此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中家庭困难学生毕竟是少数,且勤工助学劳酬的发放标准并不高,又具有扶困性质,税务机关应对家庭困难的学生加大减税降负力度,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家庭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劳酬个税减免政策。
(三)适当提高减除费用
适当提高减除费用一是有利于保证学生群体享受国家减税降负改革红利的及时性,二是可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性, 三是能有效减轻纳税人、税务机关、报税人员的办税负担,四是按月(次)减除而不以全年累计减除,可避免由于学生劳务的不确定性和不连续性在申报过程中需要“零申报”等复杂操作。
责任编辑 张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