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8 作者:丁静 张钧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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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及其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 CAS 23 及其应用指南)根据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完全转移及企业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是否保留控制,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二是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及负债 ;三是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第一种和第三种涉及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简单,且基本符合常规的会计处理原则,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对于第二种情形,无论是实务形态还是具体会计处理方法都呈现出多样化,且有别于传统商品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可能导致特殊的计量和损益确认问题,若不理解准则背后的会计处理逻辑,实务中很容易导致准则执行失真。本文就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涉及的难点进行解读...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及其应用指南(2018)(以下简称 CAS 23 及其应用指南)根据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完全转移及企业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是否保留控制,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 ;二是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及负债 ;三是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第一种和第三种涉及的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方法比较简单,且基本符合常规的会计处理原则,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对于第二种情形,无论是实务形态还是具体会计处理方法都呈现出多样化,且有别于传统商品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可能导致特殊的计量和损益确认问题,若不理解准则背后的会计处理逻辑,实务中很容易导致准则执行失真。本文就金融资产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涉及的难点进行解读和辨析。
(一)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规定梳理
当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保留了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的, 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其中,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企业承担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价值变动风险和报酬的程度。笔者梳理了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对比,如表1 所示。
(二)我国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规定存在的问题
通过表1 可以看出,CAS 23 及应用指南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 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 9)对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基本是一致的,虽然我国会计准则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笔者发现我国CAS 23 及其应用指南仍存在以下问题 :
1. 准则规定较为简化,缺少会计处理总原则向具体实务情形的会计处理方法的推演过程。虽然 CAS 23 及其应用指南对实务中的继续涉入的具体基本情形(包括提供信用增级和附加期权两种基本类型)给予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及案例讲解,但每个案例的处理方法表面上看都是迥异的,对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逻辑难以形成举一反三的效
项目 | CAS 23 | CAS 23 应用指南 | IFRS 9 | |
总原则 | √按照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移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被转移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应当在充分反映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计量 √继续涉入资产和相关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 | √按照企业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移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相关负债 √企业所确认的被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应当反映企业所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企业所确认的被转移的金融资产根据所转移资产的原性质及其分类,继续列报于资产负债中的贷款、应收款项等 | √根据企业对被转移资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确认该被转移资产,同时确认一项相关的负债 √尽管本准则中有其他的计量要求,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应在反映主体所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计量 √如果继续确认被转移资产,则该资产和与其相关的负债不应相互抵销 | |
相关负债的会计处理 |
被转移资 产 以摊余成 本 计量的 | √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保留的权利(如果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保留了相关权利)的摊余成本+ 企业承担的义务(如果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承担了相关义务)的摊余成本 √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摊余成本 √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对相关负债的计量应使得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净额=主体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摊余成本 √指定一项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选择权不适用于相关的负债 |
被转移资 产 以公允价 值 计量的 | √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保留的权利(如果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保留了相关权利)的公允价值+ 企业承担的义务(如果企业因金融资产转移承担了相关义务)的公允价值 √该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应为按独立基础计量时的公允价值 |
√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义务按独立基础计量的公允价值 |
√对相关负债的计量应使得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净额=主体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公允价值(按独立基础计量时) | |
其他规定 | 企业应当对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确认所产生的收入(或利得),对相关负债确认 所产生的费用(或损失),两者不得相互抵销 | 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益,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 债确认相关费用 | 主体不应将因被转移资产所取得的收益和因相关负债所产生的费用相互抵销 |
资料来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 企业会计准第23 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 号——金融工具》(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组织翻译,2015)整理。
果。笔者认为主要原因系准则搭建时未将继续涉入实务情形的会计处理规则与表1 中的会计处理总原则建立推演关系。例如附期权继续涉入的相关负债的计量公式如何推演出来, 准则或指南未予以进一步说明。
2. 准则中适用的术语未予以定义或者区分,增加理解准则的难度。以“被转移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情形”为例,如表1 所示,CAS 23 中相关负债的计量中出现了“继续涉入的被转移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企业承担的义务”三个会计术语,但未给予这三个术语进一步的定义和区分。资产产生于权利,而相关负债计量规定中的被转移金融资产和保留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未予以明确 ;负债亦源于企业的义务,而相关负债计量公式的右边同时出现了资产、权利和义务的计量,导致实务中对其存在不同的解读。
3. 准则之间对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下相关负债计量规定的表述和措辞存在出入。仍以“被转移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情形为例,CAS 23 应用指南中规定“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等于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摊余成本”,容易被理解成“被转移资产的账面价值= 企业保留的权利”“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义务的摊余成本”。这与CAS 23对继续涉入中的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表述明显不一致。笔者通过对照IFRS 9 的相关规定及表述发现,其应是“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净额等于企业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摊余成本”的意思。
(三)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逻辑的解读
1. 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相关规定适用边界的划分。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情形,由于在转移日其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既没有完全转移,也没有完全保留,其结果依赖于等待被转移金融资产未来的风险和报酬变动情况。通常情况下,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有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未来的发生或者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与其相关的会计处理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以下简称 CAS 13)予以规定。笔者认为,就单纯交易事项性质而言,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情形属于或有事项。但是就该经济活动发生的频率或者作为一种市场经济行为而言,并非具有偶发性; 也就是说,对金融资产转移而言,其可能存在的继续涉入情形已经成为一种金融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交易模式,其会计处
项目 | 继续确认被转移 资产账面价值 | 保留的合同权利 | 保留的合同义务 | 相关负债 | |
担保形式继续涉入 | Mi(n 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担保金额) |
—— | 收取的担保合同对价摊销余额 +Ma(x 担保金额大于被转移金融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0)[注1] | 担保金额+收取的担保合同对价的摊销余额 | |
期权形式继续涉入[ 注2] | 看涨期权 | 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 | 看涨期权公允价值 | —— | 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看涨 期权公允价值 |
看跌期权 | Mi(n 被转移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行权价格) | —— | 看跌期权公允价值 | Mi(n 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行权价格)+ 看跌期权公允价值 | |
同时附上下期权 | 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 价值 | 看涨期权公允价值 | 看跌期权公允价值 | 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看涨 期权公允价值+ 看跌期权公允价值 |
注1 :当担保金额大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时,意味着担保金额大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的部分与被转移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敞口不相关,但与被转移合同条款相关,因此应认定为保留的合同义务。当担保金额小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时,该项为零值。
注2 :期权形式继续涉入下只列举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情形。
继续涉入附加期权形式 | 继续涉入资产 | 相关负债 | |
持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 | 期权是价内或者平价期权 (行权价格≤市场公允价值) | 被转移资产的公允价值 | VC1= 期权行权价格-期权的时间价值 |
期权是价外期权(行权价格> 市场公允价值) | 被转移资产的公允价值 | VC2=被转移资产公允价值-期权时间价值 | |
签出看涨跌权而继续涉入 | Mi(n 被转移资产的公允 价值,该期权行权价格) | VP= 期权行权价格+ 期权时间价值 | |
因同时持有看涨 | 看涨期权是价内 或者平价期权 | 被转移资产的公允价值 | V1=(看涨期权行权价格+ 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 |
期权和签出看跌 | |||
期权而继续涉入 | 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 | 被转移资产的公允价值 | V2=(被转移资产公允价值+ 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 |
理不适用按照偶发性交易事项为出发点制定的CAS 13,需按CAS 23 相关规定单独予以对待,更能为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反映金融资产的内在风险和报酬属性。同理,按照历史退货经验或其他信息预计的销售退货情形,就交易或事项性质而言,也属于或有事项,但是由于其经济活动不是偶发交易或者事项引起的,该情形的会计处理便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 收入》单独予以规定。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将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作为CAS 13 适用范围除外情形看待。划清CAS 23 与CAS 13 适用边界和管辖范围,有助于保持具体准则之间的衔接和会计准则体系整体的协调。
2. 对按照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解读。从表1 可以看出,当金融资产转移构成继续涉入时,准则要求按照继续涉入的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以反映转出方对被转移金融资产继续保留的风险和报酬敞口。该风险和报酬敞口并非与资产整体有关,即既不可区别予以辨认, 也不与资产整体呈比例,而是限制为一定的金额或者由转移合同设定的条件触发。相对于全部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而言,这种处理方法更好地反映了主体保留的对被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敞口,符合会计处理方法的谨慎性要求,对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是有用的(IFRS 9 BCZ 3.27 段)。这里的继续涉入程度是指转出方承受的被转移资产价值变动风险的程度,无论何种继续涉入,该风险变动程度限于其账面价值,不可能超于其账面价值。也就是说,这里继续涉入资产的确认金额是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敞口的一个阈值, 或者临界点。上述分析亦可以通过IFRS 9 3.2.16 段对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具体计量规则来体现该准则制定之精神 :
(1) 如果主体采用为被转移资产提供担保的形式继续涉入,则主体继续涉入的程度是下述两者中的较低者 :①资产的金额 ;②主体可被要求偿还的所收到对价的最大金额(“担保金额”)。
(2) 如果主体采用签出或购入基于被转移资产的期权( 或两者皆有)的形式继续涉入,则主体继续涉入的程度是主体可能回购的被转移资产的金额。但是,对于基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签出的看跌期权,主体的继续涉入程度仅限于被转移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期权行权价两者之中的较低者。
笔者认为根据继续涉入程度而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与其将其视为是一种性质上等同于转移前的金融资产, 不如说是就该项金融资产转移而言企业保留的或者剩余所有权上最大的风险和报酬敞口,因为该风险和报酬敞口没有被确定性地转移掉,按照谨慎原则不应将该层级或者该类敞口出表。因此,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与转移前的金融资产性质不尽相同。例如担保继续涉入形式下继续确认的涉入资产,除了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外,不再承受市场风险。也就是说,根据继续涉入程度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和转移前的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敞口内涵是不同的 ;或者说, 金融资产所有权风险和报酬敞口根据具体继续涉入条件被划分或者分割,企业只保留了其中的一部分或者某个层级,并非全部。因此,相对于全部终止确认,根据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可以更好反映转出方对被转移金融资产保留的风险和报酬敞口。
3. 对继续涉入确认的相关负债的解读。根据表 1 可以得出,金融资产转移因继续涉入确认的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由两部分构成 :
第一部分,与企业继续确认(或者保留)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敞口直接相关的合同义务,源于被转移金融资产基础合同,其账面价值等于企业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
第二部分,产生于金融资产转移合同条款、并且导致金融资产转移形成继续涉入而保留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由于该部分权利与义务与第一部分提及的企业根据继续涉入程度继续确认的金融资产金额互为因果关系,不能视为两个独立交易或事项进行计量,因此也会影响继续涉入相关负债的计量。但是根据准则要求,该部分权利和义务的计量方法延续了被转移金融资产原来的计量方法。
综上所述,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情形下确认的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为 :
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企业保留的合同权利的摊余成本(公允价值)+ 企业承担的合同义务的摊余成本(公允价值) 式1式1 也可以表示为 :
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企业承担的合同义务的摊余成本(公允价值)-企业保留的合同权利摊余成本(公允价值) 式2式1 与CAS 23 对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情形下相关负
债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式2 与CAS 23 应用指南和IFRS 9 中对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说明保持一致,且两式可以相互推导。由式1 可以看出,继续涉入确认的相关负债账面价值同时受继续确认的被转移资产的账面价值、转移合同继续涉入条款而承担的合同义务和保留的合同权利的影响,并非一个独立计量项目,是一个被动计量项目。如IFRS 9 3.2.17 段
所述 :“尽管准则中有其他计量要求,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应在反映主体所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进行计量。对相关负债的计量应使得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净额等于主体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摊余成本(如果被转移资产按照摊余成本计量)或(按独立计量基础时的)公允价值(如果被转移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也就是说继续涉入下,准则会对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其他计量要求,而确认的相关负债是一个平衡项目,保证继续涉入下存在“资产-权利”=“负债-义务”恒等式,以实现资产负债表平衡。其中,式1 和式2 中的公允价值或者摊余成本是针对后续计量而言的,主体保留的权利和义务的初始计量应按照金融资产转移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根据上述解读,笔者将担保和附期权形式下的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情形在计量日各项目的计量规则归纳如表2 所示。对于附期权继续涉入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表面上看,CAS 23 及其应用指南对继续涉入相关负债会计计量的规定与表2 还存在一些差异,系CAS 23 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是根据期权类型及其取值范围按照表2 中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进行一系列推导而来。由于CAS
23 及其应用指南未列出具体推导过程,使准则使用者仍然面临一些困惑或者不解,下文针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解读。
(一)附期权继续涉入的会计计量规则
CAS 23 及其应用指南给出了附期权而继续涉入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被所转移金融资产在三种期权形态下的会计处理方法,如表3 所示。
企业采用签出或购入基于被转移资产的看涨或看跌期权(或两者皆有)形式继续涉入,则企业继续涉入的程度是企业可能回购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金额。但是,对于基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签出的看跌期权,企业的继续涉入程度仅限于被转移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期权行权价两者之中的较低者。根据前文所述,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中的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计量方法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计量方法保持一致,因此本情形下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暂不考虑看跌期权对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影响,则因附加期权继续涉入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而确认的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可以归纳为以下通用公式 :
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继续确认的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看涨期权的公允价值/+ 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式3在不同期权形态下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下的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表述方面,表2 与表3 存在差异,实际上可以通过把不同形态下的期权的内在价值取值代入式3 可得到表3 的结果,即实现表2 到表3 的演变。
(二)期权价值理论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指一种能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期权价值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构成。期权的内在价值是指期权(假设该期权是可提前履约的美式期权)立即履约时期权给持有者所带来的价值,等于标的资产的市场价值与期权合约的执行价格的差额。通常情况下,期权的内在价值最小值为零,即放弃行使期权。期权的时间价值为因标的资产将来的价格向两端(上下)波动给期权持有者带来潜在收益的可能性,持有者为此而愿意去等待所带来的价值。通常情况下, 时间越长波动的可能性越大,期权时间价值越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期权的时间价值越来越小,期权合约到期日,期权时间价值为零。由此可以得到式4 ~ 6 :期权价值= 内在价值+ 时间价值 式4式8 的推导结果与表3 列示该情形下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VC1 一致。
2. 若计量日该看涨期权为价外期权,即行权价值> 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根据式5 可得 :期权的内在价值=0。代入式3 :
继续涉入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 期权的公允价值= 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期权的内在价值+ 期权的时间价值)= 基础资产公允价值-期权时间价值式9 式9 的推导结果与表3 列示该情形下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VC2 一致。同理可以推导出表3 中其他附期权下继续涉入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IFRS 9 的B3.2.13 段说明,因签出看跌期权而继续涉入情形下,由于企业对被转移资产公允价值高于期权行权价的部分不拥有权利,对继续涉入确认的金融资产应以公允价值和期权行权价两者中的较低者为限,则相关负债应按期权的行权价加上期权的时间价值来计量。这种处理确保了资产和相应负债的账面净额为看跌期权义务的公允价值。附有看涨期权的内在价值=max[0(,标的资产市价-行权价上下限期权而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时,通常理论上企业买格)] 式5 入的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大于售出的看跌期权的行权价格,看跌期权的内在价值=max[0(,行权价格-标的资产市上述约束将会失效。在运用上述原理推导其他情形下的继续涉价)] 式6若期权的内在价值为零时,期权价值等于时间价值。
(三)不同期权形态的继续涉入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推导表2 中期权继续涉入下的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向表3 的计量规则推演中,除了因签出看跌期权形成的继续涉入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需要特殊说明外,其他情形下都可以根据式3 ~ 6 推导出来。笔者以因持有看涨期权而继续涉入为例进行推导演示。
若企业转移金融资产因购入看涨期权而对其继续涉入, 则继续涉入的资产为全部的被转移金融资产,并继续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量被转移资产,如表3 所示。为了阐述需要,下文称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被转移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
1. 若计量日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者平价期权,即行权价格≤基础资产公允价值,根据式5 可知 :
期权内在价值= 基础资产公允价值-行权价格 式7 将式4 和式7 代入式3 可得 :
继续涉入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 期权的公允价值= 基础资产的公允价值-(期权的内在价值+ 期权的时间价值)= 基础资产公允价值-(基础资产公允价值-行权价格)-期权时间价值= 行权价格-期权时间价值 式8入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计量规则时需对上述问题予以考量。
针对上述分析,本文建议会计准则制定者在日后修订本准则时,应对以下问题予以考量。
一是就交易性质而言,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属于或有事项,但并不适用现行CAS 13 关于或有事项之相关规定。
笔者建议CAS 13 将金融资产转移之继续涉入的会计处理作为CAS 13 适用排外范围予以说明,以保持准则之间适用范围的衔接和准则整体体系的协调。
二是CAS 23 应用指南“七、关于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中“相关负债应当根据被转移的资产是按公允价值计量还是摊余成本计量予以计量,使得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的表述不严谨,建议将其改为“相关负债应当根据被转移的资产是按公允价值计量还是摊余成本计量予以计量,使得被转移资产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净额……”,以与CAS 23 和IFRS 9 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三是在保持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建议考虑中国国情和财务人员的整体财务素质水平,在应用指南中对一些难于理解的知识进一步讲解和补充。
责任编辑 刘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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