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政协常委、2020 年度全国政协委员优秀履职奖获得者、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已是第九年参加全国政协会议,他从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优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善保市场主体财税政策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 筑牢强基强链“大国安全线”
新冠肺炎疫情动摇了过去建立的产品内分工体系的基础,全球供应链分工纵向缩短、横向集聚的趋势正在演进。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经受住了重大疫情的考验,总体上平稳,但也暴露出产业链上关键核心技术的缺失,大而不强、全而不精,尤其是遭遇到关涉安全的“卡脖子”问题。如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更好支撑国民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张连起建议 :
全国政协常委、2020 年度全国政协委员优秀履职奖获得者、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张连起已是第九年参加全国政协会议,他从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优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完善保市场主体财税政策等方面积极建言献策。
推进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 筑牢强基强链“大国安全线”
新冠肺炎疫情动摇了过去建立的产品内分工体系的基础,全球供应链分工纵向缩短、横向集聚的趋势正在演进。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经受住了重大疫情的考验,总体上平稳,但也暴露出产业链上关键核心技术的缺失,大而不强、全而不精,尤其是遭遇到关涉安全的“卡脖子”问题。如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更好支撑国民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张连起建议 :
一是补短板,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把握当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出现区域化、本地化趋势,进而重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找准我国制造业产业链供 应链存在的薄弱环节,支持领军企业组成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攻关和集成研究,培养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的产业链 “链主”企业。既要注重从产学研用维度布局创新联合体,推动科技成果从原始研发,到应用开发研究、到“0 到1”转化、到“1 到100”产业化贯通 ;也要注重从上下游产业链维度部署创新联合体,推 动领军企业引领,中小微创新企业、上下游配套企业合力攻坚。强化制造业重

点领域、关键生产环节和生产工艺、核心零部件、关键材料等技术研发,补齐关键环节的短板,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弹性和韧性。
二是锻长板,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控制力。锻造一些“杀手锏”技术,进一步提升高铁、电力装备、新能源、通信设备等领域竞争新优势,拉紧国际产业链对我国的依存关系,形成对外部断供的反制和威慑力。以全球抗疫合作为契机,持续加大对国际市场提供包括疫苗在内的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和药物等, 发挥国内相关工业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重要影响力。
三是固底板,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的完整性。密切跟踪国内中低端制造业向国外转移的动态,保持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生产、创新、升级能力和适度产能。同时,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持续优化国内工业全产业链发展布局。
四是促创新,打造以“中国制造+ 智造”为核心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在重点领域布局一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在产业优势领域精耕细作,在产业链的重要节点形成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力争每年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增长7% 以上。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 积极吸引国际高端产业配套环节和先进要素在国内集聚发展。
五是优政策,协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扩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和比例,把现有政策75% 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持续实施制度性减税降费政策,降低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税率,改革完善消费税制。
促进科技创新
优化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了鼓励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以下简称101 号文)对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张连起认为,还存在以下问题 :
一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政策限制条件过于严苛。比如,我国高科技企业,特别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独角兽企业,由于具有海外架构导致税收待遇存在巨大差异 ;在授予方式上,非上市企业若将间接授予调整为直接授予,则面临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都将大幅增加 ;在人员比例上,101 号文不区分不同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将所有非上市企业的授予比例统一限定为30%,很多非上市高科技企业因此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负担较重,纳税时点早。目前境内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中,被激励员工需在行权日或解禁日按其实际收益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但此时被激励员工仅获得股权,并没有取得现金收入,存在一定的税款支付压力。虽然被激励员工按规定能够享受不超过12 个月的递延纳税期限政策,但受限于《公司法》对公司高管减持股票比例的约束,员工在递延纳税期限到期时仍面临较高的税负和较大的税款支付压力。这一方面鼓励了员工的短期套现行为,长期激励变成短期激励, 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公司推行股权激励的目的,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员工在行权日取得股票时,并没有真正获得激励的现金收益。如果在股市低迷情况下解禁条件的股票市价低于授予价格,出现股权倒挂现象,被激励员工不仅没有取得收益反而要承担相关损失,但按现行税法规定,员工仍然需要缴纳个税,客观造成部分创新人才放弃行权,不利于调动人才与股权激励计划的积极性。
三是境内外公司股权激励适用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不统一。境外上市公司无法享受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行权时即需缴纳高额个税, 但此时员工还未能通过减持股票获得收益,需要自筹资金承担税款,由此造成了巨大的资金压力。且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有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无法享受个税优惠政策,需要照章缴纳个税,有失公平公正。
针对上述问题,他建议 :
一是放宽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
政策的限制条件。在对海外架构企业强化资金、税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同时, 将海外架构的非上市高科技企业纳入到可享受政策的范围内,这既有利于我国高科技企业在全球吸引人才,抢占科技领域制高点,也有利于培育我国的跨国企业,为我国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提供有力支撑。明确企业授予员工股权,不管是采取直接授予还是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授予的方式,均可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将101 号文设定的30% 的授予比例限制放宽到50%,或者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据实享受政策优惠。
二是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仍在被激励员工行权或解禁时, 对其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但暂不缴纳,待被激励员工首次转让股票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递延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对上市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 合理设定一系列较非上市公司更严格的限制条件,对符合这一严格限制条件的股权激励,参照适用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即对个人取得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所得, 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同时对其差额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统一境内外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从政策的公平性角度出发,境外上市公司对境内员工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同样可享受境内上市公司适用的递延纳税政策。在制定新的政策时,应将境内外上市公司都纳入政策享受主体范围。
完善保市场主体财税政策
出台涉及成本税前扣除指导性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和具体安排,要畅通助企惠民政策措施“最后一公里”,就应当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的实质。张连起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发生了变化,税收政策未能与时俱进,导致税务局在具体执行时口径不一。
比如,有企业反映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购买的无形资产无法在税前摊销,显失公允,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保市场主体政策的实施成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 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有关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而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但是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上述规定即强调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无形资产摊销准予扣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不能扣除。
对此,他建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允许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不低于10 年在税前摊销 ;如果不能执行税前摊销,应当针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征税原则,对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予以退税。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类似事项出台指导性意见,让保市场主体财税政策执行中不走样、不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