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9-07 作者:黄晓胜 宋环环 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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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业绩报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广泛应用,但实务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取得业绩报酬的相关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业绩报酬一般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绩表现,依据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提取的业绩奖励。业绩报酬计提通常以基金实际收益率作为提取依据,将实际收益率与事先设定的收益率(以下简称门槛收益率)进行比较,实际收益率高于门槛收益率时可提取业绩报酬,低于或等于门槛收益率则不提或提取负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起源于美国。1985 年美国《投资顾问法》修订后,提取方式变得多样化,收取方式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提取固定金额的管理费 ;二是以基金净资产为基础提取基金管理费 ; 三是以基金业绩为基础提取基金管理费,由以基金净资产...
当前,业绩报酬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广泛应用,但实务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取得业绩报酬的相关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存在不同的意见,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业绩报酬一般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业绩表现,依据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提取的业绩奖励。业绩报酬计提通常以基金实际收益率作为提取依据,将实际收益率与事先设定的收益率(以下简称门槛收益率)进行比较,实际收益率高于门槛收益率时可提取业绩报酬,低于或等于门槛收益率则不提或提取负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起源于美国。1985 年美国《投资顾问法》修订后,提取方式变得多样化,收取方式主要分为三种, 一是提取固定金额的管理费 ;二是以基金净资产为基础提取基金管理费 ; 三是以基金业绩为基础提取基金管理费,由以基金净资产为基础提取的固定报酬和以基金业绩为基础提取的业绩报酬两部分组成。因业绩报酬根据基金的业绩进行提取,能否提取业绩报酬与基金运营的好与坏直接相关, 基金管理人为了获得业绩报酬会千方百计把基金运营好,业绩报酬制度形成了强有效的激励机制,相较而言, 第三种方式更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故其收获了广泛认可,使用也更加普遍。
我国基金行业业绩报酬提取经历了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97 年11 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基金契约订明。早期发行的封闭式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均按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提取,后来允许越来越多的基金提取业绩报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1]43 号)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设立的基金, 基金契约中不得含有提取业绩报酬的内容”“已设立的基金,其基金契约允许提取业绩报酬的,可执行至2001 年年底,并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之后,《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 的通知》(银监发[2009]11 号)规定, “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 他费用 ;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 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自此,业绩 报酬在国内基金行业也逐渐获得广泛使用。
参照国外的做法并融入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特点,我国业绩报酬计量方法和提取方式是 :
1. 超额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可按单个项目或基金整体计算超额收益并提取业绩报酬,项目或基金处置收入减去相关税费支出、成本费用及损失等后的余额即为处置收益,根据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约定可进入分配环节。基金分配与超额收益计算公式为 :超额收益= 处置收益-返还有限合伙人投资成本-返还普通合伙人投资成本-支付有限合伙人门槛收益- 支付普通合伙人门槛收益。
2. 提取比例。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一般可分为固定比例和变动比例。采用固定比例时,基金管理人以超额收益P 为基数,按固定比例A 提取业绩报酬,即业绩报酬=P×A ;采用变动比例时,基金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比例会随着基金或项目收益率提高而增加,假设根据超额收益以及基金或投资项目实缴出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的内部收益率为R,某基金的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为 :当R < 8% 时,不提取 ;当8% ≤ R < 10% 时,提取比例为10% ;当 10% ≤ R < 12% 时,提取比例为15% ;当R ≥ 12% 时,提取比例为20%。
3. 提取时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业绩报酬既可定期提取,也可在基金清算、单个项目处置完毕或投资者赎回时提取,提取时间可由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依法灵活约定。
[ 例]2015 年年初,甲、乙合伙成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H,基金总规模为1 000 万元,其中,甲出资100 万元为普通合伙人,乙出资900 万元为有限合伙人。基金 H收到资金 1000 万元后全部用于J 项目。2020 年年初投资期满,基金H 将该项目转让后获得处置收益2 000 万元。为简化计算,暂不考虑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税费支出,并假设基金门槛年收益率为8%,超过门槛收益的部分,甲按20% 提取业绩报酬,其余80% 由甲、乙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H的超额收益P=2000 - 900-100-900×8%×5-100×8%×5=600( 万元),则甲可提取业绩报酬120 万元(600×20%)。
1. 会计处理方式选择。实务中,对于甲收到120 万元业绩报酬后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是计入投资收益。其理由为甲取得的业绩报酬依据超额收益计算而来,超额收益本身就属于投资收益的一部分,业绩报酬来源于超额收益,故业绩报酬应计入投资收益。二是计入营业收入。其理由为业绩报酬出现之前,基金管理费一般按固定金额或按基金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收取,这种收取方法与基金的经营业绩关联度较小,短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业绩好坏不太看重, 能否尽心尽职为投资者工作也未可知。为克服这种弊端,有效激励基金管理人提高基金运行业绩,改变了基金管理费提取方法,允许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经营业绩收取部分管理费即业绩报酬。根据其来源可知,业绩报酬是基金管理人收取基金管理费的一种方式,即从本质上来讲是基金管理费的一部分,理应计入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收入。
2. 税务处理方式选择。对于甲取得业绩报酬后是否应缴纳增值税或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实务中也有不
同的处理意见。一是是否缴纳增值税。有两种不同观点 :(1)不应缴纳增值税。其理由为甲获得的业绩报酬属于投资收益,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2)应缴纳增值税。其理由为甲获得的业绩报酬其实是基金管理费的一部分,属于营业收入,应该按适用税目、税率缴纳增值税。二是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不同观点 :(1)不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理由为基金H如果为公司制基金,甲获得的业绩报酬属于税后收益。(2) 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理由为甲取得的业绩报酬计入营业收入,且不属于免税所得,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
3. 综合分析。
会计处理方式分析。要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式,首先应弄清楚业绩报酬的本质。从业绩报酬的起源与发展来看,业绩报酬是根据基金业绩而提取的基金管理费。根据银监发[2009]11 号文件的规定,业绩报酬属于证券投资信托的费用范畴。2018 年4 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规定,“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监管机构进一步明确,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即属于基金的费用支出,则基金管理人取得业绩报酬后应属于营业收入。与按定额或固定比例计算基金管理费不同,业绩报酬虽然依据超额收益计算得来,但这仅是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有所变化,不能改变业绩报酬属于基金管理费的本质。故甲取得业绩报酬后应计入营业收入。
税务处理方式分析。因取得的业绩报酬属于基金管理费的一部分,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目、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本质上都属于资产管理服务,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信托报酬、业绩报酬均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故甲取得业绩报酬应按其适用税率依据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甲取得的业绩报酬属于管理费,扣除增值税后应计入营业收入, 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故无论基金H为公司制基金或合伙制基金,也不论甲为公司制企业还是合伙制企业,其取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增值税后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若甲为公司制企业,则由甲缴纳企业所得税。若甲为合伙制企业,按照“先分后税” 的原则,甲本身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甲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按合伙协议约定分配给甲的各个合伙人,甲的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甲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文第一、第二作者系全国高端会计< 后备>人才企业类十三期学员,第三作者系河南省会计领军人才)
(作者单位 :河南省现代服务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财政厅)
责任编辑 张璐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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