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立足于所在电网企业实际, 分析当前电网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管理现状,提出了新考核要求下所得税费用管控的一些建议。
一、精研税收政策,确保税收优♝政策的应享尽享
全面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合理地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是降低企业所得税成本的重要途径。电网企业应全面梳理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优惠政策清单及操作指引, 做到精准施策,确保应享尽享。
1. 新建农网输变电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目前对农网项目,发展部门的综合计划区分“新建”与“续建”,其“新建”口径与税法中的“新建”口径不一致。税法中的“新建”是相对于“改造”而言的,而发展部门的“新建”是相对于“续建”而言的。所以,对“新建”口径,财务部门应积极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尽量将环网、延伸、拆旧建新等农网项目纳入享受范围。对于“农网”口径,相关部门的口径也不一致,发展部门通常以电压等级在110KV 以下作为划分标准。财务部门应积极与发展部门沟通, 实务中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办能源[2016]671 号),结合政府部门发布的规划图,剔除红线内的城区区域,对跨城区与农村的项目可以项目坐落地为判断标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向税务机关报备。明确“农网”“新建”口径以后,发展部门在综合计划平台上严格区分农网输变电项目和非农网输变电项目,实现新建农网输变电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台账自动生成。
2.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每年研发投入大,政策享受空间多。首先,应当协同科技、互联网等部门明确“研发”的口径,对科学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试制、技术攻关、软课题研究、现有技术应用等项目类别,以及信息化项目中的软件开发、技术应用等项目,对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逐一甄别,统一口径,并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报销系统固化,由项目经办部门在源头上确认是否满足研发条件。其次,要按照《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3 号),做好资料留存备查工作。实务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这一要求很难做到。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 号) 第八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实行“卖方登记”原则, 但卖方主动登记的动力、约束力不足。电网企业大多数合同属于委托研发,
应在委托研发项目的合同中明确由受托方负责在科技部门备案,并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同时约定违约责任,促请对方及时办理登记,否则不予结算付款。
3.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10% 实行税额抵免的优惠政策。为确保采购的设备符合享受条件,首先,应当在招标环节完善技术规范书,明确优先采购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相关部门应全面梳理符合要求的设备,将电力变压器、SF6 泄漏报警装置、绝缘检修作业平台、带电作业车、超声波局放检测仪、消防车、防坠落安全装置、呼吸防护器、配电变压器等全部纳入享受范围。其次,利用实物ID、物料编码、采购订单等信息化手段,对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设备自动采集数据。
二、加强事前税收筹划,积极拓展企业所得税筹划空间
税务管理是一项事前管理工作, 必须提前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事前分析税收筹划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将税收政策与业务事项紧密联系,在经营活动一开始就制定出税务筹划方案。
1. 合理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方法。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应加强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争取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审批,以缓解现金流量压力,节约资金成本支出。
2. 将及时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纳入考核。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季(月)预缴, 年度汇算清缴后多退少补,预缴时未考虑税收优惠政策,经年度汇算清缴后,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存在多交的可能性。对于多交部分企业所得税,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还多交税的手续,及时冲减所得税费用, 并纳入考核。
3. 事前筹划为承担社会责任或为社会公共利益而发生的捐赠支出业务。在承担公益性捐赠支出时,应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取得可以税前扣除文件或公告,并征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后,取得可税前扣除的书面备忘录,使公益性捐赠能够合理地在税前扣除。
4. 及早谋划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可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电网企业应提前谋划,提前确定享受一次性折旧的资产类别,同时做好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5. 规范迁建、置换、上改下等资产涉税业务处理。在政策性搬迁等业务中,应及时收集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资产处置计划和拆迁补偿协议等相关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防止因材料不足或误期而不被税务机关认可,同时正确把握税法关于搬迁完成
年度的规定精神,合理确定搬迁完成年度,以便于及时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递延纳税的好处。
三、严格执行会计准则,取得会计与税务的趋同或协同
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税法对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减少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规范关联交易,正确归集费用。
1. 规范会计核算主体,避免关联交易纳税调整。要按照会计主体的核算规定,明确界定主业与其他产业、行政与工会等的核算界面,规范主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核算,防止混淆核算主体,避免关联交易纳税调整。对属于工会经费列支范围的支出,不得挤占行政运营费用。清理主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的业务合同,对于交易价格不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的,应给予调整。不得通过无商业实质的业务方式向其他产业转移利润。主业向其他产业派出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及福利等支出, 应由其他产业承担。
2. 严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列支,避免增加所得税费用负担。应按照退休职工社会化管理的要求,严控给退休职工发放节日补助,不得承担应当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商业保险费等各类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财务通则且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3. 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支出若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原值的50% 时,应当列为技改支出予以资本化, 不得随意作费用化处理,避免大额纳税调增。明确科技项目及软件开发类项目支出的资本化要求。在编制科技
项目及软件开发类项目开发计划时, 明确科技项目及软件开发类项目处于开发阶段,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且可使用,并在生产经营中能够发挥效果, 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其项目支出应予资本化。实务中,为便于操作,可以以专利权或是否产生未来经济利益为判断标准确定立项环节是否资本化。
4. 规范在建工程核算管理。要加强在建工程的转固核算及管理,充分发挥折旧抵税作用。对竣工投运的资产,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进行暂估入账,加快工程结算进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工程结算,新建项目转资率不得低于75%。要组织清理长期挂账的在建工程,对已验收但长期挂账且符合转固要求的在建工程,应及时转为固定资产。对于报废的项目,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认损失。
5. 完整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宣传费、公益性捐赠等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及时、完整地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6.
对税法文件明确提出要求的, 严格按照税法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对研发费加计扣除,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做好账务处理,确保研发费用与生产费用的严格区分,避免会计处理不规范引发税收优惠政策无法享受的风险。对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严格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25 号)将资产损失计入损益后再予以报损。
(作者单位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湖南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李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