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应健全应急捐赠政策和制度保障
1.应赋予医院合法募捐主体资格。目前,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并没有医疗机构可以公开募捐的例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明确了武汉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来接受捐赠。建议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允许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院可以申请募捐主体资格,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应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在中心化力量安排不到的地方,允许市场调节,以直接捐赠做补充,从而充分发挥慈善捐赠民间作用。同时放权与监管并重,将募捐医院纳入政府部门监管体系,明确捐赠披露形式、内容和频次,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捐赠专项审计。
2.完善医疗行业应急捐赠管理政策支撑。第一,简化捐赠预评估程序,仅重大捐赠事项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捐赠预评估意见不必书面送达捐赠人,可电话通知捐赠人;第二,尽量简化捐赠流程,快速高效接受社会捐赠,捐赠协议书主要针对企业,个人捐赠可不签订,...
(一)应健全应急捐赠政策和制度保障
1.应赋予医院合法募捐主体资格。目前,各级政府的相关政策文件中并没有医疗机构可以公开募捐的例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476号)明确了武汉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来接受捐赠。建议修订《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允许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医院可以申请募捐主体资格,直接接受社会捐赠。应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在中心化力量安排不到的地方,允许市场调节,以直接捐赠做补充,从而充分发挥慈善捐赠民间作用。同时放权与监管并重,将募捐医院纳入政府部门监管体系,明确捐赠披露形式、内容和频次,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捐赠专项审计。
2.完善医疗行业应急捐赠管理政策支撑。第一,简化捐赠预评估程序,仅重大捐赠事项需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捐赠预评估意见不必书面送达捐赠人,可电话通知捐赠人;第二,尽量简化捐赠流程,快速高效接受社会捐赠,捐赠协议书主要针对企业,个人捐赠可不签订,不便签订捐赠协议时可使用捐赠证明,优先物资及时出库,事后再补齐相关手续;第三,对零星总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生活物资可简化财务核算,采用备查簿方式管理;第四,将捐赠财产价值确认依据修改为政府会计制度,剩余物资允许转赠给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组织,并由防疫指挥部统一调配。
(二)加强定点医院捐赠管理内部控制
1.建立应急捐赠组织架构。医院应专门成立捐赠工作组。捐款工作组直接向总会计师汇报,下设现金捐赠小组和物资捐赠小组:现金捐赠小组负责统计、公示捐款明细及使用情况;物资捐赠小组下设应急小分队和综合管理小分队,由应急小分队负责物资的清点、转运,综合管理小分队负责联络、物资管理等。此外,物资管理须实行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其中,药学部负责药品类物资的管理;设备处负责N95口罩、防护服等临床医疗类物资的管理;后勤保障部负责生活类物资和一次性外科口罩、帽子等非临床医疗物资的管理;党办负责其他零星物资的管理。
2.健全应急捐赠工作机制。一是捐赠管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实行三权分离工作机制;二是建立捐赠预评估工作机制,严禁接受附带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三是对于公开募捐事项及大额捐赠资产的使用及处置实行集体议事决策机制;四是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在各环节实现沟通协作,以高效运转。
3.强化捐款支出审核。加强捐款支出审核有利于提高捐款使用效率。第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医院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对捐款的使用要优先考虑捐赠者意愿,对可能发生变更用途的情况要提前约定;第二,对于大额定向人员补助类捐款,按照优化配置、与评优评先统筹协调、兼顾公平的原则,编制使用方案,经集体研究审定、院内公示后发放;第三,建议捐赠剩余款项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医院继续留用,发挥捐款公益性价值。
4.加强药品和耗材库存管理。第一,制定严格的药品和耗材准入制度,要求捐赠方提供相关质量和安全性资料,对物资质量、规格、效期、资质、环保标准等重点审核,并尊重WHO捐赠核心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器械要求企业召回;第二,合理确定药品和耗材库存量,建立统一协调、统一调配、集中管理、集中保障的应急机制,通过药师药学查房、使用应急捐赠管理系统预判未来物资需求,阶段性地调整捐赠物资指南,精准反映捐赠需求并控制数量;第三,加强对捐赠物资的储存条件、有效期及安全性的监控和管理。
责任编辑 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