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25 作者:彭亮 作者简介:彭亮,神钢建机(中国)有限公司会计课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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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标的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2004年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引入我国,经过十多年发展已成为国内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目前,国内工程机械行业的融资租赁销售模式操作流程为:工程机械代理商寻找终端用户,并与其达成销售合同意向以后,工程机械代理商向工程机械制造商采购相关工程机械产品,工程机械代理商再将该工程机械产品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向终端用户提供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终端用户支付留购价款,取得工程机械产品的所有权。工程机械代理商自身并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只是通过引入融资租赁公司这个融资本台,达成工程机械产品销售的目的。实务中,工程机械代理商的收入确认存在争议,本文拟对此展开分析。
一、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的法律形式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存在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一是工程机械代理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双方就此签订货物销售合同;二是融资租赁公司与终端用户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双方就此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另外,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还存在一种特别的法...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标的物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2004年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引入我国,经过十多年发展已成为国内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目前,国内工程机械行业的融资租赁销售模式操作流程为:工程机械代理商寻找终端用户,并与其达成销售合同意向以后,工程机械代理商向工程机械制造商采购相关工程机械产品,工程机械代理商再将该工程机械产品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向终端用户提供融资租赁,租赁期届满,终端用户支付留购价款,取得工程机械产品的所有权。工程机械代理商自身并不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只是通过引入融资租赁公司这个融资本台,达成工程机械产品销售的目的。实务中,工程机械代理商的收入确认存在争议,本文拟对此展开分析。
一、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的法律形式
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存在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一是工程机械代理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法律关系,双方就此签订货物销售合同;二是融资租赁公司与终端用户之间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双方就此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另外,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还存在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与普通融资租赁相比),即:为保证融资租赁公司对终端用户的融资租赁债权的完全实现,工程机械代理商为终端用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当终端用户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时,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工程机械代理商以终端用户尚未支付的剩余本金及利息为交易价格,回购租赁标的物,双方就此签订回购担保协议。
二、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的经济实质分析
在普通的融资租赁中,租赁标的物的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是单纯的货物买卖关系,出卖人不会因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而承担任何责任。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完全由出租人承担,当租赁标的物控制权转移,与租赁标的物相关的风险与报酬就完全转移至出租人。出卖人因向出租人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不存在因承租人的信用风险发生而导致合同对价退回的情形,因此出卖人可以按照合同对价金额确认收入。而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在法律形式上是货物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债务担保协议三个独立的合同或协议。而实质上,对工程机械代理商而言,这些合同或协议是基于同一商业目的(实现工程机械销售)而订立,并且买卖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违约,将会影响到买卖合同的对价金额。因此,应该把它们看作一揽子交易,结合工程机械代理商、融资租赁公司、终端用户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综合分析。
笔者认为,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在经济实质上类似于买方信贷销售模式。买方信贷销售模式通常应用于国际贸易中,由出口方(卖方)的银行负责向进口方(买方)提供针对出口设备的专项贷款,进出口双方在成交合同中约定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的银行将货款支付给出口方,之后再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约定的期限及贷款利率,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出口方为进口方向银行提供担保。
在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像普通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一样单独承担承租人的全部信用风险,而是与买方信贷销售模式中的出口方银行类似,要求工程机械代理商为终端用户的融资租赁债务提供增信措施,即要求工程机械代理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可见,工程机械代理商与融资租赁公司交易的经济实质是:工程机械代理商在向融资租赁公司销售租赁标的物的同时,附带了一项看跌期权,该项看跌期权的交易对手是融资租赁公司,而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行使该项看跌期权,又取决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终端用户的履约情况。也就是说,终端用户是否按期支付租金决定了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行使该项看跌期权。一旦融资租赁公司行使该项看跌期权,工程机械代理商就必须退回相关的合同对价。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合同开始日,工程机械代理商因向融资租赁公司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并不满足“很可能收回”的判断要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收入准则》)规定:“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工程机械代理商不能比照普通融资租赁模式中出卖人的收入确认方式,即在租赁标的物控制权转移时,以合同对价金额确认收入。而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第三十八条售后回购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三、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中代理商的会计处理分析
对于售后回购交易,《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区分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会计处理:第一种情形,企业因存在与客户的远期安排而负有回购义务或企业享有回购权利的,表明客户在销售时点并未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企业应当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第二种情形,企业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义务的,应当在合同开始日评估客户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工程机械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中,工程机械代理商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负有应客户要求回购商品的义务。因此,工程机械代理商在合同开始日要评估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
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开始日通常都不具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因。融资租赁公司的目的在于转嫁风险,而不在于通过行使该看跌期权获利,只要终端用户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没有主动行使该要求权的意图。并且,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还给了工程机械代理商履行回购担保责任缓冲期,即通常双方在担保协议中约定,终端用户支付租金逾期达到三期以后,融资租赁公司才会要求工程机械代理商履行回购担保责任。
根据《收入准则》规定,客户具有行使该要求权重大经济动因的,企业应当将售后回购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否则,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工程机械代理商应当在转移租赁标的物的控制权时,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收入准则》还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下面结合具体例子加以说明。
甲工程机械代理商(以下简称甲)与乙终端用户(以下简称乙)达成销售合同意向:乙采用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向甲采购一台挖掘机,双方约定挖掘机销售价格为100万元。甲与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丙)签订买卖合同,甲以100万元的销售价格向丙销售该挖掘机。甲(出卖人)、乙(承租人)、丙(出租人)三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向丙融资租赁该挖掘机,乙支付初始租金20万元,其余租金按约定金额以及约定支付日在后续期间支付,租赁期两年,租赁期届满,乙有权向丙支付200元留购价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甲与丙另外单独签订回购担保协议,约定如果乙支付租金逾期超过三期,丙有权要求甲以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剩余本金及利息回购该挖掘机。
1.当甲向丙转移挖掘机控制权时,甲按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甲根据信用管理部门对乙的信用评估数据,设定针对乙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计算确定乙发生信用风险可能导致其履行回购担保责任的金额为4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为简化,假定不考虑增值税,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40
2.甲结转该挖掘机成本(假定该挖掘机采购成本为80万元,按账面价值的比例在主营业务成本与应收退货成本之间分配),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80×60÷100) 48
应收退货成本 32
贷:库存商品 80
3.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甲应当评估乙的信用状况,重新估计乙出现信用风险导致其履行回购担保责任的可能性以及相关金额,如果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由于终端用户持续支付租金,工程机械代理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金额会持续降低,因此,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甲都应当重新调整预计负债及其他相关科目的账面余额。
假定乙信用状况良好,没有出现逾期,在资产负债表日甲经过评估认为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金额为20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40-20)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80÷100) 16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
如果乙发生财务困难,逾期支付租金达到三期,丙要求甲履行回购担保责任,按剩余融资租赁债权的本金及利息合计金额20万元回购该挖掘机,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0
贷:银行存款 20
借:库存商品——回购挖掘机 16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
如果融资租赁期届满,乙没有出现逾期,甲的回购担保责任解除,已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6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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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