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3 作者:林行杭 程培莹 林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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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商事诉讼中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相关问题分析
林行杭 程培莹 林金珠
作者简介:林行杭,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程培莹,浙江省浦江县司法局;
林金珠,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近年来,司法会计鉴定已成为民商事诉讼中的关键程序,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乱象,包括对非专门性问题启动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将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中存在矛盾或不确定性的表述、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困难且法庭调查流于形式。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鉴定程序、强化质证程序、强化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与一致性、提升鉴定意见质证的有效性并保证法庭调查实质化等建议。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专门性问题;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19-0036-03
司法会计鉴定在实践中面临一些争议和乱象,对诉讼过程和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使本应胜诉的一方因一份错误或失之偏颇的鉴定意见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笔者拟对司法会计鉴定在民商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业界更好地理解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促进司法会计鉴定更好...
民商事诉讼中司法会计鉴定程序相关问题分析
林行杭 程培莹 林金珠
作者简介:林行杭,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程培莹,浙江省浦江县司法局;
林金珠,浙江滔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近年来,司法会计鉴定已成为民商事诉讼中的关键程序,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争议和乱象,包括对非专门性问题启动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将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中存在矛盾或不确定性的表述、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困难且法庭调查流于形式。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规范鉴定程序、强化质证程序、强化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与一致性、提升鉴定意见质证的有效性并保证法庭调查实质化等建议。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专门性问题;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19-0036-03
司法会计鉴定在实践中面临一些争议和乱象,对诉讼过程和结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使本应胜诉的一方因一份错误或失之偏颇的鉴定意见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笔者拟对司法会计鉴定在民商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为业界更好地理解司法会计鉴定实践、促进司法会计鉴定更好地服务于民商事诉讼提供帮助。
(一)对非专门性问题启动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笔者曾在代理的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依据公司法(2018修正)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新公司法二十三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股东未能提供涉案公司以前年度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需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却将“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作为鉴定事项申请鉴定。虽然当时笔者代理的原告方反对,但是法庭仍同意了被告方的申请。
原告方之所以反对这一行为,原因有二: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条规定,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结合案例检索,笔者认为,证明公司财产是否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属于法院需查明的案情,不属于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故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事项。
那么,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如何举证其财产与公司财产互相独立?笔者认为,被告方首先应了解与财产独立判断标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据以拟定检验鉴定事项,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提请的检验鉴定事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所载“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的裁判摘要认为,“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围绕该判断标准涉及的若干事项进行举证,并争取法庭认可将以上若干事项列为专门性问题委托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进行审查。同时,笔者认为,在一些明确不需要专业财务知识的问题上,如涉及纯粹的法律解释或基本的数学计算问题,应将其归入“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及“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如果这类问题作为鉴定事项申请鉴定,此时鉴定过程可能会被视为不必要地延长诉讼时间和增加诉讼成本,况且此时启动鉴定也不符合《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的要求。
另一方面,本案件中被告股东本应就有关检验鉴定事项提交鉴定申请,但却将鉴定目的直接提交鉴定,即将判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与公司存在财务混同的问题完全交由鉴定机关予以判断。笔者认为,这就造成了“以鉴代审”的错误局面,即错误地将法庭调查、法律适用等问题交由鉴定机构处理。该案件中,鉴定机构引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条关于“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即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认定时需基于若干因素),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是否存在财务混同的认定标准,并据此不予认定股东个人与公司之间存在财务混同。但实际上此认定标准针对的是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而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的财务混同问题。笔者认为,鉴定机构已超越专门性问题的审查范畴,实际上代替法庭在处理法律适用问题,对自身无权且无能力处理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越权和错误认定。
(二)将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材料
根据《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4条规定“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对于鉴定材料中的财务报表、明细账本及部分重要会计凭证,其他当事人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副本,或由其他当事人自行复印,以利于质证的正常开展。然而,笔者在实务中发现,由于司法会计鉴定涉及的会计凭证等资料往往数量众多,法庭有时未经组织质证便指示申请人直接将送鉴材料提交给鉴定机构,并允许其他当事人自行前往鉴定机构查阅送鉴材料。此种情况下,其他当事人无法就送鉴材料发表质证意见,在查阅过程中,鉴定人常常又不允许其他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复印,并且当其他当事人发现纸质材料缺失要求查看电子账册时,鉴定人又可能以经初审发现相应电子账册与鉴定事项审查不具有关联性为由,阻止其他当事人查阅。
(三)鉴定意见中存在矛盾或不确定性的表述
《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第11条规定,鉴定意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1)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2)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的;(3)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的。在前述案件中涉及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存在抽逃的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机构一方面出具了“未发现明显的股东抽逃出资迹象”的意见,另一方面又未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否存在“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或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予以查清并发表意见,也未通过另列“其他”部分对被鉴定单位向若干疑似关联单位支付技术咨询费、策划服务费、代理服务费等费用支出予以披露,并指出这些费用发票未附合同、结算单、未经报销审批流程等问题,以及被鉴定单位与若干疑似关联单位之间的资金往来均通过“其他应收款——内部公司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实际上,同案件其他当事人通过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及相关网站信息并对相关网站的证据保全,已发现和固定了被鉴定单位与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证据。据此,笔者认为该鉴定机构系以互相矛盾或不确定性的表述来规避自身责任。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判决被告股东在抽逃注册资金本息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困难且法庭调查流于形式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时可能超出了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知识范围,导致他们难以准确识别鉴定意见中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偏见。同时,寻找和聘请合格的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可能需要投入不少时间和财力,这对于缺乏资源的当事人来说有一定的困难,而且质证过程也可能变得过于技术性且更耗时。此外,法庭在面对复杂的鉴定问题时,可能会出于规避责任的考量,选择依赖于第三方鉴定结果,而忽略开展独立的法庭调查。这种选择可能会导致法庭失去对法庭调查程序的应有把控以及对鉴定结果的独立审查,从而使裁决更加依赖于鉴定机构的结论,法庭调查则流于形式。即使在一方当事人能够提出有理有据的质证意见时,法庭也可能要求其先申请重新鉴定,导致案件当事人可能承受负担鉴定费用和重新鉴定不及预期等风险。当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不愿申请重新鉴定时,其很可能就会承担不利后果。
(一)规范鉴定程序,保证鉴定程序的正当性与专业性
为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应采取有效措施来规范鉴定程序,明确鉴定机构的职责,并防止其越权处理法律适用等问题。笔者建议,首先,对于如何界定何种事项属于可通过鉴定来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应制定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具体可通过细化《委托鉴定审查规定》相关条款等措施,确保只有真正涉及专门性知识或技能的问题才被纳入鉴定范围,同时对于那些明显属于法律适用、事实认定或法庭调查范畴的问题,应坚决排除在鉴定事项之外。其次,应强化法官对鉴定程序的引导与监督,促使法官在鉴定程序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在此过程中,不仅要对鉴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需在鉴定过程中保持对鉴定机构的监督,包括要求鉴定机构明确其鉴定方法和依据,确保其在专门性问题范围内开展工作,防止其越权处理其他事项。最后,应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查和管理,确保其具备处理专门性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应定期对鉴定机构进行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二)强化质证程序,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
为确保鉴定材料的完整性并经过必要的质证程序,笔者建议,首先,法庭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所有提交给鉴定机构的材料都经过充分质证,包括要求当事人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说明来源和证明对象等,以便其他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并提出质疑,同时法庭应组织各方当事人就鉴定材料进行质证。其次,针对司法会计鉴定中会计凭证等资料数量较多的问题,可通过建立更为高效的提交与查阅机制来解决。例如,法庭可要求申请人在提交鉴定材料时一并提供电子版,便于其他当事人查阅和质证。再次,法庭与鉴定机构之间应建立更为紧密的沟通协调机制,在指示申请人提交鉴定材料时,法庭应明确告知材料需经过质证程序,并确保其他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查阅和提出异议。鉴定机构在接收材料后应及时与法庭沟通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质证情况,以避免未经质证的材料被直接用于鉴定。最后,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将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材料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形成有效的威慑力,促使各方严格遵守质证规定和鉴定程序要求。
(三)强化鉴定意见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针对鉴定意见中存在矛盾或不确定性表述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应注重意见的逻辑性和一致性,避免意见中出现自相矛盾或不确定性的表述。如发现类似情形,应及时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其次,法庭在接收鉴定意见时,应加大对意见的审查力度,对于存在矛盾或不确定性表述的鉴定意见,应要求鉴定机构进行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同时法庭也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准许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以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四)提升鉴定意见质证的有效性并保证法庭调查实质化
为使案件当事人能够就鉴定意见发表有效质证意见,以及避免对鉴定意见的法庭调查流于形式,笔者认为,首先,执业律师应积极参加专业培训,咨询专家意见,着力提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准确地理解鉴定意见的内容,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其次,应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探索建立相关的人才库,并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职责与权利,确保其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积极作用,进而解决当事人因缺乏资源难以寻找和聘请合格专家的问题。再次,法庭应优化质证程序与方式,可采用分段质证、焦点问题集中质证等方式,提高质证的效率与针对性,同时应注重引导当事人及其律师围绕鉴定意见的关键问题进行质证,避免陷入无谓的争执与细节泥潭。最后,法庭在面对复杂的鉴定问题时,不能过度依赖第三方的鉴定结果,而应保持独立审查的能力与态度,充分行使调查权,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在一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持异议但不愿申请重新鉴定时,法庭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与风险,即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等因素,进而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而不宜简单地将不利后果全部归咎于持异议的当事人。
责任编辑 李卓
[1]黎仁华.推动我国会计鉴定职业化的发展对策[J].财务与会计,2020,(3):66-67.
[2]卞志山,陈希凡.一宗司法会计鉴定案例介绍及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0,(1):11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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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