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22 作者: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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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限售股转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辨析
鞠铭
基金项目: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23年智库研究项目“共同富裕目标下加强资本所得税收治理问题研究”(SNAIZK2304)
作者简介:鞠 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摘 要: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涉及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二者在计税依据、税额计算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文以案例形式解析了不同类型限售股转让的税收政策;厘清了限售股转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差异,并总结出三点启示,即:企业在发生限售股转让业务时应明确不同纳税主体限售股转让的税收待遇;厘清限售股类型并准确确定限售股买入价;区分限售股转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差异。
关键词:限售股转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13-0048-04
限售股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本交易事项,由于交易主体多元、交易方式多样、涉及税种复杂,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加之现行税法对限售股转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规则不尽相同,企业易因政策理解有误而产生未缴、少缴或错缴税款等风险。本文通过一则企业转让限售股案例对上...
限售股转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辨析
鞠铭
基金项目: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23年智库研究项目“共同富裕目标下加强资本所得税收治理问题研究”(SNAIZK2304)
作者简介:鞠 铭,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摘 要: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涉及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二者在计税依据、税额计算以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文以案例形式解析了不同类型限售股转让的税收政策;厘清了限售股转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待遇差异,并总结出三点启示,即:企业在发生限售股转让业务时应明确不同纳税主体限售股转让的税收待遇;厘清限售股类型并准确确定限售股买入价;区分限售股转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差异。
关键词:限售股转让;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286X(2024)13-0048-04
限售股转让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本交易事项,由于交易主体多元、交易方式多样、涉及税种复杂,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加之现行税法对限售股转让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规则不尽相同,企业易因政策理解有误而产生未缴、少缴或错缴税款等风险。本文通过一则企业转让限售股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2024年1月7日,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票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A公司近期收到控股股东B公司的通知,B公司与自然人甲某于2024年1月7日通过签订《关于转让A公司股票的协议》向甲某转让其所持有的A公司可流通的股票30 792 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14%。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票的转让价格为14.50元/股,转让价款为人民币44 648.40万元(14.50×30 792 000)。双方同时约定,自股票转让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先支付总价款的10%,即4 464.84万元(44 648.40×10%);受让方应于本次协议转让权益变动公告发布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股票过户登记后的2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45%,即20 091.78万元(44 648.40×45%);在本协议签订后的18个月内,受让方支付剩余全部价款24 556.62万元(44 648.10-20 091.78)。
2024年1月25日,A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票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过户股票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过户日期为2024年1月24日。
B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所掌握的第三方信息,积极做好纳税服务,主动提醒B公司本次股票转让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附加税等,并提醒B公司在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避免产生税收滞纳金。为正确进行纳税申报,B公司对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的时间、来源、股数、成本等信息进行了梳理(见表1)。
通过表1可以发现,B公司所持的A公司股票来源较多样,既有A公司上市前从个人股东受让的原始股,也有A公司上市后股票解禁前发生的转增股票以及A公司发行的配售股票,还有A公司上市后股票解禁后发生的转增股票以及A公司向B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共计168 118 400股。B公司本次只是出售了部分所持的A公司股票(30 792 000股)。所出售的股票属于何种来源,每股成本如何确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这一系列问题成为B公司能否正确进行纳税申报的关键。
表1 B公司所持A公司股票的来源及成本信息
表2 三类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原则
表3 特殊情况下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限售股转让增值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其中,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有价证券,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构成金融商品转让,应缴纳增值税。企业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既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也包括上市公司限售股。前者是指企业持有的公司上市后通过公开发行方式发行的股票;后者是指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的股票,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企业持有的原非流通股股票在股改后形成的限售股(以下简称股改限售股)、企业持有的原始股在上市后解禁形成的限售股(以下简称新股限售股)以及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等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重组限售股)。
由于企业购入限售股等金融商品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金融商品转让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余额为增值税销售额。正确计算限售股转让增值税的关键在于准确确定限售股买入价,此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不同类型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鉴于限售股形成机制的多样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对三类不同限售股分别规定了买入价(见表2)。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资产重组前股票已经暂停上市,或者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而造成股票多次停牌,以及企业同时转让股权分置改革限售股和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等特殊情形,其买入价的确定则更为复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具体确定方法见表3。
考虑到按上述原则确定的限售股买入价可能低于纳税人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再度明确,对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按照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确定的买入价,低于该单位取得限售股的实际成本价的,以实际成本价为买入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表4 B公司所持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二是限售股孳生送转股买入价的确定。从上述文件规定可发现,限售股在解禁日前孳生的送转股,不考虑除权除息因素,均按照该类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即股改限售股产生的送转股以复牌日开盘价确定买入价;新股限售股产生的送转股以IPO发行价为买入价;重组限售股产生的送转股以股票停牌收盘价为买入价。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7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稽便函[2017]173号)规定,对于解禁日所持有的限售股票在解禁日后发生的送转股,应按无偿取得股票处理,即该部分送转股的买入价为0。
三是转让不同批次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如果纳税人转让的股票属于不同来源,买入时间、买入价各不相同,在转让部分股票时按何种方法确定买入价?36号文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二)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在明确了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规则后,结合本案例情况,假设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选择按加权平均法计算限售股买入价,计算过程如表4所示。需要注意的是,由于2021年6月A公司向B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尚未解禁,本次B公司转让的股票不包括该笔未解禁的限售股,因此该部分股票不应参与限售股买入价加权平均的计算过程。据此,B公司转让限售股应纳值税额=(卖出价-买入价)×转让数量÷(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14.50-6.96)×30 792 000÷(1+6%)×6%=13 141 793.21(元)。
(二)限售股转让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属于权益性投资资产,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为取得该限售股所发生的成本后为限售股转让所得。在计算限售股转让企业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限售股转让成本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投资资产转让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财产转让收入,为应税收入总额的构成部分。企业在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在企业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可扣除的金额需要根据取得投资资产的方式进行确定:如果属于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如果属于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属于投资资产,应在转让限售股时以实际取得限售股时支付的对价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成本。本案例中,B公司在计算限售股转让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的成本为原始股实际取得成本2 760万元加上配股成本18 838.66万元,共计21 598.66万元。
二是送转股成本确定。企业需根据送股或转股分别确定成本。送股实质上是企业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本,相当于股东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后再向企业追加投资的行为,因此送股金额可作为送股股票的成本,同时,法人股东(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税待遇,其中投资上市公司所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条件为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转股实质上是企业将资本公积转为股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本案例仅涉及A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该笔转增的股本不属于B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对B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B公司也不计算该部分新增股票的成本,故在计算限售股转让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该部分转增股票的成本。
表5 不同主体限售股转让的税收待遇
三是分批次转让限售股成本扣除的原则。对于企业分次取得限售股并部分转让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扣除成本的问题,目前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在《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企业转让股票中既有限售股又有普通股应如何确定成本给出指导意见:“目前,税收政策上尚未就股票转让时限售股与普通股计税基础核算问题作明确的规定,本着减少税会差异原则,应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税务处理。”本案例中,B公司限售股转让计算可税前扣除成本时,需根据B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等)进行确定。
(一)明确不同纳税主体限售股转让的税收待遇
本案例重点分析了企业转让限售股的税收待遇,但从A公司年报披露的股东情况可发现,除B公司外,A公司股东还包括自然人、合伙企业以及资管产品等,不同的纳税主体限售股转让的税收待遇不尽相同(见表5)。需强调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自2010年1月1日起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款由个人开户的证券机构代扣代缴。但根据36号文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相关规定,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采用“先分后税”原则,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为个人的,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限售股需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本身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限售股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由资管产品的投资人在取得收益分配时缴纳。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的管理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限售股转让的增值税。
(二)厘清限售股类型并准确确定限售股买入价
在计算限售股转让应纳增值税额时,买入价确定方式较为特殊,需根据限售股的属性、来源并基于“孰高”原则确定,同时还需考虑送转股时买入价确定以及分批次转让买入价确定等问题。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企业为取得限售股实际发生的对价作为限售股的成本;对送转股等方式下新增的股份,也基于对价支付原则判定是否追加确认限售股的成本。
(三)区分限售股转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差异
企业转让限售股既可能获取收益,也可能形成损失。企业所得税以当年度盈亏互抵后的结果作为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通常情况下可向后结转5年进行弥补,企业转让限售股的所得或损失应并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并遵从上述纳税申报规则。但企业转让限售股的增值税计算规则存在特殊性,根据36号文附件二规定,“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从这点来看,限售股转让增值税与所得税的计算规则存在差异,企业需对此加以区分,避免申报错误。
责任编辑 李卓
[1]饶立新,欧阳明.企业减持限售股所得税问题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1,(8):42-45.
[2]梁富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涉税分析[J].税务研究,2018,(11):120-124.
[3]郭滨辉,王胜.限售股转让的税政及税收筹划[J].财务与会计,2020,(1):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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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