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3-04 作者:徐琨 作者简介:徐琨,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中央国家机关会计领军人才企业类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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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及主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ABS)是指以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活动。通常由融资租赁公司将符合入池要求的租赁应收债权进行汇总和打包,通过资质评级、信用增级等一系列结构安排,将其转化成能够在交易所市场或者银行间市场上自由流通和出售的、以租金收益权为支撑发行的证券,并以此获取资金。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不再受单一银行贷款来源的制约。同时,资产证券化通过合理设计增信方式、控制入池资产的违约率及分散度,帮助租赁公司实现资产出表和风险的完全转移。除了获得资金支持,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级还可以降低租赁风险,达到优化租赁资产的目的。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主体通常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人/原始权益人)、信托公司或者券商(受托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市场上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人)、次级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市场上次级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人)、资产服务机构(通常与发起人为同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等。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含义及主要业务模式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ABS)是指以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活动。通常由融资租赁公司将符合入池要求的租赁应收债权进行汇总和打包,通过资质评级、信用增级等一系列结构安排,将其转化成能够在交易所市场或者银行间市场上自由流通和出售的、以租金收益权为支撑发行的证券,并以此获取资金。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融资租赁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不再受单一银行贷款来源的制约。同时,资产证券化通过合理设计增信方式、控制入池资产的违约率及分散度,帮助租赁公司实现资产出表和风险的完全转移。除了获得资金支持,租赁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增级还可以降低租赁风险,达到优化租赁资产的目的。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的主体通常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委托人/原始权益人)、信托公司或者券商(受托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市场上优先级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人)、次级资产支持票据持有人(市场上次级资产支持票据的投资人)、资产服务机构(通常与发起人为同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等。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流程为:融资租赁公司选择满足入池标准的未设立抵押、担保的合适基础资产建立资产池,并将选定的基础资产池转让给受托机构设立的特殊目的主体,由受托机构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融资租赁公司对入池资产进行管理和回收服务。主要业务结构如图1所示(以受托人为信托公司为例)。
从租赁的业务模式上看,融资租赁业务主要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直租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特定需求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再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业务模式;售后回租是出租人先从承租人处购入租赁物,再返租给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业务模式。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根据融资租赁公司是否终止确认入池资产可分为出表方式和非出表方式:出表方式即融资租赁公司将入池资产打包“卖断”给资产支持计划,并在会计上实现应收租赁债权的终止确认;不出表方式则是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持有劣后级的资产支持票据份额较高等原因,无法满足《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要求,因而会计上无法对应收租赁债权进行终止确认,仍需继续对应收租赁债权进行核算。
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各环节纳税情况
全面营改增之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目前依据的主要税收法规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等。这类业务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主体主要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和受托人(资管产品层面)两个主体。
(一)融资租赁公司
1.不出表方式。由于此种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仍然继续确认已证券化的应收租赁债权相关的收入,因此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继续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要求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对于直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17%的税率、不动产融资租赁按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企业可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为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后的余额。若是租赁汽车,还可以扣除车辆购置税。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属于贷款服务,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下游企业不可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为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税率有所调整。
2.出表方式。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将入池的应收租赁债权卖断给资产支持计划,一般为折价转让,因此无需缴纳资产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同时,由于出表方式下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上不再确认已证券化的应收租赁债权相关的收入,亦无需再缴纳租赁收入相关的增值税。
(二)受托人
受托人是资产支持票据的管理机构,负责资产支持票据的登记托管和本息兑付服务。无论是不出表方式还是出表方式,受托人均需依据财税[2017]56号文的要求,在资管产品层面根据融资租赁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三、现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纳税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一)发票问题导致直租型融资租赁业务无法开展证券化
正常情况下,直租型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支付每期租金后可以取得由融资租赁公司向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直租型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资产证券化,由于目前资管产品层面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承租人层面抵扣链条中断,提高了承租人的成本,导致这类业务难以开展。笔者认为,为鼓励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90号的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即规定这类业务继续由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纳税和开票义务,同时为避免重复纳税,规定这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资管产品层面不再缴纳增值税。
(二)融资成本是否可以扣除未明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为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后的余额。此文只明确了借款利息和债券利息可以扣除,笔者认为租赁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作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转型升级、降低风险,因此对于融资租赁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支付的融资成本,也应允许在融资租赁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销售额中扣除。
(三)封包期的大额利息支出是否可抵扣不明确
资产证券化业务一般都会约定封包日。封包日又称为首次计算日,从封包日开始,证券化资产的本金和利息都归资产支持计划(SVP)方所有。从封包日到资产支持计划实际发行成功、获得回款还有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为封包期。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入池资产从封包日开始,所有权转即移给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全部租赁收入归资管项目所有。资管项目将就这部分收入按照3%的简易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下转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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