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0 作者:杨皓然谭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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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皓然谭天瑜■
摘要: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其中一项措施是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将分散的短期交易性资金转化为长期配置性资金,另一项举措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资金长期投资资本市场。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资本利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情况,梳理和研究了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主要考虑公募基金和上市股票)所获资本利得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发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机构的资本利得给予相应税收优惠,且呈现出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区别征税、长期持有税率低于短期持有税率的特征。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规模较小且偏好频繁交易、相关税收政策仍不够完善,建议财税部门对机构长期投资所得的价差收入按照持有期长短设定差异化税率,区分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并适当延长资本亏损结转期限。
关键词: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政策;境外市场机构投资者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286X(2021)20-0084—05
一、我国公募基金与股票税收政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机构投资者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
杨皓然谭天瑜■
摘要: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引导更多中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其中一项措施是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将分散的短期交易性资金转化为长期配置性资金,另一项举措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资金长期投资资本市场。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机构投资者资本利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情况,梳理和研究了全球20个国家和地区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主要考虑公募基金和上市股票)所获资本利得的相关税收政策。研究发现,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机构的资本利得给予相应税收优惠,且呈现出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区别征税、长期持有税率低于短期持有税率的特征。同时,考虑到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规模较小且偏好频繁交易、相关税收政策仍不够完善,建议财税部门对机构长期投资所得的价差收入按照持有期长短设定差异化税率,区分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并适当延长资本亏损结转期限。
关键词: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政策;境外市场机构投资者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286X(2021)20-0084—05
一、我国公募基金与股票税收政策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开户业务指南,机构投资者范围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及普通机构投资者,其中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公司、机关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机构,以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业投资企业等非法人机构。本文以公司法人为主要构成的普通机构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研究对象,如无特殊说明,本文中“机构投资者”一般指公司法人。机构投资者投资公募基金的涉税环节包括公募基金运作和投资收益(此处公募
基金的投资包括申购赎回、场内买入卖出,不包括转入转出)两个层面。
(一)我国公募基金运作涉及的税收政策
公募基金发展之初的定位为普惠金融产品,为了让投资者能分享我国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税务上将公募基金投资认定为个人投资,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因此,公募基金运作只需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较低。
公募基金投资的资本利得中,仅需就非股票、债券类资产价差收入按3%的税率以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股息红利中,仅需按持有期长短以3档
不同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按20%征收,持股1个月至1年按10%征收,持股1年以上免征),其余情况免征。
(二)公募基金和股票投资者收益层面税收政策
投资公募基金和股票,从增值税、所得税层面来看,个人投资者的税负显著低于机构投资者,投资公募基金的税负低于投资股票。
1.增值税。机构投资者买卖公募基金和股票需计征6%的增值税,其他情况(如申赎基金,持有至到期等)免征。个人投资公募基金和股票的资本利得均免征增值税。
作者简介:杨皓然,诺丁汉大学硕士研究生;
谭天瑜,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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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税。资本利得中,机构投资者的资本利得需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均免征个人所得税(限售股除外);股息红利中,机构投资者投资公募基金免征股息红利税,投资股票按持有期长短,以2档不同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投资公募基金的股息红利免税,投资股票则按照持有期长短,以3档不同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情况见表1)。
二、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本利得税收政策基本情况
在境外,资本利得一般指出售股票、债券或不动产等资本性项目取得的收入扣除其购入成本后的余额,本文聚焦于研究机构投资者投资公募基金和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的价差收入。笔者按照经济发展水平、资本市场成熟度、法系差异等指标,对全球范围内主要国
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情况进行了梳理,最终选取了20个资本市场较为发达或发展速度较快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新加坡、加拿大、巴西、印度、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地区、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南非、德国、卢森堡、瑞典、韩国、阿根廷、法国、芬兰、瑞士),并对上述国家和地区机构投资者资本利得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梳理后发现,以上国家和地区均针对资本市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14个国家和地区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大致可归纳为两类:
(一)对资本利得单独计税并实施税收优惠
1.直接对所有形式的资本利得实施免税或适用更低税率(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加拿大、南非、巴西)。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加拿大、南非、巴
西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本利得缴税比例分别为企业经营所得税率的50%、66.5%、15%〜22.5%。
2.区分资产类别,对权益类资产(偏股型公募基金和股票)的资本利得实施更低税率或给予免税额度(印度、巴西、德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印度为鼓励股票市场发展,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和偏股型公募基金(股票仓位65%以上)的资本利得,投资期限在12个月以上的,按10%的最优税率(印度一般经营所得税率为30%,其他证券的资本利得所得税率为10%〜30%)征税,且给予10万卢比(约合人民币0.98万元)额度内的资本利得免税优惠。巴西对机构投资者投资偏股型公募基金(股票仓位67%以上)的资本利得,按照15%的最优税率(巴西一般经营所得税率为25%,其他证券的资本利得所得税率为15%〜22.5%)征税;对投资股票的资本利得,月免税额2万雷亚尔(约合人民币3.37万元),超过部分按照15%征税,对于同日反向交易无免税政策且按照20%的税率征税,以此鼓励长期投资。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资本利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德国对机构投资股票的资本利得按照企业经营所得适用税率5%征收企业所得税。
3.区分亏损类别,对资本亏损分开抵扣,并设置较长的结转抵扣期限,实施间接税收优惠(美国、印度、澳大利亚、瑞典)。部分国家和地区明确机构投资者的资本亏损和经营亏损需要分开报送,分别抵扣资本利得和经营所得。其中,美国允许机构投资者当年资本亏损往后留存抵扣5年,且可以往前追溯抵扣3年,并可获得政府退税;印度允许往后留存抵扣8年;澳大利亚和瑞典允许往后无限期抵扣。
(二)通过差异化税收优惠安排,鼓励长期投资
1.正向鼓励,根据持有期长短设置
差异化的资本利得税率(美国、巴西、印度、中国台湾地区、瑞典、澳大利亚)。美国按企业类型分为两种纳税形式,一种是在企业层面缴纳21%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C型企业);另一种是在穿透至顶层的个人投资者层面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于纳税穿透实体(PassThroughEntity,PTE)。美国资本市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为PTE,只要底层PTE持有公募基金和股票3年以上即可享受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0〜20%),否则将按照一般累进税率(10%〜37%)纳税。穿透纳税制度使得个人和机构的投资行为趋于长期化。
巴西对机构投资非股票型公募基金的资本利得根据不同投资时长对应不同税率。投资者平均持有期(投资者在认购基金时知晓基金的平均持有期,长短期投资基金的性质会随着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情况随时发生变化,并按照要求实时调整税率,为适用更低的税率,基金投资者持有期一般超过365天)超过365天的证券投资组合视作长期投资基金,
基础税率为15%;小于365天的则为短期投资基金,基础税率为20%,投资者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长短缴纳补充税。整体而言,机构持有时间越长,整体税率(基础税+补充税)越低,相同投资期限情况下,长期投资基金税率低于短期投资基金,具体税率见表2。
印度对机构的资本利得按持有资产时间长短进行划分。其中,短期资本资产一般是指持有期不超过36个月的资本资产(上市股票、股票类公募基金为不超过12个月),超过前述时长的为长期资本资产。资本利得税率在10%和30%之间,同一类型的资产,长期资本利得税率低于短期资本利得税率。
台湾地区针对机构投资上市股票的资本利得,持有3年以上的按照企业经营所得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瑞典在1990〜1995年税改期间,针对机构投资上市股票的资本利得,持有2年以上的按照企业经营所得税率的40%征收企业所得税。
澳大利亚针对人寿保险公司(仅在澳大利亚境内注册并开展商业活动的人
寿保险公司)的资本利得,持有1年以上的按照企业经营所得税率的2/3征收企业所得税。
2.惩罚短期频繁交易行为(新加坡、加拿大、德国)。新加坡针对机构资本利得免税,但对长期频繁买卖获得的资本利得认定为经营所得,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加拿大针对机构资本利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于短期持有和高频买卖的资本利得认定为经营所得,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德国针对机构频繁交易上市股票的资本利得取消税收优惠,按照企业经营所得税率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在资本利得税基计算过程中消除通货膨胀影响(英国、印度、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税法允许机构对使用满12个月以上的资产进行通货膨胀指数化调整,将资产取得时的历史成本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为处置时的真实成本(对1999年9月21日以后获得的资产不进行通货膨胀调整)。印度针对机构转让或赎回其长期持有的非权益类公募基金,计算应纳税长期资本利得额时,可选择根据通
货膨胀指数调整取得成本。英国针对机构转让上市股票计算应纳税资本利得额时,可选择从资本利得中扣除一项指数免税额度,调整通货膨胀对资本收益的影响(指数免税额度不能用于增加资产转让损失,即在资产转让利得为负的情况下不能使用指数免税额度,2018年1月1日指数免税额度制度取消)。
三、机构投资者资本利得税收政策特征分析
虽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机构在资本市场取得的资本利得相关税务制度存在形式上的差异,但理念上存在以下共性特征:
(一)课税对象上,资本利得为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不单独设立新税种
资本利得本质上是企业所得的一部分,以上国家和地区中,机构的资本利得皆作为企业所得的应税项目,按照相应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未针对资本利得单独设立资本利得税,我国也是如此。
(二)税基划分上,区分资本利得和经营所得,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机构所得分为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经营所得是指机构运用各项经济资源,通过主动经营而创造的价值;而资本利得是机构将自身经济资源出借或投资于其他企业或资产,通过承担相应风险而获取的补偿对价,两者存在差异。部分国家和地区税收实践中,按照性质区分两种所得,有针对性地实施税收优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中,并未区分资本利得和经营所得,统一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率设定上,对资本利得实施低税率,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资本利得税存在“内锁效应”(指较高的资本利得税会阻碍投资者出售其资本资产,从而“锁定”投资者,使其不能再进入其他投资领域),税率越
高,出售资产的价格回报率的要求越高。在资本市场中,资本利得的税率能直接影响市场的活跃程度,具有较高的调节属性。大部分国家为支持资本市场的发展,针对机构资本利得较经营所得适用更低的税率,一般以经营所得税率的折扣形式发布(如按照经营所得税率的50%征收),且不高于经营所得税率。此外,因资本市场情况变化快,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会针对资本利得税率适时进行调整(一般调整折扣比例,如资本利得按照经营所得税率的75%征收调整为50%征收)。目前,我国未针对资本利得实施折扣税率。
(四)税率分层上,长期持有的资本利得税率低于短期持有的税率
税收具有转移支付的属性,对机构长期持有取得的资本利得按照较低税率征税,是政府对投资者因出借或投资自身经济资源、长期承担较高社会风险、履行社会责任给予的收益让渡。较多国家和地区按照持有期设定差异化资本利得税率结构,持有期越长,承担的风险越高,税率越低。目前,我国未针对机构投资者的资本利得按照持有期长短实施税率分层。
(五)税收政策具有导向性,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相契合
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各异,其税收政策为适应不同的环境也存在差异,但都体现出了导向性。如印度、巴西等发展中经济体,其税收政策为鼓励长期投资、促进股票市场“机构化”起到了关键作用;新加坡、加拿大等发达经济体,其针对频繁交易和短期持有的惩罚性税收政策对抑制短期投机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投资资本市场、提高A股市场中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加速A股“机构化”意义重大,亟需具有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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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向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四、我国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发展情况
我国机构投资者发展成熟度不高,投资者短期行为特征明显,鼓励中长期投资行为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我国资本市场中长期资金规模较小且机构偏好短期频繁交易,与发达国家和地区资本市场相比存在差距
我国现有中长期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各类养老金和境外专业机构等。截至2019年年末,前述各类资金持A股规模为9.4万亿元,仅占A股市值的18.8%;投资行为短期化特征明显,平均持股时长仅3个月左右。而美国仅公募基金、保险资金、各类养老金持股规模在2018年已达到21万亿美元,占美股市值的44%,平均持股时长达到了15个月。
(二)权益类公募基金是将短期分散资金转换为中长期专业资金的重要方式,但目前规模较小、话语权有限
受刚性兑付产品竞争、资本市场波动大等因素的影响,权益类公募基金(指基金合同股票仓位在60%以上的公募基金)发展较缓,目前整体规模约4.95万亿元(截至2021年3月31日),占所有公募基金规模的23%,未显著超越2007年57%的高点。尤其是受到投资者追涨杀跌、快进快出等因素影响,权益类公募基金长期化投资仍不明显。
(三)现有税收政策暂未能有效发挥引导中长期资金进入资本市场、鼓励机构长期投资行为的作用
一方面,我国机构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区分资本利得与经营所得,也未区别对待长、短期资本利得,统一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我国税法规定机构当年的亏损仅能往后结转抵扣未来5年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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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且资本亏损与经营亏损之间能相互抵扣。
五、相关税收政策建议
综合前述分析与我国资本市场实际情况,印度和巴西的资本市场相关税收政策最值得借鉴(美国资本市场相关税收政策也较完善,但相关政策是建立在美国特殊的企业类型划分及严格彻底的穿透纳税机制之上,直接借鉴的意义不大)。一是印度、巴西与我国同属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近,资本市场发展阶段与我国相似;二是印度、巴西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既体现出鼓励直接融资(针对股票和权益类基金有特殊优惠),还根据持有期长短设置差异化税率,同时确保了资本市场发展与国家财税收入增长的一致性(并非直接实施免税政策),在支持资本市场发展中取得了较好效果(2014年以前,印度公募基金的资产管理规模虽然一直在稳健增长,但股票型基金的规模和增速不及债券型基金。近年来,印度政府推出了针对机构投资权益类基金和股票的税收优惠政策,机构参与股市的热情开始恢复,权益类基金的管理规模也呈现出增长的态势,印度央行2019年度报告中提到,“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共同基金,对股票市场起到了巨大的支撑作用”),对我国资本市场税收制度建设有良好的启示作用。结合前述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与我国税收征管实践,本文拟提出以下税收政策建议:
(一)对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股票和权益类公募基金的资本利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持有期长短设定差异化税率
具体政策建议:对机构投资者长期投资股票或偏股型公募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60%)的资本利得实施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持有公募基金1年以上的给予税收折扣,持有3年以上的可以免税;考虑到鼓励实体企业聚焦实业,建议持有股票3年以上的给予税收折扣,无免税政策。
1.
政策目的。按照持有期长短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和权益类公募基金的资本利得进行税收减免,能有效吸引中长期机构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引导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长期化,优化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向好发展,实现上市公司与机构投资者的长期良性互动。
2.
政策可行性、难点及对策。2008年以来,我国已按照持有期长短实施差异化的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国结算系统可以自动计算投资者持有期,供税收征管部门使用,公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同时储存相关持有期数据。因此,对资本利得部分实施差异化税率征缴具有可行性。但资本利得减税政策将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务院发[2003]26号)规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照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在现行税收政策下,依靠地方政府推动减税政策的难度较大。
因此建议由中央统筹考虑资本市场资本利得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优惠标准,并在经济发达、财政收入较高、鼓励发展金融产业的“粤港澳大湾区”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中定义的32类“金融机构”)先行试点。如试点效果较好,再将优惠政策分步推广至国内其他地方,并将试点对象拓展至非金融机构(普通企业法人等)。
(二)在企业所得税中区分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实施区别征税,各自亏损
分开抵扣相应利得,并适当延长资本亏损结转期限
具体政策建议:在企业所得税中区分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明确经营亏损和资本亏损仅可结转抵扣相对应的利得,并适当延长资本亏损的法定可抵扣期限至8年。
1.
政策目的。借鉴境外经验,经营亏损和资本亏损分项抵扣有利于机构的实体经营业务和投资业务在税务上相分离,促进机构内部的投资决策独立于经营决策,减小相互间影响,间接鼓励机构长期投资行为。此外,设置较长期限的资本亏损可抵扣时间跨度,有助于机构投资习惯和周期的长期化,并与市场经济周期相匹配。
2.
政策可行性、难点及对策。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所得税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且并未区分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长期以来的税收惯例将成为政策推行的阻碍,短期来看可行性不强。但近年来,随着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指财政部2017年至2018年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发布和实施,相关资本性资产的计量与列报更趋精确,为区分经营所得和资本利得打下了基础,长期来看政策可行性也将进一步提升。
因此建议可与前述资本市场的资本利得税收优惠政策统筹推行。如非金融企业实现经营所得与资本利得分项报送纳税后,即可享受资本市场资本利得税收优惠,以及资本亏损8年的可抵扣时限。此外,考虑到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实际情况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议在“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区先行试点,并视试点情况再逐步推广。B
责任编辑李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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