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0 作者:应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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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入准则解释
—确定交易价格(二)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实务中,企业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支付款项的时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若企业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同时收到客户支付的现金对价,此时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间与客户支付现金对价的时间一致;若按照合同约定客户预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或者企业采取赊销方式对销售商品的对价分期(或分次)收取现金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收取现金对价的时间往往不一致,可能存在着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
合同中包含融资成分的,从理论上分析,该合同包括了转让商品或服务和融资两项交易,两者具有可明确区分的经济特征,识别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应考虑合同中融资这一经济特征,从而在实质上与转让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在某些合同中,企业或客户在议定合同价格时,考虑了提前或延迟支付价款的融资因素,若不将融资成分单独拆分,则按合同价格确认的收入会显著不同于在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转让的同时(或过程中)支付现金对价的金额。因
此,为了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目...
收入准则解释
—确定交易价格(二)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实务中,企业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将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支付款项的时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若企业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同时收到客户支付的现金对价,此时商品控制权转移的时间与客户支付现金对价的时间一致;若按照合同约定客户预付部分或全部款项,或者企业采取赊销方式对销售商品的对价分期(或分次)收取现金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收取现金对价的时间往往不一致,可能存在着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
合同中包含融资成分的,从理论上分析,该合同包括了转让商品或服务和融资两项交易,两者具有可明确区分的经济特征,识别合同中的重大融资成分应考虑合同中融资这一经济特征,从而在实质上与转让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在某些合同中,企业或客户在议定合同价格时,考虑了提前或延迟支付价款的融资因素,若不将融资成分单独拆分,则按合同价格确认的收入会显著不同于在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转让的同时(或过程中)支付现金对价的金额。因
此,为了符合新收入准则的目标和核心原则(新收入准则的目标旨在确立企业在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报告关于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其核心原则为: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企业预计因交付这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新收入准则规定,如果合同条款中表明转让商品或服务(或过程中)为企业或客户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的,应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将合同中包含的重大融资成分相关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金额调整交易价格,调整后的交易价格为: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或过程中)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即,对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金额调整已承诺的对价金额的目标,是在所确认的收入金额中反映商品或服务转让当时(或过程中)的现金售价。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N产品一批并于合同签订日后10日内将N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甲公司,合同总价格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合同同时约定,甲公司可于N产品控制权转移日后的3年后支付对价。该产品的现销价格为889万元(不含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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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在该合同中包含融资成分111万元。假设乙公司将889万元借给甲公司,甲公司先用于支付乙公司货款,3年之后甲公司偿还乙公司1000万元。从经济角度看,该安排与允许甲公司3年后支付1000万元的货款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实质上乙公司取得的收入包括货物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借款(融资)的利息收入两部分。
(一)原收入准则与新收入准则关于合同中存在融资成分会计处理的规定
原收入准则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或过程中)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原收入准则与新收入准则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存在的融资成分会计处理的规定中,相同的是:在计量收入金
作者简介:应唯,财政部会计司原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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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时均应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因素,并将计量收入的金额与合同对价(原收入准则为合同或协议价格,新收入准则为确定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区别在于:
1.原收入准则并未特别提及合同中是否属于重大融资成分,而是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有关重要性的原则进行判断,即对于重要的交易或事项应当按相关准则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于非重要的交易或事项可以简化处理的原则,对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的融资性质进行判断并处理;新收入准则特别指出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对重大融资成分涉及的相关货币时间价值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调整因素。
2.原收入准则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收入的计量金额;新收入准则将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作为调整金额(对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应将其涉及的货币时间价值从交易价格中扣除),该交易价格是按照假定为商品或服务的现销价格确定的金额,即扣除了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3.原收入准则只提及“递延收取款项”时要考虑融资性质,新收入准则规定无论递延收款还是预收货款都要考虑重大融资性质。
(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新收入准则要求,仅当合同条款证明客户的付款时间是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中,为客户或企业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时,才需要调整已承诺的对价,以表明收取的现金对价反映了商品或服务的现销价格。在评估合同是否包含融资成分以及该合同中融资成分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
或服务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企业(或其他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因不同的付款时间导致销售价格有所差别,通常表明合同各方知晓合同中包含融资成分。但是,不同的付款时间导致销售价格的差别,仅作为合同中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一项判断因素,并不表明现销价格与客户所承诺的对价之间的差额一定是融资成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除融资以外,其他因素也会产生现销价格与承诺对价的差额。
2.企业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与客户支付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利率共同的影响。尽管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时间间隔并非是判断合同中包含融资成分的决定性因素,但是,该时间间隔与现行利率两者的共同影响可能提供了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资利益的明显迹象。
以下情况表明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并未为客户或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
(1)客户预付了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款项,并且该商品或服务的转让时间由客户自行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条款的目的与合同各方之间的融资无关;同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持续估计商品或服务何时向客户转让,如果新收入准则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也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则企业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所需的成本将超出其所带来的利益。例如,客户选择的手机套餐为每月138元,包括国内主叫通话(固定分钟)、国内移动数据流量(固定流量)、国内接听(均不含港澳台地区),超过套餐内的通话、移动数据流量的部分,另行支付相关费用。假定客户预付了2年3312元的费用。这种情况下,电话的使用以及发生多少费用取决于客户使用电话的频率、时间(超过套餐规定限制条件的部分,
还要另行收费)。再如,客户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所取得的积分,该积分的使用时间、使用方式(兑换飞机票或其他商品)由客户自行决定。又如,企业向客户销售的储值卡,客户购买储值卡(预付了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款项),但该储值卡的使用时间取决于客户。
(2)客户所承诺的支付对价金额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某些合同中的付款条款所规定的时间或金额的安排,其主要目的可能并非为客户或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而是旨在解决商品或服务对价的不确定性。例如,企业授予客户知识产权许可,按双方合同约定,按客户使用该知识产权生产的产品的销售量或者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本例中,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并无固定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安排,企业授予该客户的知识产权能否有权取得对价以及对价的金额(可变金额),取决于客户使用该知识产权生产的产品的销售量或销售额,而销售量或销售额受市场的影响,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这种付款条件的合同安排,其主要目的可能是为对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向各方提供保证,而并非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
(3)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别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这种情况主要是为了向合同各方提供保护,以避免合同一方未能依照合同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的发生。例如,企业与客户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企业为客户建造一栋办公楼,合同价格总额为8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除了按合同价格总额5%作为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支付以外,合同约定客户按施工进度结算并于
结算后10日内付款,工程尾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付款。这种情况下,客户保留了按合同价格总额5%的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2年后支付,是企业为了保证为客户建造的办公楼质量,而非企业向客户提供融资。再如,对于市场上的一些紧俏商品(市场上求大于供的商品),企业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会要求客户预先支付合同价款,企业会在一定时期(如3个月或更长时间)后才向客户转移所承诺的商品。这种情况下,可能表明客户为买到紧俏商品而向企业作出的保证,而非说明客户向企业提供了融资。
在考虑合同中的融资成分时,还应关注如下几个问题:
(1)实务中,一些合同中会以明确的条款约定付款时间为合同各方就转让商品或服务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合同中可明确识别),表明合同中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某些合同中可能并未有十分明确的条款约定但以隐含的方式表明合同中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合同中隐含的重大融资利益)。对此,企业应当根据所有的事实和证据(如历史信息、已作出的承诺等)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
(2)在一些合同中,融资成分的影响不会显著改变企业应确认的收入金额(融资成分并不重大),对此企业无需为此调整已承诺的对价金额。某些情况下,单个合同中的融资成分可能重大,但如在组合层面考虑可能为非重大,企业在考虑融资成分是否重大时,应建立在单个合同层面基础上,而不应以合同组合层面考虑组合中所有合同的融资成分的汇总影响对企业整体而言是否重大。实务中,合同中融资成分对于利率较高的短期合同可能是重大的,而对于利率较低的长期合同则可能并不重大,其融资成分是否重大,应根据单个合同(或相关事实等)的具体情况确定。
(3)合同要求客户预付款的,企业取得的预收款也应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例如,企业为客户提供一项长期建造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客户需预付合同价款的50%。这项合同是客户给予企业的一项融资,如果不预收客户合同价款,企业将需要从第三方获得融资,从而将向客户收取更高的合同价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都是相同的,区别只在于客户向企业提供了融资。因此,新收入准则要求对于客户支付的预付款(企业预收款)应考虑所涉及的重大融资成分,以确保企业从客户或第三方融资的安排不影响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的计量。
(三)豁免遵循重大融资成分的规定为了简化实务操作,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简化处理方法)。企业应对相同或类似的合同一致地应用这一简化处理方法。
(四)折现率及融资成分的会计处理为反映合同各方的经济特征,调整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以反映企业所确认的收入金额,能够反映客户在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转让时(或过程中)对该商品或服务支付的现金,在确定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15)第64段的规定,企业应当使用企业与其客户在合同开始时进行的单独融资交易所反映的折现率,包括:(1)该折现率应反映合同中取得融资一方的信用特征以及客户或企业提供的担保品或抵押,包括合同所转让的资产。(2)企业也可能能够通过识别将已承诺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或服务转让予客户时(或过程中)客户会支付的现金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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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来确定该折现率。即该折现率应能反映企业与客户之间涉及融资交易时所使用的利率,反映了客户或企业的信用及其他风险。
原收入准则规定,在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我国新收入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二修订说明中指出,“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根据IFRS15的有关规定,应当将合同对价金额根据融资成分进行调整之后确定交易价格(确认收入的金额),在确定融资成分的影响时,应当使用合同双方进行单独融资交易时所应采取的利率作为折现率,该折现率应当反映接受融资方的信用特征。这就要求企业首先根据恰当的折现率确定融资成分,再将扣除融资成分后的合同对价作为交易价格确认收入。考虑到我国的市场环境和相关规定,我们建议沿用现行准则(即原收入准则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先以现销价格确定收入金额,再将该金额与合同对价金额的差异作为融资成分处理”。因此,我国新收入准则采用的折现率为直接用现销价格与合同名义价格之间的差额倒算的折现率。
但无论是IFRS15还是我国新收入准则,均不能应用无风险利率,也不能直接采用合同中规定的利率。如果日后情况发生变化,考虑到调整折现率在实务中的困难,新收入准则规定,合同各方不能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情况而对合同开始日已确定的折现率进行变更。
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五)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列报
新收入准则规定,存在重大融资成
分的合同应区分收入成分(现金对价)和融资成分(合同中关于延期付款或预付款条款的影响),因此,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如应收账款)或预收款的会计处理应与其他具有相同特征的融资(如贷款)的会计处理类似。
在编制利润表时,主要涉及两个项目:
1.在与客户合同中包含融资成分而产生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包括长期或短期)所确认的减值损失的列报,应按金融工具准则规定在利润表的“信用减值损失”或“资产减值损失”项目列报。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与确认的收入金额的列报。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是在利润表的财务费用项目列示,还是可以在营业收入中列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在编制利润表时,应当将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的影响(即,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与按照本准则确认的收入区分开来,分别列示”。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利润表“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费用”项目,反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应予费用化的利息支出。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
分析填列。该项目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其中项,以正数填列。“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收入”项目,反映企业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确认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该项目作为“财务费用”项目的其中项,以正数填列。另外,财政部《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提到,利润表中“利息收入”行项目,反映企业确认的利息收入。利息收入主要为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利息收入。按该解读理解,对一般企业而言(不含金融企业,PPP、BOT中涉及的金融资产模式下的情形),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应在利润表的“财务费用”项目列示,涉及利息收入的应在“财务费用”项目下的“利息收入”项目单独列示。
IFRS15第65段指出“主体应当在综合收益表中将融资影响(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同客户合同收入分开列报。仅在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确认了合同资产(或应收款)或者合同负债的情况下,才应确认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同时,在其结论基础第247段说明为:“某些主体(例如银行及经营类型相似的其他主体)经常进行融资交易,因此,利息代表这些主体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在利息代表主体
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第65段中的要求并不禁止主体将利息作为一类收入列报”。另外,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第82段(a)指出,收入(revenue)不限于按照IFRS15确认的客户合同收入。按照上述准则规定及结论基础的说明,可以理解为,如果利息收入代表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收益,在综合收益表中可以作为收入列示,但应与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分别列示。
根据我国上述会计准则规定,以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关于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的列示应反映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笔者认为,我国利润表中“营业收入”项目不仅指按收入准则规定确认和计量的收入金额,还包括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组成部分的融资产生的利息收入(此处不讨论PPP、BOT等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形),但同时应在利润表中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与提供融资部分所产生的收入分别列示,以区别两者收入的性质。因此,合同中包含融资成分的,首先应考虑是否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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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成部分。通常而言,一般企业(如制造大型通用设备的企业)如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通常包含融资成分的,可能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如果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合同中一般不包含融资成分,只有极少数情况下由于特殊目的而在合同中包含融资成分的,可能不属于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就金融企业而言,特别是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是其日常经营活动,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其次在利润表中,作为日常经营活动组成部分的融资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应与按新收入准则确认的收入分别列示。
合同中包含的融资成分构成企业的利息费用的(如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为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该利息费用通常按借款费用的原则进行处理(此处不讨论PPP、BOT等形成无形资产的情形)。但是,按新收入准则规定能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并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因在一段时间内将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的存货,故合同中包含的融资成分所形成的利息费用不能资本化计入资产的成本。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按新收入准则对与客户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只有确认了合同资产(或应收款项)和合同负债时,才应分别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
例1:2018年12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10台大型设备,合同总价格为1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甲公司应于2019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和2021年12月31日分别将3台、3台和4台大型设备的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付款条件为,乙公司应于合同成立日全额支付合同价款。合同于2019年
1月1日经双方管理层批准,甲公司与乙公司按各自的承诺履行合同。假定该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且折现率为5%。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借款费用资本化,以及成本结转):
(1)合同成立日(2019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15000万元,计算的合同负债为16632万元(单位:万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15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1632
贷:合同负债16632
(2)2019年12月31日将3台大型设备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借:合同负债[4500X(1+5%)]
贷:主营业务收入4725
借:财务费用(15000X5%)75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750
(3)2020年12月31日将3台大型设备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借:合同负债[4500X(1+5%)2]
4961.25
贷:主营业务收入4961.25
借:财务费用([15000-4725+750)X5%]
551.2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51.25
(4)2021年12月31日将4台大型设备控制权转移给乙公司。
借:合同负债[6000X(1+5%)3]
6945.75
贷:主营业务收入6945.75
借:财务费用([15000-4725-4961.25+
750+551.25)X5%]330.7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330.75
确认的财务费用合计为1632万元(750+551.25+330.75)。
初始确认合同负债的金额即为3年分期确认的收入金额16632万元(4725+4961.25+6945.75)。
例2:2019年1月1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丙公
司向丁公司出售一批M产品,合同总价格为6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并经双方批准后10日内将M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丁公司。付款条件为:6000万元的合同总价格分3年,于每年年末平均支付。合同于合同签订日经双方管理层批准,丙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将M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丁公司。假定销售该批M产品的现销价格为5550万元(不含增值税),该合同下的合同双方单独融资交易的利率为4%。丙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以及成本结转):
(1)2019年1月1日,丙公司将M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丁公司。
借:长期应收款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550
未确认的融资收益450
(2)2019年年末,收到款项,分摊未确认的融资收益222万元(5550X4%)。
借:银行存款2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222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222
(3)2020年年末,收到款项,分摊未确认的融资收益150.88万元([5550 2000+222)X4%]。
借:银行存款2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150.88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150.88
(4)2021年年末,收到款项,分摊未确认的融资收益77.12万元(450-222-150.88)。
借:银行存款2000
贷:长期应收款2000
借:未确认的融资收益77.12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77.12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王词
新时代会计
编者的话:
容军,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计室副主任。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全国高端会计人才(行政事业类三期),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一届咨询专家。
董付堂,中铁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执行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全国高端会计人才(企业类三期)、特殊支持计划三期学员。
王金祥,山东省潍坊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调研员。潍坊市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
刘鹏,国富集团副总裁,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党委副书记。全国高端会计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五期),中国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
陈新龙,北京市地质矿产勘查院计财处处长。高级会计师,一级注册建造师,北京市会计制度咨询专家,北京财政学会理事,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理事。
勒勉睿日
所谓先生,达者为先、师者之意也。先生是一个称谓、一种修为,也是一份敬仰、一种精神。日月盈昃,时节如流,“先生”之意始终如初,无论岁月如何变迁,其命运轨迹都与时代紧紧相连;弦歌不辍,薪火相传,“先生”之思想历久弥新,引领着一代又一代后生踏印前行;青衿之志,踵事增华,“先生”之精神穿越时空,将高高擎起的旗帜传递给后继者。翻越历史的峰峦,穿过岁月的长河,一句轻轻的“先生”,从古肇始的星火便燃起了熊熊火炬,薪火相传间,点燃了奋斗的希望,点亮了拼搏的光彩,散发着明亮而温暖的光辉。
山河壮丽,岁月峥嵘。时光的温度在岁月中沉淀,2021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铿锵有力的讲话犹在耳畔回响;丹桂飘香的十月,喜迎祖国七十二岁华诞的旗帜在眼前飘扬。一代人有一代人的使命,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担当,本期的十位“会计先生”作为新时代会计行业发展的见证者、奋进者和搏击者,带着他们的故事走来,把“先生”之风悄然融在十月的金秋里,风起,故事也融在了岁月的翩迁里。
思想如炬,实践无言。容军从初入行的迷茫,到脚踏实地用实际行动走出一条会计人的精彩人生路,实现了在会计中成长、在成长中领悟、在领悟中升华。国际舞台,上下求索。董付堂从十年寒窗的苦读、到国际视野的锤炼,再到业财融合的革新,角色变换间,他始终不忘会计实务工作者的使命,主动作为,在国际舞台上发出中国声音。传承不止,探索不息。于王金祥而言,会计是一份薪火相传的历史责任感,作为会计改革发展一系列重大活动的见证者、亲历者和推动者,他对会计工作的重视逐渐积淀为难以割舍的深厚情怀。天道酬勤,力耕不欺。刘鹏脱下“国防绿”进入会计师事
诚信担当
先生风采(2021)—
张建军,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董事、总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河南省会计领军人才,全国首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学员。
务到管理、从单位到社会,他抓住机遇、瞄准目标、开拓创新,安放着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热爱,成就了理工男的会计梦想。业繁任重,慎勉依旧。陈新龙以扎实的工作作风、深厚的知识底蕴、力出一孔的钻研精神,实现了跨界联合与业财融合,也实现了从账房先生到参谋助手的转变、从价值计量者到价值创造者的转变。江河万里,总有源头。会计是张建军的标签和勋章,纵使会计“舞台”一次次发生变化,“战场”一次次转移,他都像一名战士在军号响起时毫不迟疑出征,他坚信“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的人”。偶遇一程,深情一生。对于张志君而言,会计是浩瀚的海、是繁花绽放的花园,他则是海里的一叶小舟、是园中辛勤的浇花匠,从与会计的缘起,到为新雄安的建设添砖加瓦,未变的是他对人生价值的追求。矢志耕耘,逐梦特区。马彦钊辞去教职,前往深圳,在特区逐梦三十年,从一个农家孩子成长为大型国企的财务总监、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他怀感恩之心,为深圳特区建设发挥自己的专业才能。勇担使命,谱写华章。段远刚不仅有序推进财务会计转型、两手齐抓理论与业务学习,还坚信业精于勤、沉到一线方可收获“真经”,他始终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初心如磐,笃行致远。会计是沈东亮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是他走出大山来到繁华京城的路标,无论是参与三峡工程建设,还是在村中扶贫,会计思维与专业能力都是他的宝贵财富。
如月之恒,如日之升。本期推介的十位“会计先生”用他们的故事诠释了勤勉、睿智、诚信、担当的新时代会计精神,展现了新时代会计人的精神风貌。高山之巅,群峰之上,与先生们同行。
张志君,中国雄安集团财务融资部副部长兼生态建设公司财务总监。正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
马彦钊,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正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中新赛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段远刚,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全国首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培养(高端班)学员。
沈东亮,水利部财务司综合与价格处二级调研员。全国高端会计(后备)人才行政事业类七期学员。曾获“中央和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章”“全国脱贫攻坚奖贡献奖”。
“会计先生风采”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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