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利弊分析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误将不征税收入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就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在不同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结果。
(一)不受影响结果
不征税收入的特点是收入不征税,支出不扣除。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作为不征税收入,该不征税收入全额纳税调减,支出时相关费用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一n(不征税收入调减)+n(相关费用调增)=利润总额。可见,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在当年全部用于费用化支出,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
(二)有利结果
例1:企业取得n元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文件要求受益期为3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每年费用化支出1/3。在会计上,该财政性...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利弊分析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就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笔者在实务中发现,很多企业误将不征税收入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只要符合条件,就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基于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时,在不同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结果。
(一)不受影响结果
不征税收入的特点是收入不征税,支出不扣除。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作为不征税收入,该不征税收入全额纳税调减,支出时相关费用作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一n(不征税收入调减)+n(相关费用调增)=利润总额。可见,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在当年全部用于费用化支出,是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对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
(二)有利结果
例1:企业取得n元财政性资金,资金拨付文件要求受益期为3年,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每年费用化支出1/3。在会计上,该财政性资金计入递延收益n元,每年末转为其他收益n/3元,支出时计入相关费用n/3元。
此例中,若企业将取得的n元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税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则企业在取得财政性资金当年应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纳税调增2n/3元,后两年分别纳税调减n/3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2n/3,第二、三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n/3。
若企业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全额作纳税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2n/3—n(不征税收入调减)+n/3(相关费用调增)=利润总额,第二、三年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一n/3+n/3(相关费用调增)=利润总额。
由此可见,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在多个年度用于支出,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在取得当年一次性计入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若作为不征税收入,则取得当年不计入应税收入,在用于支出时作纳税调增。从该财政性资金的整个受益期来看,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减少,但在之前年度减轻了企业现金流压力。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的,应于第六年计入应税收入总额。可见,若企业一直不使用该财政性资金,可为
马泽方・
企业带来几年时间性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一般财政性资金拨付文件上都列明了用途、时限,一直不使用有被拨付机关收回的风险。
(三)不利结果
例2:企业取得n元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资金拨付文件要求用于研发,当年全部费用化,且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此处,若企业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一nX75%(加计扣除);若企业作为不征税收入,按照《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折旧和摊销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则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一n(不征税收入调减)+n(相关费用调增)=利润总额。
企业将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若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若作为不征税收入,则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比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减少nX75%的收益,企业明显利益受损。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其收入不征税、支出不扣除的特点,能给企业带来暂时的时间性收益,但不能带来总体应纳税额的减少,也不会减轻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B
(作者单位:北京市税务局)责任编辑陈利花
74财务与会计-20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