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9 作者:缪艳娟 作者简介:缪艳娟,扬州大学商学院教授; 吴慧 吴慧,扬州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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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尽管资产负债表观已占主导地位,但是利润表所提供的经营业绩指标始终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自2006年我国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CAS30)将投资收益调入营业利润后,投资收益的性质及其列报的合理性、恰当性和价值相关性就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有学者认为投资收益究其本质而言属于利得而不应将其纳入营业利润(林钢和张卓然,2016),否则可能给那些主营业务持续下滑以及急需扭亏为盈的ST、*ST上市公司提供“合理、便捷”的盈余管理新通道,而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往往不能有效识别(程书强和杨娜,2010;翟进步和罗玫,2014)。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能区分营业利润与证券投资收益并对其赋予不同的估值,但确有上市公司通过选择处置证券投资的时机进行盈余管理(吴战篪等,2009;叶建芳等,2009;路军伟和马威伟,2015)。而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未规定利润表中小计项目,故对营业利润及其构成一直没有统一规定,以致即使共同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各国利润表结构及其营业利润构成内容各不相同,投资收益是否在营业利润中列示亦各行其是。正当各界对投资收益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构成项...
一、引言
尽管资产负债表观已占主导地位,但是利润表所提供的经营业绩指标始终是各界关注的焦点。自2006年我国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CAS30)将投资收益调入营业利润后,投资收益的性质及其列报的合理性、恰当性和价值相关性就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有学者认为投资收益究其本质而言属于利得而不应将其纳入营业利润(林钢和张卓然,2016),否则可能给那些主营业务持续下滑以及急需扭亏为盈的ST、*ST上市公司提供“合理、便捷”的盈余管理新通道,而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往往不能有效识别(程书强和杨娜,2010;翟进步和罗玫,2014)。也有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市场能区分营业利润与证券投资收益并对其赋予不同的估值,但确有上市公司通过选择处置证券投资的时机进行盈余管理(吴战篪等,2009;叶建芳等,2009;路军伟和马威伟,2015)。而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IAS1)未规定利润表中小计项目,故对营业利润及其构成一直没有统一规定,以致即使共同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的各国利润表结构及其营业利润构成内容各不相同,投资收益是否在营业利润中列示亦各行其是。正当各界对投资收益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构成项目并予以列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尚存争议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19年12月发布了《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ED),其主要焦点之一是变革利润表结构,增加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及在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损益、投资活动损益、筹资活动损益等小计项目。ED的发布再次引起人们对投资收益属性及其在利润表中列报和披露形式的关注。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会计准则持续趋同的过程中,学界应保有适当的质疑态度而非简单全盘接受,为此,本文选择不同行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投资收益的性质和特性,对ED关于利润表结构改革建议,尤其是关于划分一体化与非一体化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损益并分开列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进行讨论,从而对利润表结构及投资收益列报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投资收益性质及特性分析
(一)投资收益性质:经营性还是投资性?
投资收益顾名思义是指企业对外投资形成的收益,主要由利息、股利以及从其他企业分得的利润等组成。我国企业投资收益的确认与计量主要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于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CAS2)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于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CAS22)进行规范。如此,其性质显然属于投资性而非经营性。但2007年实施的CAS30将其作为营业利润组成部分,显然是赋予其经营性,这是受到当时我国宏微观经济形势发展及各界普遍持有的“一个企业应兼备两个市场、两种能力理念”的影响,即企业发展不仅要关注产品和服务市场,还要关注和充分利用金融市场,要同时具备经营管理能力和股权投资及资本运营能力。在此背景下,上述规定确有其一定的依据和合理性,但在我国投资者等资本市场参与者尚不关注企业利润构成和质量的情况下,可能反而会削弱利润表信息尤其是营业利润的决策相关性,实证研究文献对此已有支持(叶建芳等,2009;2013;吴战篪等,2009;翟进步和罗玫,2014),但其并未揭示是否因为投资收益项目中存在经常性程度不同的内容导致其成为合规性盈余管理的原因。为更加深入而直观地分析上述问题,本文选取三家不同行业上市公司——海南矿业、雅戈尔、汇鸿集团,从其资产及利润构成着手剖析投资收益列报的合理性。为便于着重对投资收益及与其相关的资产进行分析和比较,本文将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和投资性资产两大类,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所拥有的资产,投资性资产是指将资产使用权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而获得股权或债权的资产及投资性房地产,除投资性房地产外的投资性资产本文将之简称为投资性金融资产,可用公式表示如下:经营性资产=总资产-投资性资产;投资性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债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同时,将营业利润划分为核心利润和投资收益,即将2007年会计准则实施前的营业利润即传统狭义的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利润定义为核心利润,用公式表示如下:核心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海南矿业是一家以铁矿石开采为主业的上市公司,其于2014年12月成功上市。从表1可以看到,海南矿业在2014年上市后,总资产规模逐步上升,投资性资产(其无投资性房地产)比重明显增加,但总体占比并不高,经营性资产占主导地位。这表明其是一家主营业务突出的生产经营性公司,资产结构与业务模式相吻合。从表2可以看到,自2014年上市以来,海南矿业的核心利润率(核心利润占营业利润的比重)呈现“过山车式”下滑,投资收益却逐年增加,2017年达到顶点,投资性资产回报率高达35.85%。进一步分析发现,公司扣除投资收益的营业利润及净利润2014年以后连续四年为负。显然,若没有投资收益,其难逃ST、*ST厄运。
雅戈尔以品牌男装起家,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涉足房地产及金融投资领域,并于2007年明确提出服装、地产、投资“三驾马车”发展战略。从表3可以看出,除投资性房地产比重较小外,其经营性资产与金融投资性资产不相上下,这与其发展战略较为吻合。但从表4可以看到投资收益占营业利润之比与其资产构成却不匹配,各年投资收益占营业利润比达80%左右,2017年更是高达458%。若扣除投资收益,公司当年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均为巨额亏损。其各年投资性资产回报率略有起伏且呈现下降态势,但没有出现异常值。
汇鸿集团是一家以外贸为主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2009年开始涉足金融投资业务,贯彻“突出主业、适度多元”的经营思路,形成贸易、房地产、投资三大板块共同发展的多元化产业格局。从表5(汇鸿集团于2015年有吸收合并业务,考虑到比较一致性,本案例取2015~2019年数据)可以看到,汇鸿集团的经营性资产一直占据主导地位(70%左右),投资性房地产比重虽逐年上升,但最高也仅为3%左右;金融投资性资产在2018年有较大幅度减少,与上年相比减少了近34亿元。从资产构成来看,与其适度多元化发展战略也较为吻合。从表6可以看到,其核心利润连年为负,而营业利润及净利润则连年为正,且2018年双双走高,增幅均高达50%以上。仔细分析不难发现,投资收益同样功不可没,若将投资收益扣除,则营业利润与净利润四年连续为负,且亏损有增大趋势。
由此可见,三家公司虽所处行业不同,经营模式也不尽相同,但投资收益无一例外占据营业利润主导地位,与其资产结构不匹配。投资性资产回报率均远远高于经营性资产回报率,这可能也正是大多数公司乐于布局投资性资产的主要原因。另外,海南矿业和汇鸿集团的投资性资产回报率在个别年份存在极端异高值,进一步分析发现其源于投资性金融资产处置(含长期股权投资与金融资产之间的转换,下同)。其中,海南矿业2017年金融资产处置收益高达9639.2万元,汇鸿集团2018年金融资产处置收益近13亿元。这两家公司之所以将处置时机定格于2017~2018年,还缘于CAS22杜绝了公司通过金融资产处置将累积在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释放进入投资收益的通道。
(二)投资收益特性:经常性还是偶发性?
从上述三个案例公司分析可知,投资性资产回报率之所以在个别年份出现异高值是因为在该年份发生了投资性金融资产处置业务。事实上,根据现行会计准则,投资收益包括投资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获得的利息、股利、分享的利润,以及处置投资性金融资产所形成的投资收益,前者具有经常性和可重复性,各期金额也具有一定的平稳性,而后者则具有偶发性、非重复性,金额往往比较巨大,且企业可能对处置时机进行操控性选择。但现行会计准则对上述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投资收益均在同一科目和项目进行核算和列报。事实上,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已要求增设“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和报表项目,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自营业外收支中单列出来,而对日益增多的投资性金融资产处置损益却没有采取任何举措。
三、投资收益应如何列报?——兼论ED关于投资收益的列报
2014年修订后的CAS2规定对“三无”权益性投资(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改按CAS22核算,投资收益作为营业利润构成内容在“投资收益”项目单独列示,同时要求在其下进一步列示“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IAS1对利润表的小计项目及其构成没有统一规定,各国营业利润构成内容各不相同,投资收益是否在营业利润中列报亦各行其是,而其中最为焦点的问题是如何列报联营和合资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因为母公司拥有子公司权益性投资收益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予抵销。为统一利润表格式并回应信息使用者对业绩报告信息的强烈需求,IASB于2019年12月发布ED,其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变革利润表结构,将其划分为经营活动、一体化的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四大类,同时新增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及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损益、息税前损益三个小计项目。ED要求将在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损益(NIAJV)作为投资活动损益单独列示,而将在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损益(IAJV)在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及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和费用两个小计项目之间单独列示。
首先,本文赞同将投资收益从营业利润中剥离并分别列示。如上述案例公司分析所示,将投资收益作为营业利润构成部分难以清晰揭示公司核心业务盈利能力和水平,且当其主业不济时往往会轻而易举地被用以填补亏损,尤其当投资收益规模大且占利润比重较高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更为严重。鉴于投资性资产的业务性质和其重要性程度,将其与经营活动收益并列而非从属列报更符合其经济实质(缪艳娟,2005),若将投资收益纳入营业利润不仅难以向信息使用者传递有用经营业绩信息,还会扭曲与营业利润相关的财务分析指标所提供的信息。
其次,本文不赞同将投资损益分为IAJV和NIAJV损益两大类并分开列示。因为既然是联营和合营企业,就意味着本企业对之仅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权而未达到控制程度,即其应当独立于本企业其他资产单独产生回报,而不管其经营性质及范围是否与本企业相同。ED指出之所以区分IAJV与NIAJV并将前者损益从投资损益中分离出来单独列示是考虑到诸如保险公司或投资公司等在其主要业务活动过程中会形成与其主业密切相关的投资于其他公司而产生的回报,认为该类投资活动不同于一般投资活动。本文认为现实中诸如保险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类公司相对于其他所有类型公司毕竟是少数,不能因为少数性质“特殊”的公司的信息传递要求推而广之地成为对一般企业的总体性要求,这会使得一般公司尤其是制造业公司承受不必要的列报成本。
再次,本文认为没有必要将筹资活动损益单独列示。ED建议将特定收入和支出归入融资类别并在利润表中列出息税前损益小计项目,其理由是为了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不受融资方式干扰的企业经营业绩信息。同时,要求那些以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为其主要业务活动的企业将符合经营类别的融资活动损益作为经营活动损益列示。本文认为在此其混淆了“此融资”和“彼融资”概念,“此融资”是指对一个企业经营活动而言必不可少的资金融通活动,是指资金需求,将融资活动从经营活动分离并单独列示违背了企业融资活动应服务于企业价值创造和增值的根本宗旨;“彼融资”是指那些主要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专门主体,如商业银行、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对这类企业而言,提供融资服务是其主业,与之相关的损益理应属于其经营活动损益,目前金融类企业也是如此列示。显然,不应将彼此截然不同的两类融资活动相混淆,也不能因此类企业的存在而改变绝大多数一般企业财务费用的列报要求。现实活动中,对于采取分期付款购买或以租赁方式获得资产所有权的公司,其所承担的财务费用亦难以区分究竟是经营活动还是筹资活动,若要进行区分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至于来自现金及其等价物的利息收入应视其产生收益的方式(如银行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理财产品性质或类型的不同)决定其作为投资收益还是冲减财务费用,而与养老金负债相关的损益只有在设定受益计划情况下才会产生,且由于养老金负债的发生与企业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没有必要将其单独作为筹资活动损益列示。
四、相关建议
首先,随着投资性资产的增加及投资收益对企业营业利润贡献的提高,为便于投资者分析企业核心经营业务盈利能力及投资业务收益水平,本文认为非常有必要将投资收益从营业利润中分离出来并与其并列单独列示,即如ED建议的那样区分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损益。但无需将投资收益分为IAJV与NIAJV并将其归为不同类别分别列示,也无需将筹资活动损益单独列示,不能因为少部分企业的泛金融化而对绝大部分一般企业的会计报表列报做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
其次,考虑到投资性资产处置损益具有偶发性、非常规性和非重复性,本文建议将其从投资收益中分离出来,对其采取类似于资产处置损益的方式进行核算和列报。具体地,建议在我国2019年新修订利润表格式基础上做如下完善:将与投资活动相关的损益(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等)从当前营业利润中分离出来作为投资活动损益单独作为小计项目列示,并将除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性资产的处置损益增加一个“投资性资产处置收益”会计科目和利润表项目,如此不仅可以与“资产处置收益”形成完好衔接,使得除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处置收益(本文认为其特征就是频繁交易以调节资金余缺并充分获取资金收益,故其交易收益与其他资产处置收益存在本质性差异)全部由上述两个项目涵盖,并将这两类资产处置收益与营业外收支项目并行列示,从而将此类偶发性与经常性损益分开列报,这样有助于防止公司通过选择处置时点进行盈余操纵。
经过上述修改,利润表按其特性则分为经常性、常规性与偶发性、非常规性两大类,对前者按照业务性质不同分为经营性和投资性两大类,让其各自归位反映其本应反映的经济事实,并使其更具预测价值和责任考核作用。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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