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29 作者:栏目主持 ★李卓★ 本期特约解答 ★王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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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是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针对您公司所述情形,在所得税方面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同时,3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二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三是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针对您公司所述情形,在所得税方面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同时,36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案例中,你公司现有员工50名,2020年累计资产总额为1500万元,取得跨境零售货物的出口总额为5000万元,其他方面无收入额。经税务机关认定,你公司符合上述条件,适合按4%应税所得率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此,同样也能够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其应纳税所得额=5000×4%=200(万元),不超过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所以,你公司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00×25%×20%+(200-100)×50%×20%=15(万元)。
另外,36号公告第四条还规定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收入,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即:综试区内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国债利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等免税收入的,可享受相关免税优惠。
2.我公司是一家制造非金属矿物的生产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扩大生产,购进设备较多,对此产生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很大。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7月份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70万元。2019年4~7月所属期内共抵扣各类凭证进项税额为1239.8万元,其中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921.5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适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如何计算与申报?
答:2019年以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相关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不同情形出台了两类适用政策: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以下简称84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详见以下内容表述)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应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此公告主要适用于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其增量留抵税额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此公告主要适用于非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量留抵退税企业。你公司主要生产非金属矿物,属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当按照84号公告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你公司必须要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一是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如果你公司符合上述5个条件,可以按84号公告第三条及第四条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其计算方法为: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由于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缴纳采取按月申报,主要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无其他产品经营,因此,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100%,超过50%的标准。此外,你公司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7月份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为70万元,其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70-20)且大于0,同时,你公司是纳税信用等级A级,3年内无增值税违法行为及税务机关处罚,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政策,所以符合84号公告规定的计算并申报增量留抵税额条件。又已知你公司在2019年4~7月所属期内共抵扣各类凭证进项税额为1239.8万元,其中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921.5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21.5÷1239.8)×100%=74.32%。其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50×74.32%=37.16(万元)。因此,你公司可以在8月份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申请退还所计算的增量留抵退税。
3.接问题2,如果我公司8月份取得了国家退付的增量留抵退税款。请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目前,财政部对企业取得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相关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你公司在收到退还的37.16万元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371600,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71600。
要注意的是,此会计处理只是暂时借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与进项税额转出是对进项税额两个不同性质的处理方式,把增量留抵税额退税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在原理上并非妥当。因为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中退还出来,是对当期未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的退付,并不是实际意义上已抵扣过的进项税额,它与出口退税的性质相同,类似于其他应收款项或应收出口退税款,既不属于政府补贴,也不是“其他收益”,更不需要缴纳和计算企业所得税。
4.我公司是一家提供税收咨询及业务服务的中介机构,2018年1月成立,4月办理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019年6月,我公司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当期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15万元,其中外购电水炉发放职工福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3万元,并在本月进行了抵扣。同时,结转5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4万元,结转5月的加计抵减额金额为0。对照39号公告规定,我公司在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达到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比重超过50%(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的标准,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请问:我公司如何计算加计抵减后实缴的应纳税款并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来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主要包括: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类服务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你公司如果符合上述条件:
首先应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发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15-3=12(万元)。
其次应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2×10%=1.2(万元)。
再次应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期期末留抵税额=300×6%-12-4=2(万元)。
最后应计算加计抵减后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2-1.2=0.8(万元)。
你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应纳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如果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加计抵减的金额,对未抵减部分留待下一次继续抵减时,贷记“其他收益”科目。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贷记“其他收益”12000、“银行存款”8000。但应当注意,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额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收收入,也不是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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