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5 作者:史耀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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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序言:大风起兮云飞扬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税制改革恰似缕缕和谐而靓丽的春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滚滚春雷,一次次地拂面而来,吹暖神州大地,唱响五湖四海,奏出了一篇又一篇润物无声、引人入胜的优美乐章,走出了一步又一步扎实深厚的改革脚印。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转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92年,经济体制目标模式改革探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200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03年之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为了全面适应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三次转轨发展,根据不同阶段的现实要求,我国也相应地进行了三次全面的税制改革:第一次是1983~1984年的税制改革,为适应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第二次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再次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第三次是200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正是这三次税制改革改变了许许多多中国人的税收观念,升华了千千万万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提升了我们这个具有50...
序言:大风起兮云飞扬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税制改革恰似缕缕和谐而靓丽的春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滚滚春雷,一次次地拂面而来,吹暖神州大地,唱响五湖四海,奏出了一篇又一篇润物无声、引人入胜的优美乐章,走出了一步又一步扎实深厚的改革脚印。改革开放30年来的经济转轨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8~1992年,经济体制目标模式改革探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1993~200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阶段;第三个阶段是2003年之后,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为了全面适应从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三次转轨发展,根据不同阶段的现实要求,我国也相应地进行了三次全面的税制改革:第一次是1983~1984年的税制改革,为适应发展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普遍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第二次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再次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第三次是200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
正是这三次税制改革改变了许许多多中国人的税收观念,升华了千千万万纳税人的税收意识,提升了我们这个具有5000年文明史的国家的税收治理水平;也正是30年来的这三次税制改革风雨兼程、不舍昼夜,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为国人呈现出更多的盎然春意和勃勃生机。今天,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回首遥望30年税制改革所走过的历程,品味税制改革中一个个波澜壮阔的精彩画面,我们有理由为已经取得的成就和所选择的道路感慨并自豪,我们也更加有信心、有责任感和使命感去把握新机遇、迎接新挑战,让税制改革的道路越走越宽阔。
上篇:忽如一夜春风来
1978年10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犹如一夜春风,让中国的经济体制走入改革之春。税收制度作为国家经济管理体制的基础组成部分,其改革方向和路径更是备受关注。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献和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理论的提出,无疑是这一时期税制改革的理论指引以及法律、政策依据。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要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更是将税制改革推向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最前沿。
在上述理论和政策的指引下,为适应改革开放后新的经济形势要求,冲破“非税论”的思想桎梏,走出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单一化税制,建立起适应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于1978年11月15日向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关于改革工商税制若干问题汇报提纲》,吹响了税制改革的号角。随后,1980年9月和1981年12月,全国人大先后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建立了较完善的独立涉外工商税收调节体系。
1983年4月2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办法》,推行第一步利改税措施: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以1982年为基数,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定额上交等办法上缴一部分给国家;国营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并相继颁布适用于各种经济成份的内资企业的各税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开始了第二步利改税政策的实施:适当调整某些税种和税目税率;扩大税收渠道,逐步改变针对国营企业的单一税制的格局。
在第二步利改税的同时,还进行了全面的工商税制改革,将原来征收的工商税按性质分为增值税、营业税、产品税、盐税。开征了资源税,恢复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这四个地方性税种,建立起了多税种、多环节、多层次的复合税制,进一步完善了税制体系,强化了税收的调节作用。
这次税制改革是改革开放后我国税政建设的第一次全面重大突破。突破了长期以来封闭型税制的约束,转向开放型税制;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重新确立了国家与企业的税利分配关系;突破了以往税制改革片面强调简化税制的框子,注重多环节、多层次、多方面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
总的来说,这些突破建立了一个由37个税种和2种基金组成的、适应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要求的复合税制新体系,税收调节的触角遍及工农业生产、商品流转、劳务服务、企业各种所得、个人各种所得、资源土地利用、财产占用、利润分配、工资奖金发放、特种行为的各个方面以及多个环节,从而转变了税收机制,强化了税收调控。
这些突破在促进经济发展基础上也保证了税收收入大幅度增加。税收收入由1978年的519.28亿元上升为1991年的2990.17亿元,在13年间上升了5.76倍。税收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地位大大提高,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1978年的14.33%猛升为1985年的22.77%。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由1978年的45.85%提高至1985年的85%以上,税收成为了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
中篇:春风又绿江南岸
上世纪80年代通过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及农业税制全面改革建立起来的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保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的痕迹,难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发表重要谈话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中国税制改革的春风又一次扑面而来。尤其是1992年秋党的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给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并带来了新的机遇。中国的税政建设迎来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二个黄金时代。
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要求,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从1992年起,财税部门开始加快税制改革的准备工作,1993年迅速制定了全面改革工商税制的总体方案和各项具体措施,并完成了有关法律、法规的必要程序,于1993年年底前陆续公布,从1994年起在全国实施。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改革了流转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流转税制;改革了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改革了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公民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对资源税、特别目的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种做了大幅调整,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奖金税、集市交易税等若干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新设了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在此阶段,共设25个税种。与此同时,还改革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建立普遍纳税申报制,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加速推进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进程,建立严格的税务稽核制度,为适应实行分税制的需要组建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1994年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和此后十年来的逐步完善,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一套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2002年,我国税收收入为17636.5亿元,比1993年增长了3.1倍,年平均增长率为17.1%;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6.8%,比1993年上升了4.5个百分点;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8.0%,比1993年上升了37.2个百分点。
下篇:乘长风破万里浪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提出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建立更加公平、科学、法制化的税收体系,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进而发出了分步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总动员令。于是,中国的税制建设迎来了改革开放后的第三个黄金时代。
农业税方面。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高票通过决议: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表明已经征收2600多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变革,标志着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传统分配关系格局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得到全国人民尤其是广大农民的衷心拥护。
企业所得税方面。2007年3月,经历了10余年的曲折之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终于在中国结束WTO过渡期后的第一年实现了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必将对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方面。2006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升至1600元;2008年3月1日起,全国执行2000元的个税减除费用标准。结合一年前推出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国的个税改革正在以加速度向前推进。
增值税方面。自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等八大行业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企业增值税税额中扣除。自2007年7月1日起,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城市的八大行业也纳入了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消费税方面。2006年4月1日起,对消费税的税目和税率进行了1994年以来最大规模的调整,新增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强化了消费税鼓励资源节约、促进环境保护、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2007年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的税率及税目也做了相应调整。
出口退税方面。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同时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根据国务院148次常务会议的决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调整部分出口商品增值税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7年7月1日,又较大幅度地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取消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容易产生贸易摩擦的大宗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资源税方面。2005年,调整了部分应税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调高了河南、山东、福建、云南等十五个省(区、市)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调高了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陆续提高了锰矿石、钼矿石、铁矿石、有色金属等应税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同时,开展了修订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工作。
除了上述重大税制改革外,国务院于2006年4月颁布实施了烟叶税条例,成功实现了对烟叶农业特产税的替代;2007年1月1日国务院修订了车船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8年1月1日实施新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率先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了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2005年下半年和2007年又相继扩大了物业税模拟评税试点地区的范围,为实施物业税改革奠定了良好基础。
这一时期的税制改革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税政建设的第三次重大突破,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税政统一、结构优化、税负合理、政策透明、调控有力的税制体系,进一步增强了税收收入能力和税收调控能力。至此,我国税制有20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0年起暂停征收)、车辆购置税、关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2007年税收收入45612.99亿元,比上年增收11487.11亿元,同比增长33.7%,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为88.9%,税收占GDP的比重也稳步上升到18.49%,比2003年提高了3.75个百分点。
结语:东方风来满眼春
“会须风洗尘埃尽,看吐高花一万丛。”三十年改革路,一幅幅美画卷。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市场监管、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和政策工具,在推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将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改革开放30年来的税制建设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需要,已经走出了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的改革之路。
税兴则国兴,国兴则民兴,民兴万事兴。回顾过去,改革硕果累累;展望未来,改革蓬勃向前。未来的税制改革难免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难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波折,难免会遭到这样或那样的质疑和误解。然而,只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改革,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知难而进,义无反顾,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必将日益焕发出勃勃的生机与无穷的生命力。
(作者系财政部税政司司长)
责任编辑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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