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股市自开门营业18年来,退市制度仅在2001~2003年间被付诸行动,一批超级垃圾股在此期间集中退市,这在一定程度上纯洁了上市公司队伍,并极大地震慑住了狂炒垃圾股的过度投机行为。但之后的2004~2007年4年间几乎再无垃圾股退市。无论垃圾公司如何超级垃圾,它们总有办法坚决不退市。
从表面上看,我国股市的退市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还相当完备。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在退市前,一般都要经过事先设定的两道“风险警示”,即所谓的ST与*ST。如果说退市是上市公司生命的终结,那么,ST与*ST则是上市公司的“死亡之旅”。因此,ST与*ST不仅应该具有“退市风险警示”的作用,而且还应该对垃圾股的过度投机具有强烈的威慑效应。然而,目前呈现在投资者眼前的事实却是:近4年来竟无一只ST股和*ST股退市,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似乎已经名存实亡。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制度缺陷与监管漏洞
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有多种,但其中最具代表性且最易量化执行的就只有一条:凡是连续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就要戴上*ST的帽子;如果连续3年亏损,则自第三个亏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该股票将被暂停上市...
我国股市自开门营业18年来,退市制度仅在2001~2003年间被付诸行动,一批超级垃圾股在此期间集中退市,这在一定程度上纯洁了上市公司队伍,并极大地震慑住了狂炒垃圾股的过度投机行为。但之后的2004~2007年4年间几乎再无垃圾股退市。无论垃圾公司如何超级垃圾,它们总有办法坚决不退市。
从表面上看,我国股市的退市制度不仅自成体系,而且还相当完备。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在退市前,一般都要经过事先设定的两道“风险警示”,即所谓的ST与*ST。如果说退市是上市公司生命的终结,那么,ST与*ST则是上市公司的“死亡之旅”。因此,ST与*ST不仅应该具有“退市风险警示”的作用,而且还应该对垃圾股的过度投机具有强烈的威慑效应。然而,目前呈现在投资者眼前的事实却是:近4年来竟无一只ST股和*ST股退市,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似乎已经名存实亡。原因何在?笔者认为,大体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制度缺陷与监管漏洞
证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情形有多种,但其中最具代表性且最易量化执行的就只有一条:凡是连续2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就要戴上*ST的帽子;如果连续3年亏损,则自第三个亏损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该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证交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申请;如果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是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显示公司亏损,则该股票必须退市。
由此可见,退市也不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情。上市公司必须2年连续亏损,才能戴上一个无关大雅的“*ST”帽子;如果连续3年亏损,则会被判处“死缓”,缓刑一年(即暂停上市一年);如果上市公司连续4年亏损,则死刑立即执行——终止上市,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退市”。目前,不少ST或*ST公司正是踩着这一底线大搞“报表重组”。为了规避因连续3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厄运,许多超级垃圾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大玩“二一二”亏损游戏:即连续2年亏损,然而来个扭亏为盈,接着再连续2年亏损,又来一个扭亏为盈,如此而已。这样,一些超级垃圾股不仅能规避退市风险,就连暂停上市的风险也规避掉了。
2、壳资源需求与银行债务保全需要
目前,我国上市审核制度为核准制,从改制、辅导、保荐、审批、发募到上市,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准备过程、要完成一系列繁琐的工作程序,而且上市资格的最终获得还要受制于产业政策、上市额度与市场需求。因此,在上市资源依然相对短缺的情况下,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便受到一些难获上市机会的公司的青睐,垃圾股的“壳”就成为这些公司的首选目标或猎取对象。
另外,从垃圾股壳资源的供给方来看,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一般都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公司所欠银行债务往往高达数十亿元,如果上市公司申请破产或退市,则数十亿元的贷款就会血本无归。因此,以银行为代表的债权方成为垃圾股退市的最大阻力,他们不愿欠债公司退市,而是希望有新东家进入,或是搞个破产重整,在保壳的同时又能保全其贷款本息。只要垃圾公司不退市,银行就能通过债转股来保全债权,并能获取更大的股权利益。
不过,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是要动用真金白银的。对于再也无路可退的超级垃圾公司而言,重组将是革命性的。至于重组后果如何,比方说重组是否属于一种短视或投机行为,则已与重组本身无关。事实上,我们已经看到不少“垃圾重组后还是垃圾”的现象。
3、监管层对股民“父爱”般的人道误区
对于企业或公司而言,上市是一种幸福,是一种荣耀,是上市公司的“入学典礼”;反过来,退市却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尴尬,更是股民的损失和痛苦。因此,为了减少上市公司退市的数量,监管层基本上是以无可奈何的方式来默认“报表重组”的,与此同时,监管层似乎也有意识地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来参与买壳上市或借壳上市。这样做,既可以有效化解垃圾股的退市风险,又能减少股民损失,安定股市。在目前新兴+转轨的市场氛围中,何乐而不为呢?
事实上,名存实亡的中国股市退市制度已使得机构与庄家对垃圾股的投机炒作更加肆无忌惮,如今的垃圾股统统“鸡犬升天”,股价居高不下。
垃圾公司不退市,就好比池中之水只进不出。古人说流水不腐,如果池中之水只进不出,最终一定会失去它的活力与纯洁。因此,完善并建立有效的退市机制,不仅可以抑制垃圾股的非法操纵与过度炒作,进而恢复股市正常的价格信号,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以纯洁上市公司,并有利于充分发挥股市的优胜劣汰与资源配置功能。
责任编辑 刘莹
链接
ST与*ST现行规则
2006年5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于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必须分别实施两类不同情形的“特别处理”:一种叫做ST,另一种叫做*ST。
上市公司只要满足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者,就应该戴上ST帽子:(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其股东权益为负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3)当上市公司向证交所提出申请并获准撤销*ST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未正常运营,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4)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正常;(5)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上市公司只要满足以下六种情形之一者,就应该戴上*ST帽子:(1)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2)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3)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5)公司可能被解散;(6)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