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模式是在1993年实施“两则”、“两制”、财税改革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诸多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形成的。这里,劳动者(包括经营者与一般工人)的报酬通常并不包括变动报酬部分,形式上看是典型的资本单边治理逻辑,即“资本雇佣劳动”下的企业收益分配模式。暂不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要求,表面上看好像国有资本的收益是绝对有保证的,且上缴利润一项保证了国有资本现金收益的财务实现。但事实并非如此。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不断调整与变革,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经历了三大历史阶段,即1978年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阶段,其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对企业所有利润的“全额收缴”;1979~1993年间与改革开放初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探索相适应的让利阶段,其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对企业利润的“部分收缴”;1994~2002年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相适应的自主支配阶段,其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对企业利润的“零额收缴”。当然这里所谓零额收缴并不是没有收缴分文的意思,只是与以前或与庞大的国有资本规模相比,收缴的利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国有资本除了名义上的“企业留存利润”之外,实际上没有获取多少变动收益。...
我国国有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模式是在1993年实施“两则”、“两制”、财税改革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诸多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形成的。这里,劳动者(包括经营者与一般工人)的报酬通常并不包括变动报酬部分,形式上看是典型的资本单边治理逻辑,即“资本雇佣劳动”下的企业收益分配模式。暂不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与要求,表面上看好像国有资本的收益是绝对有保证的,且上缴利润一项保证了国有资本现金收益的财务实现。但事实并非如此。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不断调整与变革,国有资本收益分配制度经历了三大历史阶段,即1978年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阶段,其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对企业所有利润的“全额收缴”;1979~1993年间与改革开放初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探索相适应的让利阶段,其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对企业利润的“部分收缴”;1994~2002年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相适应的自主支配阶段,其核心特征可以概括为对企业利润的“零额收缴”。当然这里所谓零额收缴并不是没有收缴分文的意思,只是与以前或与庞大的国有资本规模相比,收缴的利润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国有资本除了名义上的“企业留存利润”之外,实际上没有获取多少变动收益。
现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新体制的关键是强调落实出资人职责。资本的本性是追逐利润,收益是最终目的。在私人领域,盈利是资本最后的归宿。但对于国有资本,逐利却是手段,实现社会收入公平分配与弥补市场经济缺陷才是其本质。为实现国有资本收益的二次分配,在初次分配中必须对企业收益进行收缴。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联合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明确了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问题,但其征收的对象仅限于中央企业;应交利润的比例不大,最高仅为10%;且仍然没有解决如何从机制上保证广大劳动者的收益分享权问题。一个确保国有资本和职工收益分享权的国有企业收益分享模式亟待建立。
为实现国有资本收益(特别是现金收益),理论界曾有学者提出有必要在国有企业收益分享安排模式中让国有资本获取部分固定收益报酬,改进方案是将国有资本在国有企业的普通股权转化为债权,国家从股东退化为债权人,也即实行“国有资本雇佣制度”或“劳动雇佣国资制度”,也可以是“国有资金优先股权制”。正常情况下,国家只负责收取国有资本固定使用利息,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管,而把这项工作留给真正承担风险的其他资本所有者(股东)或经营者。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部分企业(甚至绝大部分企业)推行这一模式。由于企业支付国有资本利息的压力较大,因此可以考虑灵活的处理方式,一方面企业以较低的固定利息上缴“雇佣”国有资本的利息报酬,这样做的好处是,在适当增强国有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意识并保持适度经营压力的同时,能保证国有资本稳定的现金收益,另一方面仍然以社会平均利息与收取的较低利息之间的差额权益行使股东权利与义务。这样,国有企业收益分享模式就变成了一个扩展模式:企业收益-工资与职工福利费-利息(国有资本+其他债权人)-所得税-各种提留-劳动者变动收益-国有资本变动收益=企业(国有资本+劳动者)留存收益。
改进后的国有企业收益分享扩展模式与现状模式相比,主要有三个显著特点:一是企业劳动者(包括经营者与工人)不仅取得固定报酬,而且还取得税后的变动报酬。当然,具体到每个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工人是否享有变动收益报酬。二是国有资本不仅取得企业上缴利润即国有资本变动收益,而且还取得固定的利息报酬(若国有资本的固定利息收益是根据社会平均利率确定的,则不应再分享变动收益报酬)。三是企业留存收益不仅属于国有资本,还属于劳动者,由双方共享(若国有资本的固定利息收益是根据社会平均利率确定的,则企业留存收益将属于劳动者)。
笔者认为,这一改进的国有企业收益分享扩展模式,事实上也正是国有企业共同治理逻辑下的企业收益分享安排,不仅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而且也具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下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财务目标以及广大职工“主人翁”权益的顺利实现。
责任编辑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