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6 作者:郭建鸾 杨曼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 中国财政杂志社)
[大]
[中]
[小]
摘要:
从1999年上市至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北高速)饱受丑闻和诉讼的煎熬。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下称黑龙江高速)、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高速)和华建交通经济中心(下称华建中心)作为东北高速的三个共同发起人,分别代表黑、吉两省交通厅和交通部的资本,为了平衡三方力量,防止一股独大,公司在设立之初采取了黑龙江高速持股30.18%、吉林高速持股25%、华建开发持股20.09%、其余是流通股股东的股权结构。9名董事的名额也据此配置为黑龙江4名、吉林3名、华建2名,董事长人选归第一大股东黑龙江高速,总经理人选归吉林高速,为了平衡双方权益,公司的注册经营地点定在长春。
2007年7月2日,东北高速发布临时公告称,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三项议案;公司目前治理状况存在问题;6月21日召开的董事会亦未对解决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要求,从7月3日起公司股票变更为“ST东北高”,代码不变,股价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改为5%。由此,东北高速成为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非业绩亏损而被“ST”的第...
从1999年上市至今,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北高速)饱受丑闻和诉讼的煎熬。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下称黑龙江高速)、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吉林高速)和华建交通经济中心(下称华建中心)作为东北高速的三个共同发起人,分别代表黑、吉两省交通厅和交通部的资本,为了平衡三方力量,防止一股独大,公司在设立之初采取了黑龙江高速持股30.18%、吉林高速持股25%、华建开发持股20.09%、其余是流通股股东的股权结构。9名董事的名额也据此配置为黑龙江4名、吉林3名、华建2名,董事长人选归第一大股东黑龙江高速,总经理人选归吉林高速,为了平衡双方权益,公司的注册经营地点定在长春。
2007年7月2日,东北高速发布临时公告称,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否决了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0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三项议案;公司目前治理状况存在问题;6月21日召开的董事会亦未对解决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未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要求,从7月3日起公司股票变更为“ST东北高”,代码不变,股价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改为5%。由此,东北高速成为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中非业绩亏损而被“ST”的第一家。
尽管,东北高速拥有三家国有股东股权制衡式的股权结构,没有很多国企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弊病,但国资股权和人事权分离的原因却加大了公司治理的难度,而几大股东的利益博弈更是把公司带入了混乱的境地。
一、案例背景
(一)股东纷争。由于原总经理朱吉源(来自吉林高速)与董事长张晓光(来自黑龙江高速)在公司的经营中分歧巨大以及经理班子在未经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出资800万元投资东北证券,张晓光在2000年6月29日的董事会上口头提议罢免经理班子全体成员。表决结果是,黑龙江和华建方面6名董事中有5名同意、1名弃权,吉林方面3名董事反对,罢免经营班子的议案得以通过。但10天后朱吉源发表声明称,“董事会之前未曾发放书面材料是违法行为,拒绝执行董事会的上述决定。”为此,董事会于7月26日再次开会,期间代表吉林高速方面的董事中途退场,但董事会依然通过了前次董事会决议有效以及决定招聘总经理等议案。结果,在发生罢免事件后的一年半僵持时间里,吉林高速方面没有派出其他董事,同时其在上市时注入的资产——长春至四平高速公路的收费收入,也一直未进入东北高速的账户。
事实上,东北高速两大股东之间有很多深层次的矛盾。黑龙江高速为第一大股东,但公司注册地却在吉林长春,黑龙江高速注入了大量资产,产生的所得税都流入吉林省,让黑龙江方面的股东很不满。而吉林高速方面的股东代表则认为,吉林方面注入上市公司的长平路资产,实际上占东北高速总收入的2/3理应成为第一大股东。
(二)内部人控制。在罢免事件发生后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由于吉林高速没有派出其他董事,东北高速日常的生产和经营只好由董事会代行总经理职权,权力开始逐渐向董事长张晓光的手里集中。
2001年5月,李东哲(中行高山案主要涉案人)以替在中行工作的朋友高山揽储为由,要求东北高速在中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开设账户。2001年12月,在未经董事会许可的情况下,张晓光私自以东绥高速筹备处的名义在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账户。随后几年中,东北高速的大量资金进入该账户。直到2005年1月4日对账时才发现,账户中共计2.93亿元存款不知去向。2002年10月,东北高速董事会通过决议投资设立东高投资,拟定的投资额是3000万元,但随后却调拨1亿元汇入账户。虽然财务总监拒绝签字,但拨款照样进行。事后得知,该行行长高山将该账户中的3000万元与上述的2.93亿元资金转移到了加拿大,张晓光在这一连串的交易中获得了700万元的好处费。
2004年7月2日,董事会向交通银行借款4亿元,作为东高油脂的流动资金,张晓光在股东大会通过前半个月,就违规将该笔款项投向期货市场。另外,张还在深圳开立账户,私自将1.7亿元用于房地产投资。
由于与中行高山案有关联,张晓光于2005年1月由吉林省公安厅执行刑事拘留,后因涉嫌贪污犯罪被执行逮捕。2007年年底,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晓光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五项罪名,判处张晓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三)股权、人事权两分产生新矛盾。张晓光被刑拘之后,公司的权力结构演变为:黑龙江方面仍是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成员中占有4席,但不再出任董事长;吉林方面担任总经理一职,掌控公司2/3收入的资产;华建中心方面虽然是第三大股东,但因获得代理董事长一职,地位加强。此后,由于东北高速的大股东吉林高速股权归属管理发生变化,新的矛盾又逐渐滋生。2003年4月,吉林省实施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吉林高速的人事任免权由吉林省交通厅纳入该省国资委管理,由此形成了东北高速的吉林省股权名义上归国资委管理,3名常任董事的人事权归国资委管理,而实际上高速公路收费依然归交通厅规划、使用,但交通厅对派遣的官员不能形成管理和约束的奇怪局面。人权事权分离的局面自此形成。
二、东北高速公司治理失效分析
(一)国有股的股权制衡效果。从产权角度看,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资本的初始委托人是全体人民,而作为国有资本实际产权主体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代理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行使股东权力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公司)等机构,虽然按其持股比例享有相应的控制权,但并不拥有索取其控制权使用收益的合法权益,也不承担其控制权使用的责任。这种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匹配,致使主管部门不能从公司治理的改善、公司价值的提升中获取相匹配的经济利益,因而缺乏足够的动机去有效地监督、发挥制衡作用。
东北高速在上市之初,曾因三大股东股权均匀,被视为“有可能创造上市公司权利制衡的经典治理结构”。事实上该股权结构相互制衡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东北高速仍然存在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据年报显示,截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第一大股东黑龙江高速占用公司资金16020万元。而到2006年年底,黑龙江高速仍经营性占用东北高速资金5000万元。此外,东北高速在2001年与黑龙江高速合资组建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绥高速),黑龙江高速拖欠东北高速在该项目2004年的投资收益2000万元,直到2007年3月28日才予以支付。东北高速2003年以500万元收购东绥高速3.62%的股权,并与黑龙江高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支付了收购款,但截至2007年4月,黑龙江高速仍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上述事件明显有损东北高速的利益。
为何制衡的股权结构在东北高速没有发挥其制衡作用呢?首先,第二大股东吉林高速虽持有东北高速的股权,但只享有收益权,而公司的董事是由吉林省国资委委派,这使得吉林高速对董事的控制能力大为减弱。其次,东北高速第三大股东华建中心在东北高速上市之初,是以交通部的名义履行出资责任,以扶持东北高速上市,其角色只是出资人,监督意愿较弱。第二和第三大股东的不作为为第一大股东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创造了条件,使得相互制衡的股权作用难以发挥。此外,东北高速注册地为吉林,为吉林证监局管理,但若吉林证监局对黑龙江高速采取监管措施,只能通过黑龙江有关政府机构,从而使得证监局对第一大股东行为的监管力度受到较大影响。
(二)公司制度的异化。公司制度规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是决策和执行的关系,董事长与总经理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董事长与其他董事一样地位平等,并不是董事会的领导或首脑人物,并不拥有特权,只是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人。但在我国,公司制度的这些规定却出现了异化,董事长被赋予了过多的权利,董事长的意志往往成为董事会甚至公司的意志。而且,从治理结构上看,东北高速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第一,人事任免机制方面,总经理以行政方式委派,打破了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不利于经营管理层的更换。在多个股东相对控股的情况下,每一相对控股股东一般都不具有对经理人的绝对决定权,但由于行政式委派,使得这种机制大打折扣。第二,在制度执行方面,根据东北高速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但到2007年年底,东北高速董事会、监事会已经超过任期两年,仍未完成换届工作,明显不符合规范。为此,吉林证监局曾向东北高速发出换届选举通知。在历经了三年的艰难等待之后,2008年1月3日,终于迎来了由黑龙江交通系统的领导亲自护送的新董事长孙熠嵩赶赴长春到任。但在新董事会产生的当天,第二大股东的代表就被打得头破血流。人事权的外部人控制、决策权的内部人控制,让东北高速的公司治理结构始终扭曲。
(三)内、外部制度缺陷。我国公司的外部治理机制远没有英美国家成熟,很多公司还没有达到有制度可循的“法治”阶段,更多依赖于企业家的个人魅力等去弥补制度的不足。在一个团队里面,由于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市场理念、管理方式以及性格禀赋上的差异以及我国传统文化在遭遇制度冲击时的强势反击,两个领导者很难做到和谐共荣,尤其是在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董事长和总经理协调配合不够,职责错位,导致矛盾重重,内耗严重。
在内部控制方面,也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资金管理失控。东北高速及其子公司东高投资在中国银行哈尔滨松街支行存款中有2.995亿元去向不明;公司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就向子公司东高油脂提供借款4亿元,结果该项资金分8次进入大连期货市场。其次,多次逾越交通建设主业进行多元化投资并不断造成巨大损失。根据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投资的深圳21世纪科技公司和东高油脂两个项目累积损失4.33亿元。多次非主业投资也说明公司在对外投资方面缺乏有效的控制。最后,对子公司管理不严。东北高速与黑龙江高速组建的东绥高速虽已进入经营期,但该子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05年、2006年收益无法确定。
三、结论与启示
(一)股权制衡的公司治理未必有效。根据东北高速披露的公司治理自查报告可以看出,东北高速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也超过了董事会成员1/3,此外董事会也设立了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治理结构已经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所以出现公司治理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东北高速的公司治理还只是停留在“形似而神不似”的阶段,表面上完善的治理结构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加以保证,因此,所谓治理便似空中楼阁,全无用处。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一股独大,给公司治理带来诸多弊病。针对这种情况,有关人士提出了很多解决方法,其中之一就是减少最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大股东的数量,使大股东之间互相制约。但通过东北高速控制权争夺战可以看到,几个大股东持股相当并不一定就能解决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所带来的公司治理弊病。黑吉交通厅长时间的控制权争夺,造成了公司法人治理混乱,管理和运作失控,导致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到极大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受到质疑,公司声誉受损,股票价格下挫,中小股东遭受巨大损失。由此可知,股权制衡是公司治理的基础,但股权制衡不一定意味着公司治理有效。
(二)股东产权属性对公司治理也产生一定影响。如果股东均为国有公司,虽然经营者保持着相对独立地位,但由于对经营者的政治、行政和经济控制权分别由多个部门实施,实施程序又复杂、缺乏效率,再加上部门间因目标差异而相互掣肘或因配合不密而形成监督漏洞,从而使监督效能总是达不到理想状态,不是对经营者的干预过多,就是给经营者攫取收益留下机会。但如果前几位大股东均为民营企业,又易造成股东间的控制权争夺战,可谓上市前同苦,而上市后不能同甘。
互相制衡的股东应包括除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之外的其他利益主体,能够使得各大股东有能力也有动力从根本上抑制大股东的掠夺与股东间的矛盾冲突,形成互相监督态势。在我国当前经济转轨过程中,公司股权份额的绝大部分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这就决定了我国当前的公司治理具有过渡性。目前阶段的可行办法是,通过股权的转让置换等措施,努力设计成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若干个法人或自然人股东,共同形成相对的股权制衡局面。
(三)不同的股东属性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也不同。作为同业经营或关联经营投资者的股东往往倾向于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不仅从公司的利润分红中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而且还从公司获得控制权收益;机构投资者则希望股价上涨,通过择机出售股票从价差中获利,并非追求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控制。要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应适当增加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法规规定,基金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不能超过其流通股权的10%,在这种限制下不能够达到最优的股权结构。因此,需要证券监管部门适当放宽限制,通过增大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缩小机构投资者与其他大股东的持股差距,形成“神似而非形似”的制衡股权结构,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股东会选举董事和董事会选举管理层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避免或减轻股东因争夺控制权带来的矛盾与冲突。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