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6 作者:叶友 陈仲威 段湘姬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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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1993年我国上市公司发生首次并购重组事件以来,证券市场上的并购重组越来越频繁,利用并购重组消息炒作股票,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也屡有发生。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中国证监会自2007年集中发布五份规范性文件后,今年4月16日又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迈入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新阶段。
一、我国企业并购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1、利用并购重组粉饰财务报表,即所谓的报表重组,这类资产重组一般通过关联交易实现。报表重组注重的是报表利润的大幅增长或扭亏,以达到维护股票价格、保住配股资格等目标。其结果往住是上市公司的报表业绩提高了,但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并没有提高,资产质量也没有实质性改善,可持续发展问题并没有解决。
2、非等价交易严重存在,并由此引发了欺诈性并购重组。非等价交易不但存在于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中,也存在于股权转让完成后的一系列业务重组中,其中有些交易是政府推动的,或者政府承诺以其他方式对非等价部分作出补偿,也有一些是优势企业...
自1993年我国上市公司发生首次并购重组事件以来,证券市场上的并购重组越来越频繁,利用并购重组消息炒作股票,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也屡有发生。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中国证监会自2007年集中发布五份规范性文件后,今年4月16日又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标志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迈入了规范与发展并举的新阶段。
一、我国企业并购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1、利用并购重组粉饰财务报表,即所谓的报表重组,这类资产重组一般通过关联交易实现。报表重组注重的是报表利润的大幅增长或扭亏,以达到维护股票价格、保住配股资格等目标。其结果往住是上市公司的报表业绩提高了,但主营业务的盈利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并没有提高,资产质量也没有实质性改善,可持续发展问题并没有解决。
2、非等价交易严重存在,并由此引发了欺诈性并购重组。非等价交易不但存在于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中,也存在于股权转让完成后的一系列业务重组中,其中有些交易是政府推动的,或者政府承诺以其他方式对非等价部分作出补偿,也有一些是优势企业自愿的,优势企业通过“先予后取”的方法先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然后通过配股或贷款获得资金,最后将资金转移或挪用。这种以非等价交易为欺诈性融资和转移资金开路的做法,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3、控股股东通过并购重组大搞内部交易从而在二级市场牟取暴利。并购重组往往会引起二级市场的强烈反应,引起当事企业股价的剧烈变化,即使证券市场非常发达、法制非常健全的国家也是如此。很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操纵者并不是要真正整顿企业的业务和改善赢利能力,而是要借重组题材搞内部交易以从二级市场牟取暴利。这种并购重组不但对当事的上市公司本身是一种伤害,对整个证券市场也是一种伤害。
4、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两类上市公司中,一类是国家股所占比例比较高的公司,另一类是家族控股的公司。内部控制人往往通过操纵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资能力,并结合二级市场的炒作来谋取私利,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二、《办法》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影响
1、细化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对比之前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现已废止),《办法》在适用以净资产来衡量是否达到“重大重组”时,增加了两条新规定:一是增加了“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限制,而不仅仅是看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是否达到50%以上。此标准缩小了“重大重组”的认定范围,“重大重组”的重要性更加突出。二是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出售资产,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变化达到规定标准的,也视为是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此规定改变了上市公司利用控股子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免于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可以有效防止内幕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2、特别规定了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2)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同时,上市公司申请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应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必须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3、强化信息披露,加大违规处罚。《办法》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如规定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的总额和购买资产的总额占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70%以上;或者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或者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且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同时,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上市公司应当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盈利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比如,如果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4、明确中介机构、独立董事的责任。《办法》规定: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此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的期限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为了明确董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责任,《办法》同时规定:第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第二,独立董事还应当就重大资产重组发表独立意见。这些规定,明确了中介机构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将使得中介机构和独立董事对并购重组事件更加审慎,有利于保护并购重组中各方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5、改变审核重大资产重组程序。《办法》对重大资产重组报证监会审核的时点规定发生了显著变化,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而此前的证监公司字[2001]105号文则规定,董事会在形成决议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决议文本、草案和附件等相关文件,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可见,证监会的审核后移到了股东大会决议后。同时,《办法》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中增加了证监会对资产过户的审核程序,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相关资产全部过户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就过户情况做出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这些程序性的变动使得证监会对并购重组的审核更加严格,并且能有力地防止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人利用虚假并购重组信息谋取私利。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展望
1、证监会将从制度层面完善并购重组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产物,同时也促进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成熟,政府必须对之进行引导和规范。此次证监会颁布的《办法》是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范性文件,并且相关文件也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进行了规范。可以预见,证监会将很快出台上市公司合并、分立的相关规章,这些规章与《证券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一起将构成我国独特的完整的并购重组规范体系。
2、二级市场公开收购将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流模式。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随着对非流通股限制的取消,真正的全流通时代已经到来。根据成熟证券市场的经验,一旦实现全流通,协议并购将退出历史舞台,未来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流模式将是通过二级市场实行公开收购。结合目前我国《证券法》关于强制要约收购的规定,二级市场上的公开收购如果收购方持股比例低于30%即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则不会发生强制性要约收购;如果实现控制权需要获得超过30%的持股比例(如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或者发生竞争并购的情况),则会引发要约收购。
3、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工具将更加丰富。在欧美等大多数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并购活动很活跃,且大部分采用换股收购而不是现金收购的方式。然而在我国,并购重组更多的采用支付现金的方式,尤其是国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海外公司时,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考量,往往采用现金收购。比如国美收购大中电器,就是用支付现金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曲线收购完成的。但是,随着我国发行股份方式的更加灵活,换股并购也将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重要方式。而且,在发行股份进行并购重组时,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股票,不一定是同股同价。比如对公司管理者和战略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可以不同价格,但要规定当公司业绩达到一定程度后,管理者的股份才可以按一定比例转换成普通股份。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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