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6 作者:李光贵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学院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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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尽管各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与企业的希望仍有较大差距。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发布的《2005年中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对现有融资方式感到较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企业分别为19.84%和15.87%,较满意的为19.84%,非常满意的仅为3.17%。特别是在融资实践中,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70%,是银行最偏爱的两种担保贷款方式,这对于60%以上资产都是应收账款的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并不适用。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扩大了可用于出质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了质押范围,这被看作是破解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坚冰的开始。央行副行长苏宁在2007年10月8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然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真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吗?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一)《物权法》颁布前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
近些年,尽管各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与企业的希望仍有较大差距。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发布的《2005年中国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对现有融资方式感到较不满意和很不满意的企业分别为19.84%和15.87%,较满意的为19.84%,非常满意的仅为3.17%。特别是在融资实践中,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70%,是银行最偏爱的两种担保贷款方式,这对于60%以上资产都是应收账款的多数中小企业来说并不适用。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扩大了可用于出质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了质押范围,这被看作是破解我国中小企业贷款坚冰的开始。央行副行长苏宁在2007年10月8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也表示,允许应收账款出质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然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真能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吗?
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我国的发展
(一)《物权法》颁布前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其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进程是一致的。《物权法》颁布前,抵押融资主要参照《担保法》和《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开展也需要在此框架下来讨论其可行性。众所周知,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指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应收账款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是一种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如果出质,即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由于权利出质比动产出质更为抽象,所以我国相关法律对此规定一直较为谨慎。例如,《担保法》第75条明确列举了可以质押的权利有: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可以看出,合同债权(如应收账款等)没有被明文列入可质押的权利类型。但如果根据“法无禁止即为允许”的法律原则,合同债权尽管不属于《担保法》中所特别规定的权利,但却应当属于“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因此,融资实务中将应收账款(合同债权的一种)作为贷款质押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债权作为权利质押时,应当具备一些条件,比如,合同债权应当可以依法转让;应当通知原债务人,质权人才可对原债务人行使债权;合同债权应当在合同效力、诉讼时效等方面具有合法性;要符合权利质押规定的方式等。此外,应收账款要想实现质押还需要越过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一些事项,比如合同债权质押如何确定质物以及如何确定合同债权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等,这一方面加大了应收账款质押实现的难度,同时也增加了不确定的法律风险。因此,融资实践中,银行往往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规定较为苛刻的条件,比如应收账款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买卖双方有一定时期或数量的交易记录且合作良好,卖方的履约能力已得到买方认可;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等。在现实中,符合这些规定的质押融资人大多是信誉良好、具有充分付款能力的大型企业,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受到了约束。
(二)《物权法》下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为明确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了《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自此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也拓宽了。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特别是《物权法》借鉴了美、加等国建立应收账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的经验,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这是我国物权担保法上的一大突破,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现状分析
但笔者在对各商业银行的调查中发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并不乐观(见表1)。各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主要还是集中在应收账款让售或保理,明确可以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银行只占一半。而且,从目前开展此项业务的银行所规定的条件(如对融资企业信用等级的要求等)来看,也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的担忧,也体现了目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完善。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与其他担保贷款的区别主要在于担保物的不同。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任何一笔贷款的发放都有可能面临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应收账款质押一方面存在与其他贷款共同的风险特征;另一方面,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质押的特殊性,使得其风险更具不确定性。这也是导致此前立法机关对是否在《物权法》中规定此项制度一直犹豫不决的重要原因。一般地,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两种。商业风险主要包括第三方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种抗辩权和抵销权等,比如基于购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可能涉及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等产生争议,银行在行使质权,向付款方主张债权时,付款方可以就销售方的产品质量、规格、售后服务进行抗辩或主张抵销,从而影响质权的实现。法律风险包括欺诈性风险、违约风险和判决执行风险等,具体如债务人欺诈性地利用同一应收账款进行重复担保,第三方债务人恶意逃债的风险以及因为公示机制的缺失,银行对应收账款无法优先受偿的风险等。
但无论是商业风险还是法律风险,问题的焦点均在于融资企业本身的信用以及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程度。一方面,融资企业如果具备足够的信用,则会从根本上杜绝风险的产生;另一方面,即使在融资企业信用不完备的情况下,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也可以通过制度调整来弥补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风险。综合这两方面的情况,应该说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性保障。基于此,2007年9月30日央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应收账款范围、统一征信登记机构以及采用形式审查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等做了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众多人士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如何设立、公示和行使等问题的担忧。但应该看到,《办法》在降低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提高效率的同时,却并不能完全杜绝风险,而且可能还会产生一些新的风险。
1、形式审查导致的风险。《办法》规定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仅是双方签订的协议,登记内容由出质人自行填写,征信中心只审查形式要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而且对质权描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对登记的变更或撤销完全由质权人自行控制,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均由质权人自行承担。因此,金融信贷机构自身控制风险的能力也要提高。
2、网络安全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登记公示模式,该系统以电子互联网络为平台,给当事人的登记和查询带来极大便利,也符合登记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但登记系统在具有开放性、广泛性、便捷性等优点的同时,也为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提供了方便,增加了质权人的风险。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关键环节,只有降低或有效控制融资过程中的风险,中小企业融资难才能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中小企业(出质人)、金融机构(质权人)和政府(征信部门)三方的共同努力。
1、中小企业应加强和完善自身的信用建设。资料显示,很多中小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自身的成长状况较差等问题,致使贷款的管理成本高、风险大。而且一些中小企业一旦经营或财务出现困境,就设法拖欠贷款本息,这在给金融机构信贷安全造成很大威胁的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信誉度,出现了所谓的“群体信用缺失”现象,从而导致了融资中的“所有制歧视”。所以,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关键是要从自身做起,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凝聚力和发展潜力,特别是要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团队管理能力以及信誉和资信水平。
2、银行应提高应收账款风险意识和评估控制能力。首先,提高应收账款风险评估能力。银行要认真审查应收账款的质量,考虑应收账款的现金折扣等因素合理确定质押率,防止企业利用大幅折扣率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在应收账款最后收回确有困难时,银行还应关注购销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等。其次,加强对债务人的风险评估工作。银行应分析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尤其应关注债务人从应收账款得到的现金流量状况以及债务人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管理能力、销售和授信政策、坏账历史、客户的类型等信息,以综合评定债务人的相关风险。最后,加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质押登记是设定应收账款质权的必要条件,据此才能产生优先受偿等权利。因此,各银行均应尽快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系统,统一运作。同时,要严格银行的内控制度,降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3、政府应进一步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尽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实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已上线运行,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仍很落后。为此,政府部门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征信和收账服务体系,为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提供全面、真实的咨询服务和专项信用调查,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质权人能全面、真实地了解到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及企业信用等级。同时,为控制应收账款等动产抵(质)押贷款的风险,银行监管当局还有责任尽快出台有关动产抵(质)押贷款的监管指引。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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