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投资(在我国亦称创业投资)系指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中的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风险投资会在两个环节涉及税收问题:一是基金环节,二是投资者环节。
一、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构成及其税负考虑
从国外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政府等。个人投资者主要指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根据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其所得一般适用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养老、保险和捐赠等各类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大型公司等,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的大学基金如哈佛、耶鲁、斯坦福和普林斯顿等、社会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其他非赢利组织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的机构,在获得不相关业务的应税所得(UBTI)时要依法缴纳所得税,但这种UBTI不包括来自于基金投资的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即这些免税机构投资于风险投资基金所获得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作为风险资本供给者主要是为了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对于税负的高低不会特别关注。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资金来...
风险投资(在我国亦称创业投资)系指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中的具有高成长性的创业型企业中的一种股权投资方式。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风险投资会在两个环节涉及税收问题:一是基金环节,二是投资者环节。
一、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构成及其税负考虑
从国外风险投资的实践来看,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政府等。个人投资者主要指富有的个人和家庭,根据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其所得一般适用较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养老、保险和捐赠等各类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大型公司等,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者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如根据美国税法规定,美国的大学基金如哈佛、耶鲁、斯坦福和普林斯顿等、社会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其他非赢利组织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的机构,在获得不相关业务的应税所得(UBTI)时要依法缴纳所得税,但这种UBTI不包括来自于基金投资的股息、利息和资本利得,即这些免税机构投资于风险投资基金所获得的收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作为风险资本供给者主要是为了促进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对于税负的高低不会特别关注。
我国的风险投资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资金来源渠道日趋多样化。除政府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政府引导基金外,资本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富有的个人,也成为国内风险投资基金的重要资金提供者。同时,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产业升级所带来的巨大机会,众多的国际投资者纷纷将新兴的中国市场纳入投资组合中,从而国外的投资者也成为我国基金的来源之一。由于以上投资者所承担的税收义务均具有显著的差异性,因此,需要结合不同投资者的纳税义务,来综合评价创业投资基金给投资者带来的实际税负。
二、不同组织形式风险投资基金的所得税税负比较
我国当前可供选择的风险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基金制三种,其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有较大差异。由于国内目前尚无针对信托制风险投资基金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本文重点比较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税负差异。
1、在基金环节的税负比较。根据新《公司法》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制基金在基金环节应当就其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依据新《合伙企业法》,如果基金每年将所得收益100%分配给合伙人,基金收益由合伙人分别缴税。具体来说,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基金都免征所得税,但公司制基金要对所取得的资本增值等收益缴纳25%的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基金在取得这些收入时,如果将这些收入都予以分配,则由投资者分别缴税。与此同时,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公司制风险投资公司,可以其对外投资额的70%申请享受应纳税所得额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制基金的税负。如果按投资期限平均为3年计算,如果创投企业的年均内部收益率在19.35%以内,该创投企业即可免于缴纳所得税;而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所得税抵扣优惠。
2、在投资者环节的税负比较。根据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于纳税,故公司制基金的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得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即使基金已经在基金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投资者环节仍应按20%的投资收益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制基金的机构投资者需要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25%的所得税;而其个人投资者则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35%。
三、我国当前风险投资基金组织模式的现实选择
1、机构投资者选择公司制基金可享受低税负的好处。根据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承担的税负为25%;而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的机构投资者承担的税负为机构投资者与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之间的税率之差,如果公司制风险投资企业为足额税率,那么其机构投资者在分得投资收益时无需纳税,承担的实际总税负也是25%。虽然有限合伙制在基金环节免交所得税,其机构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收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的延迟纳税的好处,但是考虑到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可能享受投资抵扣的税收优惠,实际上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承担的税负低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可见,机构投资者投资于公司制风险投资基金,比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具有税收上的优势。
2、个人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基金与公司制基金税负无明显差别。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公司制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即使基金已经在基金环节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投资者仍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不考虑可在基金环节享受税收抵扣因素,其实际承担的总税负为40%;如果考虑到公司制基金在基金环节可能享受的投资抵扣的优惠政策,那么个人投资者的实际税负应该低于40%,最低可到20%。而投资有限合伙制基金,个人投资者要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在实践中一般适用最高的税率35%。可见,个人投资者投资于有限合伙制基金与投资于公司制基金,在税负上并没有太大差别。实际总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基金可享受的所得税抵扣力度。如果能享受的所得税抵扣较多,则公司制基金带来的实际税负将低于有限合伙制;反之,公司制基金带来的实际税负将略高于有限合伙制。
3、基金经理应选择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由于机构投资者从公司制基金所得收益是税后收益,从合伙制基金所得收益是税前收益,因此,对实际业绩相当的基金而言,在完税以后合伙制基金给机构投资者带来的税后收益将显著低于公司制基金给机构投资者带来的税后收益。但是,由于在基金经理市场上,通常是以税前收益率来衡量基金管理业绩,因此,基金经理选择以有限合伙制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对提升其名义业绩更有利。
责任编辑 李斐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