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1-06 作者:马建威 肖平 (作者单位: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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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眸2007年的中国股市,杭萧钢构(600477)事件可谓最为引人注目。从2007年2月杭萧钢构股价出现异常涨势开始,各种报道与分析无不充斥着如下字眼:高管、内幕、连续涨停、证监会、天价订购、查处、停牌……吸引了各方眼球。
一、事件回放
杭萧钢构事件回放(见表1)。
纵观整个事件的发展,始作俑者是杭萧钢构作为卖方及承包方与买方及发包方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中基公司)签订的《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总价计人民币248.26亿元,施工合同总价计人民币95.75亿元,合同总额达到344亿元。其实,早在2006年11月,杭萧钢构就开始与中基公司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经过多轮谈判,已就项目数量、价格、工期、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07年2月13日草签了“安哥拉项目”框架协议。
二、杭萧钢构“三重门”
(一)信息披露门杭萧钢构事件始于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从上市公司角度,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上明显是违规的。杭萧钢构在与中基公司取得344亿元的“天价订单”后先在公司内部会议上透露,3天后才...
回眸2007年的中国股市,杭萧钢构(600477)事件可谓最为引人注目。从2007年2月杭萧钢构股价出现异常涨势开始,各种报道与分析无不充斥着如下字眼:高管、内幕、连续涨停、证监会、天价订购、查处、停牌……吸引了各方眼球。
一、事件回放
杭萧钢构事件回放(见表1)。
纵观整个事件的发展,始作俑者是杭萧钢构作为卖方及承包方与买方及发包方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中基公司)签订的《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产品销售合同》和《安哥拉共和国-安哥拉安居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总价计人民币248.26亿元,施工合同总价计人民币95.75亿元,合同总额达到344亿元。其实,早在2006年11月,杭萧钢构就开始与中基公司洽谈安哥拉公房项目,经过多轮谈判,已就项目数量、价格、工期、付款方式等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07年2月13日草签了“安哥拉项目”框架协议。
二、杭萧钢构“三重门”
(一)信息披露门杭萧钢构事件始于其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
从上市公司角度,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上明显是违规的。杭萧钢构在与中基公司取得344亿元的“天价订单”后先在公司内部会议上透露,3天后才进行模糊披露:“合同尚未有实质性的履行,如对方未支付相应款项,公司存在不继续执行合同的可能”。消息使得从2007年2月12日到3月16日,股价相继出现了10个涨停,从2月9日的4.14元升至10.75元,涨幅高达160%。股票价格如此异常,杭萧钢构本应全面准确地告知投资者有关信息,提示其中风险。但几次“挤牙膏”式的公告说明,却在不断抛出“兴奋点”刺激市场。
此外,2005年杭萧钢构主营业务收入15亿余元,2006年也不到19亿元,而现在的合同意向为344亿元,加之“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态度使得市场上对安哥拉项目疑云四起,怀疑“合同”是投机资本拉升股价进行做空套利的烟雾弹,也有人怀疑中基公司是“骗子公司”。从技术上说,如果这些公告是在没有违规的情形下发布,杭萧钢构考虑到合同本身的可执行性一再提示344亿元海外合同可能无法完全履行,本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公告发布前,杭萧钢构的股价就已出现了明显的异动,而且,在连续9个涨停之后,杭萧钢构出现高位换手。在妖异涨势和高位换手背后,敏感的投资者隐然可以看见内幕交易和“老鼠仓”庄家的身影。
(二)内幕交易门
2007年12月21日,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一审在浙江丽水市开庭审理。被告罗高峰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另外两名被告陈玉兴、王向东涉嫌内幕交易罪。至此,杭萧钢构内幕交易真相逐渐浮出水面。涉案人员罗高峰、陈玉兴和王向东关系非比寻常。2003年12月底,王向东与陈玉兴二人开始合作炒股,由王向东出资,陈玉兴发放买卖指令。在2006年12月前,陈玉兴任杭萧钢构公司证券部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辞职后,由罗高峰接手其分管事务。后罗将亲戚晁某的股票账户委托给陈玉兴管理。
2007年2月11日,陈玉兴与杭萧钢构公司事业部经理等人聚会,期间谈起与中基公司洽谈安哥拉工程项目,陈玉兴当即指令王向东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776997股。2月12日,罗高峰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玉兴。陈玉兴当晚再次指令王向东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398600股。同日,陈玉兴将罗委托管理的晁某股票账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42800股。2月13日,罗高峰将安哥拉项目合同已草签的情况告知陈玉兴。随后,陈玉兴指令王向东将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1787300股。3月15日王向东将杭萧钢构股票共计6962897股全部卖出,非法获利4037万元。4月10日,陈玉兴将晁某账户上的42800股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36万余元。
(三)共同诉讼门
在证监会公布对杭萧钢构的处罚之后两天,宋一欣、陶雨生、薛洪增和厉健4位律师通过个人博客向全国征集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的委托代理,拟对杭萧钢构提起共同诉讼。5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由厉健律师代理的杭州殷女士对杭萧钢构及法人代表单银木等四名高管的诉讼,殷女士以杭萧钢构发布虚假信息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偿15244.38元。此后,杭州中院作出了“中止受理、中止审理”的裁定。7月23日,薛洪增律师将代理的首批22人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集体诉讼材料递交到杭州中院。按照《民事诉讼法》,杭州中院应在7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然而直到7月31日,薛洪增律师接到法院通知,该诉讼被延期立案。另外2位律师也遇到了同样的遭遇。时至今日,杭萧钢构共同诉讼案仍在等待法院立案。
三、启示
(一)完善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
2007年5月14日,证监会通告调查结果并宣布对杭萧钢构的处罚:认定两点违规:一是未按规定披露安哥拉住宅项目的相关信息;二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据此,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及其责任人共处罚110万元。杭萧钢构的信息披露问题,归根到底还是公司治理的问题。我国证券相关法律已明确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所负的责任,《证券法》第62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以说明事件的实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公开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尽管信息披露只是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方面,但却具有特别的意义,准确、及时的信息将提高市场的效率,降低资本成本,对于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是双赢的市场策略。
㈡严控内幕交易,铲除“老鼠苍”
内幕交易行为既侵犯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影响了市场的监管秩序。“老鼠仓”是内幕交易的典型方式,坐庄者在一进一退之间过着幸福生活,却苦了中间追涨的中小股民们。与西方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还要加强监控技术的开发,建立甄别内部信息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系统,完善并强化证券联合监管机制,联合防范和打击证券市场内幕操纵行为。监管内幕交易应从其面临的难题入手解决:①证据发现难。应积极鼓励市场监督,例如美国法律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②查处难。内幕交易行为隐蔽,很难被发现。为了克服这一点,西方发达国家通常采用辩方举证的方式,违规交易者一般很难轻易证明自己是清白的。③执法成本高。相关部门之间尚未建立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执法机制,抬高了执法成本。如果相关执法部门之间无缝对接,例如证监会和检察、公安机关等联合执法,则执法成本会大大降低。④公安机关立案门槛过高。目前立案调查的前置程序是必须有初步的犯罪事实,但问题是要想找到犯罪事实就必须调查,而只有立案后才能正当开展调查。立案门槛的过高,无疑不利于打击隐蔽性极强的内幕交易行为。⑤违法成本低。我国当前《证券法》规定,对内幕交易的民事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基础,并不包括“避免损失”,处罚力度被大大弱化;对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形的行政罚款最高只有60万元,而美国最高可罚款250万美元。只有大大提高违规成本,使其具有威慑力,“内幕人”才不会铤而走险。
(三)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正当其时
自杭州中院作出“中止受理,中止审理”的裁定以来,由宋陶薛厉4律师代理的杭萧钢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至今日仍处于雪藏期。在2007年5月30日的全国民商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对投资者提起的有关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侵权民事诉讼,有关人民法院应参照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确定案件的受理”,这标志着因这两类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道路已无障碍。然而,之后的杭州中院的裁定说明事情并非想象的那么容易。在我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普遍存在立案难、开庭难、审理难、执行难、耗时长等现象,旷日持久的等待使投资者和代理律师最后身心俱疲。我国目前尚没有集体诉讼,只有共同诉讼,而实际上,集体诉讼越多股市黑幕越少。从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来看,没有诉讼就没有美国股市的发展,1996~2004年期间平均每年195起,而2004年,更高达213起。民事诉讼的顺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动力,只有通过民事诉讼,让违法者赔得倾家荡产,让投资者有胜诉的决心,才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大动力。刑事诉讼固然是最严厉的处罚,以虚假陈述为例,仅判3年有期徒刑,对违法者难以形成威慑力。
(四)加强国际联合监管
杭萧钢构事件之所以成为2007年之最,与其344亿元大单有密切联系。到目前为止,市场对此一直存在质疑。疑点一,杭萧钢构自上市以来收入主要来源于国内,产品出口为0,它是如何拿下344亿元大单的呢?疑点二,合同能顺利实施吗?344亿元合同中包括248.26亿元的产品销售合同和95.75亿元的施工合同。按现行市价和产能,该销售合同需要330万吨左右的刚结构,杭萧钢构即使放弃国内所有的订单专门实施该合同,也得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疑点三,中基公司和安哥拉政府签订的合同真实可靠吗?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的是转包合同,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中基公司和安哥拉政府的合同是否成立,并能否全额执行。此前,我国也出现过类似的订单事件。国内公司与国外欠发达国家签订高额订单,但到最后落实的金额远远低于签订的金额。杭萧钢构作为A股上市公司,对其查处很容易。但香港中基公司和安哥拉政府不在中国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对其调查存在法律障碍,只能协调。如果监管部门能将事后协调变为事前、事中监控,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的探讨交流,一旦发觉任何异动,马上采取相应措施,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 杨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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