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8 作者:刘建波 刘厚兵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江西省赣县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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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05年12月19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较,新《实施条例》的主要变化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 600元/月提高到2 000元/月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 600元/月提高到2 000元/月。《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新《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 600元/月提高到2 000元/月,并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2月20日,国家税务...
2008年2月1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9号,以下简称新《实施条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与2005年12月19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原《实施条例》)相比较,新《实施条例》的主要变化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 600元/月提高到2 000元/月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 600元/月提高到2 000元/月。《实施条例》作为《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也应作相应修改。因此,新《实施条例》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 600元/月提高到2 000元/月,并与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对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衔接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通知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 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 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项规定避免了各单位由于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而造成纳税人多缴或少缴问题,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例如,某单位2008年3月1日发放一员工2月份工资2 000元,并扣缴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于2008年3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8年3月1日(含),因此,适用2 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2 000-2 000=0,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前,该单位还于2008年2月28日发放另一员工3月份工资2 000元,并扣缴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于2008年3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其实际取得时间为2008年2月28日,按规定在2008年3月1日(不含)之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减除费用标标准适用1 600元,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2 000-1 600)×5%=20(元)。
为了尽早适用2 000元的扣除标准,许多单位将2月的工资、薪金延迟到3月发放,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可以适用每月2 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3月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4月份发放,否则3月就存在同时取得2、3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所以,利用延迟工资发放时间来筹划个税的做法并不妥当。
二、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 600元/月提高到2 000元/月
原《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每月减除1 600元费用后按规定纳税。考虑到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了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 600元/月提高到2 000元/月。并规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 000元。这一变化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人来说,同样需要特别关注。
例如,2008年1月1日,李某与某学校签订经营校办商店的承包合同,规定承包期为两年。李某2008年年终按承包合同分得经营利润83 200元,根据新《实施条例》规定,1、2月减除费用标准为1 600元/月,3~12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为2 000元/月,其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如下:应纳税所得额=83 200-(1 600×2)-(2 000×10)=60 000(元),应纳税额=60 000×35%-6 750=14 250(元)。但在计算上述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在每次分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后,先预缴税款,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二是应以每一纳税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纳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如果纳税人的承包、承租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其实际承包、承租经营的月份数为一个纳税年度计算纳税。
三、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 200元/月调减为2 800元/月
新《实施条例》调整了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即《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调减为2 800元/月。新《实施条例》将涉外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 200元/月调减为2 800元/月,主要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 600元/月提高到2 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 200元/月调整为2 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仍保持现行4 800元/月不变,既缩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
四、首次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
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实施条例》第十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新《实施条例》明确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纳入个人所得形式,有利于税务机关对形式各样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防止实际税收征管上的漏洞。实际上,用发放实物和有价证券来规避个税一直是某些单位惯用的手段。新《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所得和有价证券应缴个税,单位发放的实物,大到住房、电脑、汽车,小到月饼、饮料等,均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按其价格缴纳个税。另外,个人参加单位组织的免费旅游及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从其雇主处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等,也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个税。此外,新《实施条例》首次明确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及其内容,适应了我国目前个人所得形式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前瞻性。
如2007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规定,除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的低价售房,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假设:2008年2月,A公司将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按每平方米2 800元(即总价28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小李,而该住房是A公司以每平方米3 500元(即总价350 000元)的价格购置的,小李当月的工资为2 000元。则小李如何计征当月个人所得税呢?解析:1、计算出购买单位低价房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即小李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350 000-280 000=70 000(元);2、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得出商数=70 000/12=5 833.33,按商数并根据个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375;3、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70 000×20%-375=13 625(元);4、计算小李当月工资的应纳税额=(2 000-1 600)×5%-0=20(元);5、合计小李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 625+20=13 645(元)。而假设小李是在2008年3月购买,则小李购买单位低价房应纳个人所得税仍为13 625元,小李当月工资因为减除费用提高到了2 000元,当月工资应纳税额为0,合计小李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3 625+0=13 625(元)。
责任编辑 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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