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6 作者:王文清 徐鹏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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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首2007年,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变化,虽不及2006年新政出台频繁、内容涉及广泛,但在调节宏观经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减少对外贸易顺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可谓“重拳出击”,所带来的政策效应与影响在当年即开始显现。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调整与影响
2007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出口商品退税率进行调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等商品的出口退税。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等76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等83项商品取消出口退税。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
回首2007年,我国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调整与变化,虽不及2006年新政出台频繁、内容涉及广泛,但在调节宏观经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鼓励高新技术发展、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减少对外贸易顺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可谓“重拳出击”,所带来的政策效应与影响在当年即开始显现。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调整与影响
2007年上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出口商品退税率进行调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规定,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统一执行13%的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率为13%的,不予办理退税)。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取消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等商品的出口退税。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规定,自2007年4月15日起,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等76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降为5%,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等83项商品取消出口退税。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取消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等553项商品的出口退税;降低初榨豆油等2268项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花生果仁、油画等10项商品由退税改为免税。出口退税率由过去的17%、13%、11%、8%和5%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调整涉及商品共2831项,约占海关税则全部商品总数的37%。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7号)中,对财税〔2007〕90号文已取消或下调退税率的盐、焦炉、订书机等商品的海关代码重新归类,并重申了长期对外承包工程、设备、建材享受退税政策的执行范围。同时,列明外国驻华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以及中标机电产品执行原退税率。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16号)规定,自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但对2007年12月20日以前已签定的价格不可更改的出口合同,只要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登记备案并在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以后,无论新老合同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以上行文时间主要集中于上半年,它不但有针对性地释放出了国家对产业结构、出口商品结构调整的明确信号,而且有利于引导出口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减少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促进地方经济增长方式的良性发展,减轻地方财政超基数退税的支付。当年出口退税调整的结构性导向改变了商品间竞争格局和行业内竞争结构,起到了引导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升级换代的作用,表明国家已不再单纯地鼓励扩大出口。出口企业在把握国家政策的同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出口原粮及其制粉的企业要做到三个及时,即:及时到退税机关做好合同备案,把因出口退税率调整带来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点;及时加快单证回收速度,对2008年2月29日之前出口的全部单证做到应收尽收;及时申报出口退税,对短期内需出口的商品要及时进行申报,避免漏报、少报、误报或者逾期申报的发生。
其次,企业要及时准确测算出口退税调整所带来的影响,完善购销结构,减少“两高一资”产品和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的出口。有条件的出口企业,可重新设计商品出口贸易方式,特别是退税率较低且原料可从国外进口的出口企业,可采用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劳动附加值较高的企业,尤其是服装企业,也可采用来料加工的贸易方式降低成本。
再次,加强内购外销的管理,逐步转移外销负担成本。调整企业出口产品报价,与国内购货商、进口外商进行沟通,以国内采购的办法,控制原材料的成本,压缩各项费用开支;降低毛利率,扩大市场占有率,努力增加销售量,有计划地转嫁前移成本。同时,积极拓展规模,建立贸易与生产相结合的集团型出口企业。
第四,从企业长远发展看,应优化产业结构,尽快更新和调整出口商品,向多品种、多功能转化,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及质量档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有条件的企业可以积极“走出去”,到国外投资办厂,创立自己的品牌,开拓和占领国际市场,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链,进一步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
一是进、出海关保税港区的税收政策。8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2007年第164号),自2007年10月3日起开始施行。《办法》明确,对进、出海关保税港区的税收政策,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规定执行,即:境外货物进入港区实行保税;区外的国内货物进入港区视同出口,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实行退(免)税;区内货物进入国内销售,按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区内企业在区内加工、生产的货物,凡属于货物直接出口和销售给区内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区内企业出口到境外或国内的货物,不予办理退税。《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保税港区管理模式,已经由过去的固定式贸易区向自由型贸易区转变,改变了多年来海关特殊监管区与邻近的港口相互割裂、完全依赖自身政策优势发展的格局。
二是进、出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税收政策。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通过验收的苏州高新区和南京龙潭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比照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同时,对北京空港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及扩大试点期间经批准设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按此规定执行。至此,我国“保税物流+加工增值服务”的未来自由贸易区域规模基本形成。即:物流中心外企业报关进入物流中心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凭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物流中心外企业从物流中心运出货物,海关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并按现行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他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是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12月,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署加发〔2007〕494号),对南京海关等10家已具备入仓退税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扩大试点。即: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以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如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国内货物进入出口监管仓库,视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以上政策集中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港口码头通关的政策和功能,其共性表现为:①进入三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视同出境,减少了实际离境货物的报关时间,进出口贸易的流转环节发生了改变;②进入境内的货物视同进口,操作更加直接便利,内、外企业两边受益;③投资者不用为了节税或退税,再采用“境外一日游”的做法去周转货物,直接出口到三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均能实现退税;④保税港区、物流中心内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减少了出口退税环节,加快了资金周转,降低了采购成本,可以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创新和扩大再生产。
三、进口税收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调整
2007年,除出口退税政策大幅调整外,为缓解当前国家经济供求内外失衡的矛盾,解决资源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区域协调、优化产业结构等问题,进口税收及相关政策也调整频繁。
一是修订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4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新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规定自2007年4月26日起,凡在《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方式,含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此项政策的实施从适应国家宏观调控的需求出发,与调整产业结构、提倡节能减排、促进经济良性增长的方针政策密切相关。
二是规定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国务院确定的16类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的国内企业,因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一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8月,财政部《关于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零部件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63号)规定,为进一步扩大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国内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对开发、制造大型全断面隧道掘进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新政策对加快振兴我国装备制造业、推动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优化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装备的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是修订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5月,海关总署发布《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为保证相关政策的平稳过渡,对2007年3月1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设备在2008年1月1日前进口的,仍按照2002年调整后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执行。新《目录》的调整将会影响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项目的确立以及购入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优惠。
四是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5月,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颁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暂定税率的通知》,对煤炭、软木、普碳钢条杆、钢坯等351项税目进出口暂定税率进行调整。关税调整对企业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以暂定税率方式降低了部分有利于技术创新的关键设备、零部件及资源类商品的进口关税,目的在于减少企业进口成本,扩大战略资源的储备。二是对资源类商品调高暂定出口关税,目的在于抑制此类行业的生产经营与出口,加快出口企业的产业结构优化。11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应税商品是否征收出口关税的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07年第61号公告)规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免征出口关税外,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应税商品,一律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内、外资企业在税收上将处在同一起跑点,有利于平衡税负、公平竞争。
五是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版),2004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在内容上,新目录趋向于高新技术产业;在特点上,政策导向比较明确,不再鼓励外商投资我国稀缺或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在取向上,对一些国内已经掌握成熟技术、具备较强生产能力的传统制造业也不再鼓励外商投资。
责任编辑 陈利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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