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企高管将逐步全面契约化
国务院国资委在2月份召开的全国国资监管会上表示,将继续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制度,加大面向社会招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力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逐步实行全面的契约化管理。同时,要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石脑油等成品油消费税自1月1日起调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月份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文件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我国将启动新股网下电子化发行
作为完善新股发行的重要举措,我国即将启动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根据网下发行电子化规定,证券资金结算银行可由原来的两三家扩展...
国企高管将逐步全面契约化
国务院国资委在2月份召开的全国国资监管会上表示,将继续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管理制度,加大面向社会招聘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力度,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逐步实行全面的契约化管理。同时,要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劳动合同,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市场化改革,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石脑油等成品油消费税自1月1日起调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月份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文件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于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我国将启动新股网下电子化发行
作为完善新股发行的重要举措,我国即将启动新股网下发行电子化。根据网下发行电子化规定,证券资金结算银行可由原来的两三家扩展到十几家,这将有效缓解新股申购期间资金的跨行流动,有利于金融安全。此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各自发布了相关细则。根据规定,在初次使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发行股票时,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获得相关申购平台数字证书,并在此平台上进行询价和申购。申购资金的收付将由主承销商委托结算公司,通过结算银行进行。
领购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审批
为配合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2月份下发了《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对普通发票的领购做出新规定。文件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文件同时对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拆本使用发票问题,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都做出详尽规范。
自用旧设备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2月份印发的《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的办法。通知明确,旧设备的范围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通知指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新版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按照“统一、规范、配套”原则,制定了通用的《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对全国海关实施的不同通关便利措施予以整合,统一和规范海关执法。与原制度相比,新《办法》在原有的4个管理类别基础上新增了AA类管理类别,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同时扩大了企业分类管理的适用范围,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基础上,增加了报关企业。海关以往推出的进出口企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便捷通关制度适用的通关便利等措施已吸收归并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