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财政部2月份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合并、分立、清算的;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产权转让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处置不良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办法》还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申请、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做出了详细规定。
财政部确定基建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范围
财政部2月公布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圈定了农业,林业,水利,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军工集团“三线”搬迁项目,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西部铁路项目,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财政部2月份发布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合并、分立、清算的;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产权转让的;资产转让、置换、拍卖的;债权转股权的;债务重组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处置不良资产的;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者接受抵债的;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的;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办法》还对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的委托、申请、核准、备案和监督检查做出了详细规定。
财政部确定基建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范围
财政部2月公布的《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圈定了农业,林业,水利,经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绵阳科技城基础设施项目,军工集团“三线”搬迁项目,核电项目(优先考虑国内设计和制造的堆型),西部铁路项目,国务院确定需要贴息及经财政部确认的其他项目等九大领域为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范围。《办法》规定,财政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的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控制指标、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对贴息资金需求一年一定(国务院特定的项目除外),原则上不高于3%。同时,为鼓励自主创新,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各开发区自主创新能力指标测算排名,拉开差距,分两档分别予以贴息,贴补率差距在30%左右。
央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须登报发布
根据国资委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试点机构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信息联合发布制度。《通知》指出,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关键环节。各央企和试点机构要重视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信息联合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拓展发布渠道、创新发布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效。《通知》规定,各央企可根据拟转让国有产权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一家试点机构负责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接受委托的试点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上发布转让信息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其他试点机构,由其他试点机构在其网站的联合发布信息专栏同步发布。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发布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共同制定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提出,“十一五”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以体制改革和科技进步为动力,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创新金融产品,不断满足经济社会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金融需求;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构建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创新机制;完善调控机制和服务功能,更好地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协调发展;进一步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健全产权制度和股权结构,加快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实力和竞争力;进一步优化金融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和城乡、地区金融布局;进一步健全金融法制,依法强化金融监管,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实施金融人才战略,满足日益发展的金融创新对金融人才的需求。
外汇管理的八项主要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胡晓炼在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上提出,2008年外汇管理的八项主要工作:创新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积极培育发展外汇市场;继续有序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严格外汇资金收结汇管理;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的外汇检查力度;进一步改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推动外汇管理法规和行政能力建设。
国资委加大央企财务快报管理
国资委2月份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大了财务快报的管理力度。一是完善企业财务快报信息反馈制度,将以《企业财务动态》的形式按月通报和反馈企业财务信息;二是做好企业财务绩效和财务风险的重点监测工作,对于效益异常波动、成本费用过快增长、财务风险加大、财务预算执行差异过大等企业予以重点监控和及时提示或预警;三是加强财务快报编报质量管理,对于差错过多、报送不及时、财务分析报告简单空泛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有新规
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对三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进行了修改: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享受新税法中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